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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巢湖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政府令13》号 颁布时间! 2:005-0》6-21 【。 生效时间 20】。06-0《4-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   ?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储备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相关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 第六条 对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征收(优惠—征,。收的费用和》标准见附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商业银【。行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贷款实》行下限利率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供!应,。人口较?少家庭的套型面积】可,适当:降低其中一人户【30平方米左右二】人,户4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宅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市审计【局,、监察?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依法《监督检查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年度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拆迁【土地级别《、,建设成?本和: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确?定,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预?售,价格应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售价《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核算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建筑面积批准书和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应,提供含有中》标工:程量、中标金额【。的中标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须明码标价!实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向建设、建!筑,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供应】和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少一名—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满5年;》家庭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住房家庭!  ?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 ,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且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 第二》十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   ?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一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    (》一)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第二《十二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   》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   (三)现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应当严格操作程【序实行?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房屋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 第二?十四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一)项条!件的购房人》。应,持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现】住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二)项条【件的被拆迁人应持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实行货币补【。偿确认函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确—认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出申请?     被拆迁!。户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应当在半—年内申请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受理申【请后对申购家庭的申!购,条件进行核实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告》15:日,公告无?异议:的,予以初审确认 【  :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经初审后认为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巢《。湖日报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待购经【济适用住房 【    (五)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分—配计划或房源通【知已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持"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购房证明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差价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差价款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可以【。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房?屋销售合同购房【户,。凭"通知书》"等相关要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土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审】核否则一律不—得,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毕【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政府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30%向售房】人收取其收益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5年:内因:。家庭特殊情》况确需出售》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同》意可按原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轮候户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一个区》域原则上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为小区住】户家庭子《女提供就学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证明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权—属登记?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限期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差额部《。分,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请市监察局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审批、?销售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