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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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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政发(20》。1,1)67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建立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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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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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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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第七条【。 ,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和调整《;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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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 , 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 相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执行】情况进?行同步核查对未按】绿线管制要》求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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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各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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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且近期无绿化建!设计划的城市绿线】内,土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后—方,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尚未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
》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及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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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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