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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 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 (三)需》要征收、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  (一)填写齐备!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或者向发证机关!免,费索取;《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即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证分为一件】正本和两件副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全市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查!询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施工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施工许可】有关的信《用信息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告知发】证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发?施工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认为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三条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