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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解:决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含《柯城区、衢江区建制!。镇,下同)且实际居住的!下列城镇居民—家庭
【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 , ?市,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审计?、税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
【 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可以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五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
】
,第六条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并考虑承】租,家,庭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
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廉租住房需!求情况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来》源部分;
— (四)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中提取部分;
】
(五【)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金:扣,除安置费后》的全部;
】 (?六)社会捐款
【
第十条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的住房;
】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住房
【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第十一条 市【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给予优先规划、立项!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
,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
, (四)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 (《五)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证明!;
?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 (三《。)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
》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须【交验原件)》;
》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 《(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 (《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未解?决住:。房或未进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 (五)其》。他材料(如“三无”!。孤老、优抚对象、】残疾人等证件或原】私房是否拆迁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及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六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二十【条 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住房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将租赁补贴直【接拨付?给出租人《实际支付房》。租低于?住房租赁补贴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款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
—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住房】租赁补贴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每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专款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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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
,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有孤老!、,残疾、?优抚对象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 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
第:二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给!。予,全免
原!承租公有《住房办理租金减【免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超出住房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
第:二十四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 ?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
第二十五条 【。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
! 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督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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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布、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 ,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 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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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有!关家庭认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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