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
?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长孙建国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解决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含柯城区、【衢江区建制镇—下同)且实际居【。住的下列城镇—居民家庭
【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 ,市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审计、税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
!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可以: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并考:虑,承租家?庭,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 , , ,。 ,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廉租住房!需求情况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来【源,部分;
《
?。 (四)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中提取部分;【
(五)!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金扣除安置费后的全!部;
》 (《六)社?会捐款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的住房;
【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住房
【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第十一【条 市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给:予优先规划、立【项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 :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 (四)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
》(五)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证明;
》 ?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 (《三)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
】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须交验原件—);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未解:决住房或未进—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
(五)】其他材料(》如,“三无”孤老—、优抚对象、残疾人!等,证件或原私》房,是否拆?迁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及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二十条? 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住!房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将租赁补贴直—接拨付给出》租人实际支》付房租低于住房租】赁补贴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款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
《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住房租》赁补贴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每】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专款拨付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有?孤老:、残疾、优抚对象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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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给予全】免
? 原承—租公有住房》办理租金减免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超》出住房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二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
,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
! , : 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督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布、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
第三十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三条 有关家!庭认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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