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0?7年2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 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第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和【城乡差别《的,原则: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正确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 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的审议、】审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审查意见《   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分别由州长、】县(市?),长,主管副?州长:、副县(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四十《 :   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参加!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人数不应】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审议、审查!决议必?须获得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  城乡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的事项进【行技术论证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审?议、审查意见  】  第五》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自治《州城镇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县(市)的【。城乡规?划;   (二!)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实施;  !。 (三)《。审,查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  【 (:四)审查州府—所在地城市的规划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县(市)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地!段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重要建筑物的【建,。筑方:案    —第六:条,。 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   (一)审】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  (?二)审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   《。。。。(三)?审查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  ? (四)《监督:各,项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 ,第八: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按规定报【请审批后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 — 第九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县(市)—域的城乡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的《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由其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  ?第十一条《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并经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相关规定》报请批准  — ,。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种规划草案在规】划公示大厅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  未?经公示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乡(镇)、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须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和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州】工业集中区详细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城乡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未经评审和评】审未通过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或【调整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修,改或调整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对修改—或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城乡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  (二)》经城乡规划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修改或调—整;   (】。三):修改或?调整后?。的城乡规划按原审】查、: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村庄、!集镇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其】。进行局部调整—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按原审查、!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开工:许可证制《度  ?  第十八条 城!乡开发建设应—。严格依照《城乡规划实施 】   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 (一)城市未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村庄—、集镇未《编制:建设规划《的; 《 ,  :(二)建筑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   (三)!公共:建筑及居住区不按照!设计:标准设置《停车:场,的;   【(四)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的?;, , :  (五)压占【各种地下管线的; !  ? ,(六)毁坏历史文】物和近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   (七)—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 【   (《八)影响航空安全】和,破坏测量《。标志的; 》 ,   (九)经过】论证对城市景—观构成破坏性—影,响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 ,(十)居住区开发】建设:未进:行统一规划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  :(十一?),绿化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十二【)其他不符合城乡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的    第!十,九条 需要在—。城乡规划区申请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第二【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获得建—设用地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具—有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黑线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城市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定位放线—和,基础或者隐蔽工【程完工时,》须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验线确定的工—程位置和《。界限 ?   第二十四】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分布资【。料,档案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技术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者》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控制线、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 :。 ,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配套绿化、!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夜景亮?化等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和【周边关系的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拆除 》。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外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 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概况—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进行以下】方面:。验收  — (一?。)平面布《局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二)》空间布局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筑造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体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四)【室外设施室外工程设!施(道路、》台阶、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施工【。;,施工用地的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三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6个?月未使用或者未进】行,建设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拆除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及州!府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县(?市)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事项须!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批—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依法?查,处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勘测?; ?  : (四?)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对仍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