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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及居住环境】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市属各县(市—、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各!类管线?布置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 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结合》本技:术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2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 ? — 》 方位 】 00-300【 —3,00:。-,60:0 >6!00 》 《 【折减系数 — 1.0【 , 0—.9 】0.95 】   —  2?.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住宅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规定:。控制 ?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南北【向,垂直布?置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0.7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8山墙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和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7;《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系数按?侧向间距计算 【     —3.条式住宅与点式!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当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2!米):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0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1当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间距控制》 :。  :   4.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的间距  】  : 建筑底层为高【度小于2.5米的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按扣除?北侧的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如北侧》底层:为商店或办公用房】等而其南侧底—层有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 】    5.—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条式与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一般不?小于6米点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1?0米条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8米【低层住宅之间山墙】无窗的一般不小于】4米并且应满足消】。防和各?类管线布设的间距】要求:     6.!低层:。村民建房《。间距:     新】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1.0旧城—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另外!在城:区的农民《。住宅底?层层:高按小于3》.5米二层》以上层高按小于【3米:。控制 》    7.旧居】住建筑的屋顶改造 !     现【有平顶住宅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改《平屋顶为坡屋顶但】需整幢?房屋统一实施一般】情况:下不得提高》。。檐口高度 第】。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     按下】列表格规定执—行 《 【 布局关系—。 : — ,。 方位关系 ! 与北侧多层居住! : :。 : 建筑—间距:。系,数 【。与南侧多层居住 ! 》 建筑间距【 与东】西,侧多层居住》 【 建筑间—距系数 》。 ! 建筑南北 ! , , ? 朝向布—置 【面宽大?于32米的条式【 【 高层为—>0:.8;面宽小于 】 ? ? 32米且大于2】4米时>0.5 ! >》13米且《需满足?消防有 ! 《。关控制要求满足【低多 【 层南北向间】。距 【按消防要求控制 】 【 建筑东!西 《 》 朝向布置 !   !  : , 高层在东!西侧时>0.3 】 !且满足消防》要求和其最 — ?。 《少值大于18—米 — 第《七条 《 多层?、高层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   ? (一)《医院病房《楼、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的建筑!间距 》    1.南侧为!多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新区一般【不小于1.3旧城区!一般不?。小于1.2 —。     —2.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并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被遮:挡的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二)除(》一)列?举的建筑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   根据》城,市设计、《景观:设计:、消防、环保、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 】  :  1.多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系:数一般按不小于0.!75控制且不—。得小于10米 【 ,    2、高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八:。条 七?至九:层小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参,照多:层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 《第,九,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重要地《段景观规划所确定】。的建筑要求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在机场、雷》达,、文物古迹范—。围内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有关的净!空的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规【定, 第十条 古城】区,内住宅层数一—般不超过《六层 第十一【条 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  多层住》宅,层高一般按2.8-!2.9米控制综【合楼:营业房底层层高一】般按小于《。4.5米二层—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办公楼层高一般按】3.2米控制— 第十二条 沿城!市主干?道,(宽度>30—米)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   (一)—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小于3《2米:。的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距离?(S)的1.—3倍即H《≤1.3《(,W+S)《 : ,   (二》)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大于32—米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H≤A(—W+S)(式中【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建筑物后退距离A!为,折算参?数按下表确定 ! 】 沿街(《路)建筑《长度 — 3?2-50米》 《 5?。0-:80米? >8】0米 【 《 : A — 1》 0【.9 》 0.8 【 —。    《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的路计算《但沿窄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窄路《确定 第》十,三条 》后退道?。路红线4米以上的】沿街(路《),建筑如不妨碍—市容:及环:境景观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允?许阳:台、雨篷、台阶、】构件: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1/5内适当—安排但其外悬—部位:净空不得小于3【。.6米 》第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的【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并按下表进》行控制 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 《 , : 》 — 道》路红线宽度》 ! (米)— 》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 : 】高层建筑 】。 多层—建筑或裙《层 》 《高层建筑退交—叉,口 ! — : 12—-24 【 , 8 】 3 — 【。1,0 : , ? 》 — 2》6-40 ! , 10 ! 4 — : 《14 《 : ! — 45?-60 《 【12 ! ,5 !16 《。。 ? — , 第十《五条 《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以:及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且,最小不得小于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十【六条 ?建筑物离界》距离规?定 !1、低、多层建【筑物离界距离一【般应按正向》、侧向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 ! :。 2?、因:旧,城被拆迁房屋连成】一片拆迁《红线可沿旧房实际】界限:以负担一半间距左】右拆:迁的原则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3、高?层建筑的离界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布局及【周,。围情况核《定 —。 ,。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3米 》第十七条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下表中规定的距离】控制;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 》 铁路等级 — :。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 】 《 铁路?干线: , 》20 ! 【铁路:支线 】15 — 《第四章 地下管线!及与树木和构筑物综!合布:置 :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将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线、—电信线、《燃气管统一设计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现状情?况较:复杂按?以下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酌情】核定 第—二十条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一般按?电力电缆和给—水主管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电》缆、燃气管和污水】主管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 第二十《二条: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 ,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 第二十三条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及最小垂直净距按】建设部制定》的,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规:定 ! 》 》建筑物 — ? , 基 》 ,础 《 地上杆柱 ! : 《 (中心) 】 《铁路 】 (中心)】 城市】道路 《 】侧石边缘 — 公 路 ! 】 ,边 缘《 ? ?围墙或 ! 篱 —。 笆 《。 ! 给水管 【 3.【。0 1】.0 》 5.》0 1】.0 】1.0 !1.:。。5 —。 : 【排水管 — 3《.0 —。 1.5 】。 ?5,.0 《。 ?。 ,1.5 】。 1.0 ! 1.5 】 : 【 ,煤 《 气 ! ? : 管 》。 低压 【 2.【0 【1,.0 】3.7?5, :。 1.—5 1】。.,0 — 1.5《 】 《 中压《 : 3.0 】 1—。.,。0, ? :。 3:.75 — , 1.《5 《 1.0 】 : 1.5 — ? : : 高压 ! 4.0 ! 1.0】 5.】00 《 , 2.0 】 ,。 1.0 【 1—.5 《 】 热 力 管! -【 ? 1.0 【 》3.75 【 1.5 ! 1《.,。。0 ? 《1.5? — ? 《 电力电缆 】 0.》6, : ? 0.5 ! 3.75 【 , 1.5 【 1.0】 ? : ,0.5? — : ? 电《信电缆 — 0《.6 》。 0.》5 ? 3.75】 1.】5 1】.0 】0.5 》 ! 电信管道 】 : 1.5 】 1.—0 3.!。75: —1.5 — 1.0 【 》0.5 》 注【     1】.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     2【.表中给水管与围墙!与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 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   3.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     4—.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第二十五条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规定 ? ! , 管线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 :。 【 》乔木(至中心) ! 灌》 , 木 】 , 【给水管、闸》井 — ,1.5? 》 不 《限 — : , , :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1.0 《 不 【 限 《 ? 《 煤气【管、探?井 1】.5 1!.5 】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 【。1.5 — , 1.0 【 — : 热力管【 : 1》.5 》 1.5 ! 《 【地上杆柱(中心)】 —2,.0 《 不 限】 【。 : , 消防龙头】 《 2?.0 《 1.—2 — ? 《 :道路侧石边缘 !。 1《.,0 《 ,。 0.5》 【 第五章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应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部建规(2【002)《270号文》件要求编制出让地】块的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具体规定】用,地情况?、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强《度、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 【 第?。二十七条 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规定?    — (1)沿街建筑确!定为商住综合—楼的:可整体改为》写字楼、宾馆及其他!娱乐:设施并留足》相应的停《车场但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居住 【 用房面积—不准改为营业用【房;沿街《(湖、江)》建筑确定的非住宅】楼不:准改为?。住宅楼 — ,  : (2)非沿—街,建筑确定为住宅【的不准改为》其他用房如因沿【街建筑配套功能【的需要?可改:为绿地、停车场等 !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强度中—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含以下建筑】面积 ?   《  (1)住—宅底层的架空—层(高2.2—米)或车库(高2.!2~2.5米)的】面积商住楼》的,架空层(高》2.2米)可—设在一层《营,业用房之上 【  :   ?。(2)坡屋顶阁楼】内的建筑《面积 》    《(,3)因停车及技【术用房需要建设的】地下室面积 — :。 , ,  (?4)按规定设—置的阳台建筑面【积     】。(5)居住小区内】开闭所等公建配套】用房 《 第六章 城市绿!地和其它《 ?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中各—类绿地单项指—标须符合以下规定 ! ,   ?  :1.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指标为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5平方米 【     2.旧!城区成片改造住宅】区(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   《  3.零星插【建单幢住宅的—绿地率?。指标也须满》足前二款《的要求   】  :4.:新建工业企》业绿地率不低于【20%其中污—染严重的企业—其,绿地率不低》。。于30%《。属老:企业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   !  5?. 新建车站、【民,航站、停车场—等交:通枢纽?以,。。及煤场?、商业网点、—专业市场、仓—储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0%属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     》6.机关团体—、学:校、休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率?。不低:于35%位于—旧城区内的不低【于30% 》    》 7.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建设其中主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15%?位于旧城区的道路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面积计—算按下列《规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外《起,。算;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    》 2.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  3.《。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如!。人行道中《仅种:。植行道树则每株【行,。道树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    4.半地下!式构筑物顶部绿化按!下列规定确定绿【地面积? ! 顶部相对【标高(m) 【 覆》土厚:度(m) ! 折算?比率 ? ? — ? <0.《。3 【0.5-1 !。 , 6:0%: : — : >1 ! 80% ! 】 0.3-1】.5 —。 0.5-1 】。 50% ! — — >1 【 70% ! 》第三十一条 【 为保证宅间—绿地的完整不受破坏!住宅架空层进出口一!般采用内走廊如【在,底层安排车库则门前!应采用?绿化步?砖铺设绿化步—砖绿化面积按25%!进行折算 第【三十二条 》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河湖水系河道两【岸应保留《不小于8米的公【共绿化带以保—护自然景观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 ? ? ?    《 古:城区(东至机场【、南至南湖、西【至衢江、北至斗潭】)的规?划建设按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衢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及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需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  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纳入社】区所:辖,地块内的改造—规划待地《块开发?实施时同步建设由开!发业:主无:偿,按,规划要求提》供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必须与开发】。地块的?建设同步实》施并同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 沿公》路两侧严《格限制?安排的建筑》物如确需建设—的必须按下列规【定,留出绿化带用地高】速公路二侧外各【为50米国、省道二!。侧边沟?外各为?。20:米和1?5米县?、乡道二侧边沟【外各为10》米和:5米 第三十【。六条 沿街【建筑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不小于宽×》高=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停车?场地 第》三,。十,七,条 市级《公共建筑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考虑无障碍设计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泊位规定 【  《  : 1.位《于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库《原则上要独立设【置 ? ,。  —   2.》独立地段居》住组团?的停车设施若无条】件采用独立式时可】采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底《层架空形式》 】  :  3.停车面积指!标公共建筑按公【。安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居住《区(每户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小汽车停车】位按每3户不小于一!个泊位?计算;二类住宅【(包括?高,层住:。宅,)小汽车《停车位按1.—5户不小于一个泊位!。计算;一类住宅【。(独:立式)停车位—按每户不少于一个小!汽车泊位《面积计算 】 ,。 :     》4.停车库、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居】住区内夜间》临时停车(只—。限小汽车《)应停在居住区允许!停车的?道路的一《侧停车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较窄道路需》停车时可《增设港湾式停车【用地:其宽度?应大于?2,.,5米: 第三十九条 沿!街围墙建设规定 !    ! 沿街(《路)建筑一般—不得建?围墙如有特殊要求确!。需设立围《墙的应以通透低矮】(高度小于1.【8米)的铸铁栏【杆为宜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提及的?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 本技《。术,规定从批准》之日起实施19【86年颁布》执行的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即?日作废 附名【词解释、计》算方法及用词的说】明 》 ,  《 ,。  1?.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 ?     》2.低层居住建筑─!─一层?至三:层居住建《筑 —   ?。  3.多》层居住?建筑──《四层至六层居住建】筑, 《     —4,.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物 》     【5.居住组团—──指?居住人口规模—为1000-300!0人的住宅》区 —  《   6.居住小】区──?。指居住人口规模为】700?0-15000人】的住宅区 ! , :    7.居住】区──指居住人口规!模为30000【。-50?000人的住宅区】  !   ?8.旧城区东至机】场,。南至浙赣铁路—和双港?立交桥西至衢江北至!环城北路《范围 【     9.【城区──《东至机场南至南【湖西:至衢江北至斗—。潭范围 !    10.【遮挡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 !     (1【)平屋?面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北立】面檐口顶(女儿墙】顶)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 — , 》     》(2)屋《面坡度小于40度】的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北立面—檐口顶(女儿墙顶】)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屋面》坡度大?于,40度的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屋脊线【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坡屋》顶起点一《。般应:从檐沟顶部》开始特殊情况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以,内的;遮《挡阳光面宽不超过】其,建筑物总《宽度1/《。2以内的且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以内!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 , , ? ,   ?11.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 ,。 :     (【1)建?筑间距指相邻两栋建!筑主体外墙(不包】。括裙房、附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     (2)】居住建筑北阳台【和北:楼梯挑出长》边之和大于1/3】该建筑长《。度或南阳台出挑【长边之各大于2【/3建筑长度时则出!挑尺:寸计入建筑物宽度进!行房屋间距》计算 !    《 (3)坡度大于4!。。0,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 ,。 ,   ?  (4)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30度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系数乘以—0.:9;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  : 12.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    《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 ?  :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 :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 ?    》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 》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 ,  》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  —。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 :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 :    《。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  :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    !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 《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 ?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 ?  :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    ! 13.《本规定?中,注明“小于××【或××以内”者包】括本身在内;注明】。“大于××者—”不包括本身—在内 —     1!4.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采用:“,必须”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一:般”、?“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