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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延州政办》发〔:2005〕》55:号 :。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促进】全州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加强—我州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凡—在,我州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市《绿化工作各》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第四条 —各县(市)》应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绿地包括 【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绿地!。和小:游,园、广场的绿地街道!。行道树和通过城区段!的公路两侧》的,绿地及其设》施;   —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住《宅区内以及庭院【。的绿地; —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果园等; 【   《 (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目的【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 (五)市区—、市郊的风》景区的绿地;—   【 (六《)市区山林绿地【。、路边草坪》等 :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各县(市)!要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第:八条 城市绿—化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规划要根据城市!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自然条件【结合历史《文化、民族特色以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充!分发:挥绿化效《益构:成城市园林绿化体系! ? 第九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的各单位均应!加强绿化工作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单位须制—订本单位的绿化方】。案经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分期逐》步实施各单位及个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应按规定【制订庭院《绿,化方案 —。 第十条 各县【(市)应《。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 , (一)新建住】宅区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25%?居,。住小区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 (二)—城区的主干》道绿化用《地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   —(三)城市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  (四【。)新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等不得》低于35%; 【  :  》(,五)有大《气污染的新建项【目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并应【当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  《 (:六)经批准零—。星插建?的建筑物其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   【  :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小区等建!设规划时应按—此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所缺绿地面【积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标【准为400元/平方!米 : 第十三条 】各县(市)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筹,。。措资金保《证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需要 》    《 鼓励?多渠道?筹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资金鼓励—单位、个人投资【或者捐助《城市绿?化,建设认?建、认养公》共绿地或者栽植【花草树木《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按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实行绿化工》程招投标 —  : , :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化工程列》入工:作范畴明确其工作】。职责 【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 —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 :州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承—揽绿化工程时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城市—绿化工?程 《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留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占:。用,苗圃:用地如必《须对少量用地进行调!整则必须按原有数】量、质量《、条件补足》园,林绿化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需要做—。到有:计划、按比例地生产!和供应苗木保证苗】木的质量和规格【 :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须按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义,务植树费不得减免 !    —城,市区域内的各—系统、各单位—应当按“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绿化同】。时还应根据园林【。部门的统一》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应该担】负的市区公》共绿:化任务 》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绿化用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占:用绿地?费,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规定如】下   —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路、水利、铁【路、部?队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理由该部【门,和单位负责; 【    (—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和管理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  :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私?人庭院内的》绿化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临街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落实“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责任区内的行道!树、绿地、草坪及】绿化设施的保护修剪!和施:药由园林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每》年,应当按上一》年度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安—排,城市公共绿化的养护!经,。费专款专用 】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设》施完:好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草坪、绿》化,。设施的行为 【   ?。 (一)在城市】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  —  ?(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污【水、停?放车辆;《    》 (三)在》城,。市,绿地、道《路两侧绿《地设置摊《。点; ?    (四)】在公共绿地内放养禽!畜;    (!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栓,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悬挂《。各类宣传广告—;   》 (六)》攀折、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   (七)其它!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凡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和移植!的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批准砍伐!或移:植的权限 【 ,    — 1:0株:以下由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10株至】200?株由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0株以上—需报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大量《引,进种:。苗和动物时须经过】林业和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全州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系统应当分别!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 :第三十条 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吉?林,省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补偿费 】 ,。第三十一条 确无】人力完?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可委托园林部!。门代:为绿化?并交纳相《。应的绿?化费用对拒绝履行】或完不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    各!县(:市)应当对各—单位绿化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 ,  :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侵占园林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政府责令限期退】出对因特殊情—。况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时借用园林绿—地的:到期立?即退出否则按非法】。侵占绿地《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批评教育酌情赔【偿损失 》   ? , (一)—刻划树?皮; ?    【(二:)擅自折花折—枝摘果乱采树籽花叶!; 》  :  : (三)穿行】绿篱践踏草坪—、花坛、《摇树、爬树; 【  : (四》)借用树木搭晒衣】物; ?    【。 (五)—擅自在园林绿地涂写!字迹;  【  (六)】其,他轻微损坏》树木花草、绿—地和园林设》施,的 —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罚款 — ?   》 (一)在绿—地内借树《。搭棚围?圈树木或《。其他损害绿化行【为的    !  《 (二?)因行?车、作业等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伤树木的 【   — (》三)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赔偿》损失追?回非法?所得并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损坏古树》。名木和稀《有花卉的; — 《   —(二)对《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等造成严重—损失的; —   ? (三》)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本办?法而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 】 ,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如不?服城市园林部门【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接【到行:政处罚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违反本办法】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州内各乡镇】、工:矿企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