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解决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 ,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含柯城!区、衢江《区,建制镇下《同)且?实际居?住的下列城镇居民家!庭
》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审,计、税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
】
《 ,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可以!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并考虑承租【家庭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廉租住房需】求情况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来源》。部分:;
:
,。 (四)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中提取】部,分;:
(五】)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金扣【。除安:置费后的全部;
】
? (?六)社会《捐款: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的】住房;
《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住房
》 ?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
第十一条 — 市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给予优?先规划、立》项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 (四)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
(五)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证明;
!
《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 (三《)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
】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须交验原!件):;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 , (《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 (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未解决】住房或未进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 (五)其他材料】(如“?三无”孤老、优【抚对象、残疾人【等证件或原私房【是否拆?迁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第十五条 】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及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二!十条 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住房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将租赁补【贴直接拨付给出【租人实际支付房租低!于住房租赁》补贴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款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
《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住房租?赁补贴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每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专款!拨,付
: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有孤老?、残:。疾、优抚对象—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
第二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给—予全免
【 原承租公有住房!办理租金《减免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超出住房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二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
】 : 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督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布、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
第三?十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家庭?认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四》条 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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