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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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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巢湖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政:府令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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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20《05-?06-21
!生效时间 200】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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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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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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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应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和管理工作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储备?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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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六】条 :对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征收:(优惠征收的—。。费用和标准》见附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商业银行!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贷款实行下限—利率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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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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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供应人口【较少家?庭的套型面积可【适当降低其中一【人户3?0平方米左右—二人户4《。0,平方米?左右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宅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市审计局》、监察局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依法监督检查】
第四章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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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年度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拆迁土地—级,别、建设成本和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确定—定期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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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预售价《格应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售价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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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核算表!;
?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建筑面【积批准书和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应:提供含有《中标工?程量:、中标金额》的中标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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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须明码标价实【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向建设》、建筑?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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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供应和】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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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少一名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满5】年;家庭《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住房家》庭
—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以《上若一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人【均最低标准面积【的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且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
第二】十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一【条 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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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第二十二】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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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 ,(,三,),。现住的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申购家?庭成员在申购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五)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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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应:当严格操作程序【实行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房】屋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一?),项条件的购房—人应持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现住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实际居住【证明、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出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二)项条!件的被拆《迁人应持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实行货币补!偿确认函《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确认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出:申请:
—被拆迁户《符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应当在半】年内:申请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 (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受理申【请后对申《购,。家庭的申《购条件进行核实【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其】。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告1:5日公告无异议的】予,以初审确认
【 , : (四)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经初审后认为符!合申购条件的—将申:购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巢湖日【报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待购:经济适用住房—
《 (五《),每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根据分配【计划或房源通—知已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持"巢湖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购房证明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差】价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差价款?由市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购房的应当!重新申?请
?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或选房—后自愿放《弃,购买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可以用公《开抽(摇《)号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房屋销售!合同购房户凭—"通知书"》等相关要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土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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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供应方案—(包括套数》、面:积、对象等)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审核否则一律】不,得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按?供应条件未销售完】。毕的剩余房》源转入下年》度销售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统一调配—供应销?售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政府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30%向】售房人收取》其收:益,。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5年内因家庭特殊】情况确需出售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同》意可按原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轮候—户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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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一个区域原则上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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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社区》。管理服务为小区住】户家庭子女提—供就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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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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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证》。明,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权属登记【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限期!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价格差额部分!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提《请市监察局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审批、!销,售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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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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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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