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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 《(2007年2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 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 第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和城乡差别的!原则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正确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 第二章《 城:乡规划委员会  】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的审议、审【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审查:意见: :   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分别由州长、县!(市)长主》管副州?长,、,副县(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四十!   》。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参加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人数《不,应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审!议、审查决议—必须获得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 , 城乡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的事项进行—技术论证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审议:、审查意见》 ,   第》五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 ,   (一)审议自!治,州城镇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县《(市)的城乡规划;!   (—二)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实》施;  — ,(,三):审查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 【  (四《)审查州府》所在地城市的—规划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县(市)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地段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重要建筑—物的建筑《方,。案    第六条! 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   《(一)审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  :(二)审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  (三)审查【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   (四)【监,。督各项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第》八,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按《规,定报请审批后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县(市)域的】城乡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的【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由其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并经》。。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相关【规定报请批准   !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种规《划草案在规划公【示大厅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未经公示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乡(镇—)、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须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和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州工业集中区详细】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城乡: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未经评审和评审】未通过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或调》整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修改或调整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修改《或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城乡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   《(二)经城乡—。规划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修改或调整!;,。   (三【)修改或《调整后的城乡规【划按原审《。查、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  村庄、》集镇: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其进行局部—调整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按原审《查、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开】工,许可证制度   】 第十八条— 城乡开发建—设应严格依》照城乡规《。划实施 》   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一)】城市未?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村庄、集镇》未编制建设规划【的; 》 , (二)建筑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 《 , (三)公共建【筑及居住区不—按照设计标准设【置停车场的; 【   《(四)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的;   【(五)?压占各种地下—管线的;《   (—六)毁坏《历史:文物和近《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 (七?)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 —  (八)影—响航空安全和—破坏测量标志的; ! :  (九)经过论证!对城市景观构成破】坏性影响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十》)居住区开发建【设未进?。行,统一规划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十《一)绿化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 (十二)其他不符!合城乡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的    第】十九条 需要在城】乡规划?区申请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第二【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获—得建设用地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具有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黑线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城市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定位放—线和基?础或者隐蔽工程完工!时,:须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验线确定的】工程位置和界—限    第二十!。四,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分《布资料?档案: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技术【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者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控制线、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配套绿化—、,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夜景—亮化等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和周?边关系?的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拆除  】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外》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概况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进行以—下,方面验收   !(一)平面布局【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二)空间《布局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三)建筑造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体,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四)室—外设施室外工程设】。。施(道路、台阶、】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施工;施工—用地的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第三》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6,个月未使用或者未进!行建设?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拆—除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及州!府,。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县,(市)?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事项须》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   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批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勘测; —  ? (四)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第三十《五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对仍》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