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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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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州?政办发〔2》00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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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州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加强》我州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凡?在我州?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市绿化工作各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县(市)应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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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的规划、【。建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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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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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绿地【和小游园、广场【的绿地街道行—道树和通过城区段的!公路两侧的绿地【及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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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住宅区内以》及庭院?的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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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果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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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目的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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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区、市郊的风景区!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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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区】山,林绿地、路边草坪】等 :。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各县(市《)要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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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第八条《 ,城市绿?化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规?划要根据《。城市: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自?然条件结合历史【文化:、民族?特,色以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充,分发挥绿《化,效益构成城市园林】绿化体系 》
: 第九?。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的【。各单位均《应加:。强,。。绿,化工作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单位须制订本!单位的?绿化方案《经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分期:逐步实施《。各单:位及个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应按规定制订庭院!绿化方案
】第十:条 各县(市)应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 设 【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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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住宅《区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25%居住!小区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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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区的主干道绿化用地!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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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四)新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等不得—低于35%》;
《
(五【)有大气污染的【新建项?目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并应当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
(六)经!批准:。零,。星插建的建筑物【其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 —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小区等建设—规划时应按此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所缺?绿地:面积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标准《为4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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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县(市)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筹措资《金保证?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需要 【
鼓【励多渠道筹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资金】鼓励单位、个人投资!或者捐助城市绿化建!设认建、认养公【共绿地?或者栽植花草树木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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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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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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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制度
【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按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实行绿化工程—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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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化工程列《入工作范畴明确其工!作职责 《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
—州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承揽绿化工!程时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城市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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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留《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占》用苗圃用地如必须】对少量用地》进行调整《则必须按原》有数量、质》量、条件补足园林绿!化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需要做到有!计划、按比》例地生产和供应苗木!保证苗木《的,质,量和规?格
《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须按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义务植树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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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内的各系统、各单】位应当按“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绿化同时还应【根据园林部门的统】一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应该担负的市】。区公共?绿化任务 【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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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绿化用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占用绿地》费,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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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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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水利、】铁路、部队》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理由】该部门和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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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和【管理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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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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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私人【庭院内的绿化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临街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落实:“,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责任区内《的行道树、绿地、】草坪及绿化》设施的保护修—剪和施?药由园林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每年应当按!上一年度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安》排城市公共绿化的】养护经?费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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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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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草坪、】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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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城市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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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污水、】停放车辆;
【
(三)【。在,城市绿?地、:道路两?。侧绿地设置摊点;
!
(四)】在公共绿地内放【养禽畜;
!
(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栓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悬挂各类宣传—广告;
—
(六)攀折、!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
(七?。)其它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凡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和移【植的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批【准砍伐或移植的权限!
【
10—株以下由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10株至2—00株由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200《株以上需《报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大量引【进种苗?和动物时《须经过林业》和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第【五章 奖 惩
【。。
,第,二十九条 对在全州!。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系统应当分别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吉林省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补偿费 —
?。第三十?一条 ?确无人力完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可委:托园:林部:门代为绿《化并交纳《相应的绿《化费:用对:。拒绝履行或完不【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 —
?
?各县(市)应—当,对各单位绿化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侵!占园林?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政府责!令限期?。。退出对因特殊情【况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时借用园林—绿地的到《期立即?退出否则按非法【侵占绿地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批评?。教育酌情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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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刻划树】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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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折,花折枝摘《果乱采树籽花—。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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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穿行绿!。篱践踏?草坪、花坛、摇【树、爬树;
】
(四)借【用,树木搭晒衣物; 】。。
】 (?五)擅自在》园林绿?地,涂写字迹;
【
:
(六)其!他轻微?损坏树木花草—、绿地和园林—设施的
】。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罚款
— ,
【(一)在绿》地内:借树:搭,棚围圈树木》或其他损害绿化【行为的?
?
!(二)因行车、作】业,等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伤树木的 【
?。
(三!)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赔偿损—失追回非法所—得并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损坏古树名—木和稀有花卉的【;,
《 , ,
(—二)对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等造成严重损失的;!
?。
(三【)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本办》法,而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如不服城【市园林部门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接到行政处》罚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违!反本办法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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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州内各》乡,镇,。、工矿企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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