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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延州政办发〔—2005《〕,55号 【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州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加强我【州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凡在】我州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市绿化工作各】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县(市)应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的规划、建设、管!理 《   城市绿地包!括  【  :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绿》地和小?游,。园、广场的》绿地街道行道树和通!过城区段的公—路两侧的绿地及【其,设施;    】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住宅区内以及!庭院:的绿地; —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果园等; !   (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目的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    【 (五)市》区、市郊《的风景?区的绿地; 【    — (六)市区山【林绿地、路边草坪】等 ? , :第二章 规 划 】 第七?条 各县(市—),要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城市绿化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规划要《根据:。城市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自然—条件:结合历史文化、【民族特色以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充!分发挥绿化效益构】成城市园林绿—化体系 《 第《九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的各单位均应!加,。强绿化工作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单位须制订【本单:位,的绿化方案》经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分,期,逐步实施各单位【。及个:。。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应按《规定制订庭院绿化方!案 第十条】。 ,。。各县(市)应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 《设 ?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 (一)新建住宅!。区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25?%居住小区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 (二)【城区的主《干道绿化用》地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 (三)城【市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四)新】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等不得—低于3?5%; 《  :  (—五)有大气污—染的新建项目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并》应当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   (【六)经批准零星插建!的建筑物其》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     !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小区:等建:设规划时应按—此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所!缺绿地面积》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标准为4《0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各县(市)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筹措资金!保证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需要 !。    鼓励【多渠道?筹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资金鼓励单位—、个人?。投资或者捐助城【市绿化?建设认建《、,认养公共绿地或者】栽,植花草树木》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城市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制度 !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按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实行:绿,化工程招《投标 《    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化工程列入工!作,范畴明确其工作【职,。责 —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  州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承揽!绿化工程《时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城市绿化工程 】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留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占《。。用苗圃用地如—必须对少量用地【进行:调整则?必须按原有数量【、质量、《条件补?足园林绿《化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需要做到有计划!。、,按比例地生产和供】应,苗,木保证苗木的质【量和规?格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须按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义务植树费】不得减免   ! 城市区域内【的各系统、各—单位应当按》。“,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绿化同时还【应根据园林》。部门的统一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应该担负的》市区公共《绿化任务 【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绿化用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占用绿地费【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规定?如下 》   ?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公路、水利、铁!路、部队《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理由该部门】和单位负《。责;:   《 (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和管】理由该单位》负,责;  《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   (》六)私?人庭院内的绿化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 ?第二十三条 —临街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落》实“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责任区内的】行道树、绿》。地、草坪及绿化【设施的?保护修剪《和施:药由园林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每年应当按》上一年度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安《排城市公共》绿化的?养护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设:施完好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草!。坪、绿化《设施的?行,为    【 (一)在》城市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   】 :(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污】水、停放车辆;【    》 (三)在城市【绿地:、道路两侧绿地【设置摊点; —    (—四)在公《共绿地内放养禽畜;!    (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栓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悬,挂,各类宣传广告; 】    (六【)攀:折、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七)?其它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凡?。。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和:移植:的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 批准《砍伐或移植的—权限 ?    】 :10株以下由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0!株,至200株由—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200株以!上需报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大—量引进种《苗和动物时须经过林!业和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全州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系统?应当分别《。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吉林省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 确无《人力完?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可委托园!林部门代为绿化并交!纳相应的《绿化:费用对拒《绝履行或完不—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  【 , , 各县?(市)应当对各单】位,绿,化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   ! ,。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侵占园》林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政府责令限!期退出对《因特殊?情况: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时借用】。园林绿地《的到期立即退出【否则:按非法侵占绿地【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批评:教,育酌情赔偿损失【    】 (一)《刻划树皮; 【   (二】)擅自折花》折枝:摘果乱采树籽花叶;!。   【 , , (三《)穿:行,绿,篱践踏草坪、花【。坛、摇树、爬—树;   — (?四)借用树木—搭晒衣物;》 》   《 (五)擅自在】园,林绿地涂写字—迹;    】 (六)—其他轻微损坏树【木花草、绿地和园】林设施的 !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罚款 !    【 (一?)在:绿地内借树》搭棚围圈树木或【其他损害绿》化行:为的   》 ,  ?  (二【)因行车、》作业等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伤树木的 ! ?。   ? (三)—。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赔偿?损失追回非法所【。得并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损坏古?树名:木和稀有《花卉的?;, ? ,   ? (二—)对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等:造成严重损》失的;    】 : (三?。)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本】。办法而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如不【服城市园林部门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接到行政处—罚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违】反本办法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州内各乡镇》、工矿?企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