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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颁布单位 巢湖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政府!令1:3号: 《颁布时间 2005!-06?-21 生效!时间 2006【-04-0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储】备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相关《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六条! 对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征:。收(:优惠征收的费用和】。标准见附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商?业银行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贷款实》行下限利率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供【应,人口较少家庭—的套型?面,积可适?。当降低其《中一人户30平【方米左?右二人户4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宅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市审计局、监—察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依法监《督检查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年度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拆迁—土地级别《、建设成本和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确定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预售价》格应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售价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 第十?五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核算表】; ?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建:筑面积?批准书和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应—提供含有《中,标,工程量、中标金【额的中标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须明】码标价实《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向建设、建筑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第五章 《。供应和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少一《名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满!5年;家庭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住!房家庭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且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 ! 第二十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一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   (《一)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第二十二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  ?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 (三?。)现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   (《。四)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应当严格操作程!序实行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房屋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一)项条《件的购房人应持【。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现?住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二)项条件!的被:拆迁人应持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实行货—币补偿确认函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确:认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出申》请     被】。拆迁户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应当在半年【内申请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受理申请后对—申购家庭的申购条件!进行核实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告15日公】告无异议的予—以初审确认   !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经初审后认为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巢湖日报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待购经济》适用住?。房    — ,(五)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分配计划【或房:源通知已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持"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购房证》明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差价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差价:。款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 ,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可!以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房】屋销售?合同购房《户凭"通知书—"等相关《要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土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审核否—则一律不得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毕: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政,府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3》0%向售《房人收取其》收益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5年内因家》。庭特殊情况确需【出,。售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同】意可按原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轮候户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一个区域原】。则上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为小区【。住户家庭子女提供就!学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证明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权?属登记?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限《期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差额》部分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请市监察局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审:。批、:销售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