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及居住环境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市属各县—(市、?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各类管线布置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 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结合!本技术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2
】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
【。
【 方位
! 00-3【00
》 : 300-6—0,0
【>600
》
! : 折减系数
】 1.0
! 0.9
】
》0.95
【。。
:
》。 2.《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住宅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规:定控:制
—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南,北向垂直布》置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0《。.7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8山墙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和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7;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系—数,按侧向间距计算
! ? :3.条式住宅与点】式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当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2米】)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0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1?。当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间距控!制
— 4.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的间距】
》。 建?筑底层为高度小【于2:.5米的《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按扣》除北侧的《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如北侧底层为商店】或办公用房等而其】南,侧底:层有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
【 5?.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 :条式:与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一般不小于6米】点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10!米条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8米低《层住宅之间》山墙无窗的一般不】小于4米并且应【满足消防和各类管线!布设的间《距要求
】 6?.低层村民建房【间距
— 新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1.《0旧城?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另外在城》区的农?民住宅底层层高按小!。于3.5米二层【以上层高按小于3】米控制
】 7?.旧居住建》筑的屋顶改》造
— 现有平顶—住宅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改平屋顶【为坡屋顶但需—整,。幢房屋统一实施一般!情况下不得提高檐】口高度
第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
《。 按下列表【格规:定执行
》
】 布局关系—
》 《 方位关系
【 与北侧【多层居?。住
— 》建筑间距系数—
—。与南侧多《层居住?
】 :建筑间距
【。 与东西侧【。多层居住
【 , ? 建《。筑间距系数
—
【
《 建筑《南北
! 朝向布置
! 面宽—大于3?2米的条《式
!。 :高层为>0.8;】面宽小于
! 32》米且大于24米【时>0.5
! >13米—且需满?足消:防有
】 ? 关控制《。要求:满足低?多
【 层南北》向间距
》。 《按消:防要求控制
!
【。 建筑》东西
》 : 》朝向布置
—。
【
! 高层《在东西侧时>0.】3
! 且满足消防要】。求,和其:最
【 少值大》于18米
!
:
第:七条 ? 多?层、高层《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
《 (一)《医院病房楼、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的建筑间!。距,
【。1.南侧为多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新区一!般不:小于:1.3旧《城区一般不小—于1.?2
:
? 2.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并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被遮】挡的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 (》二)除(一)列举的!。建筑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 根据城市!设计、景《观设:。计,、消防、环保、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
》 , 1.》多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系数一般按【不小:于0.?75:控,制且不得小于10】米
2、!高,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八条 !七至九层小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参照】多层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
第九《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重要地段景观规划所!确定的建筑要求【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在机场、《。雷达、?文物古迹《范,围内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有关!的净空的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规定】
,
第十?。。条 古城区内—住宅层数一》般不超过六》。层
第十一条 】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多层住宅《层高一般按》2.8-《。2.9米控制综合楼!。营业房?底层层高一般按小于!4.5米二层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办公楼【层高一?般按3.2米控制
!
第十二条 沿【城,市主干道(》宽度>30米)【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 (《一)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小于32—米,。的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距离(S】)的1.3倍即H≤!1.3(W+S【)
? 《(二)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大于32米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H≤A(W+【。S)(式中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建筑物后退】距离A为折算参数按!下表确定
】 :
《 沿街(路)建】筑长度
】 32-50米
! 5》0-80米
—
》>8:0米
?
,
?
— A
】 :1
0】.9
?
? 0.8
】
】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的路计算!但沿窄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窄路确【定
第十三条 ! 后退道《路红线4米以—上的沿街《(路)建筑如不妨】碍市容及环》境景观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允许阳!。台、雨篷、台阶【、构:件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1,/,5内适当安排但其】外悬部位净空—不得小于3.6米
!
,第十四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的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并按?下,表进:行控制
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
!
】
【 道路红线【宽度
】 , 》(,米)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 高层建筑
!
— 多层?建,筑,或裙层
》 : 高层—建筑退交叉口
】
!
!12-24
! 8
! : 3
【 ? 1:0
!
! : 26?-40?
《 10
!。 ? 4
《
?。 14
! :
! —45-60》
: —12
《 5【
【 1:6
》 ,
?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以及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且最小!不得小于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十《六条: 建筑物离界—距离规定
【 ,。 1、低、多!层建筑物离界距【离一般?应按:正向:、侧向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
! 2—、因旧城被》拆,。迁房屋连成一—片拆迁红线》。可沿旧房实际—界限以负担一半间距!左,右拆迁的原则—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 3、高层建—筑的:离界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布局及》周围情?况核定
【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3米
?
第十?七条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下表中规定》的距离控制;—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 铁路等级
【
,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
?
: :
,
《 铁路干线》
20】
,
?
】 :铁,路支线
【。 , 15
—
第四【章 地下管线及】与树木和构筑物综合!。布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将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线、电信线】、燃气管统一—设计配套建设
】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现《。状情况较复杂按以下!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酌情核—定
第二十条】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一般按电力电缆和】给水主管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电缆!、燃气管和污—。水,主管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第二十—。二,条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 ?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第二!十三条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及—最小垂直净》距按建设部制定【的相关规范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规定
》
】
《 建筑物【
? ?。 《基 ?础,
》 地上杆柱
【。 》 ?(,。中心)?
?。 , , 铁:路
— (中【心)
《 城市道路】
,
? 《 侧石边缘
】。 公 — 路
?
》 边 缘】
《 围墙或
】 , 篱 !笆
!
《 , 给水管
》
3.0
!
1.0
!
5.0】
》 1.0
!。。 1:。.0
— 1.《5
?
》
排】。水管
3!.0
《 1.5
】
, 5.0
】
: 1.》。5
— 1.0
! 1.5《
— ,
:
《 ,煤
—。 气
【
— 管
【 低压
— : 2:.0:
《 1.0
—
3.75!。
1.5!
: : 1.0
—
1.【5
:
《。
:
:
? 中压《
3.】0,
—1.0
《
《 3.75
】。 1.5—
》 1.0
【 ?1.5
】
, :
: : 高压
— 4.0
! 《1.0
》 5.—。00
【 2.0
— : 1.0
! 1.《5
!
热 力!。 管
?
-
【
? :1.0
】 3.75》
》 1.5
【 1.0
】 1.—5
》
?
《 : 电力电缆
! 0?.6
》 0.》。5
:
《 3.?75
】1.5
【 1.0
【 0.5
】
《
!电信:电缆
《 《。0.6
— 0.》5
? 3》.75
》 1.5
】
? 1.0
【 0.—5
】。
【。电信:管道
》 1《.5
【 1.0
】 3.《75
】1.5
!1.0
【 0.5》。
注!
— 1.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 , :2.表中给水—管与围墙与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 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3.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 4》.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
第二?十,五条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规定【。
》
— 管线名称
! 最?小水平净距
】
—
乔—木(至?中心)
》 灌 — ,木
!
—给水管?、闸井
【 1.《5
? 不 限】
《
】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 1.0
】。
? 不 》限
?
—
,
? 煤气管、探【井,
1.】5
》。 1.5
【。 :
!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
— , , 1.5
—。 , 1.0
!
—
热力【。管
1.!5
1】.5
! ,。
地上】杆柱(中心)
! 2.0
! ?不 :。 限:
:
】。 ,。 :。 消防龙《。头
2.!0
《 1《.2
?
《
— ?道路侧?石边缘?
《。 1?.0:
0.】5
:
第】五章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
!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应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部建规—(2002)27】0,号文件要求编—制出让地块》的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具体规定—用,地情况、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强度、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
【
:第二十七条》 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规定【
,
(1)!沿街建筑确》定为商?住综合楼的可—整体改为《写,字楼、宾馆及其他】娱乐设施《。并留:足相应的停车场但】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居住《 用房—面积不?准改为营业用房【;沿街?(湖、江)建—筑确定的非住—宅楼不准改为住宅楼!
? 《(2)非沿街建筑】确定:为住宅的不准改为其!他用房如因沿—街建筑配套》功能的?需要可改《为绿地、停车场等
!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强度中—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含】。以下建筑面积
【。
, (1【)住宅底层的架空层!(高2.2》米)或车库(高2】.2~2.5米【)的:面积商住楼的架空】层(高2.2米【)可设在一层营业用!房之上
! (2?)坡屋顶阁楼内的建!。筑面积
— (3)因】停车及技术用房【需要建设《的地下室面积—
,
—(4)按规定设置】的阳台建筑面—积
》 (5)居住小!区,。内,开闭:所,等公建配套用房 】
:。第六章? 城市绿》地和其它
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中各类绿地【单项指标须符—。。合,以下规定
! 1.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指标》为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5平—方米
》。 2.—旧城区?成片改造住宅—区(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 3.零星】插建单幢住宅的绿地!率,指标也须满足前二款!的,要求
】。 4.?新建工业企业—绿地率不《低于20%其中污】染严重?。的企:业其绿地率不—低于30%属—老企:业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
5.! 新建车《站、民?航站、停车》场等交通枢纽以【及煤场、商业网【点、专?业市场、仓储—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0%属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 6》.机关团体、学【校、休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率不低于35%位】于旧城区内的不低于!30:%
】7.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建设其中!主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15%】位于:。旧,城区的道路》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面积计《算,按下列规定
】。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外起算;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 2.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 3》.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如人行道中仅种植!。行道树则《每株行?道树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4!.半地下式构—筑物顶?。部绿化按《下列规?定确定绿地面—积
】
顶部【相对标高(m)【。
—覆土厚度(m)【
折算】比率
?
【
,
? <0.3—
《 0.5-1
】
:。 60%—
?
】 ?>1
【 80%
】
?
? , 0.3-【1.5
!0,.,5-1?
—50:%
【
— >1
—。。 , 70%
】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宅间:。绿地的完整不受【破坏住宅架空—层进出口一般采用内!走廊如在底层—安排车库则门—前应采用绿化步【砖铺设绿化步砖【绿化面积按》25%进行折算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河湖水系河道两!岸应保留不小于8米!的公共绿化带以保】护自然景观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
】 【 , :古城区(东至机场、!南至南湖《、西至衢《江、北至斗潭)的】规,划,建设按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衢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及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需《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纳入社区《所辖地块内的改造】规划待地块开发实施!时同步?建设由开发业主【无偿按规划要求提】供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必须与开发地块!的建设同《步实施并同》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 【 沿公路两侧严【格限制安排的建【筑物如确需建设【的必须?按下:列规定留出》绿,。化带用地高速公路二!侧外各为50米【国、:省道二侧边》沟外各为20米和1!5米县、乡道二侧边!沟外各为10米和5!米
:
第三?十六条 —沿街建筑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不小于【宽×高=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停车场地】。
,
,第三十七条 —市级公共建筑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泊】位规定?
! 1.位于》。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库原则》上要独?立设置
《
》。 2.】独立:地段居住《组团的停车设施【若无:条件采用独立式【时,可采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底层架空形式
! 】 3.停车面积指】标公共建筑按—公安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居住】区(每户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小汽车停车位【按每3?。户不小?于一个泊位计算【;二类住宅(包括】高,层住宅)小》汽车停车位按1.】5户不小《于一个泊《位计算;一》类住宅(独》立,式)停车位按每户】不少于一个小汽【车泊位?面,积计算?
,
: — ?4.停?车库、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居住区内!夜间临时停车(只】限小汽车)应停【在居住区允许停车】。的道路的一侧停【车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较窄道路需》停车时可增》设港湾式停》车用地其宽度应大】于2:.5米
《
第三?十九条 沿街围【墙建设规定
【 》 《 沿街(路)—建,筑一:般不得建围墙—如,。有特殊要求确需【设立围墙的应以通透!低矮(高度》小于1.8米—)的铸铁栏》杆为宜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提及的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技》术规定从批准—之,日起实施《。。1986年颁布执】行的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即日作废《。
附名词解—释、计算方法及用】词,。的说明
《
《 : 《 1.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 2.!低层居住建》筑──一层至三层】居住建筑《。
,
》 ? 3.多层居—住建筑──四层至六!。层居住建筑》
— 4.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物
?
》 5》.居住组团──指居!住人口规模为—1000-3—000人的住宅【区
! ,。 6.居—。住小区──指—居住人口规模为7】000-1》50:00人?。的住宅?区
— 《 ?7.:居住区──》指居住?人,口规:。模为30000-】50000人的住】宅区:
】 8》.,旧城区东至》。机场南至浙赣—铁路和双港立交【桥西至?衢江北至环城北路】。范围
《 】9,.城区──东至机场!南至:。。南湖西至《衢江北?至斗:潭范围
】 : 10》.遮挡?。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
《 《 (【。1)平?屋面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北立面檐》口顶(女《儿墙顶?)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
— 《 (2》)屋面坡度小于40!度的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北》立面檐口《顶(女儿墙》顶)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屋《面坡度大于40【度的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屋脊线《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坡屋顶起点一—般应从檐沟》顶部开始特殊情【况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 》 ,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以内的》;遮挡阳光面—宽不超过其建筑物】总宽度1/2以【内的且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以《内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 :11.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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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建筑间距《指相邻?两栋建筑主》体外墙(不包括【裙房、附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 (!2)居?住建筑北阳台和北】楼梯挑出长》边,之和大于1/3【该建筑长《度或:。南阳台出挑长边【之各大于2/3建】筑,长度时则出挑尺寸计!入,建筑物宽度进行房屋!间距计算
! : (3【),坡度大?于40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 (4)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3》0度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系数《乘以0.《9;: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12.】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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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 ,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 :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 【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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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 ?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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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 ? :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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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 》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
【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
,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 ?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 : 1》3.本规定》中注明“小于—××或××以内”者!包括本身在内;注】明“大于《××者”不包括本身!在,内
? 》 14.】。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采用“必须”】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一般”、“》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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