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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征收、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写齐?备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或者向【发证机?关免费索取;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即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证分为一【件正本和两件—副,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 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全市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查询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施工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施工许可有关的信!用信息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告知—发证: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发施工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认为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三条【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