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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07年2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 ?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第】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和城》。乡差别的原则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正确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 城乡—规,划委员会   【。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的审议、审】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审查意见 —   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分别由】州长、?县(市)《。长,主管:。。副州长、副县—。(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四十   【。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参,加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人数不应《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审议、》审查决议必须获【得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城乡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的事》项进行?技术论证《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审议、审查!意见    — 第五?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自《治,州城镇?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县(市)【的城乡规划; !。  (二)》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实施;《  《 (三)审查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 —   (四)审查!州府所在地城—市的规划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县—(市)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地?段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重要建筑物的【建筑方案    !第六条 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审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  :(三)?。审,查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  (四)监—督各项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第八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按?规定报?请审批后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县(市《)域的城乡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的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由其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并经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相关规定—。报请批准   【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种规划草案在规【划公:示,大厅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未经!公示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乡(镇)、】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须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和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州—工业集中区详细【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城乡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未,经评审?和,。评审未通过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或调整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修—改,或调整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对】修改或?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城乡【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二)经城乡规划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修改或调整;】   》(三)?修改或调整后的城乡!规划按原审查、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村庄、集镇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其进行】局部调整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按原审查、—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开工许可】证制度 《   第十八条 !城乡开发建设—应严格依照城乡规划!实施 ?   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一)城市《未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村庄—、集:镇,未编制建设规划【的; 《   (《二,。)建筑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 ?  (三《)公共建筑及—居住区不《按照设计标准设置停!车场的;   !。(四)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的;】   (五【)压占各种地下管线!的;   (】六):毁坏历史文物和近】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   (七)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 ,   《(,八)影响航空安【全和破坏测量—。标志的; 》 ,。   (九)经【过论证对城》市景观构成破—坏性影响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十):居,住区:。开发建设《未进行统一》规划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十《一)绿化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城乡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的  —  第十九条【 ,需要在?城乡规划区申—请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 , :第二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获【得建设用地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具有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黑》线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城【。市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定位】放线和基础或—者隐蔽工《。程完工时,须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验线—确定的工程位—置和界限    !第二十四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分布资料】档案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技《术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者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控制线【、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配—套绿化、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夜景亮化等》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和!周边关系的》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拆除 《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外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   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概况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进行以下方面验】收   (【一)平面布》局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二)空间布】。局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三)建筑造】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体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四:)室外设施室外工】程设施?(道路、台阶、【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施工;【施工用地的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  第三》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6个?月未使用或》者未进行建设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拆除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及州【府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县(市)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事】项须: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报告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批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依法查处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勘测》;   (四)!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对仍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