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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    《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解决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含【柯城区、《衢江区建制镇—下,同)且实《际居住的下列—城镇:居民家庭 》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 ,  市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审计、税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 》   ?  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可以《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五条《 ,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并考虑承租家—庭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八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廉租住房需求】情况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 ,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来源?部分;  —   (四》)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中提!取部分?;     (】五):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金《扣除安?置费后的全》部; ?    《 (六)社会捐款】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 (三)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住房 !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第十:一条: 市?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给予【优先规划、立项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   ?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  (四)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     (五)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证明》;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    《。 ,(三)?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 —    《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须交验原件—); ?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未解决住房或未!进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 ,(五)其他材—料(如“三无”孤老!、优抚对象、残疾】人等证件《或原私房是否拆迁】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及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二十—条, 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住房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将租!赁,补贴直接拨付给【出租人实《际支付房租低于住】。房租赁补贴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款【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  》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住房租赁《补贴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每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专款?拨付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有【孤老、残疾、—优抚对象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给,予全免   【  原承租》。公有住房《办理租金减》免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超?。出住房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二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    —。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  《   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督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布、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 第三?十条: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 有:关家庭认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四?条 : 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