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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07年2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 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第!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和城乡】差别的原《则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正确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 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的审议》、审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审《查意见?
》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分别由州长、县(市!)长主管副州长【、副县(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四十
》 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参加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人数:不应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审议!、审查决议必—须,获得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城乡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的事!。项进行技术论证【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审议、审查意】见 ?
?第五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 , (:一)审议自治州城】。镇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县:(市)?的城乡规划;—
(二)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实施;
(!三)审查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
(四)!审,查州府所在地城市的!规划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县(市!)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地段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重】要建筑物的建筑方案! ,
?
第六条 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 (一)审【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 (二?。)审: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三)审查》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
(四—)监督各项》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第八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按规定报请》审,批后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县(市)域的城乡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的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由,其,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并经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相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种—规,划草案在规划公【示大厅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 未经《公示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乡(镇)、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须,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和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州工?业集中区《详细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城乡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未经评审》和评:审未通过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或调整?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修改或《调,整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对修改《或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城乡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 (二)经城乡规!划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修改》或调整;《。。
(三)】修改:或调整后的城乡规划!按原审查、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村庄、集《镇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其进行《局部调?整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按原审查》、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开工许!可证制度 【
,
第十?八条 城乡开—发建设应严格依照】。城乡:规划实施
— 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一)城市未】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村庄、集镇!未编制建设》规,划的;?
(—二)建?筑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
【。
(三)公共!建筑及居住区不按照!设计:标,准设置?停车场的;
】 :(四:),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的;
】(,五):。压占:各种地下管线的【;
:
(六)【毁坏历史文》物和近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 (七)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
(】八)影响航空安全和!破坏测量标志的;
!
(》九)经过论》证对城市景观构成破!坏性影响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十《)居:住,区开发建设未进行】统一:规划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十一)绿化!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十《二)其他不符合城】乡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的 【。
第十》九条 需要在城乡规!划区申请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
第二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获得建设用地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具有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黑线?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城市!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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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定位放线和【基础或者隐蔽—工,程完工时,须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验线确】定的工程《位置和?界限: ?
第二十四—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分【布资料?档,案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技:术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者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控制!线、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
【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配套绿化、】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夜,景亮:化等: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和周边关《系的: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拆除
【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外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 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概况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进行以下方】面验收
【 (一?)平面布《局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二)空间布局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 (三)建筑【造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体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 (四)室》外设:施室外工程设施(】道路、台阶、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施工:;施工用《。地的:。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
,第三: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6个月未使用—或者:未进行建设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拆除【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及州府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市)!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事—项须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批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依法查处 —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勘【。测;
(四!)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第三十五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对仍!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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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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