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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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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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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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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孙建国
】 二:○○:九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衢州!市规划局《(测绘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市、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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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市,、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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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在覆土之》前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 ,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日内反馈意!见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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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
第:十三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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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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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二)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四)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五)!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 《(六)?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 (七) 》。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八)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 (九)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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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测绘单位不得借用其!它测绘单位的资质从!事测绘活动》或将本单位的测【绘资质借用》。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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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 ,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依法:实施:。招投标或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 (一—) 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 (《二)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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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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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25%【的;
(!五)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 :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测绘单位在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 ,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五)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未,按规定委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6《。0日内向《当地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开出版!、引进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省测《绘局或者由其—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引进、登载或生!产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地图出版《社或出版社委托【的地图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引】进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引进—单位送审;生产【的地图产品由—生产企业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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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 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的应当申》请复审
第三【十五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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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 ?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绘?。。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相?应,的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负责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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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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