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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 ?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 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 (三)需》要征收、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  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 (一)填》写齐备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或者】向发证机关免费索】取;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即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  —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证分为一件—正本和两《。件副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全市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众查询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施》。。工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施》工许可?有关的信用信—息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告知发证机!关有关变更》事项的由市或者【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发施工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认为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