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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长?孙建国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第一?条, ,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解决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  :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含》柯城区、衢江—。区建制镇下同—。)且:实际居住《的下列?城,。。。镇居:民家庭 《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 ,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   市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审计、】税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 ,。第四条 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     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可以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并考虑承租家—庭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 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廉租住房需求【情况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来—源部分; 》     (四【)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中提取部【分,;     【(,五)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金扣除安置费后【的全部?;,   《 , (六)社会捐款 !。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住房?    》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第十—一条 市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给予优先规】划、立项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 (四)《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    (五—)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证明; —   ?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 ,  (三)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 —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须交—。验原件);   !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    《(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 (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未—解决住?房或未进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    (五)【其他材料《(,如“:三无”?孤老、优抚对象【、残疾人等证—件或:原私房是否拆迁【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第十五条《 ,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及【。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六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 第十九《条 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二十条! 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住房?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将租赁补—贴直接拨付给出租人!实际支付房》租低于住《房租赁补贴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款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 》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住【房租:赁补贴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每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专款《拨付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有孤《老、残?疾、优抚《对象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 ,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给予?全免 ?   ?  原?承租:。公有住?。房办理租金》减免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超出住房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二【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 《   ?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     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督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布、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   ?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 有关家《庭认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