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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及居住环境!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市属各?县(市、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 ,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各类管线布置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第四条 》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结—合本技术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2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 】 : ? , ? 方位 】 ,00:-300 》 300-!600 》。 >60【0 : — 【折减系数 ! 1:.0 《 ? 0.9 ! 0.95》  ! ,  2.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住宅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规定控制 【 ,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南北《向垂直?布置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0.7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8山墙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和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7;!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系数按?侧向:间,距计算    ! ,3,。.条式住宅》与点式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当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2米)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0?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1!当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间距控制 【    4.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的间距  】   建筑》底层为高度小于【2.5米的》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按【扣除:北侧的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如北侧底层为商店】或办公用房等而其】南侧:底层有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  《   5.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   条《式与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一般】不小于6《米点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10【米条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8米低层住宅】之间山墙《无窗的一般》不小于4米并且应】满足消防和各类【管,线,布设的间距要求【     6.!低层村?民建房间距 】   ? 新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1.0旧城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另【外在城区《的农民住宅底—层层高按小》于3:.5米二《层以上层高按小于3!米,控制     !7.旧居住建筑的屋!顶改造    ! 现有?平顶住宅《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改平屋顶》为坡屋顶但需整【幢房屋统一实施一般!情况下不得提高檐口!高,度 ? 第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     按!下列表格规定执【。行 】 , 《布局关系《 》 : , 方位关系 !。 与《北侧多层居》住 《 建】筑间距系数 【 , 与南侧多【层居:住 ? 》 建筑》间距 】与东西侧多层居住】 【 建筑间距系数! , ? , — 建筑》南北 【。 朝向布置! ? 面宽大于3】2,米的条式 【 高层!为>0.8;面宽小!于 !32米且大》于,24米时>》0.5 【 >13》米且需?满足消防有 — 《 关—控制要求满足低多】 : ,。 ? :层,。南北向间《距 》 按?消防:要,求控制 》 ? : ? 建筑—。。东西 — ? 朝向布置 】 ?  ?。 ? ? , , 》高层在东《西侧时>0.3 ! 《 且满足【消防要?求和其最 —。 》 ,少值大于18—。米 ? ? 第七条— 多层、高【层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  (一)医—院病房楼《。、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的建筑间距 】     —1.:南侧为多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新】区一般不小于1.3!旧城:区一般不小于1.2!     2】.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并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被遮?挡的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   (二)除【(一)列举的—建,筑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根据】城市设计、》景观设计《、消防?、环保、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 《     1.【多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系数一】般按不小于0.【75控制且不得【小于10米 —。     》2、高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八【条 七?至九:层,小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参照多层【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 第九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重!要地段景观规划所确!定的建筑要求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在机【。场、雷达、文物【古迹:范围内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有关的净空的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规定 ! 第十条 古城【区内住宅《层数一般不超过【六层 第十一条 !。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多层住!宅层:高一般按2.8-】2.9米控制综【合楼营业《房底层层高》。。一般按小于4.5】。米二层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办公楼《。层,高一般按3.2米】控制 第》十二条 《沿城市主干道(【宽度>30》米)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 (一?)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小于3》2米的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距离(S)的1!.3倍即H≤1【.3(W《+S)     !(二)?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大于32米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H≤》A(:W+S)(》式中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建!筑,。物后退?距离:A为折算参数按下表!确定 】 沿街(!路):建,。筑长度 !32-50》米 《 ?。50-8《0米 >!80:米 【 【 A 》 : 1 ? ? 0.《9, : 0.—8 !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的路?计算:。但沿窄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窄路确定 第十!三条: 后退道路红线!4米以上的》沿街(路《),建筑:如不:妨碍市容及》环境景观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允许阳台】、雨篷、台阶—、构件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1/5【内适当安排但其外】悬部位净空不—得小于?3.:6米 ? 第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的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并?按,下,表进行控制 【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 》。 — 【 道路红线—宽度 — 《。 (》米) ?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 高层建【筑 ? 多【层建筑或裙》层 : 高层!建筑退交叉》。口 《 》 》 — 12-24— 】8, 《 3 】 10 】。 》 【 , —26:-,40 — , 10》 》 4 ! 14 【 , , —。 【。 45-60 ! 【12 【 : 5 — , 16 】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以《及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且最小不》得小于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十六条 】。建筑物?离界距?。离规定 ! 1、低、多【层建筑物离界距【离一:般应按正向、侧向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 ?。 2、因!旧城被拆迁房屋【连成一片拆迁红【线可沿旧《房实际界限以负担一!半间距左右》拆迁的原则》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3、高层建【筑的离界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布》局及周围情况核定】。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3?米 第十七条【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下表中规—定的距离控制;【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铁路等级 】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 ? 《 铁路干线 ! ?20 ! 《 ?铁路支线《 1【5 ? ? 第四》章 : 地下?管线及与树木—和构筑物综合—布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将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线、:电信线、燃气—管,统一设计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现《状情况较复杂按以下!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酌情核定 】 第二十条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一般:按,电,力电缆和给》水,主管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电《缆、燃气管和—污水主管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第二十二《。条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第二!十三条?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及最小垂直【净距按建设》部制定的《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规?定 ? — — , , 建筑物 — !基 ?础 地上!杆柱 《 】(中心) 》 铁—路 》 》 (中心) ! 城市道路 】 【 ,侧石边缘 》 公— 路 》 边! 缘 — : 围墙或《 《 ? ?篱, 笆 《 , : , 》。 《给水管? 》 3.?0 《 1.0 ! 5.》。0, : 1.0 ! 1.0 ! ? 1.5 ! ? 排水】管 》 3.0 — 1.【5 【5.0 【。 1.5 】 1.0— : 1.—5 ! 煤【。 — : 气 《。 《 管《 《 , 低压 】 ,2.0 【。 1.0 】 3《。.75 》 《。1.5 《 1.0】 —1.5 — — 《 中压 【 3?.0 《 1》.0 3!.,75 【 1.5 ! 1.0 【 1.5 ! 》。 《 高压 】 4.0 】 1《.0 】5.00 【 2.0— 》。 1.0 【 1.5 ! 》 热【 ,力 管 【 - — 1.》0 3.!75 《 1.5 ! 1》。.0: ,。 1.5 ! : — ? 电力电缆 【 : 0.6 】 0.5 !。 , 3.7—5, 1.5!。 1.】。0, 《。 0?.5 ! 【电信电缆 【 0《.,6 《 0.5 】 3》.75 》 《1.5 《 》1.0 — 0《.5 ! 《 电信管道 ! , : 1.5《。 》 1.0 【。。 3《.75 》 1.5 ! 1》.0 0!.5 《 》 注:     【。1,.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  ?   ?。2.表中给水管【与围墙?与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 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3.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4!.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第二十】五条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规定 ? ! :管线名称 》 》最小:水平净距 】 《 : 乔木(【至中心) 】 , 灌 木 【 — —给水管、《闸井 【 1.5《 不【 限 — ? 【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 1《.0: —不 限《 ? 《 煤】气管、探《井 1】.5 — 1.《5,。 ! 《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 【 1.》5 ? 1》.0: 】 《 热力管 !。 1.《5 【1.5 ! 》 地《上杆柱(中心) 】 2.0 ! , 不 限 ! ,。 ! :。 消防龙头 — 2.0 ! 1.2 ! , ? 【 道路侧》石边:缘 : ,。 1.0【 0.】5 : 第】。五章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应】。。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部:建,规(2002)【270号《文件要求编》制出让地块的—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具体规定用地情】况、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强度、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 :。 第二十》七条 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规!。定     (!1,。)沿街建筑确—定为商住综合楼【的可整体改为写字】。楼、宾馆及其他娱乐!设施:并留足?相应:的停车场但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居,住 用房面】积,不准改为营业用【房,;沿:。街(湖、《江)建?筑确定?的非住?宅楼不准《改为住宅《楼     (!。2):非沿街建筑》确定为住宅的不准改!为其他用房如—因沿街建筑》配套功?能的需要可》。改为绿地、》停车场等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强度中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含以下—建,。筑面:积, ,  ? ,  (1《)住宅底层的架【。空层(高《2.2米)或车【库(高2.2~【2.5?米)的?面积商?。住楼的架空层(高】。2.2米)可设在】一层营?业用房之上  !   (2)—坡屋顶阁《楼内的建筑》面积    】 (3)因停—。车及技术用房需要】建设的地下室面【积, :。     (—4):按规定?设置:的阳台建筑面积【     (5!)居住小区内开闭】所等公?建配套用《房 第六章 !城市绿地《和其它 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中各:类绿地单《。项指标?。须,符合以下《规定 ? ,    《 1.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指标为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5平方米《     2.!。旧城:区成片改造住—宅区(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   3《。.零星插建》单,幢住:宅的绿地率指标也】须满足前二款的要求!  《   4.》新,建工:业,企业绿地《率不低于20%其中!。。污染严重的企业其绿!地率不低于30%属!老企业?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 !     5.】 新:建车站、民》航站、停车场等交】通枢纽以及》煤场、商业网点、】专业:。市场、仓储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0?%属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  6.机关—团体:、学:。校、休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率不低于35%位于!旧城区内的不低于】30%  【   ?7,.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建设其中—主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15《%,位于旧城《区的道路《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面积:计,算按下?。列规:定   —。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外起算?;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  2.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3.!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如人行道中仅!种植行道树则每株】行道树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    《 4.半《。地下式?构筑:物顶部?绿化按下列规定确】定绿地面积 ! , 【顶,部相对标《高(m?) ? ? 覆土厚度(—m) 】折,算,比率 《 , ! <0《.,3 0.!5-1 — : ,60% ! ,。。 :。 >1 】 ?。 8?0% ? 》 ? : 0.》3,-1.5 — 0》.5-1 — , 50% 】 — >1】 7【0% 【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宅间绿地的完整!不受破坏住宅架空】层进出口《一般采用内走—廊,如在底层安排车【。库则门前应采用绿化!步砖铺设绿化步【砖,绿化:面积按?25%进《行折算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河湖水系河道】两岸应保留》。不小于8米的公共绿!化带以保《护自:然景观 《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 ? : : :    古城区(】东至机场、》南至南?湖、西至《衢,江、北至斗潭)的规!划建设按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衢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及?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需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  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纳入社区所辖!。地块内的改》造规划?待地块开发》实施:时同步建设由开发】业主无?偿,按规划要《求提供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必须与开发地块【的建设同步实施【并同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 《 沿公路两侧严格】。限制安排的建—筑物如确需建设的必!须按下列规》定留出绿化带—用地:高速公路二》侧外各为50米国】、省道二侧边沟外】。各为20米和15米!县、乡道二侧边沟】。外各为10米和5】米 第《三十六条 沿街!建,筑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不小【于宽×?高=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停车场地 第【三,十七:条, 市级公共建筑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泊位》规,定 《。 ?    1.位于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库原则上—要独立设《置,  !   2.独立地】段居住组团的停车】设施若无条件采用独!立式时可采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底层架空形》式 】 ,    3.停【车面:积指标公共建筑【按公安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居住区(【每,。户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小汽车停【车位按每3户—不小于一个》泊位计算;》二类住宅(包括高】层住:宅)小汽车停车位】按1.5《户不小于一个—泊,。位计算;一类—住,宅,(独立式)停车位按!每户不少于》一个:小汽车?泊位面积计算 【 【    4.停车库!、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居住区内夜间临时】停车(只限小—汽车)应停》在居住区《允许停车的道路的】一侧停?车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较窄道—路需停车时可增设港!湾式停车《用地:其宽:度应大?于2.5《米 第三十九条】 沿街围墙建—设规定 — ?   《  沿街(》路,),建筑一?般不得建围墙如【有,特殊要求《确需设立围》墙的应以通透低【矮(高?度小于1.8米【)的铸铁栏杆—为宜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提】及的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技术规定从批【准之日起实施198!6年颁布执行的【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即《。。日作废 》附名词解《释、:计算方法及用—词的说明 》 ,  【   1.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   ?2.低?层居住建筑─—─一层至三》层居住建筑》   】  3.多层—居住建?。筑,──四层至六层【居住建筑《 —    4.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物: — ,   5《.居住组团》──指居住人口规模!为1:。。00:0-:3000人的住【宅区 《 , 《     6.居住!小区──指居—住人口?规模为70》00:-15000人的】住,宅区 ? : ? ,     7.居住!区,──指居住》人口规模为3000!0-5?0000人》的住宅区 !    —。 8.旧城》区东至机场南—至浙赣铁路和双港立!交桥西至衢江北至】环城北路范围— ?   》  9.城区──】东至机场《。南至南?湖西至衢江北至【斗潭范围 —     1!0.遮挡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 【 》    《 ,(1)?平屋面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北》立,面檐口顶(女儿墙】顶)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 【。    ! (2?)屋面坡度小—于40度《的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北立面】檐口顶?(女儿?墙顶)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屋面?坡度大?于,40度的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屋:脊线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坡屋顶起!点一:般应从檐沟顶部【开始特殊情况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 :。  —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以内的【;遮挡阳光面—宽,不超过其建筑物【总宽度1《/2以内的且—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以内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 ?    11—.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 ,     (【1)建筑间》距指相邻两栋建筑】主,体外墙?(不包括裙房—、附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   ?  (2《)居住建筑北阳【台和:北楼梯挑出》长边:之和大于1/—。3该建筑长度或【。南,阳台出挑长边之【。各大于2/3—建筑:长度时则出挑尺寸】计入建?筑物宽度《进行房?屋间距计算 !  》   ?(3)坡《度大于4《0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 —     (4)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30度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系数乘以!0.9;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12.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 —    《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 , 《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 —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 ?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   【 ,。。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   】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 ,    》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   ?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  》  :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 , 《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  —。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 《 ,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  《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 —     13【.本规定《中注明?“小:于××?。或,××以内《。”者包括本身—在,内;:注明“大于》××者”不包括【。本身在内 ! : ,    1》4.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采用“?必须”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一般”、“【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