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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41号
!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市长孙建国—
,
, 二:○○九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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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衢州市规划局(测绘!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 市、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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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市、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 ,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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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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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七条 ?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 ,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在覆土之前】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 :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九条 !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
:。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
《
第十六《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二)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四:)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 (五)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六)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 (七) 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 , (八)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
》(,九):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 测绘《单位不得借用其【它测绘单位的资质】从,事测绘活动或将本单!位的测绘资质借用】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依法实施招投标或!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二条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 (一) 【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三) 》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四) 》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25【%的;
《
? (五)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 测》绘单位在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五,)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
第:。二十:六条 ?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
第二十九条 【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未》。按规:定委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
《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60日内向当地【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 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开出版、引进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省测!绘局:或,者由:其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引进、—登载或生产
【 : ,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地图出版社或—。。。出版:社委:托,的地图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引进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引进》单位送审;生产【的,地图产品由生产企业!送审
?
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 : 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的应当申请】复审
第三—十五: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六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绘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相应的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负责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 ,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