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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延州政?办发〔?200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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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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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州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加强我!州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凡在我—。州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市绿化工【作各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州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县(市?)应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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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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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的规划、【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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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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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绿地和小游园、【广场的?绿地街?道行道树和》通过城?区,段的公路两》侧的绿地及其设施;!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住宅区内以及】庭院的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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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果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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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目的《。的防护林带和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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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区、市郊的】风景区的绿地—;
【 ,
(六《),市区山?林绿地、路》边草:坪等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各?县(市?)要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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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第八条 城】。市绿化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景—观设:计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市绿化规划要根据城!市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自》然条件结合历史文化!、民族特色以—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合理布—局充分发挥绿化效益!构成城市园》林绿化体系 —
: 第九条 凡—在我州行《政区域的各单位均应!加强:绿,化工作具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单位须制订!本单位的绿化方案经!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分期逐【步实施各单位及【个,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应按规定制—订庭院绿化方案【
第十条【。 ,。各县(市《)应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线控制—范围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规划指!标 ?
? (一)新建住】宅区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25%居《住小区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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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区的主干【。道绿化用地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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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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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等不得低于35】%;
】 (五)有大气】污染的新《建项目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并应当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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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经批准零星】插,建的建筑物其—绿化用地不》。得低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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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小区:等,建设规划时应按此】规,定确:定绿化位置和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所缺绿地》面积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标】准为400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各县(【市)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筹措资金保证—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需要
】
鼓励多渠道筹集!城市公共绿化建【设资金鼓励单位、】个人投资或》者捐助城市》绿,化建设认建、认养公!共绿地或者栽植【花草树木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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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按建筑—工程招投标程序实】行,绿化工程招》投标
】
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化工程列!入工:作范畴明确》其,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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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 ?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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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承揽绿!化工程时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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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城市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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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留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占【用苗圃用地如—必须对少量用地进】行调整则必须按原】有数量、质量—、条件补足园林绿化!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需要—。做到:有计划、按比—例地生产和》供应:苗木保证苗木—的质量和规》格,
? ,第二十条 凡在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须按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义务植树—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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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内《的各系统、各单位应!当按“?以,条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绿化同?时还应根据园林【部门的?统一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应该?担负的市区公—共,绿化:任,务
第四章!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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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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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绿化用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占!用绿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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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规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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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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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水利、铁路、—部队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理?。由该部?门和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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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和管理由》该单位负《责; ?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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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私人庭院》内的绿化《。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临街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落实“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责任制负—责,对,责任区内的》行道树?、绿地、《草坪及绿化设施【的保:护修剪和《施药由?园林: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每年应当按上—一年度绿化》设施:量和绿化《。养护定额安》排城市公共绿化【的养护经《费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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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设施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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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树木、草—坪、绿化设施的行】为
《
(一)在城!市绿地上挖坑、【采石、取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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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城市绿地上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污水!、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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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城市绿地》、道路两侧绿地设】置摊点;
】。
(四《)在公共绿地—内放养禽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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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栓牲畜、》搭挂或晾晒》物品悬挂各类—宣传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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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攀折、损坏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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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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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凡!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和移植《的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 ,批准砍伐或移植【的权限 《
】 , 10株以下—由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0株!至200株由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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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株以上】需,报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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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大量【引进种苗和动物时须!经过林业和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全州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州及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系统应当》分别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 第三十条 —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吉林省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 确—无人力完《。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可委托园林部门代为!绿化并交纳相应的绿!化费用对拒绝履【行或完不成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任务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
】 ,
各县(市)【应,当对各单位绿—化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 ? ,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侵占园林】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政府责令限!期退:出对因特殊情况【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时借用园林绿—。地的到期立即—退出否则按非法侵占!绿地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批评教育》。酌情赔偿《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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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刻划树皮;
】 :
《(二)擅自折花折】。枝摘果乱采树籽【。花叶; 《
《
(三】)穿行绿篱践踏草坪!、花坛、摇树—、爬树;
】 (四)借用树木!搭晒衣物;
!
《
, (?五)擅自《在园林绿地涂写【字迹;
》
【(六)其他轻微【。损,。坏树木花草、绿地和!园林设施的 —
《。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罚款:
《
》 (一)在绿—地内借树搭棚围圈】树木或其他损害绿】化行为的《
》
— (:二)因?行车、作业等—撞倒树?木及其他严重损伤树!。木的
》 《
(三)【。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赔偿:损失:。追回非法所得并【按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损》。坏古树名木和稀有】花卉的;
【
】。。(二)对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等造成严重损】失的:;
】 (:三)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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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因违反本【办法而受到经—济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
?。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如,不服城市园林—部门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的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接到:行,。政处:罚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违,反,本办:法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州内?各乡镇、工矿企业】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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