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
? (2007年【2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 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 ,
,
第: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和【城乡差别的》原则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正确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 ?城,乡规划委《员会
》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的!审议、审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审查》。意,见
》 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分别由州长、!县(市)长主管【副州长、副县(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四十
》 ?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参加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人数不》应,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审议—、,审查决议必须获得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
城乡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的事项进行!技术论证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审议、审查【意见
【第五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
: (一)》审议自治州城镇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县(市)的城】乡规划;
【 (二)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实施—;
》 (:三)审查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
【 (四》)审查?州府所在《地城市的规划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县(市)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地】段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重要建筑》物的建筑方》案 :。
第六条 】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 (一)》审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 (二)审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三)审查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四)监督》。各项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按规》定报请审批后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县(市)】域的城乡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的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由其】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
?。第十:一条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并经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相关》规定报?请批准 —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种—规划草案在规划公】示大厅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
: 未经《公示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乡(镇?)、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
, , 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须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和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州工业集中区!。。详细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城乡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未?经评审和评审—未通:过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或》调整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修—改或调整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修改或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城乡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二)经!。城乡:规,划,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修改或调整;
】
《(三)修改或调整后!的城乡规划按原审查!、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村,。庄、集?。镇,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其进行局》。部调整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按:原审:查、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开工许可证制度 】。
第》。十八条? 城乡开发建设应严!格依:照城乡规划实—施
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一)《城,市,未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村庄、集《镇,。未编制建设》规划的;《
《 (二)建筑—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
《 (:三)公共《建筑及居《住区不按照设计标】准设置停车场的;
!
(四)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的;
《 : (五)《压占各种地》下,管线的?;,
(六【),毁坏历史文物和近】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 (七)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
(八【)影:响航:空安全和破坏测量标!。志的;
(!九)经过论》证对城市景观构【成破坏性影响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十,)居:住,区开发建《设未进行统一规【划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十一】),绿化: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十二)?其他不符合城乡【。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的 《
第十九条 需要!在城乡规《划区申请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
第二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获:得建设用地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具有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黑线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城市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定位放《线和基础或》。者隐:蔽工程完《工时,须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验线确】定的工程位》置和界限《
第二十】四,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分布—资料档案
】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技术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者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控制【线、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
! ,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配套绿化、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夜景亮化!等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和周?边,关,。系的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拆除
【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外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概况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进行以下方面验!收
《 , (一?)平面布《局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二?)空间布局》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筑造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体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四)室】外设施?室外工程《设,施(道路、台阶、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施工;施【工用:地的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
第三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6个?月未使用或者未进】行建设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拆除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及【州府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市)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事项须】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报告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批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依法查处 】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勘测;
(!。四)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第三十五】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对仍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