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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 (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  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 (三)需要征收】、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 (一)《填写齐?备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或!者向:发证机关免》费索取;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即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证?分,。为一件正本》。和两件副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全市】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施工—。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施工许可有关的【信用信息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告知发证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发施《。工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认为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三条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