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白城市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洮【。北区人民政》府白城?经济开发区、—白城民营经》。济发展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白!城市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白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
:本办:法,所称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市政公用、工程管线!、,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整治:江河湖泊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市市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关系
!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
第五条】。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统!一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要分?期分批地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城市规划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行》政建制镇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乡,应有城?市规划管理》人员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 城市!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 第十一《条 城市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所:作,的,具,体安排
》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人,民政府指定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它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在编制开【发,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征》求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采用有相应资质】的城市勘测部门提供!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勘察【测,绘,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收集》必要:的基础资料各有【。关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 《
委【托外地或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区内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的被委》托,单位的?规划设计资格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综合》安排和实施》。措施各项专业—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
: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一般—为五年
】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专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含《铁路运输)和—城市道路规划城【市江河湖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和园林】绿化规划《城市:水源保护和供水【。规划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城市能!源,(供电、供热、供】气)规?划城市邮电、—广播、电视和无【线电收发讯区规【划城:市防灾(《防洪、?防,地面沉陷《、防泥石流、防火】、抗震和人防等)规!划绿化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规》划
第十八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 ,
第十》九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作?。出具体安排
【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需要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修建地区】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一【)城市行政》办公、军事机关【。、中心?商务区?。、商业服务区、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道、街区; 】
?
》(二:)火车站、民用机场!、公路客、货运【站; 》
: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
(《四)用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居住区、工!业区、仓储区—、科研教育区以及】多功能?综合区;《
》
《(五)开《发区、民营经—济发展区; 】
—(六)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街区 】 ,
其】它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建设单位报当【地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对》城市:。详细:。。规划:进行修改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其初】步,变更意?向需经原审》批机关?。所,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修改调整》总体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法定《审批机?关审批
— ,
?(一)城《。市性:质,。变更:的;
】
(二)—城,市人口规模或用地】规模变?更量:超过原定规模—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
(三)改变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 : :
《
(四)》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
】(五)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的; ! ,
【(,六,)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的
! 第:。。二,十二:条 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件是对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实施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两级?管理
—。 :
,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211平方公里】实行一?级规划管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直接《控制和管《理其用地《。和一切建设活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本办法《实,施管理
—
(二》)对:。211平方公里【以外新划入》规划区范围的实行】二级规划管理暂【责成区和《各,。。乡镇规划管理部门或!机构按?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进行管理待—市规划部门编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后再】由区和乡镇规划管】理部门?严,。。格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
(三】)在新划入》的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在长白、洮白、图】乌、白平、白—城至镇赉《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 【
2、在!岭下:。镇、平安镇、—平,台镇、青山镇、林海!镇及查干浩》特,旅游开?发区:等区域内《。进行建设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或》。工程占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 !
: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
:
?
各项建设都必须】认真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
?
,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和—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选址及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时须事》先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对符合城市—规划用地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要》求的建?设项目由接到申【请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址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五《。日内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规:划,设计: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或出让土地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批准的【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将临时设!施,。拆除清理恢复原【貌确需延《期,使用的按上款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
因城市规】划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交】回临时用地 【
? :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地性质、范—围、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转—让,或租赁确须改—变、转?让或:租赁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用】地,作出调?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涉【及补偿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其拆迁!征地范围除》建筑:。物本:身用地外必》须承:担有关规范规—定的相?应的:规划环?境用地的拆》迁,。和征:地
—
城市旧区—改建需拆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后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建】设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出?让权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土地—的出让和使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开?发利用?
第三十二】条 出让国有—土地出让前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方可进《行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编制?过,程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参预—编制制定出符合城】市规划的具》体出让计划 】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验收文件和图纸!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山岭、荒丘】、空地、水面—、,河渠、滩地及—城市建设予留地禁止!采,挖砂石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现有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风景、文物古】迹、校园《、,道路、?。广场、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馆)、线》路走廊、停车—。场、通信水源保护】地及预留《的,防灾、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
—
?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在上述用!地范围内批》准建设与用地性质】不符的建筑物、【构筑物在上述—用,地范围内按规—划,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用途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新区建设必须预先】搞好规划进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有—计,划分期分批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
第【三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划定《不得自行选址零星】插建
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加强!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不得在—原地进?行扩建、《改,建活动;限制—发展的单位必须【制定可?行的迁出《规划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 》
,
第四十条 【大、中、小》学校商业服务网点】和其它主要公共【建筑:要按规划配套—建设新城开发旧城】改建时城市道路、】给水、排水、路【灯、绿地、》公共:消,防、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按规:划同步建《设
第四十】一条 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和!其它污?染物按环保部—门规定处理和排【放新建项《目主体?工程必须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有污染内容】的工程在报》批建设时必须附【有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
》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地和水源上游】地区建?设,。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建设单位!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十》五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及《有关设计资》料;:
》
(四)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十五】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
—第四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须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三日内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满六个《月未开工的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发—证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前—须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基础或】隐蔽工程完工时【必须通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峻》工,时必须及时申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独立地进行规划验收!对收到的竣工图纸经!审核符合规划—要求:。的七日内出具认【可文件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
《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峻工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需!备,案的竣工图纸 】
》
个人建设永久性!建筑(包括平房)】竣工后须在》三个月内申》报取得城市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后方】可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一)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 ?。
—(二)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 ,
:。
(三)公!共建:。筑,不,按照设计标准设【置停:车场的;
! :
(四《)改变城《市规:划用地?性质的; 【
(【五)压占各种地下管!线,的; 》
》
(六)《。。毁坏历史文物和近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七)】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
—
(八)【影响:航空安全或者—破坏测量《标志的?;
》
, ,
:
,(九)经过》论,证对城市景观构成破!坏影响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
,
, :
(十)其—它不符合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的 】
?
第四《十八条 《条式:住宅主要采光面【的建筑?间距:其采光系数不低【于1.?8倍对临时性建【筑物被挡《。。光的不?予考虑
— 第四十九条— 在道路《红线内?地上:不准擅自新建任何永!久性建筑《物
】市区内沿街设—置的书报亭、邮筒】、消防栓、》电话:亭、阅报亭、—画廊、候《车亭、?存车处等设施及【。。独立:广告牌或依附于【。永久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大型广告牌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设置流动商亭】不得固定设置 】
第五十【条, 主干道《、次:干道(含未形成【的规划路)两侧【新建的一般》建筑物(《包括5-6层住宅】楼)以?建筑物外《缘,(距红?线最近点《)计算主干道后【退距红线不》少于6米次干道【后退距红《线不少于3米—高层建筑及使用功】能要求门《前有开阔地》的要服从规划设【计留出环《境用地铁路沿线【每侧:长白:线三十米以内白【阿线三十米》以内平齐线》五十米以内专用线】十五米?。以内不批建任—。何新的建筑》物、构筑《物
:
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在主次!干道两侧的永久性建!筑物装修门脸时应】贴墙装修凸出墙面部!分不得超过0—.3米并不》得,挤占人行《道国家占用》。时按原结构、—原,。使,。用性质?动,迁
《
临街路!两侧除特《殊用地外《不得砌筑《围墙;确需砌筑【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要设置透景式围【墙
《第五:。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火!车站、汽车(航【运)客运站邮电枢纽!、宾馆、招》待所、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店、医院等—较大公共建筑必须】依据详细规划留【有足够的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
! 第五十《三条 民用住宅(】指,平房)建设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由市》区中心至二环路【及,外延一百《米,范围不得新建平房原!有平房可以原面【积翻:建 《。
—(,二) 原有房屋翻】建时,原通》道不足4米的—应,移位翻建《原,则上留出4米通道】
》
?。
(三) 规划确】定五年内改》造区域原则上不【。。得翻建确属倒危【房由有关部门—提前动迁如无力动迁!。可原面积《翻建必要时须—经,房屋产权部》门作危房鉴定—
】
(四?) 各单位新建【住宅楼原则上—应进入集中开发小区!统一建设各单位改】造家属住《宅区必须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改?造建设
【
(五【) 院落较大主【房前留出8米生活】区和4米《通道后?前面还有建房用【地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距!离主房12》米拟建房前有—8,米生活区、4米通道!)可成栋批建永久性!建筑但须符》合小区详《细规划
!第五:十四条 道》路两侧(包括—。。未形成?。规划道路《)红:线内建设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在道:路,红线内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 !
(二!),压道:路红线(包括未形成!规划:道路)的《原,有房屋原则上不【准翻:建压的是未打通【的规划路红线—上的永久性建—筑经鉴定确属倒危如!有地可?。退可退出红》线翻建无地可退的】。可原:位置原?面积翻建但不准【扩建不?准新建、翻建临【时建筑 《 :
第五十五【条, 在集中开发小区】供热楼房下不—准,建仓房?高压走廊内不得新建!住宅: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设置集市贸易市【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地?。点和:范围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七条 城市》干道上一般不—准新架设架》空,线现有架空线要逐】步转入?地下:居民住宅楼》应预留预《设必备管线(电视】公用天线、有线【电视、电话》线、煤?气管道?。等,)
?
第五十八—条 修建《下列市政、管线工程!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一,)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管道《;
—
(二—),电力、电讯、路灯、!交通:指挥信号、有线电视!线等线路;》 : ,
(三)!铁路、道路、广【。场、桥梁、涵洞;】
!(四)地《下人防工程; 【
】(五)其它市—政、管?线工程等
】
第五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各种?管线应按规程—要求平行或垂直道路!中心线铺设临街、】路的:建筑物的排水出户井!和,化,粪池不得《设置在?。。临街路一侧》 ,
第《六十一条《 各:种市政管线工程【必须由持有专业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按国家统《一标准和设计—深度进行《设计带设计》施工图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而进行】临时市政《、管线设施建设的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各种临时】市政、管线设施【在工程?建设:完工后应《立即拆除;》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和建设【而需要拆除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服从 ?
第六【十三条 市政、管】线工程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走向和位【置 :
?第六:十四条 市政、【管线工程必须与【其它工?程相配套应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建设协调施!工
第五章 勘!测设计及勘测—行业管理
第六】十五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勘测作业的须持国!。家或:者省颁发的勘察【、测绘资质(资格】)证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后方】可,进行城市勘察测量】作业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份技术总结—及勘:测成果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勘测成?果不得擅自》编制、出版、印刷】市规划区《内的地图《
《第六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必须采用四统【一统一座标系—统统一高程系统统一!图幅编号《统一勘测标》准单位和个人使用勘!测成果时由勘测单】位有偿提供》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测量标志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举报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
第:。六章 审《批申:报手续?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送交下列文!件、图纸
】
—(一)市、区以上计!划,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鉴定书申请报告 】
(二】)工程总平》面图(1:50【0或1:100【0比:。例)建筑设计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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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应:包括平面位置—图纵横断面》图杆塔架空线路工】程应标明杆位走向、!杆型、标高
】第七十条 个人新建!、翻建及维修房【屋须:报下:列文件、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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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持个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介绍—信建房详《细位置?平,面图(1:1000!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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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翻建!及维修持《个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介绍信?建房详细位》置平面图(1:10!00比例)原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必须?持,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资料及批准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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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擅自【改变:城市规划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主要责任!者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追究其!行政责任;主要责】任者是人民政府负责!人的由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所建工】。程予以拆除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依照规》定对违法建》设应:当,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仍【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 第七十五条— 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有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之一】的按: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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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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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城市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有污染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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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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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 ,。
—(五)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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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拆除继续施工的部!分 ? ,
—所建: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六:条 妨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十七条】 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建设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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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手续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 第七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泄露?机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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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规划区)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规划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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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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