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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
第4》1号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 二○○九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衢州市规划【局(测绘《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市、—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市、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七条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八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在覆?土,。之前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 ,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九条 !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日—内反馈意见》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 ,。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二,)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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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 , (:五):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 (六)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 , (七) 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 (八)》。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 (?九)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
测—。绘单位不得》借,用其它?。测绘单?位的资?质从事测绘活动【。或将本单位的测绘资!质借用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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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依法实施【招投标或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第二十一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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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 (一)《 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
》(二:)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三) 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四)—。 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25》%的;
《
? :(五)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
?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测】绘,单位在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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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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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第二十九条 】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未按规定委】。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
第三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6,0日内向当地—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开出版、《引进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省测绘【局或者?由其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引进、!登载或生产
【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地图出版社或】出版社委托的—地图: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引进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引进】单,位送:审;生?产的地图产品由生】产企:业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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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的应当申《请复审
》第三十?五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六: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 ?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
第:。三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绘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相应的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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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负责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四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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