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及居住环境!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市属各县《。(市、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各类!管线布置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 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结合本技术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2
!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
!
】方位
— :00-?30:0
30!0-:6,00
《 《>600
【
》。
《。 折?减系数
— : 1.0
— 0.9【
0.9!5
《
【 2?.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住:宅,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规定控制
! ,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南北向【垂直布置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0.7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8山墙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和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7;!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系数按侧向间距计!算
? , :。 3.条》式住宅与《。点式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当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2米)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0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1当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间距控制【。
? 4.—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的《间距
《 , 建筑底【层为高度《小于2.《5米的?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按扣除北侧—的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如?北侧底层为商店或】办公用房等而其南】侧底层有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
—。 5.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
《 条式与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一般不小【于6:米点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10米条》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8米低层住宅】之间山墙无窗—的一般不小于4米并!且应满足《消防和?各类管线《布,设的间距要求
】 ? 6.低层村民建!房,间距
《 : , :新,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1.0旧】城,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另外在城!区的农民住宅底层】层高按小于3.5米!二层以上层》高按小于3米控【制
】7.:旧居住建筑的屋顶改!造
【 现有平顶》住宅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改平】屋顶为坡屋顶但需整!幢房屋统一实施【一,般情:况下:不得提高檐》口高度?
第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
—按下列表格》。规定执行
—
《
布局关!系
《 , 方位关!系
与北!侧多层居住
】 建】。筑间距系数
! 与南侧》多层居住
》
】 建筑间距
! 与东西》侧多层?居住
— 建【筑间距?系数:
》。
?
》 建筑南北
—
】 朝向布置
—
面宽大】于3:。2米的条式
】 : 高层【为>0.8;—面宽小于《
】3,2米且?大于24米时>【0.5
】。 >13米且需满】。足消防?有
【 关控制要求!满足低多《
层!南北向间距
—
: : 按消防要求控制
!
,
】。 ? 建筑东西
—
!朝向布置
》
, :。
》
! , 高层?在东西侧时>0.】3
:
《 且—满足:消防:要求和其最
! 少》值,大于18米
—
第七!。条 多层、【高层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一)医院病房楼、!。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的建筑间距
—
, : , 1.南侧为多】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新区一?般,不,小于1?.,3旧:城区一般不》。。小于1.2
! 2.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并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被遮挡的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 (二)》。除(:一):列举的建筑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根《据城:市设计、景观设计、!。消防、?环保、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
1.!多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系数一】。般按:不小于0.75控】。制且不得小于10米!。
: 2、高【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八【条 七至九层—。小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参照多层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
第九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重要地段景观规划】。所确定?的建筑?要求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在机场、雷】达、文物古》迹范围内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有关的净空的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规定《
:第十条 古城—区内住宅层数—一般:不,超过六层
第十】一条 ?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多层住宅《层高一?般按2.8-2.9!米控制综合楼营【业房:底层层高一》般按小?于4.5米二—层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办公楼层!高,一般:按3.2米控制
】
第十二条 沿【城市主干《道(宽度>30米】)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
(一)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小于3《2米的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距离:(S)?的1:.3倍即H≤1.】3,(,W+S)
【 (二)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大于3【2,米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H≤A(】W+S)(式中【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建筑物后退距【离A为折算参数【按,下表:确定
】
,
沿街【。(路)建筑》长度
?
, 32-【50:米
《。 50》-80?米
:。
>8【0,米
:
《
,
?
? A
《
1
! ?0.:9
:
:。 0.8—
!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的,路计:算但沿窄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窄路确定】
第十三条 !后退:道路红线《4米以上的》沿街:(,路)建筑如不妨碍】市容及环《境景观?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允许阳台、雨篷、】台阶、构件》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1/5内【适当安排但其外【悬部:。位净空不得小于3】.6米
第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的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并按下表—。。进行控制
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
!
】 道路红线】宽度
《。 , , 】(米)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
?
: : 高层建筑
】
, —多层建筑或裙层
! 高层】建筑退交叉口
】 《
》。
》 ,。 12-—24
— 8》
: 3
! 10】
【。
》
: ,。 ? 26-4—0
》 , : 10
》。 4
! ? 14
】 ,
》 ,。。
!。 45-6》0,
— 12
— 5
】。
【16
?
:
《
《
第十五—条 :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以及《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且】最小不得小于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十六条 》建筑物离界距离规】定
【 1、低、多层建!筑,物离界距离一—般应按?。正,向、侧向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
— 》2、因旧城被拆【迁房屋连成一—片拆迁红线可沿【旧,房实际界限》以负:担一半间《距,左右:拆迁:的原则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3:、高层建筑的—离界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布局及周《围情况核定》
? 《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3米
《第,十七条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下表中规定》的距离控制;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
《。 , :铁路等级
】 ,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
《
: 铁路干线
!
2—0,
—
【 ,铁路支线
【。 1《5,
—
第?四章 地下管线】及,与树木和构筑—物综合布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将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线—。、电信线、燃气管】统一设计配套建设
!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现状情况】。较复杂?按以下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酌?情核定?。
?第二:十条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一般按电力电—缆和:给水主管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电【。缆,、燃气管和污—水主管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 第:二十二条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
第二十三条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及最小垂直净】距按建设部制定【的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规,定
《
,
【
【建筑物
— , 《 基? 础
!地上杆柱
】 (中】心)
》 : 铁:路
《 》 (中心)
】 , , 城市道路
! 》 侧石边缘
】 公 路
!
】。 ,边 ?缘
? 围墙—或
》 》 篱 ? 笆
》
》
? 给水管—
3【.0
— 1.0
! 5.0
】 1.0—
》 1:.0
【 1:.5
】
— 排水管》
3.0!
: 1.5【
—5.:0
1】.5
— 1.0
—
: 1.5
】
【
《 煤
】 , 气
— 《 管?
《。 低压
— 2.0
】
1.【0
【3,.,75:
: 1.5
! 1》.,0
— ,1.5
》
【
? 中压《
3【.0
1!。.0
— 3.75
! 1.5
【
? 1.0
! 1.5
】
》。
》 高压
!4.0
【 1.《0
【5.00
】 2.0
! 1.0
—
: 1《.5
》
《。
— 热 力 管
【。。
: -
— 1.0
】。
3.7】5
:
1.【5
? 《1.0?
1【.,5
《
】 ?电力电缆
》
: 0.6—。
0.】5
【3.75
! 1.?5
— ,1,。.,0
《。。 : 0.5
【
:
— : 电信电缆
—
0.6
!
0.【5
—。。 3.?75
《 , 1《.5
】1.0
》 : 0.5
】
【 电信管道
!
1.【5,
? : 1:.0:
3.7!5
【1.:5
》 1.0
! 0?.5
?
》
注
《
, ,。 1.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 2.表中给!水管与围墙》与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 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 , 3.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 《。4.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第二》十五条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规定】
—
—管,线名称
【 最小水》平净距
】。
, ,
? 乔木(【至中心)
— 灌 — 木
【
》 给水—管、闸井
【 1.5
【
不 限!
】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 :。1.0?
不 !。。限
》
! 煤气管、探—井
【1.5
— 1.5
!
【 : ,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
1.】。5
《 1.0
【
《
《
? 热力管》
1【.5
— 1.5
】
:
》 , 地上》杆柱(中心)—。
》。 2.0
】 :不 ?限
—。
【。 消防龙头
【
2.0
!
1.2】。
【
【道路侧石边缘
【
? 1.0
—
》0.5
》
第【五章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应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部建规(2》002)《270号《文件要求《。编制出让《地块的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具,体规定用《地情:况、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强度、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规定
— (1)沿】街,。建,筑确定为商住—综合楼?的可整体改为写字楼!、宾馆及其他—娱乐设施并留—足相应的《停车场但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居住 【 ,。用房:面积不准改》为营业用房;沿街】(湖、江)建—筑确:定的非住宅楼—不准改为《住宅:。。楼
? 》(2)非《沿,街建筑确定》为住宅的不准改【为其他用房》如因沿街建筑配【套功能的《需要可?改为绿地、停车场等!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强度中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含以下建》筑面积
— (1)住】宅底层的架空层【(高:2.2米)或车库(!高2.2~2.5】米):的面积商住楼的【架空:。层(高?2,.2米)可设在【一层营业用房之上】
,
—(2)坡屋顶阁楼内!的建筑?面,积
》 (3)因停车!及技术用房需要【建设的地下室面积
!
《 (?4)按规定设置的】。阳台建?筑面积
! (5?。),居住小区内》开闭所等公建配套】用房
》第六:章 ?城,市绿地和其它—
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中各类绿地单项】指标须符《合以下规定》
? ? 1.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指标为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5平方米
【 2.旧】城区成片改造住【宅区(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3】.零星插建单—幢住宅的绿》地率指标也须—满,足前二?款的要求《。。
: 4.新】建工业企业绿—。地率不低于20%其!中污染严重的企【业其:绿地率不低于30】%属:老企业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
— 5. 新建车】站、民航站、停车场!。等交通枢纽以—及煤场、商》业,网点、专业市场【、仓储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0!%属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 6.机关团—体、学?校、休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率》不低于?3,5%位于旧城区内的!不低于30%
【
7.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建设其!中,主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15%《位于旧城《区,的道路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面积计算按!下列规定
!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外起算;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 ?2.: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3】.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如人行道中仅种植】。行道树则每》株行道树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 ?4.半地下式构筑】物顶:部绿化按下》列规定?确定绿地面积—
《
?
顶—部相对标高(m【)
【覆土厚度(m—)
折算!比,率
【
<!0.3?
,
, , , 0.5-1
! ? 60%
【
《
【>1
?
《 80%
【
】 0.》3-:1.5
— 0.》5,-1
— 50《%
《
—
: >《1
70!%
】
第三《十一条 》 为保证宅》间绿地的完整不受破!坏住宅架空层进【。。出口:一般采用内》走廊:如在底?层安:排车库则《门前应采《用绿化步砖》铺,设绿化步砖绿—化面积?按25%进行折算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河湖水系河道两岸!应保留?。不,小于8米的》公共绿化带以保护】自然景观《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
】 , 古城区(】东至机场、南至【南湖、西至》衢江、?北至斗潭)的规【划建设按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衢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及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需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 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纳入社?区所:辖地块内的改造【规划待地《块开:发,实施时同步建设由开!发业主无偿按规【划要求提供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必须与开》。发地:。块的建设同步实施】并同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 : 沿公路两侧【严格限制安排的建】筑物如确《需建设的《必须按下列规定留出!绿化带用地高速公】路二侧外各为50米!国、省道二》侧边:沟外各为《20米?和15?米,县、乡?道二侧边沟外各为1!0米和5米》。
:第三十六条 —。 , 沿街建筑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不小于宽×高=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停车场地》
,
第三十七条 【市级公共建筑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泊位规定
】
《 》1.位?于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库?原,则上要?独立设?置
】。 《 2.独立地段居】住组团的停车设【施若无条件采用【独立:式时可采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底【。层架空形式
】 : 3.!停车:面积指标公共建筑按!公安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居住区(每户—。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小?汽车停车位按每【3,户不小于一个—泊位计算;二—。类,。住宅(包《括高层住宅)—小汽车停《车,位按1.5户—不小于一个泊位计】算;一?类住宅(独立式)停!车位按每户不少【。于一个?。小汽车泊位面积计算!
,
》 , 4.【停车:库、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居:。住区内夜间临—时停车(只限小汽车!)应停在居住区允】许停车的《道路的一侧停车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较》窄,道路需停车时可【增设港湾式停车用地!其宽度应大于2【.5米
第三十】九条: 沿街围墙建设【规定
【 — 沿街(路)建【筑一般不得》建围墙如有特—殊要:求,确需设立围墙的应】。以通透低矮(—高,度小:。于1.8米)的铸铁!栏杆为宜《
,
第四十条 — 本规定未—提,及的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技:术规定?从批准之日起实施1!986年颁》。布执行的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即日作废
附名!词解释、计算方法及!用词的说明
】 !1,.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
, — 2.低层居【。住建筑──一—层至三层居住建筑
!
《 , :。 3?.多:层居住建筑──四层!至六层居住》建筑
】 4.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物
! , 5.居住组团【──指居住人口规】模为:1000-3—000人的住宅区
!
: 》 6.居住小!区──指居住人【口规模为7000】-1500》0,人,的住宅区
】。 — 7.居》住区─?─指居?住人口规模为—30000-—50000人的住】宅区
《 】 8.旧城—区东至机场》南至浙赣铁路和双港!立交桥西至衢—江北至环城》北路范围
【 9.!城区──东至机【场南至南湖西至【衢江北至《斗潭范围
》
: 《。。 ?10.?遮挡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
《
》 , ,。 《(,1)平屋《面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北《立面檐口顶(女儿墙!顶)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
! 《。 (2)屋面!坡度小于40度的】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北立面檐口顶(【女儿:墙顶)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屋面坡!度大于?40度的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屋!脊,线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坡屋顶起点一般!应从檐沟顶部—开始特殊情况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 !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以内的;遮!。挡阳光面宽》。不超:过其建筑物》总宽度1《/2以内的且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以内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 【。 11.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 — (1)【建筑间距指相邻两】。栋建筑主《体外墙(不包—。括裙房、附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 《 (2—)居住建筑北阳台】。和,北楼梯挑《出长边之《和大于?1/3该建》筑长度或南阳—台出挑?长边之各大于2【。/3建筑《长,度时则出《挑尺寸计入建筑【物宽度进行房—屋间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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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坡【度大:。于40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 , !(4)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30:度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系数!。乘以0.9;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12.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 》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 】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 《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 ?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 ? : ?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 》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 :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 , , 》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 :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
, ? ,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 , ?。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 《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
》。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 ? :。 :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
【 ,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
—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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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 , 1!3.本规定中—注明“小于××或】××以内”者包括】本身在内《;注:明“大于《××者”不包括【本身在内
【 》 ? 14.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采用“必须”【
:。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一般”!、“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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