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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巢湖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政府令1》3号 颁【布时间? 2005》-06-2》1 生效【时间 20》06-04》-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 ,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储备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 第二章 相关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六条 对!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征收】(优惠征收的费用】和标准见附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商业银行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贷?款实:行下限利率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供应人口较少【家,庭的:套型面积《可适当降低其—中一人户30平【方米左右《。二人户4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宅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市,审计局、《监察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依法!监督检?。查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年度【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拆迁土地【级别、建设成本和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确《定,。定期向社会发布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预售价格应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售【价,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 ,第十五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核《算表:;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建筑面积批—准,书和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应提供含有】中标:工程量、中标金额的!中标:。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须明》码标价实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向建设、】建筑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供应和《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少一名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满5年?。;家:庭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住房?家,庭 ?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且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 第二十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一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   (一)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第】。二十二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 — ,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    (三)现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 ,  :(四)?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 ,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应当严格操】作程序实行》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房屋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一)项《条件的购房人—应,持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现住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二)项条件》。的,被拆:迁人应持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实行货币【补偿确认函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确认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出申请?    》 被拆迁户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应》。当,在半年内《申请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受理申《请后对申购家庭的】申购:条,件进行核《实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告15日公告【无异议的予以初审确!认   》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经初审后认为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巢湖】日报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待!购经济适用》住,。房 ?。 ,   (五)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分配【计划或房源通知已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持"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购房证明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差!价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差价:款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可以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房屋《销售合?同购房?户凭"通《知书:"等相关要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土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审核否】则一律不得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毕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政!府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3【0%向售房人收取】其收益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5年内因》。家庭:特殊情况确需—出,售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同意可按原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轮候户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一个!区域原?则上: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为小区《住户家?庭子:女提:供就学保障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证明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权属登记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限,期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差额部分—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请市监察局—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审批、销售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