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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解决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含柯城区!、衢江?区,建,。制镇下同)且实际居!住的下列城》镇居民家庭
—
: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审计、】。税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 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
《 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可以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并考虑承租家庭】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
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廉《租住房?需求情况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来源部分!;
— (四)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中提取部分;—
》。 (五?)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金扣除安置费后的】全部:;
【(六)社会捐款
】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第》十一条 市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给予优先规】划、立项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 : ,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
》(四:)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 (五)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证明;
【
?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三)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
《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四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须交验原】件):;,
: ?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 (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未?解,决住:房或未进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五】。)其他材料(—如“三无”孤老、优!抚对:象、:残疾人等《证,件或原私房是否拆迁!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第十五条! ,。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及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二十条 】 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住房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将租赁补《贴直接拨付给出【租人实际支付房【租,低于住房租赁补贴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款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
!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住房租赁》。补贴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每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专》款拨付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有孤《老、:残,疾、优抚对》象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给予全免《
: 《原承租?公有住房办理租金减!免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超出住《房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二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
【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
:
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督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布、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家庭认】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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