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直通车”实施办法 建标库

延边州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直通车”实施办法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直通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1〕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延边州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直通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推动全州“十二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快重点投资项目建设进程,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省软环境办、省政务公开办《关于在各级政务大厅开辟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直通车”的通知》精神,结合延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谓“直通车”,是指通过在各级政务大厅建立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制、全程代办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审批最快、收费最低、流程最短、效率最高的高效快捷方式。

第三条 行政审批“直通车”受理范围:

  (一)原则上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州内所有项目;

  (二)列入州和县(市)计划内的重点投资项目、重点督办项目和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需快速审批的项目;

  (三)因民生工程、灾后重建、救灾、抢险等紧急情况需快速审批的项目;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快速审批的项目。

第四条 为加强对重点投资项目“直通车”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州本级和各县(市)政府分别成立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直通车”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软环境办,负责组织对纳入行政审批“直通车”受理范围的重点项目的审查和认定,协调解决进入“直通车”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对重大项目服务审批环节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效能监察。

第五条 对符合行政审批“直通车”标准的重点投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市)软环境办分别报省、州软环境办备案后,在各级政务大厅建立《重点投资项目目录》,通过《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形式予以公布,同时进入各级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直通车”。

第六条 在各级政务大厅设立重点投资项目“直通车”服务窗口并醒目标识。明确领办部门,指派专人服务办理。州本级和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在驻厅相关职能部门服务窗口中确定领办部门,为“直通车”项目提供业务申请、咨询和指导服务。各级政务大厅和驻厅纪检组(或软环境办)要抽调专人在服务窗口具体负责“直通车”项目的咨询、协调、组织、监督、管理。派驻政务大厅行政审批部门窗口负责人为“直通车”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直通车”项目咨询答复、申请受理、承办转办、审核批准。

第七条 各级政务大厅必须对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直通车”窗口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明确工作职责,熟悉工作流程,有针对性地对项目建设所需要办理业务进行重点培训。编制《重点投资项目服务指南》,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政策咨询、证件初验、申请提报、事项查询和指导服务等相关资料及样本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务大厅要将重点投资项目录入到行政审批系统,按照压缩审批时限要求进行程序固化,接受电子监察。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展网络服务。

第九条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对进入“直通车”审批的重点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办事程序:

  (一)申请认定。重点投资项目申请人到“直通车”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窗口人员审核认定后,出具带有“直通车”项目标识的办理通知单,并通过直接办理、并联审批、全程代办等办法,为重点投资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确保行政审批“直通车”在政务大厅“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理”。

  (二)咨询受理。行政审批窗口负责人接到“直通车”项目办理通知单后,须即时对所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只要申请材料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先予受理,并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须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并一次性告知清楚。

  (三)承办转办。凡是涉及2个以下部门,办事程序简单,承诺时限短或即办的,实行直接办理制度,由“直通车”项目窗口直接与相关审批窗口负责人联系办理;涉及3个以上部门,办事程序复杂、承诺时限较长的,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由“直通车”项目窗口负责人组织相关窗口负责人联审联办。

  (四)审核批准。经审批窗口负责人审查核实,准予批准的,发放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相关政策规定。

  (五)结果送达。由“直通车”项目窗口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各审批窗口的许可证、批准文件送达重点投资项目申请人,并做好登记。

第十条 “直通车”项目必须实行以下运行机制:

  (一)快速反应机制。“直通车”行政审批项目,部门承诺办结时限一律减半或即时办理;“直通车”行政审批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向驻厅窗口负责人充分授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情况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先办后补、快捷服务,真正实现窗口“既受又理、既审又批”;“直通车”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窗口及部门应随到随办,不得以工作忙、人员少、领导不在、没到例会时间等借口拖延。

  (二)并联审批机制。由“直通车”项目窗口牵头,采用联审会议和联合现场踏勘等形式,对审批事项联合审核、同时审批、限时办结,实行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跟踪督查。

  (三)全程代办机制。由“直通车”项目窗口牵头实行首问、首办负责制,在政务大厅内全程跟踪领办、协办、代办,直至办结。并视重点投资项目申请人的需要,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软环境办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直通车”项目审批部门和服务窗口因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失职渎职造成未在规定承诺时限内联审联批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程的,以及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会作为、吃拿卡要、服务态度差、企业意见大、损害投资环境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和部门主要领导实施问责,并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直通车”纳入各级政务大厅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内容,同时作为软环境建设重点工作,列入各县(市)和相关部门年度软环境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凡对此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具体或敷衍了事的县(市),省软环境办将从全省软环境评议中扣除一定分值。

第十三条 各县(市)、各级政务大厅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行政审批“直通车”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及服务窗口制定具体落实方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软环境办和州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延边州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直通车”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延边州重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直通车”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冯 君 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韩元翔 州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苏景华 州政府副秘书长

      蓝公海 州发改委主任

      尹载宇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尹永日 州环保局局长

      费立发 州住建局局长

      金相镇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邱功辰 州水利局局长     

      朴学诛 州商务局局长

  成 员:金信后 州政务公开办副主任

      金龙勋 州软环境办副主任

      段忠池 州软环境办副调研员

      赵敬国 州发改委副主任

      金钟官 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吕思建 州环保局副局长

      金英杰 州住建局副局长

      申 勇 州水利局副局长

      成 江 州商务局副局长

      金京善 州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软环境办。

  联系人:段忠池 电话:2902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