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解决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 :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含柯:城区、衢江区建【制镇下同)且实际】居住的下列城镇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审计、税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
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可以—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并考》虑承租家《庭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 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八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廉租住》房需求情况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来源部分;
! (四》)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中提取部分;
】
(五)】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金扣》除安置费后》的全部;
! ,。(六)社《会捐款
第—十,条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住房!。。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第十一条 —市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给予优先!规划、?立项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
?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
: ,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 : (四)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
: (五)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证明;!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 ,(三)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
?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须交《验原件?);
》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 , (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未解】决住房或未》进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 (五)其他材!料(如“三无”孤】老、优抚对象、【残疾人等证件或原】私,房是否拆迁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及】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二十条 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住房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将》租赁补贴直接拨付】给出租?人实际?支,。付房租低于住房租赁!补贴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款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
》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住?房租赁补贴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每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专】款拨付
》第二十?一条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有孤老、残疾【、优抚对《。象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给《予全免
!。原,承租公?有住房办理》租金减免《。。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超出!住房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二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
【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
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督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布、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
,第三十?条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家庭认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