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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 (2007年2】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 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第!三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和城乡差】别的原则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正确》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 第二章 城—乡,规划委员会  【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城乡规划的审议【、审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审,查意见 》   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分别由】州长、县(市)长主!。。管副州?长,、副县(市)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组【成其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四十《 ,   城乡规划】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每,次参加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人数不应—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作出的—审议、审查》决议必须获得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 ,  城乡《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的事项进行技术论】证为城乡规》划委员会提》供审议、审查意见】    第—五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  ? (一)审议自治】州城镇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县(市)的城乡!规划; 》  : ,(二)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的编:制,监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实施; 【  ? (三)《审查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   (四)审!查州:府,所在地城《市,的规划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县(市)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地段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重?要建筑物的建筑【方案  《  : 第六条《 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 (一)审》议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  (二)》审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 】   (三)审查!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四】)监督?各项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第八《条 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按:规定报?请审批后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备案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 , 第九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县(市》)域的?城乡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等—的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由其】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   第十—一条: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及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并!经自治州、》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相关规定报!请批准 《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种规划草【案在规划《。公示大厅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公示!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 未经公示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由县(?市)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乡(镇?)、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须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和】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州工业集中区详】。细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城乡规划草案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未经评审和评审】。未,通过的城乡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或调》整,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修改或调—整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对修改《或,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城乡《规划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   (》二)经?城乡规划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修改或—调整;   (!三)修改或调整后的!城乡规划《按原审查、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村庄:。、集镇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其进行?。。局部调整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按原审查!、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 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实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开:工许可证制度 【 ,。  第十八条 】城乡开发建设应【严格依照城乡规划实!施,   》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一)城市未—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村庄、集》镇未编制建》设规划的; —。。 :  (二)建—筑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 ?  ? (三)公共建筑及!居住区?。。不按照设《计标准设置停车【场的; 《。   《(四)?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的;  !。 (五)压占各【种地下管线的;【  《 ,(六)毁坏》历史文物和近—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 ,  (?七,。)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 —   《(八)影响航空安】全和破坏测量标志】的; 《   (九)经【过论证对《。城,市,景观构成破坏性影】。响,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十!)居:住区开发建》设未进行统一规划】用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十一)绿化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十二)其】。他不符合城》乡规划标《准、技术规》范的:    第—十九条 《需要在城乡规划【区,申请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 :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第二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法获?得建设用地》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具有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黑线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城市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定—位,。放线:和基础?或者隐蔽工》程完工时,须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验线确?定的工程位置和【界限    【第二十四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分布—资料:档案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技术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者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控制线】、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 》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配套绿!化,、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夜景亮【化等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必须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和周?边关系的《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拆除 《。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外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雕塑: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概况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进行以下方面!验收 》 , ,(一)?平面布局建设—。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坐—标、平面形式、【建筑间距、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  (二)空间布局!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筑造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体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设计要】求  》 (四)室外—设施室外工程设施】(道路、台》阶、绿化、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施工;施工用地【。的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 ,第三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满:6个月未使》用或者未进》行建设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 :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拆除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并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州城镇》体系规划及州—府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市)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事项》须向: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对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自】治,州城乡规划委员【会报告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审批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违法审批意见】并依法查处   】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勘测; !   (四)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   第三十五】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对仍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