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41号《
《 衢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九年一月九【日, ,。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衢州市规》划局:(测绘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市、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并,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测绘系统与基—础测绘?
第四条 本市!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建立《市本级或者市—、县:行政区域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县级市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各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已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有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的转《换参数
第五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
市—、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拨基》础测绘经费
】 建立》基础测绘设施所【需的:经费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三章】 其他测绘
】第,。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超前组织实施!其中的?基础地形图测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的地籍测绘—。所需的基础地形【图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
第七条 》。 向单位和个人核】发土地权属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权属界址图》向单位和个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附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房产平面—图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消费者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有?权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鉴!。定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必:须在覆土之前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包括以》下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含废弃地下管线)!;
?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拨地定桩!、定位放《线、变形《观测和工程竣工测量!。应当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建!设工程?竣,工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测绘》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绘资料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核,拨资金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7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并【可,供利用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应予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或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 :。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机!构,健全交换机》。制收集、提供、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 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专业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四章 【测绘资质与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测绘资质证书【注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 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前《应当先取得测绘资】质预先核准通知书
!。
第十六条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将所有材料录!。入浙江省测绘资质】网,上受理?办公系?统并将下列材料原】件交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校核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二)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提前退休、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辞职、停薪留职!等有关材料;
】。。。 (四)【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 (五)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清单购【置仪器设备的—票据(包括内业、外!业,。。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测绘仪器的计量!。检定证书;
—
, (六)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七) ?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八:)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 (九)》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
?
测绘【单位:不得:借用其它测绘单位的!。资质从事测绘活动或!将本单位《的测绘资《质借用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丙级、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作】业,证的受理、审核、发!放、注?册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从事测绘活动;有】权,对测绘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违法测绘行》为
第十》九,条 测绘项—目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测】绘项目单位和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测绘合同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
第二十条 —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在确定】测,绘单位时必须依法】实施招投标或—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在20—万元(?含)以?上的测绘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 基础测绘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设计书(】方案)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书(方案)》进行审查《;属于重要》测绘项?目的还?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技术设计书(—方案)采用的技术】。或设:备尚无国家规—定标:准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 测绘项目的—承包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项目的【主要:部分禁止下》列,分包行为
! (:一) ?测绘项目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 (二) 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三) 总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的《主要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 总承包单位【的分包?量大于该项目总【承,包量的25%的【;
— (五)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再,分包的?;
》。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 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测绘项目在】浙江省测绘》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实行《书,面备案;限额—以下的实行网上备】案
:
测—绘单位在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项目备案】表;
— (二)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测绘资【质副本复《印件;
》 (》三)测绘项目—委,托合同;
】 (四)测绘项目!人员的名《。册和:测绘作业证件—号,码;
】(五)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承揽【的测绘项目须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提供;《专业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测绘成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测绘:成果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方同意【受委托单位不得留存!、复制、编辑、【转让、出版》
,
第二?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组织实施【单位还应当按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未按规定《委托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
? 单位或个—人,。使用各种载体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加盖【测绘成果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
第三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可】用于基础《测绘的有关成果资】料;其中《无偿使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
第三十一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揽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60《日内向当地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竣工测绘项目还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数据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测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汇交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不得汇交经涂【改、删节的》残缺测绘成果的【目录或副本》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图内:容表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需发【布地图广《告的应当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关于:同意:地图载体发布—广告:。的证明办理
—
,第三:十三条 》公开出版、引—进地:图,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或者!生产、引进地图产品!的有关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者样品—报送省测《绘局或者由其委托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出版、展示、引进】、登载或生产
【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地图:出版社或出版社委】托的地图编制单【位送审;公开展示、!登载的地图由—展示、登载单位送审!;引进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由引进单【位,送审:;生产?的地图产品由生【。产企业?送审
第三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其》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地《图,审,核批准书的》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
?。
凡—原地图版面内容有变!动的或?有效期届满》需要再版《、重:印、登载或》展示的应当申请复审!
:第三十五《条, :。地图产品《生产前生《产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一)地图【或地图图《形审核批《文;:
? (二)地图产!品样图或样品;
】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六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具体》管理和维护国家【三、四等点及—本部门建立的基础】控制网点测量标志】
? 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由其建立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测绘作业!证件并接受测量【。标志管理单位或【保管员的查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止,或干扰测绘》人员依法使用测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及测量标》志安全及使》用,。效能的活动
—
第三十九》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普查和《维修
?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需要拆迁》或者使该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工持下列—材料向相应》的市或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负责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同意并按规!定支付迁建》费用后有《。关单:位或个人方可移动、!拆,。除或覆盖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测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在办】理审核批准》事项或者查处—违法行为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 有关测《绘单位?、测:绘项: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业务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项目》是指与测绘业—务相:对应:的各种项目以及包含!在各种建《设项目、资源调查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