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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巢》湖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政府令13号
!。 颁布时间》 2005-0【6-21《
生效时间】 200《6-04-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储备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相《关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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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征收(优惠征收的费!用和标准见附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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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商!业银行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贷款:实行下限利率—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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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供应人》口较少家庭的套【型面积可适当降【低其:中一人户30平方米!左右二人户4—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宅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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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市审计局、监察【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依法监—督检查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年度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拆】迁土地级别、建【设成本和《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确定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预售价》格应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售价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核算表;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建筑面积批准书和!。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应提》供含有?中标工程《量、中标金》额的中标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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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须明码】标价:实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向【建设、建筑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供》应和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少一名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满5年;【家庭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住房】家庭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且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
第二十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一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 (一)—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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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
—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 , :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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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 (四)【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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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应当?严格操作程序实行】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房屋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一)项条件的购房】人应持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现住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二!)项条件的被拆迁】人应持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实,行货币补偿确认函】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确》。认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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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拆迁户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应当在】半年内?申请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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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受理申请【。后,对,申购家庭的申—购条件进行》核实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告15日公】告无异议的予以初】审确认
【 ,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经初审后》。认为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巢【湖日报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待购经济!适用住?房
(】。五)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分配计划【或房源通知已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持"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购房证明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差价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差价—款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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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可以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房屋销售合同购!房户凭"通知书"等!相关要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土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审核否则一律不!得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毕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政府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30?%向售房人》。。收取其收益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5年内因家!庭特殊?情况确需出售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同意可按原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轮候户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一】个,区域原?则上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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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为小—区住户?家庭子女提》供就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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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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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证明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权属登记【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限期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差额部分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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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请市监察局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审批、销售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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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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