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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   ?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建立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 ,    —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   ?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和调整; ! :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第九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   ? , 相: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执行情?况进行同步核查【对未按绿线管制要求!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各种设》施 ?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且近《期无绿?化建设计划的—城,市绿线内土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后方: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尚未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 》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 各县(区)及【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 】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