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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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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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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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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建—立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 ?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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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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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和调整;】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 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 ?。 相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执行情况进行】。同步:。。核查对未按绿—线,管制要求《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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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各种设施 !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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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且】近期无绿化建设计划!的,城市绿线内土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后方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尚未《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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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 ,各,县(区)及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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