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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 , 第41号  !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九】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衢州市规《划局(测绘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  : 市、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 第:二章 ?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第】五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   市《、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七【条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 ,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 第八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在覆土之前—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   ?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日内反馈意见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 第十二《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   ?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二)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  :(四:)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   (五)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   (六)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   (七) 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八)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   (九)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   ?测,绘单位?不得借用其》它测:。绘单位的资质从事】测绘活动《或将本单位》的测绘资质借用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依法:实施招投标或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 , (一) 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 (二)《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三) 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四)】 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2—5%的;《     —(五)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     测绘单】位在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 ,   ?。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五)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第五章 【。 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未按规定委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60日内向当—地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开出版、引进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省测绘局》或者由?其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引进、登载或—生产 ?  :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地图出版》社或出版社委托的地!图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引进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引进单位送审;生产!的地图产《品由生产企业送【审 第三》十四条 《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   ?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的应当》。申请复审《 第?三十五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六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 ,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 第三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绘,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 第三?十八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相应的《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负责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八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