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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 第41《号    【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九】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衢州市规】划局(测绘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市?。、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 第五条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市、】。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七条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在覆土之前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 ,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 第十一条 —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日—内反馈?意见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  :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二)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  :  (四)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  (五)》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六)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    (七) 】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八!)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九)!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测绘单位《。不得借?用其它?。测绘单位的》资质:从事测绘活动—或将本单位》的测绘资质借用【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  :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依法实施】招投标或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第二十一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 第二?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 (一)《 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    (二)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 ,(三) 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 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25%的; 【     (五【),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 ,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    测》绘单位在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  (五)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未—按规定委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6【0日内向当地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开出版、!引进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省测绘局或者由其!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引进、登》载或生产    !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地图出版社或出版】社委托的地图—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引进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引进单位送审—;生产的地图产【品由生产《企业送审 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    《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的应当申—请复审 第三十五!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六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绘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相应的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负责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