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1)》67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建立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    —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和调?整; 《   》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 ,     相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执行情况进行【同步核查对未按绿】线管制要求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各《种设施 — ,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且!近期无绿化建设计】划的:城市:绿线内土《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后方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尚《未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及—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