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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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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州政办发〔2!00:5,〕5:5号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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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州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加强我【州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凡在我州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市!绿化工作各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第四条 【。各县(市)应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第五?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绿地?包,括 ?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绿地和!小,游园、广《场的绿地街道行道树!和通过?。城,区段的公路》。两侧的绿地及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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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住宅区】内以及庭院的—绿地;?
】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果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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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目的《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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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区、《市,郊的风?景区的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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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区山林绿地、【路边草坪等》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各县(市)!要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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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第八条 城市绿【。化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规?划要:根据城市《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自然条件结合历史】文化、民族特—色,以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充:分发挥绿化效益构成!城市:园,林绿化体系》
第》九,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的各单《位均应?加强绿化工作—。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单位须制订本单位】的绿化方《。案经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分期逐步实施—各单位及个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应按规定!制订庭院绿》化方案
第十!条 各?县(市)应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
《(一)新建》住宅区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25%居住小区】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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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区的主《干道绿化用地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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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 (四)》新,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等不得低于35】%;
】 , (五?)有大气污染—的新建项目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并应当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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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经批准零星插建】的建筑?。物其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
》 ,。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小区等建《设,规划时应按此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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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所缺绿地—面积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标,准为40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各县(】市)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筹措:资金保证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需—要
鼓!励多渠道《筹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资金鼓励《单位、个人投资或者!捐助城市绿化建设】认建、认养公共绿】地或者栽植花草【。树木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城《市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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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制度
》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按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实行绿【化工程招投标
】
》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化工?程列入工作范畴明确!其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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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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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承揽【绿化工程《时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城市绿化工程
!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留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占用苗圃用地【如必须对《少量用地《进行:调整则必须》按原有数量》、质量、条件补【足园林?。绿化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需要【做到有计划、按比】例地生产和供应苗木!保证:苗木的质量和规格 !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须按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义务植树费—不得减免
【
?
城市?区域内?。的各系统、各单位应!当按“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绿化:。同时还应根据园林】部,。门,的统一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应该担负的市区【公共绿化任务 !
第四章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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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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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绿化用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占?用绿地费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规定如下
】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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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水利、铁】路、部队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理由该部门和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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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和管】理由该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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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住区?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
(六)私人庭【院内的绿化》。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
第《二十三?条 临街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落实?“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责任区【内的行道树、绿地】、草坪及绿化设施】的保:护修剪和施药由【园林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每年【应,当按上一年度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安排城市公》共绿化?的养护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设施完好】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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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草坪、—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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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城!市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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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污水、停放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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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城市绿地、道路两!侧绿地?设置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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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公:共绿地?内放养禽畜;
】
(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栓】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悬挂各类!宣传广告;
】
(六)攀折、!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
(七)其它—。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
, 第二十七》条 凡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和!。移植的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批准砍伐或移植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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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株以下由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0株!至,200株《由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0株以上需报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大量引进》种苗和动物》时须经过林》业和: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全州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系,统应当分《别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
第三十—条 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吉林省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补《偿,费 :。
第三十一【。条 确无人力完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可委:托园林部门代—为,绿化并交《纳相应的绿化费用】对拒绝履《行或完不《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
】。各县(市)应—当对各?单位绿化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
】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侵占园林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政府责令限期退】出,对,因,特,殊情况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时?借用园林绿地的到期!立即退出否则按非】法侵占绿地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批评—教育:酌情赔偿损失
】
(一!),刻划树皮;
【
(【二,)擅自?折花折枝摘果乱【采树籽花叶;
】
:
【(三)穿《行绿篱践踏草坪、花!坛、摇树、爬树【。;
【(四)借用树木【。。。搭晒衣物; —
? ,
《 :(五)擅自》在园林绿地涂写【字迹;
!
(《六)其他《轻,微损坏树木花草、绿!地和园林《设施的 —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罚款!。
【
(一》)在绿地内借树搭】。棚围圈树木或其【他损害绿化》行为的 》
》
(二【)因行车、作—业等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伤树:木的 ?。
】 (三)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赔偿损失追—。回非:法所:得并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损,坏古树名木和稀有花!。卉的;
!
《 (二)《对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等造成【严重损失《的,;
《 ,
: (三)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本办法而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如不服城【市园林部门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接到【。。行政处罚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违—反本办法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州内各乡《镇、工矿企》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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