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41号】。。
》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九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衢州市!规划局(测绘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二》章, ,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市、《。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六条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七条 ?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
《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在覆【土之前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 ,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
,。 , :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
第十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日!内反:馈意见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
第十二条 —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
,
第十六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二—),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
》(四)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 (五)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
? (六《)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 (七) 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八)?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
, (九)【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 《测绘单位不得借用】其它测绘《单位的资质》从事测绘活动—。或将本?单位的?测绘资质借用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 , ,。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依法实!施招:。投标或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二条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一:) 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三)】 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 (四) 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2,5%的;
— (五)【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
:。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 测绘单位】在,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 :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
(五)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 ,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未按规定委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一》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60日内】向当地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
第六章《 地图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开出版、引进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省测绘局或!者由:其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引进、登载!或生产?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地图出版社!或出版?社委托的地图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引进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引进【单位送审;生—产,的地图产品由生产】企,业送:。审,
,
第三十四条 【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 , 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的应当申】请复审
第三【。。十五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 测量标《志保护
《
第三十六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
《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绘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相:。应的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负责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
?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
第四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