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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城市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 】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洮北区!人民政府白城经济】开发区、白城民【营经济发展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白城市城市规划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OO二年八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白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   本办法【。所称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市政【。公用、工程管线、】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整治江河《湖,泊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 《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市:市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关】。系  》 ,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第五:。条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统一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要,。分,期分批地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城市规划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技术水平 》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行政建制镇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乡—应有城?。市规划管理》人员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 :城市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城市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所作的【具体安排    !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 《   ?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人民?政府指定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它,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在编制开发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征求!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采用有相应资质】的城市勘《测,部门:提,供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勘察测绘《资料    】 编制?城市规划收》集必要的《基础资料各有关【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 【    委】托外地或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规划区内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的被委托单位!的规划设计资格【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 ,。 :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综合安排和实施措!施各:项专:业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   !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一般为五年 !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专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含铁路运输)】和城市道《路规划城市江河湖泊!、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和园林绿化规划!城市水源《保,护和供水规划—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城—市能源(供电、供】。。。热、供气)规划【城市邮?电、广播、电视和】无线电?收发讯区规划城市】防灾(防洪、防地面!沉陷、防泥石流、】防火、抗震》和人防等)规划【绿,化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规划 《 第十八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作出具体安】排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的需?要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修建地区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下列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一【)城市行政办公、】军,事机关、中心商务】区、商业《服务区、《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道、街区; 】    】(二)火《车站、民《用机场?、公路?客、货?运站; 【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  《  (四)—用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居:住区、工业区、仓储!区,、科研教育区以及】多功能?综,合区;? ?    (五】)开发区、民营【经济发展《区; 《 :    (—六)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它街区》 ?。 :   其它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建设—单位报当地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对城市详【细规划进行修改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其初步变更意】。向需经原审批—机关:所属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修改调整》总体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法定》审批机?关审批  【  (一》)城市性质变更的;!   【 , (二)城市人【口规模?或用地?规模变更《量超过原定规模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 , (三)改》。变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 《    》 (四)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  》  (五)—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的,;,    !(六)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的— ? 第二十二【条, 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件是对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实?施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两级管理 —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211】平方:公里实行一级规划管!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直:接控制?和管理其用地和【一切建设《活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本办法实施》管理 《   (二)对】211平方公里【以外:新划:入,规划:区范围的实行—二级规划《管理暂责成区和各乡!镇规划管理部门【或,机构按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进行—管理:待市规划《部门:编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后再由区和乡镇!规划管?理部门严格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    —(三)?在新划入《的,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1、》在长:白、洮白、图—乌、白平、白城【至镇赉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 【    — 2、在岭》下镇、平《安镇、平台镇、青】山镇、林海镇及查】干浩特旅《游开发区等区—域内进行建》设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或工程占—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 !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 各项?建,设都必?须认真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和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选址及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时须【事先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对符合【城市:规划:用地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要求的建《设项目由接到申【请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址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五【。日内: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规!划设计文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十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或》。出让土?地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批?准的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将临时》设施拆除清理—恢复原?貌确需延期使用的】按上:款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  : , 因城市《规划需要《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交回临时用》地 ?  《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地性?质、范?围、: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转让或!租赁确须改变、【转让或租赁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用》地作出调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涉》及补偿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其拆》迁征地范《围除建筑物本身用地!。外必须?承担:有关规范规》定的相应的》规划环境用》地的拆迁和征地【 ?。  :。 ,。 城市旧区改建需拆!迁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后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建设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出让:。。权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土,地的出让和使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开发利用 【 第三?十二条? 出:让国有土地出让前】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方可《进,行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编制过程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参《预编制制定出符合】城市规?划的具体出》。让计:划 : 《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验收文!件和图纸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山岭】、荒丘、空地、水】。面、河渠、滩地及】。城市建设予留地禁】止,采挖砂石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现有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风景、文物古迹】、校园、道路、广场!、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馆)、线路走廊【、停车场、》通信水源保护地及】预留的防灾》、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 —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在上【述用地范《围内批准建设—。与用地?性质不符的》建筑物、构筑物【在上述用地范围内按!规划: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新?。区建设必《须预先搞好》规划进?。行充分技《术经济?。论证有计划分期分批!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 第》三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划定?不得自?行选址?零星插建 【第三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加强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不得在原地【进行扩建、改建活】动;限?制发展的单》位必须制定可—。行,的迁出规划》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 大?、中、小学校商业服!务网点和其它主要】公共建筑《要按:规划配套建》设新城开发旧城改】建时城市道路、给】水、排水、路—灯、绿地、公—共消防、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按规》划同步建设 【 :第四十一条》 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和其它【污染物按环保—部门规定处理和排放!新建:项目主体工程必须】与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凡有污染【内容的工程在报批】建设时必须附—有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地【和水:源上:游,地区建设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含加层)、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须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十五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及有关设【计,资,料; ?    】(四)?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十【五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 】第四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须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三日内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满六个月未】开工的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发证!机关批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前须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基础或】隐,。蔽工程完工时—必须通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峻工时必须及时申】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独立:。地进行规划验收对收!到的竣工图纸经审核!符合规划要求的七日!内出具认可文件【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 —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峻》工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需备】案的竣工图纸—    !个人建设永久性【建筑(包括》平房)竣工后—须在三个《月内:申报取?得城市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后方可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 》。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一)】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 —   ? (二)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    (—三)公共建筑不【按照设计标准设置】停车场的; —  》  (四)—改变城市规划—用,地性质的; 【    (五!)压占?各,种地:下管线的; — : :   (六)毁坏!历史文物《和近: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七》)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 — 《  : , ,(八)影响航空安全!或者破坏测》量标:志的; 【  :。  (九》)经过论证对城市】景观构成破坏影响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十)其它不符合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的: 《。 第四十八条 】条式住宅主要采光】面的:建筑间?距其:采,光系数不低于1【.8倍对临时性建筑!。物被挡光的不予考虑! ?。 第四十九条 【在道路红线》内地上不准擅自【新,建任:何永久性建筑物【  《  市《。区内沿街设置的书报!亭、邮筒、消防栓】、电话亭《、阅:。报亭、画廊、候车亭!、存:车处等设施及—独立广告牌或—依附于永久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大型广《告牌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设置?流,。动商:。亭不得固定》设置 《 第五十条 !主干道、次干道(含!未,。。形成的规划路—)两侧新建的一般】建筑物(包括5-】6层住宅楼)以建筑!。物外缘(距红线最】。近点)计算主干道】后,退,距红:线不少于《6米:次干道?。后退距?红线不少于3米高】层建筑?及,使用功能《要求:门前有开阔地—的要服?从规划?设计留出《环境用地铁路沿【线每侧长白线三十米!以内:。白阿:线,三十米以内平齐【线,五十米以内专—。。用,线,十五米?以内不批建》任何:。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在主次干—道两侧的永》。久,性建筑物装》。修门脸时应贴—墙装修凸出墙面【部分不得超过0.3!米并不得挤》占人行道《国家占用时》按原:结构、原使用性质动!迁  【  临街路两侧】除特殊用地外不得砌!。筑围墙;《确需:砌筑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要,设置透景式围墙【。 第五》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火车站、汽车(】航运)客运站邮【电枢:纽、宾馆、招—待所、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店、医院等较大【公共建筑必》须依据详细规划留】。有足够的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 》第,五十三条 》民用住宅(》指平:房)建设《。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 由市区—中心至二环路及外延!一百米范《围不得新《建平房原《有平房可《以原面积翻》建  【  :。 (二) 原有【房屋翻建时》,原通道不足4【。米的应移位翻建原】则上留出4米通【道 》    (—三) 规划确—定五年内改造区【域原:则上不?得翻建确《属,倒危房由有关部门提!。前动迁如无力—动迁可原面积翻建必!要时须经房屋产【权,部门作危房鉴定 !  《  : (四) 各单位新!建住宅楼原则上应进!。入集中开发小区【。统一建?。设各:单位改?造家属?住宅区必须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改造建设 】 《   ? (五) 院落【较大主房前》留出8米生活区和】4米通道后前—面还有建房用—。地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距离》主房1?2米拟建房前有8】米生活区、》4米通道)可成栋批!。。建永:久性:建筑但须符合小【区,详细规划 】。 第五《十四:条 道路两侧—(包括未《形成规划道路)红线!。内建设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在道路红线》内,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 》    (二】)压道路红线—(包括未形》成规划道《路)的原有》房屋原则上不准翻建!压的:是未打通的规划【路红线?上的:永久性建筑经—鉴定确属倒危—如有:。地可退?可退出红《线翻建无地可—退,的可原位置》。原,。面积翻?建但不准扩建不【。准,新,建、翻建临时—建筑 第!五十五条 在集中】开发小区《供热楼房下不准建仓!房高压?走廊内不得新建【住宅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设置集—市贸易市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地点和【范围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七条 城市干道上】一,般不准新《架设架空《线现有架空》线要逐步转入地下】居民住?宅楼应预留预设必】备管线?(电视公用天线、】有线电?视、电?话线、煤气管道等】) 》第五十八条 修建】下列市政《、管线工程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一)!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管道;《 《    》(二)电力、—电讯、?。路灯、交通指挥信号!、有线电视线等线】路; 【   《。(三)?铁路、道路》、广场?。。、桥梁、《涵洞:; 》    《 (四)地下人防工!程;   ! ,。 (五?)其它市《政、管线《。工程等 !第五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各:种管线应按规程要求!平行:或垂直道路中心线】铺设临街、路—。。的建筑物的排水【出户井?和化粪池不得—设置:。在临街路一侧 】 第六十一条【 各种市政管—线工程必须由—持有专业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按:国家统一标准和设计!深度进行设计—带设计施工图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而进行临!时市政、管线设【。施建设?的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各种临—时市:政、管线设施在工程!。建设完?。工后应立即拆除【;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和】建设而需要》拆除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服从 》。 ?第六十三条 市政、!管线工程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走向和—位置 第六十!四条 市政、管【线,工,程必须与其它工程相!配套:应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建设?协调施工 — 第五章 》勘测设?计及勘?测,行业管理《 第六十》五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勘测】作业的须持国家【或者省颁发的—。勘察:、测绘资《质(资格)证书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后方—可进行城市勘察测量!作业: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份技术总【结及勘测成果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勘测成》果不得擅自》编,制、出版《。。、印刷市规划区内】的,地图 第【六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必须采用!四统一统一》。座标系统统一—高程系统统一图幅】编号统一《。勘测标准单位和【个人使用勘测—成果时?由勘测单位有偿提供! 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测量标志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举报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第六章】 审批申报手续【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送交下列文》件、:图纸   】 (一—)市、区以上计划】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鉴定书申请》报告 《    (二)工!。程总:平面图(《1:5?00:或1:1000比例!)建:筑设计图 !    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应包》括平面位置图—纵横断面图杆塔架】空线路工程应标【明杆:位走向、杆型、标高! 第七十条 】个人新建、翻建及】维修房屋《须报下?列文件、图纸 !   《(一)新建》持个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介绍信建房详】细位置平面图(【1::1000比》例)  】  (二)翻建及!维修持个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介绍》信建房?详细位置《平,面图(1:1—0,00比例)》原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必须持!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资料及批—准证件 》。 第七十二条 擅】。自改变城市规—划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主要责】任者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追究其行政—责任;主《要责任者是人民政】府负责人《。的,由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 第七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所【建工程予《以拆除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依照【规定对违法建—设应当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仍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 第?七十五?。条 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有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之一的《按照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    (一【)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   (二)在】城,市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有污染》项目的; !   ? (三)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  (四)—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 (五)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 — ?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拆除继》续施工的《部分 》 ,    》所建: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妨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建设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手续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泄【露机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执行 【    【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规划区)】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规划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白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