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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解决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含柯城区【、衢江区《建制镇下同)且实际!居住的下列城—镇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 , 市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审【计、税?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 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
— 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可以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并考虑》承租家庭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廉—租住房?需求情况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来—源部分;《
(四)!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中》提取部分;
【。 (五—)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金扣除安!置,费后的全部;
【
(六)】。社会捐款
》
第十条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住房】
? :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
第十一《条 市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给予优先规划、【。。立项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
《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 (四)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
(—五)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证明;
《
?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 , :(三)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须交?验原件?);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 (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未解决住房!或未:进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五,)其他材料(如“三!无”孤老、优抚对象!、残疾人等证件【或原私房是否拆【迁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及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八条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二十【条, 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住房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将租《赁,补,贴直:接拨付给出租—人实际支付房租【低于住房租赁补【贴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款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
【。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住房?租赁补贴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每: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专款拨付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有!。。孤老、残疾、优抚】对象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给予全免
— 原承租公】有住房办理租金减免!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超—出住房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 】。 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 :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二《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 :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
【 : 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督?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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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布、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家—庭认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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