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舟政发(2011!)67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 第一条 —为建立?。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   —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和调整;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 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  相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执行《情况:进行同步核查对未】。按绿线管制要求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各种设施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且近:期无绿化建》设,计划的城市绿线内】土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后】方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尚未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及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