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及居住环境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市属各县!(,市、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各类管!线布置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第四条? 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结,合本技?。术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2
?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
—
【。方位
【 00?-300
! 300-600】
》。 >600
!
,
!折减:系数
《 , 1.0—
0.9!。。
》 0.9《5
! 2.—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住宅】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规定控制
【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南北向垂直布置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0.7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8山墙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和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7;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系数?按侧向?间距:计算
】 3.?条式住宅《与点:式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当》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2米)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0!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1当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间距】控制
?
4【。。.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的间距
《
建【筑底层为《高度小于2.5米的!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按扣除》北侧的?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如北侧【底层为商店或办公】用房等而其》南侧底?层有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
! ? ,5.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
—条,式与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一般】不小于6《米点: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10米条《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8米低层住!宅之间山墙无窗的一!般不小?于4米并且》应满足消防和各【类管线布设的间【。距要求
】 6.《低层村民建房间【。距
【 新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1.0旧城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另外在城区的!农,民住宅底《层层高按小于3.】5米二层《以上层高按小—于3:米控制
— 《7,.旧居住建筑的屋】顶改造
《
—现有平顶住宅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改》平屋顶为坡屋顶【但需整幢《。房屋统一实施一般情!况,下不:得提高?檐口高?度
:
第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
!
按下列表!格规:定执行
》。
! 布局关系
】 》 方位《关,系,
《 与?北侧多层《居住
?
!建筑间距系数—
,
《 与南侧多层居住】
】 建筑间》距
《 与东西侧多】层居住
! 《建筑间距系数
【
】。
》建筑:。南北
【。 《 ,朝向布置
》
面宽大】于32米的条—式
! :高层:。为>0.8》;面宽?小于
》 3—2米且大于24【米时>0.5
! >《13米且需满—足,消,防有
— 关【控制要求《满足低多
》
《 层南北—向间距
》 :。 按消防》要求控制
】
!。 建筑东西
—
:。 , ? 朝向布置
】
》
《
》
》高层在东《西侧时>0.3
! 《 ? 且满足消防要求】和其最
! 少值大于18】米
》
第七条 ! ,多层、高层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 ,(一:。)医院病房楼—、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的建筑间距
—
? 1.南侧为多!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新区一般不小【于,1.3旧城区一般】不小于1.》2
— , ,2.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并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被遮挡的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 (二)除》(一)列举的建筑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 根据城市设计【、景:观设计、消防、环】保、: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
【1.:多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系数一般按不小于】0.:7,5控制且不得小于】10米
】 2:、高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八条 七】至九层?小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参照多层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
第九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重要地段景》观规划所确定的建】筑要求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在机场、雷达、!文物古迹《范围内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有关的净空的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规定
《第十条 《古城区内住宅层数一!般不超过六层
【
第十一条 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多层】住宅层高一般按【2.8-2.9米控!制综合楼《营业房底层层—。高一般按小于—4.5米二层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办公楼层高一般】按3:.2米控制
—
第:十二条 沿城市主】。干道(宽度>30】米):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 (一)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小于3?2,。米的: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距【。离(S)《的1.3倍即H≤1!.3(W+》S)
】(二)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大于3】2米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H≤A—(W+?S)(?式中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建筑物后退距离!A为:折算参数按下—表确:定
《
【 沿街《(路)?建筑:长度
3!2-50米
】 5《0-80米
【 >80米
!。。
,
! A《
? 1
— 0.9
! 0.8【。。
!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的路:计算但?沿窄: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窄《路确定
第—十三条 后【退道路红线》4米:以上的沿街(—路)建筑如不妨碍】市容及环境景观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允许阳台、雨篷【、台阶、构件—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1,/5内适当安排但】其外悬部位净空不得!。小于3.6》米
第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的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并【按下表?进行控制
—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
《
:
】
, 道路红!线宽度?
【 (—。米)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
, 》 高层?建筑
》 多层建筑!或,裙层
《。 ,。。。 《。 高层建筑》。退交叉口
》
【
【 《 1:。2-24《
《 8
—
? 3
】 : 10
【。 ?
! 》 26-《4,0,
《 10
! ? 4
【 14—
! ,
【 45-—60
! 12
】 5
【 1—6
?
】
第》。十五条 《。 ,。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以—及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且最?小不得小于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
第十六条 —建筑物?离,界距离规定
【 1、低!。、多层建《。。筑物离界距》。离一般应按正向【、侧向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
—。。 》 2、因《旧城被拆迁房屋连】成一片拆迁红线可】沿旧:房实际界限以负【担一:半,间距左右拆迁的原则!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3、高层!建筑:。的离:界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布局及周围情!况核定
!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3米
—
第十?七条: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下表中—规定的距离控制;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 ,铁路等级
!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
: 铁路干线
!
20
】
【
—铁路支线
》
? :。15:
—
第四章 —。 地下管《线及与树木和构筑物!综,合布置?。
: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将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线《、电信线、燃气管】统一设计配套建设
!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现状情!况较复杂按以下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酌】情核:。定
第》二十:条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一般按《电力电缆和给—水主管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电【缆、:燃气管和污》水主管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第二【。十二:条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 ?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 第二十三》条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及:最小垂直净》距按建?设部制定《的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规定【。
?
】 ,
建【。筑物
》 — 基 础
【 《地上杆柱
— (!。中心)
【 铁路
! (中心)!
城市道!路
— 侧石边缘!
公 】 路
》 边 !。 缘
围!墙或
! 篱《 笆
!。
】给水:管
【3,.0
》 1.0
! : 5.0
】 , 1:.0
】1.0
—。 : 1.5
!
】 排水管
! 3.0《
? 1.5
【
5.【0
:
: 1.5
【
1.0】
—1,。.5
?
! , : ,煤
《 气】
》 管
— 《低压
?。
《。 2.0
【 1.0—
3【.75?
1.】5
:。
: 1.0
! 1.》。5
:
?
》
中压
! 3.0
! ? 1.0
! 3.75
【 : 1.5》
,
, 1.—0
》 1.5》
《
《
: 高》。压
:
: 4.0—
《 1.0》。
《 5.00
】 2.0
】。
,。 1.—0,
1.】。5
:
》
—。 热? 力 ?管
:
》-
— 1.0
》
, 3.75】
: 1.5
】
》1.0
!1.5
《
《
】 电力电缆
! 0.6
【。 ? 0.5
! 3.75
! , 1.5
! ,1.0
《
, 《0.5
《
—
》 , 电信电缆
】 0.》6
《 0.5—
3.7!。。5
1】。.5
1!.0
— 0.5
—
! 《电,信管道
》 , ?1.5
!1.0?
: : 3.75
【
, : 1?。.,5
《 , 1.0
—
: 0.5—
【
注
【 1.《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2.:表中给水管》与围:。墙与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 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3】.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 4.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
第二十《五条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规定
—
? :。
管线】名称
【 最小水《平净距
【
】 乔木(》至中心)
—。 灌 — 木
!
给】水管、闸井》
1【.5
— 不 限
!
【。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 1》。.0
— 不 限
!
《
《 煤气》管、探井
! 1.5
!。 1:.5
!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
!。
: 1.5
【
? :1.0
!。。
【 热力管
】 1.5
】 ?1.5
【
:
【。 地上杆《柱(中心)
】 : 2.?0,
不 】。 限:
《
【 消防龙头
! 2.0【
: 1.2
】
】
道路【侧石:。边缘
?
? 1.《0,
0【.5
》。
》第五:章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
,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应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部建】规,(,2002)》270号文件要求编!制出让地块》的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具体规定用地情!况,、,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强度、】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
》
第二十七—条 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规《。定
? (1)沿!街建筑确定为商【。住,综合:楼的:可整体改为写字楼】、宾:馆及:其他娱乐设施—并留足相应的停车】场但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居住 【 用房面《。积不准改为》营业用房;沿街(湖!、江)建筑确定的非!住宅楼不准》改,为住宅楼
】 : (2)非沿街建】筑确:定为住宅《的不准改为其—他用房如因沿街建】筑配套功能的需【。要可改为绿地、【停车场等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强度《中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含以下《。建筑面积
》
》 ,(1)住宅底层【。的架空层(高2【。.2米)《或车库(高2.2】~2:.5米)的面积【商,住楼:的架空层(高2.2!米):可设在一《层营业用房》之上:。
《 , (2)坡屋顶】阁楼内的建筑面【积
》 (3)因停车!及技术用房》需要:建设的地下室面积】
(4!)按规定设置的阳台!建筑面积
】 (5)居【。住小区内开闭所等公!建配套用房
第!六章 ? 城市绿地和其【它
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中各《类绿:地单项指标须符合以!下规定
【 1《。.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指!标为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5平《方米
!2.旧城《区成片改造住宅区(!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
《 3.零》星插建单幢》住宅:。的绿:地率指?标也须满足前—二款的要求
—
—4.新建工业企业绿!。。地率不?低于20%》其,中污染严重的企业其!绿地率不《低于30%属—老,。企业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
》 :。 5. 新》建车站、民航—站、停车场》等交通枢纽以及煤场!、商业网点、专业市!场、仓储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0》%属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6.:机关团体、学校【。。、休: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率不低于35【%位于旧城区内【的不:。低于30%
—
7.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建设其中【主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15%位!于,旧城区的道路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面!积计算按《下列规?定
:
:。。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外起算;!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 2.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 ? 3.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如—人行道中仅种—植行:道树则每《株行道?树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4.半地下式构筑】物顶:部绿化按下列规定】确定绿地《面积
?
【 顶部相对标!。高(m)《
覆【。土厚度(m》)
折】算,比率
《。
【
《 <0.3
—
, 0.5-1!
《 :60%
【
— >》1
《 ?。80%
》
【
《 0.3-》1,.5
0!.5-?1
50!%
!
: >1—
—70%?
》。
第》三,十一条 《 为?保证宅间绿地的完整!不受破?坏住宅?架空层进出》口一般采《用内走廊如》在底层安排车库【则门前应《采用绿化步砖铺设绿!化,步砖绿化面积按2】5%进行折算
【
第:三十二条 —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河湖水系河道两】。岸应保留不小—于8米的公共绿化带!以保护自然景—观,。。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
!
《 》 古城区(东至机!场、:南,至南湖、《西,至,衢江、?北至斗潭)的—规,划,建设按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衢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及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需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 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纳入:社区所辖地块内【的改造规划待地块】开发实施时同—步建设?由,开发:业主无?偿按:规,划要求提《供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必须《与开发?地块的建设同—步实施并同期进行综!合验收
《
第三十五条 】 沿:。公路两侧严格限【制安排的建筑物如】确需建设的必—须按下列规定留出】绿化:带用地高速公路二】。侧外各为50米国、!。省,道二:侧边沟外各》为20米和1—5米:。县、乡道二侧边【沟外各为《10米和5米
】第三十六条 】。沿街:建筑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不小于宽×高=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停车:场地:
,
第三十七条 市】级公共建筑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泊位规【定
? , ? 1.位【。于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库原!。则上要独立设置
! , — , 2?.独立地段居—住组团的停车—设施若无条》件采用独立》式时:可采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底层》架空形式《
? 】 3.停车面积【指标公共建筑按【公,安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居住区—(每户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小汽车停车【位按:每3:户不小于一》。个泊位?计算:;二:类住宅(包括—高,层住:宅)小汽车停车【位按1.5户—不小:于一个泊位计算;一!类,住宅(独立式)【停车位?按每户不少于一【个小:汽车泊位面积—计算
! ? :4.:停车库?、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居住区内夜间临时】停车(?只限小汽车)应停】在居:住区:允许停车的道路【的一侧停车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较窄道路需停】车时可?增设港湾式停车【用,地其宽度应》。。大于2.5米
第!三十九条 沿—街围墙建设》规定
《 : 沿!街(:路)建筑一般—不得建围墙如有特】殊要求确需设立围】。墙的应?以通透低矮(高【度小于1.》8米)的铸铁栏【杆为宜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提及的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技术:规定:从,批准之日起实—施,19:86年颁布执行的】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即日【作废
附名—词解释、计算方【法及用?词的说明
》
—。 《 ,1.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 —2.低层《居住建筑──一【层至三层居住建筑
!
【 3.《多层居住建筑—──四层至六层【居住建?筑,
《 4【.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物
【 ? ,5.居住组团─【─指居住人》口规模?为1000-300!0人的住《宅区
】 ,。 6.居住!。小区──指》居住:人口规模为7000!-,15:。000人《的住宅区
【 , 《 7.居【住区──指居住人】口规:模为3000—0-50《0,00:。人的住宅区
】 : 【8.旧城区东至机场!南至:浙赣铁路和双港【立交桥西至衢江北】至环城北路范围
】
? 9.城!区──?东至机场南》至南湖西《至衢江北至斗—潭范围
《。
!10.遮《挡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
! (1)【平屋:面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北—立面檐口顶》(女儿墙顶)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
? 【 (2》)屋:面坡度小于4—。0度:的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北—。立,面檐:口顶(?女儿墙顶)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屋面坡度大于40!。度的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屋脊线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坡屋顶?起点:一般应?。从檐沟顶《部开始特殊情—况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
? ?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以内的;遮挡阳!光面宽?不超过其《建筑:。物总宽度1》。/2以?内的且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以内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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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 (1!。)建筑?间距指相邻两栋建】筑主体外墙(—不包括裙房、—附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 》 (《2)居住建筑—北阳台和北楼梯挑出!长边之和大于1/】3该建筑长度或南】阳台出挑长边之各大!于2/3《建筑长?度时则出挑尺寸计入!建筑物宽度》进行:房屋间距计算—
! (3)坡度大!于40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 《 (4)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30度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系数乘【以0.9《;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1】2.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
《 :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 ?。。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 【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 !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 】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 】 ,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
】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 《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
【。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 《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
? ,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 ? 》。 13.本规【定中:注明“小于××【或××以内》”者:包括:本身在内;注明“大!于××者”不包【括本:身,在内
》 — ?14.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采用“必须》”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一般”【。、“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