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及居住环《境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市属各县《(市、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各类管线布置【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 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结合本技术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2
!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
【
— 方位》
—00-3《00
《 300-】600
】 >600
!
》
折—减,。系数
》 , 1.0
—
0.9
!
》0.:9,5
—
? 2.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 (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住宅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规!定控制
!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南》。北向垂?直布置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0.7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8山墙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和【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7;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系数?按侧向间距计算
! 3.条】式,住宅与点式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当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2米)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0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1当】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间距》控制:
,
? 4《.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的!间距
【 建?筑底层为高度—小于2.5米—的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按扣除北—侧的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如【。。北侧底?层为商店或办公用】房等而其南》侧底层有《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
? 5.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 条式【与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一》般不小?。。于6米点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10米条《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8,米低:层住宅?之,间山墙无窗的一般】不,小于4米并且应【满足消防和各类【管线布设的间—距要求
【 6.》低层村民建房间距
!
《 新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1?.0旧?城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另外在城区的—农民住宅底层—层高按小于3.5】米二:层以:上层高按小于—。3米:控制:
7】.旧居住建筑的屋】顶改造
《
现有】平顶住宅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改:。平屋顶为《坡屋顶?但需整幢《房屋统一实施一般】。。情况下不得提—高檐口高度
第!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
《。。 按下《列表格?规,定执行
!
:。 布》局关系
》 【 方位关系
】。 , 与北侧多层居住!
: ? : , :建筑间距系》数,
,
与南侧】多层居住
【 , —建筑间距
【 与东西侧【多层居?。住
? — 建筑间距系数
!
【
《 建筑南北
! 》。 :朝向布置
】 面?宽大于32米的条】式
!。 ,。 高层为《>0.8;面宽小于!。
》。 ?32米且大于24米!时>0.5
! >13米且需满!足消防有
! 关—控制要求满足—低多
! 层南?北向间距
》
? , 按消防《要求控制《
:。
《
《 ? 建筑东西
【 , 朝】向布置
《
, ? :
】
》高,层,在东西侧时>0【.3
【 且满足】。。消防要求和其—。最
】 少值大于》18米?
第!七,条 多层、高层!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 (一)医院病!房楼、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的建》筑间距
— 1.南【侧为多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新区一般》不小于1.3旧【城区一般不》小于1.2
【 2.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并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被遮挡的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二)除(一)列举】的建筑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 根据城市—设计、景观设计【、,消防、环保、—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
】 1《.多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系数一般按不!小于0.《75控制且不—得小于10米—
2、】高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八条 —七至九层《小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参照多—层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章《 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
》第九: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重要地段景【观规划所确定的建筑!要,求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在机场》、雷达?、,文物:古迹范围内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有关的净空的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规定!
第十《条 古城区内住宅层!数一般不超过—。六层
第十一【。条 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多层住!宅层高一《般,按2.8《-,2.9米控制综合】楼营:业房底?层层高一般按小于4!.5米二层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办公楼层高一—般按:3.:2米控制《
第十二条 沿城!市主:干,。道(宽度>30米)!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 (一)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小于》32米的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距离(S《),的1:.3:。倍即H≤1.—3(W+S)—
,
(—二)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大—于,。32米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H≤A(W+S【)(:式,中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建筑物后退距—离A为折《算参数按下表—确定
》
?。。
? 沿街(路)建!筑长度
】。 32-50米
】。
? , 50-《80米?
>8】0米
?
?
! A
《 《1
》 :0.:9
:。
, : 0.8
!
—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的路计算!但,沿窄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窄路确定—。
第十三条 !后退:道路红线4米以上】的沿:街(:路)建筑如不妨碍市!容及环境景观—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允许阳【台、雨篷、台阶、构!件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1/5内适当】安排但其《外悬部位净空不得小!于3.6米
—
第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的】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并按?。下表进行控制
【
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
【
,
》
,。 《 道?。路,。红线宽度
【 】 (:米)
》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 高层建】筑
? ? ,。 多层建筑或裙】层
】 高层建筑退—交叉口
!
《
》 1—2-24
》。
— 8
【 3
! 10
! ,
》
《 : 26—-40
】 : 1:0
? 4
】
— ,14
?
【
— 45-!60
?
— ,1,。2
:
:。 5
】 1【。6
】
—
第十五条 —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以及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且最小不得小于】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
第十六条 —建筑物离界距离【规定
】 1、低、多层】建筑:物离界距《离一般?应按正向、侧向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
? 2—、因旧城被拆迁【房屋连成一片—拆迁红线《可沿:旧房:实际界限以负担【一半间距左右拆【迁的原则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3、高层建—筑的:离界: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布局及周!。围情况核定
—
: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3米
—第十七?条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下,表中规定的距—离控制;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 ,
》 铁路?等级
》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
铁路干!线
—。 20?
《
! 铁路支线
! 15
【 ,
,
第四章 地!下管线及《与树木和构》筑物综合布置
【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将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线、电信线【、燃气管统一设【计,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现状情况较【复,杂,按以下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酌情核定》
第二十条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 : :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一般按电力电缆和!给水主管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电缆、燃】。气管:和污水?主管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第二十二条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第二】十三条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及:最小垂直净距按建设!部制:定的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规定!
》
—
— 建筑物
【。 , 基 !础
? ? 地上杆柱
! ? (中心)
! ? 铁路
! (中心)
!
城市道】路
《 — 侧石边《缘
【公 路
【 : 边 缘!
?。 围墙或
【
》 : 篱 》笆
【。。 ,
给水!管
3】.,0
》。 1.0》
: 5.0
】
《 1:.0
《 《1.:0
— 1:.5
》
《
【排水:管
》 , 3:.0
?
1—.5:
—5.0?
》 1.5
【 1.0
】 1.—5
!
? 煤
【 ? , 气
】 : 管
《
, : 低压
! 2:。.0
》 1.0
】 3.7【。5
? 1.5【。
1.0!
1【.5
》
! 中压
— 《3.0
》 ? 1.0《
: 3.—。75
— 1.5》
》 ,1.0
》 : , 1.5
【
:
?
,
: :。 高压?
,
? 4.0
】 : 1:.0
5!.00
【 2.0
—
, 1.0【
1【.5
【
— ?热 力 管
!。 -
】 1.0
— 3.75】
》 1.5《
1.0!
1【.5:
】
,。
电力电】缆
》 0.6
—
: 0.5
【
3—.,75
?
1.5
!
》1.0
!0.5
《
,
! 电信电缆
】
? 0?.6
【 0.5
》
》3.7?5
? ? 1:.5
— 1?.0
《 0.5
】
,
—
》 电信管《。道
1.!5
1】。.0
》 3.》。。75
《 1.5
! 1.0
! 《0.5
!
:注
【 1.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 》2.表?中,。给水管与围墙与【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 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 3.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 4.—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第二【十五条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规定!
! 管《线名称
】 最小水平净距
】
【
乔木(!至中心)
》
灌 】。木
—。
【 给水管、—闸井
》 1.5
】 不》 限
! ,
《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 :。 , ,1.0
》。 不 限】
】
? 煤气管、探井!
1.5!
1【.5
《
!。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
1】.5
?
1—.0
【
:
? 《热力管
《
1.【5
:
1—.5
】 :
—地上:。杆柱(中心)—
: 2.0
】
不— 限
》
《
《 消防龙头
!
, : , 2.0
【 1.2
!。
! 道路侧》石,边缘
?
1—.,0,
》 0.5
!
第五章—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应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部建】规(2002)【27:0,号文:件要求编《制出让地块的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具》体规定用地情况【、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强度、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规定
【 (1)沿街!建,筑确:定,为商:住综合楼的可整体改!为,写,字楼:、宾馆及《其他娱乐设施并留足!相应的停车场但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居住 ! ,。 用房面积不—准,改为营?业用:房;:沿街(湖、江)【建筑确定的非住宅】楼不准改为住宅【楼
《。 , (《2)非沿街建筑【确定:为住宅的不准改为其!他用房如因》沿街建筑配套功能】的需要可《改为绿地、停车场】等
?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强】度中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含以下】建筑面积
】 (1)住【宅底层的《架,空层(?高2.2米)或车】。库(高2.2—~2.5米)—的面积商住楼的架空!层(高2.2—米)可设在一—层营业用房之上
! 》(2:)坡屋?顶阁楼内《的建筑面积
【 : (3)因停】车及技术用房—需要建设《的地下室面积
! (》4)按?。规定设置的阳台建】筑,面积
【 (5)》居住小区内》开闭:所等公建配套用【房
?
第六章《 城市绿地和其它!
?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中【。各类绿?地单:项指标须符合以下】规定
!1.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指标为】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5平方!米
】2,.旧城区《成片改?造住宅区(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3.!零星插?建单幢住宅的—绿地:率指标也须》。满足前二款的要求】
》 4.新建工【业企业绿地》率,不低于20%其【中污染严重的企业】其绿:。地,率不低于《30%属老企业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
!5. 新建车站、民!航站、停车场等交】通枢纽以及煤场、】商业网点、专业市】场、仓储《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0?。%,属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6.机关团体—、学:校、:休,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率不低于3—5,%位:于旧城区内的不低于!。30%
《。
7.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建设其中主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15%位【于旧城区的道—路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面积计算按下】。。列,规定
【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外》起算:;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
? 2《.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 《3.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如人行道中】仅种植行道树则每株!行道树?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 4?.半地下式构筑物】顶部绿化按》下列规?定确定绿《地面积?。
《
顶!部相:对标高(《m):
,
》覆土厚度《(m)
】。 折:算比率
】
?
?。 ?<0.?3
》。 0.5-1【
60】。%
》
! >1
— 8《。0%
《 ,
【 《0.3-1》.,5
【0,.5-1
! ,50%
—
—
>1【
7【0%
!
:第三十一条 【 为保证宅间绿地】的完整不受》破坏住宅架空—层进出口一般—采用内?走廊如在底》层,安排车库则门前【应采用绿《化步砖铺设》绿化:步砖绿化《面积按?25:%进行折算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河》湖水系河道两岸【应保留不小于8【米的公共绿》化带:以,保,护自然景观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
! 古!城区(东至机场【、南至南湖、西至】衢,。江、北至斗潭)【的规划?。建设按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衢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及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需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 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纳》入社区所《辖地块?内的改造规划待地块!开,发实施时同》步建:设由:开发业主无偿—按规划要求提—供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必须与开发地—块的建设同步实施并!同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 沿】公路两侧严格限制】安排的建筑物如确】需建:。设,的必须按下列规【。定留出绿化带用【地高速公路二侧外各!为50米国、—省,道二侧边沟外—各为2?0米和1《5米县、乡》道,二侧边沟外各为1】0米和5米
【。第三十六条》 沿街建筑【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不小于宽×高=!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停车》场地
第三十七】条 市级《公共建筑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泊位规—定,
,
《 : , :1.位于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库原则上要独【立设置?
: — , 2《.独立?地段居?住组团的《停车设施若无—条件:采,用独立式时可采【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底层架空形式
! 》 3—.停车面积指标【公共建筑按公安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居住区(每户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小汽车停车】位按每3《户不小?。。于一个?泊,位计:算,;二类?住宅(包括高—层,住宅)小汽车停车】位按1.5户—不,小于一个泊位计【算;一类住宅(【独立式)停车—。位按每户不少于一】个小汽车泊位面积计!算
【 : , 4.停车【库、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居住?区内夜间临时—停车(?只限小汽车》)应停在居住区【允许停?车的道路的一侧停车!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较窄道?路需停车《时可:。增设港湾式停车用】地其宽度应大—于2.5米
—
第:三十九条《 沿街围墙建设规】。定
】 沿街(】路)建?筑一般不《得建围墙如》。有特殊要求确需【设,立围:墙,的应以?通透:低矮(高度》小于1.8米)的】铸铁栏杆为宜—
第四十条 【 本规定未提【及的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 本技术规定【从,批,准之日起实》施1986年颁布执!行的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即日作废【
附名词》解释、计算方法及】。用,词,的说:明
:
, — 1.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
】 2:.低层居住建—筑──一层至三层居!住建筑
【 —3,.多层居住建筑──!四层:至六层居住建筑【
? 》。 4.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物
【 : 5.【居住组团──指【居住人口规模—为1000-30】00人的住》宅区
【 : 》6.居住小区──】指居住人《。。口规模为《7000-1500!0人:的住宅区
— 【 7.居住【。。区──指居住人口规!模为30000【。-50000人的】住宅区?
】 8.—。旧城区东至机场南至!浙赣铁路和》。双港立交桥西至衢江!北至环城北路范围
!
!9.城区《─,─东:至机场?。南至:南湖西至《。衢江:北至斗潭范》围,
【 10.遮挡】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
【。 》 : ,(1)平屋面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北立面檐【口顶(女《儿墙顶)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
》 》 , (《2)屋?面坡度小于40【度的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北立面檐口】顶(女儿《墙顶)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屋面坡度大于40度!。的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屋【脊,线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坡屋顶起点一般应从!檐沟顶?部,开始特?殊情况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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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以内的】;遮挡阳光面—宽不:超过其建筑》物总:宽度1/2以内的】且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以内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 ? ?11.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 ? (—1)建筑间距指相邻!两栋建筑主体—外墙(不包括裙房、!附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 ? (《2)居住建筑北阳台!。和北楼梯挑出长边】之和大?于1/3《。该建筑长度或—南,阳台出挑《长边之各大于2/】3建筑长度时—则出挑尺寸计—入建筑物宽度进【行房屋间距计算【
《。。 — (3)坡度大】于,40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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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30度?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系数乘以0.!9;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12!.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 :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 ?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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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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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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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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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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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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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 , —。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 —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 《。。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 , 【 13.本规定】中注明“《。小于:。。××或××》以内:”者包括本身在内;!注明“大于×—×者”不包括本【身在内
】 》 14.》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采用“必须”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一般”、】“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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