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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及居【住环境?。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市《属各:县(市?、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各类管线—布置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 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结合本【技术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2    】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 ! 》 方位【 《 00-300 ! 300-!600 !>600 — : 》 ? 折?减系数? , ? 1?.,0 《 0.9 】 ? 0:。.,95 !   ?  2.《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住宅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规定控】。制 《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南,北向垂直布》置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0.7—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8山墙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和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7;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系数按】侧向间距《计算 ?   《 , 3.条式住宅与】点式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当: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2米?)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0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1当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间!距控制   】  4.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的间距 —    《建筑底层为高度【小于2.5米的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按扣除北侧的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如北》侧底层为商店或【办,公用房等而其南侧底!层有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 【 ,   5.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 条式与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一般—不,小于6?米点:。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10米条—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8米低层住宅之间山!墙无窗?的一般不小于—4米并且应满足消防!和,各类管线布设的间距!要求 ?     6.低!。层村民建房间距 !     新—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1.0》旧城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另《外在:城区:的农民住宅底层【层高按小《于3.5米二层以】上,层高:按,小于3米控制—     【7.旧居住建筑的屋!顶改造 —。    现有平顶】住宅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改平屋顶为坡屋顶】但需整幢房屋统【。一实施一般》情况下?不得提高檐口高度 ! 第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 :     按—下列表?格规定执《行 ? , — 布局关系 】 , 方!位关系? 与【北侧多层居住 【 , 》 : 建筑?。间距系数 — 与南侧多】层居:住 《 : 建筑间】距 — 与东西侧》多,层居住 《 — 建筑间距系数! 】 建【筑南北 ! 朝》。向布置 》 : 面?宽大于32米—的条式 》 ? 高层为>!0.8?;面宽小于》 【 ,。32米且大于—24米时《>0:.5 >!13米且需满足消防!。。有 《 【关控制?要求满足低》多 【 层南北向间【距 按消!防要:求控:制 :。 》 【 ,建,。。。筑东西 《 , 《 : , 朝向布置 —。 》  《   》 高层在东!西侧时>《0.3 ! 且满足消防!要求和其最 【 少值大!于,18:米, — 第七条》 多层、高层】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   ?  (一)医院病房!楼、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的建筑间距  !   1《.南侧为多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新区一般不—小于1.3旧城【区一般不小》于1:.2 ?   《  2?.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并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被】遮挡的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    (二—)除(?一)列举的》。建,筑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 ,。根据城市《设计、景观设计、】消防、?。环保、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    【 1:.多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系数一般按不小于0!.75?控制且不得小于10!米 :  :   2、高—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八条 】七至九层小》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参照多层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 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 :第九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重要地段景—观规划?所确定的建筑要求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在机场、雷》达、文物古迹—。范围内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有》关,的净空的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规定【 第十条 古城区!内住宅?层数一般不》超过六层 》 第十一《。条 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    多层住宅层!高一般按2.8【-,2.9米控制综合】楼营业房底层层【高一般按小于4.】。5米二层《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办》公,楼层高一般按3.2!米控制 第十二条! 沿:城市主干道(—宽度:>3:0米)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     (【一)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小于32【米的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距离(!S)的1.》3倍即H《≤1.3(W—+S)     !(二:)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大于》32米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H≤】A(:W,+S)(式》中,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建筑物后退距!离A:为折算参数按下表】确定 【 ? 沿街(路)!建筑长度 ! 3:。2-50米 ! 50-80【米, 》 >8?0米: : — A【。 》 1 【 0.9 ! 0.8《。 】。。。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的【路计:算但沿窄《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窄路确!定 第《十三条 后退】道路红线4米—以上的沿街》(路)建筑》如不妨?碍市容及环境景【观,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允【许阳台、雨篷、【台阶、构件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1/】5内适当安》排但其外《悬,部位净空《不得小于3.6【。米 第十四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的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并?按下表进《行控制? 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 】。 《。 ? , ? 道路【。红线宽?度 : 】 (米) 】。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 高层建—筑 】 多层?建筑或裙层 ! 高层建筑】退,交叉口? ? 】。 【 12《-24 【 ? 8 ? 3】 《。 10 】 ! —。 26-—40: 】10 《 》 4 】 14 》 :。 ! — 45-60【 《 《12 【 ?5 !16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以及!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且最小不《得小于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十六【条 建筑物离界距离!规定 ! 1、低、多层建】筑,物,。离界距离一般应按】正向、侧向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 【。 2、】因旧城被拆迁房屋连!成一片拆迁红线可沿!。旧房实际界限以负】担一半间距左右【拆迁的原则》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3、高层【建筑的离界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布局》及周围情《况核定 》 , 《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3?米, , 第十?七条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下表中规》定,。的距离控制;—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 铁路!等级 【。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 【 《 铁路干线— 》 20? 】 《。 :铁路支线 — 15 】 第四章! 地下《管线:及与树木《和构筑物《综,合布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将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线、电》信线、燃气管统一设!计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现状情况较复【杂按:以下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酌情核定 ! 第二十条》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一般按电《力电缆和给水主管】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电—。缆、燃气管和污水主!管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第二!十,二条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    《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第二十!三条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及,最小垂直净距按建】设部制定的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规定 【 ! 》 建《筑物 ? : 《 ?基 础 】 ,。 地上杆柱 】 (】。中心) 》 ? 铁:路 ! (中心)— :。 城市道路 !。 , ? 《 侧石?边,缘 《 公 》 路 — 《 边 》缘 围墙!或 — ,。 ? 篱 《笆 !。。 , 给—水管 】3.0?。 1.】0 》 :5,.0 】1.0 《 》。1.0 【 1.5 ! ? , 排水】管 3.!0 ? 1.5 】 ? 5.《0 — 1:.5 】1.0 《 ? 1?.5 ! 《 煤 【 , 气 ! 管 】 ? 低?压 2.!0 ? 1》.0 — :3.7?5 1】.5 1!。.0 】1.5 】 , 【 中:压 —。 3.0 【 : 1.0 【 , :。3.:75 ? , 1.5 ! : 1?.0 【 1.?5, ! 》高压 4!.0: 《 1.《0 【5.00 — 2.0 ! 1》.0 — :1.5 ! 》 , 热 力 —管 — - 【 1.0 — 《3.75 【。 ,。 1.5 】 , , 1.0《 : , 1.》5 : — 【电力电缆 ! 0.6 — 0.5【。 : 3.—75 1!.5 — 1.0 【 0》.5 — 】 电?信电缆 】 0.6 ! 0:.5 》 3.》。75 】1.5? 1.】0 《 0.5 】 ? ? : : 电?信管道 】。 1.?5 》 , 1.0 》 》3.75 ! 1.5 — 1》。.0 《。 ? 0.5 》 《。 注 【   ? 1.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   ? 2.表中给水管】与围墙与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 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     3.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     —4.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第二十》五条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规定 】 ? ? 管—线名称 《 , 最小水【平,净距 《 ! 乔木(至中心!) 》 灌 木— — :。 : 给水—管、闸井 】 1.5 ! 不 限— — ? :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1.】0 【不, :限 : , , ? 】煤气管、探》井 【1.5 】 1.5 — 》 —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 》 1.5》 ? 1.0 !。。 : —。。 热力》管 :。 , 1.5 ! 1.5【 : ! 地上杆柱(中!心): —2.0 【 不? :限 【 【 消:防龙头 《。 : ?2.0 《 1.【2 ! —道,路侧石边《缘 1】.0 【 ,。0.5 —。 , 第五章 】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 《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应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部建规】(2002)2【7,。0,号文:件要求编制出让【地块的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具,体规定用《地情况、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强度:、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 : 第二《十,七条: 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规定    ! (1)沿街建筑确!定为商?住综合楼的可—整体改为《写字楼?、宾馆?。及其他?娱乐设施《并留足相应的—停,车场但?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居住 【 用《房面积不《准改为营业》用房;沿街(湖、】江,)建筑确定的非住宅!楼不准改为》。。住,宅,楼 《    (2—。)非沿街建筑确定为!住宅的?。不准改为其》他用房如因沿街建】筑配套功能的需要可!改为绿地、停车【场等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强度中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含以!下建筑?面积    】 (1)住宅底【。层的架空层(高2】.2米)《或车库(高2—.2~2.5—米):的面:积商住楼的架空【层(高2.》2米:)可设在一层营业】用房之上   !  (2)坡屋【顶阁楼内的建—筑面积 《 , ,    (3—)因停车及技—术用房?需要建设的地下【室面积  【   ?(4)按规》定,设置的阳台》。建筑面积 》     (5)!居住小区内开—闭所等公建配套用】房 第六章【 , 城市绿地和其【它 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中各类绿地》单项指标须符合【以下规定《     1】.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指标为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5平方!米 《。  :  2.旧城—区成片改造住宅【区(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   3.零星插】建单:幢住宅的《绿地率指标》也须满足前二款的】要求 》    4.新建】工业:企业绿?地率不低于20%其!中,污染严重的企业【。其绿地率不》低,于30%属老—企业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    — 5. 新建车【。站、民航站、停【车,场等:交通枢纽《。以及煤?场、商业网点、【。专业:市场、仓《储,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0%属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    《6.机关团体、学校!。、,休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率不低于35%】位于旧城区内的不】低于30%  !  : 7:。.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建设—其,。中主:。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15%位!于旧城区的道路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面积【计算按下列规定 !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外起算;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 2.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 :    《。3,.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如人行道中仅【种植行道树则每【株行道树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     4.【。半地下?式构筑物顶部绿化按!下列:规定:确定绿地《面积 — — ,。 顶部相对》标高(m《。) — 覆:。土厚度?(m) 【 折算比率 】 ! <0.3【 ? 0.》5-1 —。 : ,6,0% 】 >!1 :。。 : 80%— 【 ? : 0.《3-:1,.5 — 0?.5-1 ! 50% 》。 】 >1 ! 《70:% ?。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宅间绿地的完整不!受破坏住宅架—空层进出口一般【采用:内,。走廊如?在底层安《排车库则门前应【采用:绿化步砖铺设绿【化步砖绿《化面积?按25%进行折【算 第三十二条 !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河,湖水:系河道两岸》应保留不小于8米】。。的公共绿化》带,。以保护?自,然景观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 : , :。     古!。。城区(?东至机场、南至南湖!、西至衢江、北【至斗潭)的规划建设!按,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衢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及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需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    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纳入】社区所辖地块内的】改造规划待地块【开发实施时同步【。建设由开发业主【无偿按规划》要求提供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必须与《开发地块的》。建设同步实》施并同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 沿公—路两侧严格限制安排!的建筑物如确需【建设的必须按—下列规定留出绿化】。带用地高速公路二】侧外各?。。为,5,。0米国?、,。省道二侧边》沟外各为20—米和15米县、乡】道二:侧,边沟外各为10米】和,5米 ? 第三十《六条 沿街【建筑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不小于宽×高【=,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停车场地 !第三十七条 —市级公?共建筑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考虑无障《碍设计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泊位规定 【     【1.位于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库原则上要独立设】置 》     2!.独立地段居住组】团的停车设施若无条!件采用独立式时可】采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底层架空形】式 —。 ,     3【.停:车,面积指标公共—。建,筑按公安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居住区(每—户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小汽车!停车位按《每3户?不小:于一个泊《位计算;二类住宅】。(,包括高层住宅)小】汽车停车位按—1,.5户不小于一【个泊位计算》;,一类住?宅(:。独立式)停》车位:。按每户不少于—一个小汽车泊位面积!计算 》  —   4.停—车,库、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居,住区:内夜间?临时停车(只—限小汽车)应停在】居住区?允许停车的》道路的一侧》停车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较窄道路需停】车时可增设港湾式停!。车用地其宽度应大】于2.5米》。 第三十九条 沿!街围墙建设》规定 !    《 沿街(路》),。。建,筑一般不得建围墙】如有特殊要求确需设!立围墙的应以通透低!矮(高度小于1【.8米)的》铸铁:栏杆为宜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提?及的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技术—。。规定从批准》之日起实施19【86年颁布执—行的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即日作废—。 :附名词解释、—计算方法及用—词的说明《 》    — 1.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  ?   ?2.低层居住—建筑──一层至三层!居住:建筑  !   3.》。多,层居住建筑──四】层至六层居住建筑】 :     】4.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物 【 ?   《 , 5.居住组团─】─指:居住人口规模为【。1,000-300【0人的住《宅区 !     》6.:居住小区──—指居住人口规模【为7000-150!00人的住宅区 !  【  : 7.居住区—──指居住人口【规模为3000【0-50000人】的住:。宅区 — :     —8.旧城区东至机】场南至浙赣铁—路和双港立交—桥西至衢江》北至环城北路范围 !。  —   9.城区─】─东至机场南至南湖!西至衢江北至斗【潭范围 【     —10:.遮挡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  !。   (1)平屋】面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北立:。面檐口?顶(:女儿墙顶)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 !    (2)【屋面坡度小于—40度的《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北立【面檐口顶《(女儿墙顶》)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屋面!坡度:大于40度的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屋:脊线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坡屋顶起点一般】应从檐沟顶部开【始特殊情况》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 — ,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以内》的,;遮挡阳光面宽不超!。。过其建筑物总宽【度1/2以内的且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以内《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     11【.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 ?    (1)【建,筑间:距指相邻两栋建筑】主,。体外墙(不包括【裙房、附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 《    《。(2)居《住建:筑北阳台和北—楼梯挑出《长边:之和:大于1?。/3该?建筑长度或》南阳台出《挑长边之各大于【2/3?建筑长度时则出挑】尺寸计入建筑物宽】度进行?房屋:间距计?算 《     !(3)坡度大于4】0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 —     (—4):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30度?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系数乘以》0.:9,;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1》2.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 :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  》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 : :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 ,   》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    !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  —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 :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 :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 : ,   —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  《  :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 — ,    13—.本规定中注—明“小?于××或××以内】”,。者包括本身在内【;注明“大于×【×,者”不包括》本身在内 】 :    》 14.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采用“必须”【。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一般:”,、“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