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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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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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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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建立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
【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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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和调整;【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 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 : 相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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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执行:情况进行同》步核查对未按绿【线管制要《求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各】种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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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且】近期无绿化建设计划!的城市绿线内土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后方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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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尚未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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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 各县(区)及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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