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延,州政办发《〔2005》〕55号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州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加强我》。州,。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凡在】我州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市绿化工作各—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县(市)应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第五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绿地:。包括 》 :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绿地和小游园、【广场的绿地街道行】道树和通过》城区段的公路两【侧,的,绿地及其设施; !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住宅区内以及庭!院的绿地;》 ?。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果》园等:;  》  (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目《的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 《。   (》五)市区、市郊的】。风景区的绿地—; : :    (【六)市区山林—绿地:、路边草坪》等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各县—(市)要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 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城市绿化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规划要?根据城?市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自!然条件结《合历史?文,化、民族特色以【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充分发挥—绿化效益构成城市园!林绿化体系 【 第九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的各单位均应】加强绿化《工作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单位须制】订本单位《的绿化方案经—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分期逐《步实施?各单位及个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应按规定【制订庭院绿化方案 ! 第十条 各县!(市)应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 第三章 建 设 ! ,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  《。 (一)新建—。住宅区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2》5%居住小区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二)城区的主干道!绿,化用地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   》 (三)城》市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四)新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等》不得低于3》5%; 《。    》。 (五《)有大气污染的【新,建项目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并应当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 : (六)经》批准零星《插建的建筑物其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    】  :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小区等建设规—划时:应按此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所《缺,绿地面?。积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标准为40—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各县(市)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筹《。措资金保证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需要 《  :  鼓励多渠【。道筹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资金鼓励单—位、:个人投资《或者捐助城市绿化】建设认建《、认养公共》绿地或者栽植花【草树木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城市》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制度 】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按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实行绿化工程!招,投标 ?    》 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化工【程列入工作范畴明确!其工:作职责  !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 —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 , ,州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承:揽绿化工程》时,。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城!市绿化工程 — ,    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留》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占用苗圃用【地如必须对少—量用地进行调整【。则必须按原有数量】、质量、条件补【足园林绿化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需要【做到有计划、按【比,例地生产和供应苗】木保证苗木的—质量和规《格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须按?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义务】。植树费?不得减免 【   城市—区,域内的各系》统、各?单位应当按“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绿化同【时还应根据园林【部门的统一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应该担《负,。的,市区:公共绿?化任务 《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绿【化,用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占用绿地费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规定如下 【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公《路,、水利?、铁路、《部队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理由该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和管理由该单】位负责?;   《。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    》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 (六)私人【庭院内的《绿化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 第二十三条【 临街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落实“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责任区内的】行道树、绿地、草】坪及绿化设施的【保护修剪和施—药由园林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每—年应当按上》一年度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安排城市《公共:绿化的养护经费【专款专用 》。。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设施》完,好,    !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 ,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草坪?、绿化设施》的行为 《。 ,   ? , (:一)在?城市: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 —   (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污《水、停放车辆; 】    (三)在!城市绿地、》道,路,两侧绿地设置—摊点;? :   (四—)在公共绿》地内放养《禽,畜;    (!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栓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悬!挂各:。类宣传广《。告;    【 (六)攀折、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 (七)其它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凡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和移植的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 批准砍伐或【移植:的权限 》    】。 10株以下由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10株至》200株由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200株!以上需报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大量引进种苗和动物!时须经过林业和【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第,五章 奖 惩 【 第二十九条 对在!全州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系统应?当,分,别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 第三十条— 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吉林省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补,偿费 》 第三?十一条 确无人力】完,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可委托园林部门】代为绿化《并交:纳,相应的绿化》费用对拒绝》履行或完不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 —   ?。 各县(市)应当】对各单?位绿化?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  : ,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侵《占园林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政府责令限期退出!对因特殊情况—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时借!用园林绿地的到【期立即退出否则【按,非法侵占《绿地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批评教育酌—情赔偿损失》    】 (一)刻划树皮;!    】(二:)擅自折花》。折枝摘果乱采树籽花!叶; 《    】 (三)穿行绿篱践!。。踏草坪、花坛、摇】树、爬树《;   《 ?(四)?借用树木搭晒衣物;! 》   ?。。 (《五):。擅,自在园林绿地涂写字!迹; 《   ? (六)【其他轻微损坏树【木花草、绿地和【园林设施的 】。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罚款 —    【(一:)在绿地内借树搭棚!围圈树木或》其他损害绿化行【为的  《   — (二)因】行车:、作业等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伤树木》的 》  :  ? , (三)《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赔偿【。损失追回非法所得并!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古树名木和!稀有花卉的; 】    — ?。(二)对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等造成严重》损失的;   】。 (三)【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本办法而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如不《。。服城市园林部门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接到行政处—罚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违反本办!法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州内《。各乡镇、工矿企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