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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长孙建国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解,决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含柯城区、衢江【区建制镇下同)且实!际居住的《下列城镇居民—家庭    【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 第: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   市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审计:、税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     —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可以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 第六条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并考虑—承租家庭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 ,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廉租住房《需求情况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来源部分!;   》  (?四)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中提】取部分;《 ,     》(五)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金扣除安置】费后的全部; 】   ? ,(六)社会捐款 】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的住》房,;  《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第十一—条 市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给予优先《。规划、立项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  :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   ?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四!)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  (五)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证明》;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 ,  (三)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    【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四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须交验原件!);   — ,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    (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未解决住》房或:未进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  (五《)其他材料(如“】三无”孤老、优抚】对象、残《疾人等证件或原【私房是?否拆迁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及?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 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二十】条, 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住房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将租赁补贴!直,接拨付给出》租人:实,际,支付房租低于住【房租赁补《贴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款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 《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住房租赁补贴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每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专款拨付《 第二十一条【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有孤老《、残疾、优抚—。对象: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给予全免   】  原承租公有住房!办理租金减免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超《出住房?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 第二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 ,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     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督《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布、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家!庭认:。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