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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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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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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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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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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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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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 , 《相,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执—行情况进行》同,步核查?对未按绿线管制【要求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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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各】种设施
— :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 ,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且近!。期无:绿化建设计划的【。城市绿?线内:土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后方》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尚未【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
?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及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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