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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0!7年2?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 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   ? 第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和【城乡差别的原则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正确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 《城乡规划委员会  !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的审议、审!。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审查【意见   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分—别由州长、县—(市)长《主管副州长、—副县(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四十 ?  ? 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参加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人数不应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审《议、审查决议—必须获得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  城乡《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的事!项,进行技?。术论证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审《议、审查意》见  ?  : 第:五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   (一)审议!自治:州城:镇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县?(市)的城》乡规划?;   (二】)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实施;》 ?  (三)审查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   (四)】审,查,。州府所在《地城市的规划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县(市)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地—段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重要】建筑物的《建筑方案 》。   第六条【 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  ?。 (一)审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  : (二)《审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   (三》)审查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 (四)监》督各项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第》八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按规定报请【审,批后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备案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县(?市)域的城乡—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   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的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由其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 第十一条》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并经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相关规定《报请:批准    —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种规?划草案在规》。。划公示大《厅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未!经公示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审批: ,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 第十四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乡(《镇)、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须?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和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州工—业集中区详细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城乡】。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未经评审和评—审未通过《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或调整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修改【或调整?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对修改或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城乡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 (二)经》城乡规划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修改:或调整;   !(三)修改或调整后!的城乡规划》按原审查、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  村庄、集镇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其进行局部调】。整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按原审查、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开!工许可证制》度    》 第十八《条 城乡《。开发建设应严—格依照城乡规划【实施  —。 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一)城市】未,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村庄、集—镇未编?制建设规划的; !   (二)建筑】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 【   (》三)公?共建筑及居住区不】按照设?计标准?设置停车场的;【 ?  (四《)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的,;   —(五)压《占各种地《下,管线的; 【  (六)毁坏历史!文物和近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   (七)—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 ,   《(八:)影响航空安全和】破坏测量标志的; ! ,   (九)经【过论证对城市景【观构:成破坏性影响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十)!居住区开发建设【未进行统一》规划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  (十一》)绿化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城【乡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的 》   第十九条 !需要在城乡规划【区申请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第二!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获!得建:设用地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具有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黑:线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城市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定位放线和基础或!者隐蔽工《程完工?时,须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验!线确定的工程位置和!界限:    第二十四!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分布资】料档案?。 :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技术?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者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控—制线、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配套《。绿化、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夜景亮》化等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和周边关【系的: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拆】除  》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外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 ,   ?。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概况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进行以】下方面?验收   (一!)平面布局》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二)】空间:布局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三)建筑造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体!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四?)室外设施》室,外工程设施(—道路、台《阶、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施工;施《。工用地的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第:三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6:个月未使用》或者未进行建设【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拆除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及州府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县(市)—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事项须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报》告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批】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依法】查处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勘测;【 , :  (?四):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第三》十五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对】。。仍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