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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4】1号: ,   《。。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 ,。 二○○九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衢州市规划】局(测绘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 ,  市?、,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第,。五,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    市、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 第七条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八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在覆土?之前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   ?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日内反馈《意见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 【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二)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  (四)》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    (五)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  (六)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七!) 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八!)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    (》九)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测绘单?位不得借用》其它:测绘单位的资—质从事测绘活动或】将本单位的测—绘资质?借用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依法实施招投标或】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 第:二,十二条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    (》一) 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   (二)—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三) 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四)【 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25%【。的,;     (】五)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测绘!单位在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五)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第二十九条 !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未按规定委—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 第三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一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60日!内向当地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第六章 《 ,地图管理 》 第三十二条 【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 第三十三》条 公开出版、】引进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省测绘局—或者由其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引进、登载【或生产    】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地图出版社或出版】社委托的地》图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引进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引《进单位送审;生产的!地图产品由生—产,企业送?审 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    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的应《。当申请复审 【第三十五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 第三十六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  :。。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绘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 第三十九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相应《的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 负:责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