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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 为建?立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    》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 :。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和《调整; 《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第九》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     相—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执行:情况进行同步核查】。对未按绿线管制要求!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各种】设施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且近期—无,绿,化建设计划的城【市绿线内土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后方】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尚】未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及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