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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4【。1号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 ,二○○九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衢州市规《划局(测绘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 市、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二章 《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第五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市、?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 第七?条 :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八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在覆《土之:前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 ,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日内反馈意见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 第十二条 —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 第十三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章 【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二?。)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 ,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    (四)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 (五)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  (六)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  (?七): 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   (八)—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     (九)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测【绘单位?不,得借:用其它?测绘单位的资质【。从事:测绘活动或》将本单位《的测绘资质借—用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    《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 ,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依法?实施招投标或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 (一) 》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   (二)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 (三) 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四) 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25%的;   !  (五《)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 ,    测》绘单位在《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五)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第五章 【 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第二【十九:。条 :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未按【规定委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 第三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60日内向当—地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开出版、引!。。进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省测绘局或者由其】。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引进、登载【或生:产 :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地图出版社或出版社!委托的地图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引进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引进单位!。送审;生产的地图】产品由生产》企业送审 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   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的应当申请复【审 第三十五【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  :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六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绘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相:应,的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负责《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