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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 延州政办发〔】2005〕55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州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加强我州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凡?在我州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市绿?化工作各《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第四《条 各县(市)应】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的《规划、建设》、管:理  》 , 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绿地和小游—园、广场的》绿地街道《行道树?和,通过城区《段的公路两侧—的绿地及其设—施;  》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住宅区内以及—庭,院的绿地《; —。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果园等;! ,    (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目的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   《(五)市区、市郊】的风景区的绿地; ! ?    (六)】市区山林绿地—、路边草坪等 【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各县(市)要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第八条 城市绿!化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规划要》根据城市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自然条!件结合历史文化、】民族特色以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充?分发:挥绿化效益构成城】市园林绿《化体:系 ? 第?九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的各单位均应—加强:绿化:工作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单位须制】。订本单位的》绿化方?案经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分期?逐步实施各单位及】。个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应按规】定制订庭院绿化方】案 第—十条 各县(市)】应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 设 《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  》(一)新《建住宅区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25】%居住?小区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 ? (二)城区—的,主干道绿化用地【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 , (三)—城市: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 (四—)新: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等不得低于【35%; 》 ,   (五】)有:大气污染的新建项目!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并应当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   —(六)经批准零星插!建的建筑《物,其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 ?   《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小区【等建设规划时应按此!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所缺绿地面!。积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标准为?40:0元/?平方米 — ,。第,十三条 各县(【市)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筹措资金保—证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需要 》 :   鼓励—多渠道筹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资金鼓励单》位、个人《投资或者《捐助:城市绿化建设认建】、认养?公共绿?地或者栽植花草【树木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城市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制度 》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按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实行绿化】工程招投《标 :    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化工程列入工!。作,范畴明确其》工作职责 【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 】 : ,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   《 州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承揽绿》化工程时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城:市,绿,化工程? :。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留—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占用苗?圃用地如必须对【少量用地进》行调整则必须—按原有数量、—质量、条件补—足园林绿《化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需要】做到有计《划、按比《。例地:生产和供应苗—木,保,证苗木的质量和规】。格, ?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须!。按,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义务植树费不!得减免?。    城市!区域内的各系统、】各单位应当按—“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绿化同时还【应,根据:园,林部门的统一—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应该担—负的市?区,公共绿化任》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绿化用—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占用绿地费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规定如—。下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二)公路、【水利、铁《路、:部队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理由】该部:门和单位负责; !   (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和管理《由该单位负责—; :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  : (六)私》人庭院内的绿化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 第二十三条【 临街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落实:“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责?任区内的《行道树?、绿地、草坪及绿】化设施的保护—修剪和施《药由:。园林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每年应】当按上?一年度?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安排【。城市公共绿化—的养护经费》专款专用 —。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设施完好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草坪、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    (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污水!、停放?。车辆;    】 (三)在城—市绿地、道路两侧】绿地设置《摊点;?    》 (四)在公—共绿地内放养禽畜】;    (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栓!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悬挂各类宣传广】告;    【 (六)攀折—、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    (七)】其,它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凡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和移植的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批准砍伐!或移植的权限 】    】 1:0株以下由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0株至2!00株由《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200株以上!需报:。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大量?引进种?苗和动物时须经过林!业和: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第五—章 奖 惩 — 第二十九》条 :。对在全?州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系统应当】分别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吉林省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补【偿费 ? : 第:三十一条 确无人】。。力完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可:委托园林部门代为】绿化:并交纳相应的绿化】费用对拒绝履行或完!。不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    【 各县(市)—应当对各单位绿化】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   《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侵占园—林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政》府责令限期》退出对因特殊—情况: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时借用园【林绿地的到期—立即退出否则—按非法侵占绿地【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批评教育【酌情:赔偿损失 【   (一)!。刻,划树皮;  【  (二【。)擅自折花》折枝摘果乱采树【籽花叶; 】   ? (三—)穿行绿篱》践踏草坪、》花,坛、摇树、爬—树;   — (?四):借用树木《搭晒衣物《; —   《 :。(五)擅自在园林绿!地,。。涂写字迹;》    【 (六)其他轻】微损坏树木花草【、绿:地和园林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罚款 ? :   ? : (一)在绿【。地内借树搭》棚围圈树木或其他】。损害绿化行为的【   —。   《 :。(二)因行》车、作业等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伤树【木的 《。  《  : ?。(三)?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赔偿损失—追回非法所得并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损坏古树名木—和,稀有花卉的; 】    【 (二)对—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等造?。成严重损失的; !   (三】。)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本办法而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如?不服城市园林部门】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接到行政处罚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违反《本办:法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州内【各乡镇、工》。矿企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