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延州政!办发〔20》。0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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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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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州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加强我州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凡在我州【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市绿化工作各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第四条《 各县(市》)应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第五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的规划、建设、】管理
》
城市绿地】包括 《
》。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绿地和小游园、广场!的绿地街《道行:道树和?通过城区《段的公路两侧的【绿地及其设施—;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住宅区—内以及庭院的绿地;!
】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果》。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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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目的》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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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区、市!郊的:风景:区的绿地; 】
(【六)市?区,山林:绿地、路边草坪【等
—第二章 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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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县(市)要】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城市绿化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规划要根《据城市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自然条件》结合历史文化、民】族特:色以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充分发?挥,绿,化效益构《成城市园林绿化【体,系
第九【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的:各单位均应加强【绿化工?作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单位须制订本】单位的绿化方案经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分期逐步》实施:各单位及个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应按规定!制订庭院《绿化:方案: ,
第十条 【各县(市)应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 设 《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 , (一)新》建住宅区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25%—居住小?区,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二)城区!。的主干道绿化用地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 (三)城市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四)新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等不得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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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有:大气污染的新建【项目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并应当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
—(六)经批准零星】插建的建筑》物其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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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小区等建!设规:划时:应按:。此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所缺绿地面积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标【准为4?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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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县(市)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筹—。措资金保《证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需要 》
鼓励多!。。渠道筹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资金鼓】励单位、个》人投资或者捐助【。。城市绿化建设—认,建、认养公共绿地或!者栽植花草树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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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城】市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
: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按:。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实行绿化工》程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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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化?工程列入工作范畴明!确其:工作:职责
!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
—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
州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承揽绿化工程时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城市绿化工!程
《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留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占用苗圃用地如】必须:对少量用地进行【调整则必须按原【。有数量、质量、条】件补足园林绿化【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需:要做到有计划、按】比例地生产和供【应苗木保《证苗木的质量和【规格: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须按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义【务植树?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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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内?的各系统、各单位】应当按“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绿:化同时还应根据园】林部门的统一—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应该】担负的市区公—共绿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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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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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绿—化,用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占用绿地费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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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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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水利、铁路、部队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理由该部》门和单位负》。。责;
》
(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和《管理:由该:单位:。负责; 》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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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私人:庭院内的绿化—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临—街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落实“!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责任区内的行道树】、绿地?、草坪及绿化设施的!保护修剪和施药由】园林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每年?应当按上《一年度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安排:城市公共《绿,化,的养护经费专款【专用
》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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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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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草《坪、绿化设施的行为!
《
(一)—在城市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
(!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污水、停放—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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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城?市绿地、《道路两侧绿》地设置摊点;
【
》(四)在公共绿地】。内放养禽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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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栓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悬挂—各类宣传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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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攀】折、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
(七)其它】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凡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和移植》的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 批准砍伐—或移植的权限
! 《
10株以】下,由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10株至200【株由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200】株以:上需报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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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大量【引进种苗《和动物时须经过【林业和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全州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系统应当》分别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 第三十《条 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吉林省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补偿费 》
: 第三十一条 确】无人力完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可委托园!林部门代《为绿化并交纳相【应的绿?。化费用对《拒绝履行《或完:不,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
》
,。。。 ,。
各县(市)应!当对各单位绿化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 , , :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侵占《园林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政府责》令限期退《出对因特殊情—况,。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时借用园【。林,绿地的到期立即【退出否则按非法侵】占绿地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批评教育酌情—赔偿损?失
【。。
(一)—刻划树皮《;
!(二)擅自折花折】枝摘果乱采树籽【花,叶,; :
—
(三)穿】行绿篱践踏草坪、花!坛、摇树《、爬树; —
? (四)借用树【木搭晒衣物;
】
!(五)擅自》。在园林?绿,地涂写字迹;
!
《 (六)其—。他轻微损坏树—木花草、绿地—和,园林设施的
!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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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绿地内借《树搭棚围圈树木或其!他损害绿化行为的】 , ,
!。 (二)《因行车、作业—等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伤树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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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赔偿损失追回非法!所得:并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损坏古《树名木和稀有—花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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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等造【成严重损失的;
】
》 (三)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本?办法而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 【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如不服】城市园林部门—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接到行》政处罚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违反本办法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州—内各乡镇、工—矿企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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