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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 第一条《 为?建立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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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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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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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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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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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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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六条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第七条 !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和《。调整;
】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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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 : 相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执行情况进!行同步?核查对?未,按绿线管制要求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各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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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且近期!无绿化建设计划【的城市?绿线:内土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后《方,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尚未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及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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