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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4!1号
【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 二○○九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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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衢州市【规划局(《测绘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市、: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市、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七条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
? ,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在覆》。。。土之前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 :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
第十二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
第十三条》 ,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二)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 :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 (四)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 (五)《。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
(六【)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 (七) 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 (八)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 (九《)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测,绘单位不得借用其】它测绘单位》的资质从事》测绘活动或将—本单:位的测?绘资:质借用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
,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依法实施招投标或!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二条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 :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 (一)》 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二:)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三) 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四) 】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25%【的;
》 ,。 (五)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
: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 测绘单位在!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
,。 : ,。 (五)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 :。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第二】十,九条 ?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未按规定委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 ?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60日《内向:当地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开:出,版、引?。进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省测绘局或者由其】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引进!、登载或生产
】 ?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地图【出版社或出》版社委?托的地图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引进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引进!单位送审;生产的】地图产品由生—产企业送《审
第三十四条 !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的应当申请—复,审
第三十五条 !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六条 !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绘》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相应的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负?责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八: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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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 附则
第四十】三条 ?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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