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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07年—。。2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 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 第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和城!乡差别的原则—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正确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 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的审议【、审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审查意见! ,   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分别由【州长、县《(市)?长主管?副州长、副县(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四十 《   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参加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人数不应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审议、审查决—议必须获得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  城乡《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的事项进行技术论】证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审议、?审查:。意见   》 第五《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自治州】城镇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县(市!)的城乡规划; 】 ,   (《二)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实施《;   (【三)审?查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 ?  (?四)审查州》府所:在地:城市的规《划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县(市】)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地,段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重要建—筑物的建《筑方案    第!。六条: 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   (一)审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   (二)审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  (三)审查【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四):监督各项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 第八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按规》定报请审批后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备案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县(市)《域的城?乡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的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由其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并经】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相!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种规划草案在规】划公:示大厅?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未经】公示: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 第:十四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乡(【镇)、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 , 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须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和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州工《业集中?区详细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城乡?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未经评审和评审!未通过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或调整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修改或调整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对修改或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城乡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  (二《)经:城乡规划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修改或调整【; 《 , ,(三)修改或—调整后的城乡规【划,按原审?查、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 ,村庄、集镇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其进?行局部调整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按原!审查、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开工许—可证制度 》   《。第十八条 》城乡开?发建设应严格—依照城乡规划实【。施,   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一)城》市未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村庄?、集镇未编制建设规!划的:;   (二)!建筑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 !。 :  (三)公共建】筑及居住区不按照设!计标:准设置停《。车场的; 【  (四)》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的; —  (?五)压占各》种地下管《线的;   (!六)毁坏历》史文物和近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 , (七)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 — :  (八《)影:响航空安全和—破坏测?量标志?的;   (】。九)经过论证对城市!景观构成《破坏性影响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十—),居住:区开发建设未—进行统一规》划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十?一):绿化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城!乡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的   ! , 第十九条 需要】在城:乡规划区申》。请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 , 第二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获得】建设用地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具】有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黑—线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城—市,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定位放《线和基础或者隐蔽工!程完工?时,须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验线》确定的?工程:位置和界《限    》 ,第二十四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分!布,资料:档,。案 ?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技术】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者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控制线、—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 !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配套绿化、【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夜景亮化等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和周边关!系的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拆《除 :。 :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外?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概?况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进行以下—方面验收 【  (一)平面布】局,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二)【空间布?局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三)建筑造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体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 (四)室外设【。施室外工程设施(道!路,、台阶、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施工》;施工用地的—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 第三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6》个月未使用》或者:未,进行建设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拆除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及州》府,。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市)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事:项须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报—告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批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依《法查处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勘测;》 , ,   (四)—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第三十?五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对仍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