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接受投标人的疑!问并全面、》清晰、实质性—地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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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参照《。市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预先告知行政监督!部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同时发?布
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网上开》通示范文本答—疑,渠道接受招》标人、投标人对示】范文本的咨》询
》。 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别送—市,、区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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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一)【提,高资质等级、缩小】资质:类别范围、》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二):在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中要求》。总,承包投标人确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 , ,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资格条?件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 (四)除》主体结构相连无法分!割施工的项目外将不!同,总承包?资质类别《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捆绑招标【并,在合格?条件中设置两个【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否决》性条款并依》法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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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决性条款—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不得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第十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公布及备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按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情形》向招标人依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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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设立成《本,警示价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参考招》标人应?当将成本警示价【与最高?投标:限,价一并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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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1!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工程招标《
》 依法?发包专业承包工程的!可以按资质类别划分!分别进?行招标并按实际情况!划,分标段确因工程管】理需要招标人可【。以将需交叉》施工的3个以下资】质类别的工程纳入1!个标段招标但应【当保证?有12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满足资格》条件否则视为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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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具有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能力?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取得相关文件【在项目资金已落实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可以开展《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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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已批复?的估算或者概算【中对应?项目的?金额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已【。取得的?审批文件能够—。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和?造价的可《以先行开展招标工作!;,待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开标根据审》批文件需《修,改招:标文件的开标时【间应当依《法顺延若最终审批】文件涉及改变—投,。标人合格《。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答复资格审查及【评标异议时》应当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是否—符合资格审查—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做—出明确答复招标【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调查时应当对投诉或!者调查提出的问【题,一一对应作出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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