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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 (2007】。年2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 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 第: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和城乡差别的原!则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正确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 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的审】议、审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审】查意见 》   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分别由州长!、县(市)长主管】副州:。。长、副县(》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四十 !  ? 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参加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人数?不,应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审议、审!查决议必须获得【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   城《乡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的事项进行技术】论证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审议、审查!意见    【第,五,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  (一)审议自】治州城镇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县(《市)的城乡规划; !   (二)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实施;   (!三)审查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 —  :(四:)审:查州府所在》地城市的规》。划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县(市)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地】段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重要建》筑物的建《筑方:案    —第六条 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  (二《)审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三):审查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  (?四,)监督各项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 第八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按规:定报请审批后—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 ? 第九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县(市)域的城乡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的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由其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并经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相关规定报请】批准 ?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种规划草—案在规划公示—大厅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未经公示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审》批 :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乡(镇)《、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 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须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和: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州工业集中区详【细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城:乡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未经】评审和评审未通【过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或调整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修改:或调整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对修改或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城乡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  (二《)经城乡规划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修改或调整; !   ?。。(三)?修改或调整后的城】乡规划按原审查、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村庄、集镇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其》进行局部《。调整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按原《审查、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开】。。工许可证制》度  ?  第十八条 】城乡开?发建设?应严格依照城—乡规划?实施   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一)—城市未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村庄、集镇未编!制建:设规划的; —   (二—)建筑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   (三)公!共,建筑及?居住区不《按照设计标准设置】停车场的;  ! (四)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的;【 ?  (五)》压,占各种地下》管线的; 》   (六)毁】坏历史文物》和近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 (七)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   (】八)影响航空安全和!破坏测量标志的;】 ?  (九)经过论证!对城市景《观构:。成破坏?性影响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十)?居住区开发建设未】。进行:。统一规划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十一)绿化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城乡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的   》 第十九条 需】要在城乡规划区申请!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 第二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获得建!设用地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具有?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黑】线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城市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定位放线!和基础?或,者隐蔽工程完工【。时,须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验线确?定,的工程位置和界限 !  : 第二十》四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分布】资,料档案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技术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者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控—制,线、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 》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配套绿化、》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夜景亮化等【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和周?。边关:系,的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拆:除 ?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外】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  :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概况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进行以下》方面验?收   —(一)平面》布局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二)空间布!局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筑造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体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四)—室外设施室外工【程设施(道路、台阶!、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施工?;,施工用地的》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第三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6个【月未使用或者未进行!。建设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拆除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及州府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县(市)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事:项须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报告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批【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依法查处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勘测;  】 ,(四)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第》三十五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对仍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