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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41号!   》 ,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 二○○九》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衢州市规划局(测!绘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  市、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市、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六条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七条 《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在覆土之前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日内反!馈意见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 , ,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四)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 ,    (五)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     》(六)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  (七) 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   ?  (八)》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   ?  (九《)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     测绘单】位不:得借用其它测—绘单:位的资质从事测绘】活动或将《本单位的测绘资质】借用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依】。法实:施招投标或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二条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 ,    (一) 】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   (二)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三) 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四)—。 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25%】的;   —  (五)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 ,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  测绘单》位在: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   ?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     》(,五)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 :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 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未按?规定委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一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6《0日:内向:当地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开出:版、引进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省:测绘局或者由其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引进、登!载或生?产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地图出《版社或出版社—委托的?地,图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引进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引进单位送审【;生产的《地图:产,品由生产《企业送审 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的应当申请复审 】 第三十五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六!。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绘,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相应的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负责》。。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永久性测量》标志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