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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07年2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 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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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
第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和城!乡差别的原》则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正确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 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的审《议、审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审查:。意见
《 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分别》由州长、县(市【)长主管副州长、】副县:(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四十
】 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参【加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人数《不应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审!议、审查决议—必须获得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城乡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的事项进《行技术论证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审议、审查意见【 ?
第?五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 (?一)审议自治州城镇!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县(市【)的:城乡规划;》
,
: :(二)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实施;《
: (三)审【查,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
— (四《)审查州府所在地城!市的规?划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县(:市)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地段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重要建!筑物的建筑》方案: ,
?
第:六条 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
(一)审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审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 ,(三)审查》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 (四?)监督各项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
第八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按规定】报,请审批后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县(?市)域的城乡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的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由其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
第十一》条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并经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相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种【规划草?案在规划公示大【。厅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未经【公示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乡】。(镇)、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
? 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须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和?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州工—业集中区详细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城乡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未经评审!和评:审,未通过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或调整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修》改或调整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对修改或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城乡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 (二)—经城:。乡规划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修改或调整;
!。 ,。 (三)修—。改或调整后的城【乡规划按原审查【、,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
《村庄、集镇》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其进行局】。部调整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按原《审,查,、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开工许?可证制度 》
第十八条】 城乡开发建设应】严,格依照城乡》规划实施
》
: , 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一)城市未—。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村庄、集镇未编制建!。设规:划的;
【 (二)《建,筑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
! (三《)公共建《筑及居住区不按照】设计标准设置停【车场的;
!(,四):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的;
! (五)》压,占各种地下》管线的?;
:。
(六)毁坏!历史文物和》近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 ?。(七)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
《 ,(八)?影响航空安全和破坏!。测量标志的》;
(【九)经过论》证对城市景观构【成破坏性影响—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十)居《住,。区开发?。建设未?进行统一规划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十,一)绿化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 (十二)其【他不符合城》乡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的
第!十九条 《需要在城乡规划区申!请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第二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获得建设用地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具《。。有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黑线!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城市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定位《放线和基础或—者,隐蔽:工,程完工时,须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验线确》定的工程位置和界】限
—。。第二:十四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分布资料档案
!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技术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者【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控制—线、: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配套绿化、!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夜景亮化等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和?周边:关系的?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拆除
》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外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
? 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概况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进行【以,下方面验收
【
: (一?)平面布局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二【)空间布局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筑造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体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四)室外设施室【外工程?设施(道路、台阶、!。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施工;施工用地【的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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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6个月】。未使用或者未进行建!设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拆除?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及州府】。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 县:(市)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事项须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报告 ?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批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依法查处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勘!测;
(】四)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
第《三十五?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对仍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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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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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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