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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长孙建—国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解决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含,。柯城区、衢江区【建,制镇下同《)且:实际居住的》下列城镇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    《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  :。   市《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审计【、税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 第四条 —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 ?     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可以《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并《考虑承租《。家庭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    《 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廉租住房需求】情况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来?源部分;《。     (四】。),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中提取《部分; 》    (》五)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金扣?除安置费后的全部;!  ?   (六》)社会捐款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  (三)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住房 !    《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第,十一条 市—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给予优先规划】、立项?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四)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  (五)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证?。明;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   (三)—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 : ,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须交验原件【); ?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    《 ,(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未解—决住房或未进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五)其他材料(【。如“:三无”?孤老、优抚对象、残!疾人等?证件或原私房—是否拆迁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 第十五条 —。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及—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六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二十条《 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住房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将租:。赁补贴直《接拨:付给出租人》实际:支付房租《低于住房租》赁补:贴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款》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 :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住房租赁—补贴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每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专款拨付 第】二十一条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有孤老?、残疾、优》抚对象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 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 ,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给予全免】    》 原承租《公有住房办理租金减!免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超出住房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   ?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二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   ?。。。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   】。。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七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  ! ,  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督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布、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家【庭认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