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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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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巢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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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政!府令1?3号
—颁布时间 200】5-:06-21
【 生效时间 【2006-》04:-0:4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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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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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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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储备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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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相关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六条 对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征收(优惠征收【的费用和标准见附】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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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商:业银行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贷款实行【下限:利率: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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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供应人】口较少?。家庭的套型面积可】适当降低《其中一人《。户30平方米左【右二人?。户4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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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宅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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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市审计局、监】。察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依法监督检【查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年度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拆】迁土地级别》、建设成本和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确定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预售价格应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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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售价》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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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核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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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建!筑面积批准书和【。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应—。。提供:含有中?标工程量、中标【金额的中标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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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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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须明码?标价实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向!建设、建筑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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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供—应和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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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一—)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少》一名: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满5】年;家庭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住房家庭
!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且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
第二十【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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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一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 (一《)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
第:二十二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
】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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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 , (三)现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 (四)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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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应当严《格操作程序实行【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房屋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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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 :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一):项条件的购房人应】持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现住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二)《项条件的被拆迁人应!持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实行《货币补偿确认函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确认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出申:请
》 被拆迁户—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应当在半!年内申?请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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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受—理申请后对》申购家庭的申—购条件?进行核实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告15日公》告无异议《的,予以初?审,确认: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经初审?后认为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巢湖—日,报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待:购经济适用住房
! 《(五)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分配计划—或房源通知已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持!",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购房?证明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差,价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差》价款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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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可以?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房屋销售!合同购房户凭"通知!书"等相关要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土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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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审《核否则一律不得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毕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政府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30%】向售房人收取其收益!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5年内因—家庭特殊情况确需】。出售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同意可按原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轮候—户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一个区域原则上!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为小区—住户家庭子女提供就!学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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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证明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权属登记《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限期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差额》部分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请市【监,察局: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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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从】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审批、】。销售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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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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