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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 (?2,007年2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 —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 第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和城乡差别!。的原则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正确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 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的审议、【审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审查意见   !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分别由州长!。、县:(,市)长主管副州长、!副,县(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四】十   —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参加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人数不应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审议、审查!决议必须获得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 城乡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的事?项进行技术论证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审议、《审查意?见  ?。  第五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 (一)审》议,自治州城镇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县(【市)的城乡规—划;: : ,  (二)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实施; !   (三)审查】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 ?   (四)审查州!府所在地城市的规划!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县(市)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地段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重要建—筑物的建筑方案 】   第》六,条, 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  (一)》审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审?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 (三?)审查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四)?监,督各项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按规!定报请?审批:后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县(市)域的】城乡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的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由其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并经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相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种规划草《案在规划公示大厅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  未经公》示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乡(镇)《、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 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须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和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州工业集》。。中区详细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城!乡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未经评审和评审】未通:过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或—调整: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修改或调【整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修改或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城乡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二!),经城乡规《划,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修改或调整;】   (三)】修改或?调整后的城》。乡规划按原审—查、: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村庄、集!镇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其进行局—。部调整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按!原审查?、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开工许可—证制度?    》第十八?条 城乡开》发建设应严格依照城!。。乡规划实施 】  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一)】城市未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村庄、集—镇未编制建设规划】的; 》  (二)建—筑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 ?。   (三)公共建!。筑及居住《区不按照设计标【准设置停车》场的;?   (—四)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的;   (五!),压占各种地下管【线的; 》   ?(六)毁坏历史【文物和近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七!。)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 ?  (八)影响航】空,安全和破坏测—量标志的; 】  (九)经—过论:证对城市景观构成破!。坏性影响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十)居住区》开发建设未进—行,统一规划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十一)!绿化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城乡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的!    第十【九条 ?需要在城乡规划区申!。请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 , 第?二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获得建设用地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具有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黑线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城市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定位放】线和基础或》者隐蔽工程完工【时,,须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验线确定】。的工程位置和—界限    第】二十四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分布资料【档案 《。。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技【术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者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控制线—、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  》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配套绿化、【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夜景亮化等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和周边关系的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拆—除 《。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外,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 , ,  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概况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进行以《下方面验收》 ?。  (一)平面布】。局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二)空间布局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   (三)建筑造!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体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四)室外设】。施室:外工程设施(—道路、?台阶、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施工》;施工用地的—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第三》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6个月未使!用或者未进行建【设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拆除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及州府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  县(市)—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事,项须:。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批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勘测—;   (四】)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  第三十五【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对》仍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