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 (:2007年2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 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
,第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和城乡】差别的?原则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正:确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 】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的审议】、审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审!。查意见
— 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分:别由州长、县(市】)长主管副州长、副!县(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四》十
》 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参加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人数】不应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审【议、审查《决,议必须获得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
, ?城乡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的事项进行—技术:论,证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审议、审查意!见
—第五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自治州城镇】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县(市】)的城乡规划;
】
: (?二)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实—。施;
【(三)审查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
— ?(四)审查》州府所?在地城市《的规划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县(:市)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地段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重《要建筑物的建筑【方案:
第—六条 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
(二—),审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 (三)审查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四)】监,督各项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按规定报!请审批后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县(》市)域的城乡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的】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由其!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
第十一条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并《经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相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种规划—。草案在?规划:公示:大,厅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
未》经,公示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乡(镇)《、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须—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和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州工业集中区详细!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城乡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未—经评审和评》审未通过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或调整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修改或调整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修改或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城乡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
, ?(二)?经城乡规划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修改或调整】;
(三)!修改或调整后的城乡!规划按?原审查、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村庄】、集镇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其进行局部—调整: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按原审查、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开工许可!证制:度
第十】八条 城乡开发建】设应严格依照—城乡规划《实施:
,
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一)》城市未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村,庄、集镇《未编制建设》规划:的;
【(二)建筑》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
】。 ,(三)公共建筑及居!住,区不按?照设计标准》设置:停车场的;
! (四?)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的》。;
(五)!压,占各种地下管线的;!
,
《(六)毁坏历史【文物和近《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
(七—)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
! (:八,。)影响航空安全和破!坏,测量标?志的;
】(九)经过论证对城!市景:观构成破坏》。性,影,响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 (十)居住区开发!建,设未进行统一规【划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十《一)绿化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 (十二《)其他?不符合城乡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的 》 ,
?第十九条 需—要,在,城乡规划区申请【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
第二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获得建?设用地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具有—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黑线: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城市—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定位:放线和基础或者【隐蔽工程完工时【。,须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验线确—。定的工程位置和【。界限
—
第二十《四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分布资—料档:案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技术》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者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控制:线、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
【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配套《。。绿,化,、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夜景亮化等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和周边关系的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拆除
—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外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 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概况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进!行以下方面》验收:
》(一)平面布局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二)空间布—局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三)建筑》造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体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 (《四)室外《设施:室外工程设施(道路!、台阶?、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施工】;,施工用地的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第三—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6个月未使用或【者未进行《建设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拆除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及州《府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市!)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事项须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报告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批,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依法查处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三?)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勘测!;
—(四)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对仍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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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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