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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舟政?发(201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舟?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建,立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维护【城市: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范围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 ,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控制线 !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等工作 》    》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园绿?地等的绿线 —   —。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和调—整;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应》当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 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    相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执:行情况进行同步核】查对未按绿线管制要!求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各,种,。设施 【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且近期无绿【化建设计划的城市绿!线内土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后方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尚未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及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