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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07年2—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 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第,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和城乡》。差别的原则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正!确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 城?乡规划委员会  】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的审议、审】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审查意见 !。   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分别由—。。州,长、:县(市)长主管副】州长、副县(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四十 ?  ? 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参加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人数不应!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审议】、,审查决议必须获得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  城乡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的事项?进行技术论证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审议、》审查意?见    第【五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 ,(一)审议自治州】城镇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县(市)的】城乡规划《;   (二】)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实施; !  (三《。)审:查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  《 (四)审》查州府所在》地城市的规划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县(【市):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地》段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重要建筑—物的建筑方案   ! 第?六条: 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审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   (三)—审查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 ,  (四)》监,督各项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  第八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按规定报请审—。批后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县:(,市)域的城乡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 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的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由其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  ?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   第十一【条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并经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相:关,规定报请批准  】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种《规划:草案:在规:划公示大厅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未经公?示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乡?(镇)、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须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和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州《工业:集中区详《细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城乡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未经评审和!评审未通《过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或调整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修改或调整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对修》。改或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城乡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   (二—)经城乡规》划,。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修改《。或调整?。;   (【三)修改或调整后的!城乡规划按原—审查、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   《村庄、集镇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其进行局部调整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按原审!查、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开—工许可证制度—。  :  : 第十八条 城【乡,开发建?设应严格依照城【乡规划实施》 ?  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一)!城市未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村庄、集【镇未编制建设规划】的;  — (二)建》筑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 》  (三)公共建】筑及居住区不按照设!计标:准设置停车场的;】 ?  (四)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的!; :   (》五)压占各种地【下管线的; 【   (六)毁坏历!史文物?。和近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  (七)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 ?  (八)影—响航空?安全:和破坏测量标—志的; 》   (九)经过】论证对?城市景观《。构成破坏性影—响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十)居》住区开发《建设未进行统—一规划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十一】)绿:化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城乡》。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的    】第十九条 需—要在城乡规划—区,申请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第二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获?得,建设用地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具有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黑线《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城市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定?。位放线和基础或【者隐:蔽工程完工时,【须,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验:。线确定的工》。程位置和界》限  ?  第二》。十四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分布》资,料档案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技术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者《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控制线、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配套—绿化:、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夜景!。亮化:等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和周边关系的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拆】除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外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  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概况—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进行以下方面】验收:   》(一)平面》。布局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二】)空间布局》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三)建》。。筑造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体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四)室】外设施室外工程设施!(道路?、台阶、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施工;!施工用地的》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第!三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6个月未使用或者】未进行建设》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拆除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及州府!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市):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事项须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报?告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批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依法查处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勘测; 】 ,。 ,(,四)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 第三十《五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对仍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