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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长孙《建国: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解决?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含【柯城区、《衢江区建《。制镇下同《)且实际《居住的?下列城镇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    《市财政、《民政:、物:价,、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审《计,、税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 市区?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每户家庭—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人?均住房面《积计算不低于—12平方米 — ,    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可以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并考虑》承租家庭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   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廉租住房需【求情:况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纳入【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并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来源!部,。分; 《    (四)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中:提取部分;》    》 (五)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金扣除】安置费?后的:全部; 《   ?  (?六):。社会捐款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  (一)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或购置的—住房;   【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住房 【    《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具备基本居住的【设,施和条件《 第十《一条: :市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给予优先【规划、立项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 (四)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 (五)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证明;!   《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 ?     (三【)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四条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须交验原件》);   —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     》(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未,。解决住房或未进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五):其他材料(》如“三无”孤老【、优抚对象、残疾人!等,证,件,或原私房是否拆迁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   ?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及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材料齐备】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单】位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 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 【第二十条 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给补贴?获得补贴的》。家庭应当将其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住房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将租:赁补贴?直接拨付给出租【人,实际支付房租—低于住房租赁—补贴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款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住:房租赁?补,贴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每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专款拨付 第】二十一条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给予实物配—租批准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该家庭】可以自行租赁住【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租金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其经?济,、住:房特别困难或—。。者有孤老、残—疾、优抚对象—等特殊情况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按—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给予全《免    — 原承租《公,有住房办理租—金减免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超出【住房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第二十四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   —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二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住房—   《 ,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  :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获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    —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相应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的意见 》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 —  :  : 承租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房对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退房期限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决定】相应:提高退房期限内的】住房租金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监督】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布、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警告对?情节:恶劣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家庭认》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为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