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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巢湖市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 — 巢湖市【政府:令第20号巢湖【市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月】。。1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 长  郑为】。文 》 ,二○:○七年二月八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城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管理 】   ? ,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也应: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巢湖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不【断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 第: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区:开,发,规划:和旧城?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并会同教育、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划定黄线予以—保护 —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同步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不少于3》6个:班规:。模的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6平方米; !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不少于《24个班规》模的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1平:方米:; ? ?  :  (三)》每0.5《万人口区《域内设?不少:于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 【   》  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适当预留发】展余地  !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在—城市:改造时应给予统筹】解决 》 : 》 ,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在已规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第九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行使【管理职能 》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 ? 《 , 第十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并严格按照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实施 — ,   ?。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项目应将《经审定的《控制性详规图纸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 《 :     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 : ? 第十一条 【学校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防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身心健】康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  在?符合布局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属义务教—育的建成后》应无:偿移交给政府—。举办 《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和:居,巢,区,。人民政府编》。制确:定年度学校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实行年度督查!制度 —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中小学】。校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   !  (一)》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 《 ,   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和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 : 第十《五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 — 第十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市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对—工程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 《 《第十七条《 经过?验收:合格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根据管理权限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 》 《 ,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售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已《经形成?事实的?。要严:格控:制并创造条件逐【步改正? ? ,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纠正 《 》 :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处罚《 】 第二十一条 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纠正 — ? 第二十【二,条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