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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延州政办发〔2】005〕《。5,。5号 —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州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加强我州!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凡在我州】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市绿化工》作,各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县(市)【应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第五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的!规划、建设、管理】 ,  ? , 城?市,绿地包括 !   ?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绿地和小游园】、,广场的绿《地街道行道树和通】过城区?段的公路两侧的【。绿地及其设》施; ?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住宅区《内以及庭院》的绿地; 》    【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果》园等; —   (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目,的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    (五!)市:区、市郊的风景【区的绿地;》 , ,    (】六)市区山林绿地、!路边草坪等 — , : 第:二章 规 划 【 第七?条 各县(市)要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城市绿化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规划要根据】城市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自然】条件结合《历史文?化、:民族特色《以,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充分发挥【绿化效益构成城市】。。园林绿?化体:。系 ? 第九《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的各单位—均应加强绿》化工作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单位须【制订本单《。位的绿?化方案经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分期逐步实—施各单位及》个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应按规定》制订庭院《绿,化,方案 第【十条 各县(市)】应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 (一)【新建住宅区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25%居住】小区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 (二)【城区的主干道绿化用!地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    (】三)城市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 ,  ? (四)》。新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等》不得低于35%;】    》 (五)有大气!污染的新建项目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并应当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  ? (六)》。经批:准,零星插建的建—筑物其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 】  :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小【区等建设规划时应】按此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所缺绿地】面积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标准为40》0元/平《方米 ? , 第十三条 【各县(市)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筹措资金保证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需要 ?   《 鼓励多渠—道筹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资金鼓励》单位、个人》投资或者《捐助城?市绿化建《设认建、认养—公共绿地或者栽植】花草树木 》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城市: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按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实行绿化—工程招投标》   》 :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化工《程列入?工作范畴明》确,其工作职责》    】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 【 , :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  州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承揽—。绿化工程时》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城市绿》化工程?    —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留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占用苗圃用地如必须!。对少量用地进—行调整则必须—按原有数量、质量】、条:件补足园林》绿化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需!要做到有计划—、按比例地生产【和供应?。苗木保?。证苗木的质量—和规格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须按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义,。务植树?费不得?减,免 《   城市区【域内的各系统、各单!位应当按“》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绿化《同时还应根》据园林部门的统一】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应该【担负:的市区公共》绿化:任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绿化用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占用】绿地费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规定如!下 :   《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公路】、,水利:、铁路、《部队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理由该部》门和单位负责;【  ?  : (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和管?理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 :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   (六—)私人庭《院内的?绿化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 : 第二十《三,条 临街《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落实?“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责任区内的行道树、!。绿地、草坪及绿化】设施的?保护:。修,。剪和施药《由园林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每年应当按上一】年度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安排城市公共—绿化:的养护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设,施完好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草坪、《绿化设施的行—为    【 (一)在城市【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    !(,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污水、】停放:车辆;?    (【。三,。。)在城市绿地、道路!两侧绿地《设置摊点;   !。 (四)在公共】绿地内?放养禽畜;   ! (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栓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悬挂【。各类宣传广告; ! ,  ?(六)攀《折,、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    》(七)其它》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凡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和》移植的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 批准砍伐或移植】的权限? , ?    —。 10?株以下由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10【株至200株由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200株以上需】。报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大量【引进种?苗和动?物时须?经过:林业和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全州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系统应当分别【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吉林省】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补偿》。费 ? 第三十一—条 确?。无人力完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可委托园林!部门代?。为绿:化并交纳相应—的绿化费用对拒绝】履行或?。完不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   【 各县《(市)应当对各单位!绿化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   》 , , ,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侵占园林!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政府责令限】期退出对因特—殊情况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时借用园【林绿地的到》期立即退出》否则按非法侵—占绿地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批评教育酌!情赔偿损失 —。    — (一)刻划树皮!; :    《 , (二《),擅自折花折枝摘果乱!采树籽花叶; 【 ,    !(三)穿行绿—篱践踏草坪、花【。坛、摇树《、,爬树;   !(四)借用》树木搭晒衣物—; 《  ?  : (五)擅自】在园:林绿地涂写字迹【; 《   》 (六)《其他轻微损》坏树木花《草,、,绿地和园林设施的 !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罚!款    ! (?一)在绿地》。内借树搭棚围圈树】木或其他损害绿化行!为的    !  (二【)因行车、作业【等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伤树—木的 《 ,。    — (三)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赔【偿损失追回非法【所得并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损—坏古树名《木和:稀有花卉《的; —    【(二)对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等》造成严重损失的【;    — (三)—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 ,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本办法而】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 】。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如》不服:城,市园林部门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接到行】政处罚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违反本!办法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州—内各乡镇、工矿企】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