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空,间环境及居》住环境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市属—各县(市、区)【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功能《、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各类管线布置应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按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 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结!合本技术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正向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1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2
》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如】下表:
《。
【 方位
】 , ,00:-30?0
? 300【-600
【 >600
!
【
《 折减系数
【 1.0
】
《 0.9
!。 0:。.95
【
:
,
2.居住!建,筑相互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 (:1)当?其山墙?宽度:大于22米时则【。。应按住宅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规定控制】
:。。 : (2)当其】。山墙宽度小于22米!南,。北向垂直布置—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0.7【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8山】。墙对北立面时其【间距按侧《向间距?计算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和,新区一般不》得,小于0?.7;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系数《按侧:向,间距计算
— : ?3.条式住宅与点】式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当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2米《),时间:距系数在旧城区一般!不,得小于1.0在【新区一般不》得小于?1.1?当北侧?住宅为点式住—宅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间距控制
— 4.【居住建筑《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时的《间,距
【 建筑?底层为高度》小于2.《5米的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按扣除》北,侧的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如北侧底!。层为:商店或办公用—。房等而其南侧底层有!车库或架空层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车库或架《空层的高《度
【 5.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
?
条式】与条式多层住宅【。之间:一般不小于6米点】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10米》。条式与?点,式,建筑之间一》般不小于8米低【层住宅?之间:山墙无窗《的一:般不小于4米—并且应满足》消,防和各类管线布设的!间距要求
】。 6.低层【村民建房间距—
《 , 新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1.:0,。旧城区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另外在城区的农民】住宅底层层高—按小于3《.5米二层以上【层,高按小?于3米控制
—
: 7.旧居住!建筑的屋顶改—造
】现有平顶住宅—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改平屋顶为坡屋顶!。但需整?幢房:屋统一实施》一般情况下不得提高!檐口高度
》
第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
! 按下》。列,表格:规定执行
】。
【 布局关系
! —方,位关系
【 与北侧多层【居,住
《 》 建筑间》距,系数
—。。 与南侧多层居住!。
《 ? 建筑间距
! : 与东西侧多层】居住:
【 建筑间距系数!
!
建筑南北!
《 —朝向布置
— 面宽大于3!2米的条式》
》 高层为】。>0.8《;面:宽小于?
,
, : , 32米且大】。于24?米时>0《.,。5
>】13米且需满足消防!有
》 —关控制要求满足低】多
:
》 , 层南北向》间,距
【按,消防要求控制
【
?
《
建【筑东西
—。 》 朝向布置
】
!
》 高层—在东西侧时>—0.3?
,
—。。 , 且?满足消防《要求和其最
】 少值大于!18米
》
—第,七条: 多层、高【层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一)医院病房—楼、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的建《筑间距
! 1.南侧为多【。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新区一般】不小于?。1.3?旧城:区一般不小于1.】2
? 2—.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的其?间距系数一般不【小于:0.8?并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被遮挡的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
? :(二)除《。(一)列举》的建筑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根【据城市?。设计、景观设计【。、消防、环保—、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等要?求和有?关规定外可按以下二!。条规定控制
】 1.多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性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系数》一般按不小》。于0.75控制且不!得小于1《0,。米
— 2、高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八!条 七至九层小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参照多层—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章 建筑】。高度控制和建—筑后退?距离:
第?九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重要地—段景观规划所确定】的,建筑要求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在机场—、雷达、文物—。古迹范围内及其他有!净空限制的地—区新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有《关的净空的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规定
第十】条 古城区内住【宅层数一般不超过六!层
第十》一条 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 《多层住宅《层高一般按2—.,8-2.9米控【制综合楼营业房【底层:层高:一般按小于4.【5米二层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办公楼层【。高一般按3.2【米控制
《。
第十二条 沿【城市主干道(—宽度:>3:0,米)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
? , (一?)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小》。于32米的建—筑或山墙沿街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距离(S【)的1?。.3倍即H≤1【.,3(W+《S)
(!二)沿?街(路)建筑物长度!大,于32?米的条式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H)】按,下列公式《计算:H≤:A(W+S)(式】中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建筑物后退距离A】为折算参数》按,下表确定
—
】 :沿街(路)建筑长度!。
3【。2-50米
! , 50?-80米
】 >80米
】 ,
《
》 , A
?
1
】 《0.9
— : ,0.8
【
—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的路】。计算但沿《窄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窄路确定
】第十三条 后】。退道路?红线:4米以上的沿街(路!)建筑?如,不,妨碍市?容及环境景观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允许阳》台,、雨篷、台阶、【构件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1/?5内适当安排但其外!悬部位净空不得小于!3.6米《。
第十四》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道路的性质、—道路宽度交叉口视线!。的要:求以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并按下表!进行控?制
后退》道路:红线控制表》
】 《
? ? , 道:路红:线宽度
《
【 ? ,(米)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 —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或裙》层
!高层建筑退交叉口】
?
》
! ?1,2-2?4
【 ,。 8
《 , 3
! 10【
,
, ?
《
— , ? 26-《40
?
, ? 10
】 4
! : 14
—
】
】 45》-60?
《 《。12
— ? 5
! 16?
《
—
第十五条 ! 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主要出入口以—及特殊?要求具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且最小—不得小于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十六条 《。建筑物离界》距离规?定
— 1、低—、多层建筑》物离界距离一般应按!正向、侧向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
? 2【、因旧城被拆迁房屋!连成一片拆》迁红线可沿旧房实际!界限以?负担一半间距左右拆!迁的原则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 3、高层》建筑的离界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布】局,及周:围情况?核,定
:
?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一般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退让距【离为:3米
《第十七条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下表中规】定的距离控制—。;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
—铁路等级
【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
!。 , 铁路干线
】 20》
!
?。 铁路支线
! , 15
【
《
第四章 地【。下管线?及与树木和》构筑:物综合?布置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将—。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线、电信《线、燃气管统—一设:计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现状情况较】复杂按以下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酌情核定
【第二十?条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一般按—电力:电缆和?给水主管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电缆】、燃气管和污—水主管?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第二十二条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
》。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第二十三】条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及最小—垂直净距《按建设部制定的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规定:
【
,。。 :
《 建筑物
】
!基 础
】 , 地上?杆柱:
—。 (中—心)
》 铁路
【 】。(中心)
【 城市道路
】
》 《侧石边?。缘
公 ! 路
】 边 — 缘:
: 围墙或【
《 篱 !笆,
,
,
【
? 给水管
】 3.0
【
《 1.0
》
, 5》。.0
》 1.0
】 1.0
! 1.—5
? :
】。 排水《管
? : 3.0
—
1.【。5
? 5》.0:
1【.5
》 ?1.0
】 1.?5
《
】 煤《
】 气?
管!
? ?低压
?
? 2.0
】 : 1.0《
,
3.75!
1.5!
1.】0
1.!5
!
《 中压
》
3.0】
1.0!
》 3.75
! 1?.5
《 , : 1.0
【 1.》5
:
:
:
?
,
, 高》压
4.!0
1】.0
【。。 5.00
】 2.0
【
》1.0
》 , 1.5—
:
】 热 —力 管?
《 -
】 1.0
— 3.75】
1.5!
1.】0
1.!5
》
,。
》 电力电【缆
— 0.6
! 0:.5
【 3.75
】 1.5
【
?。 , 1.0
— 《0.5
【
,
【 电?信电缆
】 0:.6
》。 0.5
! 3.75
! 1.5
】
1.0】
《 0.5
【 :
:
— 电信管道
! : 1.5
—。 《1,.,0
》 :3.75《
1【.5
《 1》.0
》 : 0.5
【
?
注
】 1.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 2.表中给水管】。与围墙?与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 】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 3.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 ?4.: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
第二?十五:条, 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规定
》
:
【管线名称
! 最小水《平净距
《
—
:
《 ,乔木(至中》心)
》 灌 —木
》
! ,给水:。管、闸?井
— 1:.5
《 : 不 限—
:
《
—。。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1.:0
:
: 不 —限
】
》。 , 煤气?管、:探井
《 1.5
】
: 1.5
】
—
?。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
【1.5
》 ? ,。。1.0
—
! 热力管
】 1.5—
: : 1.5》
:
》
? ? 地上杆柱(中【心)
》 ?2.0
《
: 不 》 限
】 ,
消】防龙头
】。 2.0
》
1.2
!
—
道路!侧石:边缘
【 1.0《
《 0.5
!。
,
第五》章 :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国】有土地出让》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应: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部建规?(2002》。)270《号文件要求编制出让!地,块的: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出具】。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具体规定用地【情况、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强?度、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规定【
《 (1)沿街建!筑确定为《商住综合楼》。的可整体改为写字楼!、宾:馆及其他娱乐—设施并?留足相应《的停车场《但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居住 用【房面积不《准,改为营业用房;沿街!。(湖、江《)建筑?确定的非住》宅楼不准改》为住宅楼
! (2)非—沿街建筑确定为住】宅的:不准改为其他用房如!因,沿街:。建筑配套功能的需要!可改为绿地、停【车,场等
?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强度中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含以:下建筑面积》
(】1)住宅底》层的架空层》(高2.2》米)或车库(—高2.2~2.5】。米)的面积商住楼】的架空层(》高2.2米)可设在!一层营业用房之上
!
(2】。),坡屋顶?阁楼内的建筑面积
!
? (《3)因停车及技术】用房:需要建设的地下【室面:积
《。 ? (4)《按,规定设置的阳台建筑!面积
【 (5)居住【小区内开闭所—等公建?配套用房
—
第六章《 城市绿地—和其它
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中:各类绿地单项指标】须符合以下规定【
《 1《.,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指标】为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1《.5:平方:米
—。。 2.旧城区【成片改?造住宅区(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 :3.零星插建单【。幢住宅的绿》地率指标也》须,满足前二《款的:要求
?
? 4.新建【工业企业绿》。地率不低于20【%其中污染》严重的企业其—绿地率不低于30%!属,老企业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
—
5.】 新建车站、民【航,站、:停,车场:等交通?。。枢纽以及煤场、商业!网点、专《业市场、仓》储等项目的绿地【率不低于20%属】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 , 6.机关团体、!学校、休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绿地率!不低:于35?。%位于旧《城区内的不低于3】0%
?
7【.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建】设其中主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宜低于15%位于】旧城:区的道路《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 第三十《条 :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面积?计算按下列规定
!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外—起算;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 《2.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 3.—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如人行道中仅—种植:行道树则每》株行道?树按1平方米—计算绿地面积
【。
4—.半地下式》构筑物顶《部绿化按下列规定确!定绿地面积
—
,
》
》顶部相对《标高(m)
】 : 覆土?厚度(?。m)
【 折算比《率
—
!<0.3《
《 0.5-1【
: ? 60%《
,
:
—
《 >1
】 80%
》
:
】 :。。 0.3-1.5】
—0.5-1
】 50%
!
:。
【 >1《
7【0%
】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宅间绿地的完整不!受破坏住宅架空【层进出口一般采用内!走廊如?在底:层安:排车:库则门?前应:采用绿化步砖铺设绿!化步砖绿化面积按】25%进《行折算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河湖水系河—道两岸?。应保:留不小于8米的公共!绿化带以保护自然】景观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
《。 】 古城区(—东至机场、》南至南?湖、西至衢江、【北至斗?潭)的规《。划建设按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衢!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执行!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及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需在上【述,规定:。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 社区》办公:、活:动用:房纳入社区所辖地】块内的改造》规划待地块》开发实施时》。同步:建设由开发》业,主无偿按规划—要求提供市政—、,环卫等基《础,设施必须与》开发地块的建—设同步实施》并,同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 沿公路】两侧严格限》制,安排的?建筑物?如确需建《设的必须按下—列规定留出绿—化带用地高速—。公路二侧外各为5】0米国、省道—二侧:边沟外各为2—0米和1《5米县?、乡:道二:。侧边:沟外各为10米【。。和5:米
第三》十六条 —。沿街:建筑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不小于宽×!。高,。=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停车场地》
第?三十七条 市级公共!。建筑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考虑无障碍设计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泊位规定
】 《 1.位于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库原则?上要独立《设置
— —。 2.独立—地段居住组》团的停车设施若无】条件采用独立式时可!采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底层架空形式
】 】 3.停车面积】。。指标公共建筑—。按公:。安,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居住区》(每户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小?汽车停车位按每3户!不小于?一个泊位计算;【。二类:住宅:。(包括高层住宅)小!汽车停车位按1.5!户不小于《。一个泊位计算—;一类住宅(独【立式)停车位—按每户不少于—一,个,小汽车泊位面积计算!
【 《 4:.停车库、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居住区内夜间临!时停车(只限小汽车!)应停在居》住区允许《停车的?。道路的一侧停车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较窄—道路需停车时可增设!港,湾式停车用地其宽】度应大于2》.5米
第三十】九条 沿街围墙建设!规定
【 , 沿街】。(路)建筑》一般不得《。建围墙如《有特殊要求确需设立!围墙的应以通透低矮!(高度小于1—.,8,米,),的铸铁栏杆为宜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提及的技术规定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技术规定从!批准之日《起实施19》86年颁布执—行的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即日作废
附名!词解释、《计算方法及》用词的说明》
【 1.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 2.】低层:居住建筑──—一层至三层居—住,建筑
【 ?。 3.多层居住】建筑──四层至六层!居住建筑
— , : 4—.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物
! 5.【居住组?团──指居住—人口规模为100】0-3000人的住!宅区
?。
! 6.居住—小区──指》居住人口规模—为700《0,-15000人【的住宅区《
》 ? 7.居住区!──指居住人口规】。。模为30000【-50000人的住!宅区
— — 8.旧城区东】至机场南至》浙赣铁路和双—港,立交桥西至衢江北至!环城北路范围
! — 9.?城,区──东至机场南至!南,湖西:至衢江北《至斗潭范围
【 ?。 10.】遮挡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
《 《 《(1)平屋面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北立:面檐口顶(女儿墙顶!。)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
】 《 (2)屋面坡度】小于40度的—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北立!面,。檐口顶(女儿墙顶】)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屋面》。坡,。度大于4《0度的建《筑,遮挡建?筑,高度为南侧建筑屋脊!。线高减去北侧建【筑南:。立,面底:层窗台面高坡屋顶】起点一般应从—檐沟:顶,部开始特殊情—况须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以内!的;遮挡阳》。光面宽不超过其【建筑物总宽度—1/2以内》的且连续长度不【超过8米以内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 11.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 (1)—。建筑间距指相邻【两栋建筑《。主体外墙《(,。不包括裙房》、附: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 《 (《2)居?住建筑北阳》台和北楼梯挑出【长边之和大于1/3!该建筑长度或南阳台!出挑长边之》各大于2/3建【筑长度时则出挑【尺寸计入建筑物【宽,度进行房屋间距计】算
】 , : , (3)坡》度大:于40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 : ? (4)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30度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系数?乘,以0.9;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12.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 ? 《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 — , 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 ?。 《 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
【 《。c)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 d:)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 : , e)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 :f)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h)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 ,i)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j)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k》)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l)?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m)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n【),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 ? o)《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 ?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 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 : (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 ! a)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
《 , ? ?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 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
? —d)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 ? 《。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 , ? 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
【 , 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 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
《 i—。),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 《 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 《 13—.本规定中注明【“小于××或—××以内”》者包括本身在—内;注明“》大于××者”不包括!本身在内
! — 14.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采用!“必须”《
,
《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一般”、】“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