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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解决《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含柯城区、衢江区】建制镇下同)且实际!居住的下列城镇【居民家庭    !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审计?、税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     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可以》。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并考虑承租家—庭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 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廉—租住:房需:求,情况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来【源部分; —    (四)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中提取部!。分; 《    (五)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金扣除安置费后的!全部;?     (六】)社会捐款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住房 》   ? ,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第十【一条 《市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给予】。优先规划、》立项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     (四)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五)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证【明;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  :(三)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 《。   ?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须交验原件);!   《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   (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未解决住房或】未进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   ?(五)其他材—料(如“三无”孤老!、优抚对象、残疾人!等证件或原私房是否!拆迁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及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八条—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二十条 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住房》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将《租赁补贴直接拨付】给出租人实际支付房!租低于住《房租赁补贴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款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住!房租:赁,补贴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每: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专款拨付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有孤老、《残,疾、:优抚:。对象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 第二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给予!全免:    》 原承租公》有住房办理租金【减免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超出住房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   ?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二《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  ?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   】。  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督《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布、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三条 】。有关家庭认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四条—。 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