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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建立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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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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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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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六条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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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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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和调整;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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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 《 ,。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
? 相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执行情况】进,。行同步核查》对未按绿线管制要】求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各种设施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且近期无【绿化建设计划—的城:市,绿线内土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后方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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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尚未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
: 第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及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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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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