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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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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州政办发〔20!0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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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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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州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加强我州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凡在我【州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市】绿,化,工作各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第四条 【各县(?市)应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第五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绿地: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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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绿地和小游【园、广场的绿—地街道行《道,树,和通过城区段的【公,路两侧的《。绿地及其《设施;
】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住宅区内以及】。庭,院的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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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果!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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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目的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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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区、市郊的—风,景区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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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区】山林:。绿,地、路边草坪等【 , :
第二《章 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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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县(】市)要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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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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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化《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规划要【根据:城市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自然条【件结合历史文化【、民族特色》以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充?分发挥绿化效益构】。成,城市园林绿化体系 !
第九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的各单位均应加强绿!化工作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单位须制订本【单位的绿化方—案经:。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分期逐步】实施各单位及个【。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应按规定制!订庭院绿化》方案
—第,十条 各县(市)应!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
》(一)新《建住宅区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2】5%居住小区—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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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区的主】干道绿化用地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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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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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等:不得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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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大气污!。。染的新建项目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并应当【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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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批准》零星插建的》建,筑,物其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 《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小?。区等建设规划时应】按此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 【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所【缺绿:地面积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标准《。为40?0元/平方米
! 第十三《条 各县(市—。)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筹措资《金保证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需要】
鼓】励多渠道筹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资金!鼓,励,单,。位、个人《投资或者捐助—城市绿化建》设认建、认养公共】绿地或者栽植花草】树,木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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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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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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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按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实行绿—化工程?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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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化工《。程列入工作范畴明】确其工作职》责
!。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 《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
《州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承揽绿化工程!时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城市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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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留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占用苗】圃用地如《必须对少量用—地进行调整则—必须按原有数量、】。质量、条件补足【园林绿化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需!要做到有计划、按】比例地生产和供应】苗木保证苗木的质】量和:。规格 ?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须按【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义务植树《费,。。不得减免
】
城《市区:域内的各系统、各单!位应:当按“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绿化同时还应根!据,园林部?门的:统一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应该?担负的?市区公共绿化任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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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绿化用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占用绿地费!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规定》如下:。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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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水利【、铁路、《部,。队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理由该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和管理?。由该单位《负责:;
《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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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私人庭】院内的绿化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
第二》十,三条 临街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落实“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责【任区:内的:行道树、绿地、草坪!及,绿化设?施的:保护修剪和施药【由,园林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每年应当按上一年】度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安【排城市公共绿化的】养,护经费专款专用 】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设施完好!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草坪?、绿化设施的行为 !
(一)!在城市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
!(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污水、?停放车辆《;
【(三)在城市绿【地、道路两侧绿地】。设置:摊点:;,
—(四)在公共绿【地内:放养禽畜;》
《
(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栓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悬挂?。各类宣传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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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攀折、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
(七—)其它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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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凡!。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和移植—的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批—准砍伐或移植的权限!
】
:。 10株以下—由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 10株至2—00株由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200《株以上需报》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大】量引进种《苗和动物时须经过林!业,和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第五—章 奖 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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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在《。全州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系统应【。当分别?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 第三十条 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吉林省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补偿】费 :
第三十—。一条 确无人力完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可委托园林部门代为!绿化并交《纳相应的绿》化费:用,对拒绝?履,行或完不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
】
各县(市)】应当对各单位绿化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 】
《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侵】占园林?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政府责令!限期退出对因—特,殊情:况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时借用园林】绿地的到《期立即退《出否则按非法侵占】绿地处理 》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批】评教育酌情赔偿【损失
】
: (:。一)刻划《树,皮;
! (二)《擅自折花折枝摘果乱!采树籽花《叶;
【
《 , (三)穿行绿篱践!踏草坪、花坛、摇】树、爬树《; ?
《(四)借《用树木搭晒》衣物;
》。
,
》
(五)—擅自在园林绿地涂】写,字,迹;
》
?
?(六)其他轻微损坏!树木花草、绿地和】。园林设施的 — ,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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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在绿:地内借树搭棚围圈】树,木或其他损害—绿化行为《的
》。
】(二)因行车、作】业等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伤树【木的
》。 ?
(—三)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赔偿损?失追回非法所—得,并,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损坏!古树名木和稀有花】卉的;
》
【 :(二)?对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等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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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
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本办—。法而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如?不服城市园》林部门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接到】行政处?罚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违—。反本办法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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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州内各乡镇、【工矿:企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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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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