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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  :(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 (三)需要征收、!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写齐备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或者向发—。证机关免费索取; !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即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证分?为一:件正本和《两件副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全!市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查询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施工: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施工许【可有关?的信用信息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告知?发证: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发施】工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认为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