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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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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号
—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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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孙建《国
? 二○○《九,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衢州市规【划局(测绘》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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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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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 市《、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七条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
第八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在覆土—之前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 ?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日【内,反馈意见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
第十二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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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 :。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 (四)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五)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六)!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 (七) 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八】),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九):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 《测绘单位不得借【。用其它测绘单位的】资质从事测》绘活动或将本单位】的测绘?资,质借用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 :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依法实施招投—标或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 (一》) 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 (二?)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三《) 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 (四) 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25%的;
】 ? (五)《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 测绘单位在】。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 (五)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第五章 【 测绘成果
—
第二十六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
?。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未按规定》委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 :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60—日内向当地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开出版、】引进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省测绘局或者—由其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引进!。、登载或生产
【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地图出版社或出版社!委,。托的:地图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引进—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引进单—位送审;生》。产,的地图产《品由生产企业送审
!
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 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的应当申请】复审
?
第三十五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六【。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 ,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绘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
第三?十九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相应的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负责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四!条 ?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