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宿】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 宿政发〔【20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各种散体物(【。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设或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余渣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管局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市建设、环保、】国土:、交通?、,财政、物价、公【安、工商、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渣土—管理工作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建筑垃圾】中转站、建》筑垃圾处置》场,(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渣?土的应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由市城管!局统一?安排调度《 第九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0【。日内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管局:。窗口申报渣》。土,处置计划办理渣土】处,置手续?签订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   (一)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渣土承运单位!基本:情况渣土消》纳场地和《处置工期渣土处置】量,等;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 ,  (?四)建设工》程渣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   市《城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渣土【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 》渣土:承运单位应在承运渣!土前15日》内向市城管局办理渣!土运输?核准: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   (一》)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二)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  —  : (三)运》。输车:。辆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图片资】料;   —  (四《)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渣土—合同:;  《   (五)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办理的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  市城管局—应当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证明材料、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条件进行核【实予以核准的在缴纳!渣土处?理费后颁《发渣土?运输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审查该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关!。于渣土处置管理【方面的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出示市城管局核】发的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二—条 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渣土《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到市城管【局指:定的建筑垃》圾中:转点:或处:置场所   【  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环卫部门应在各【自管辖区域》内设置必要的建【筑垃圾?中转:点以方便市》民投放建《筑垃圾中转》点的设置应报市【城管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 第十三条 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使用有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的车辆从事【运输:作业;     !(二)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墙(围挡)》、硬:。质路:面,、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降尘设!备等临时环卫设施并!配备专人进行清【扫保洁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堆放材料—; :  :   (三》)应当与运输单位】签订防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协】议书并负责对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 ,    (四)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运输车辆需》证照:齐全车容整洁车辆】号牌清晰外》观无破损、变—形档板?严密运输车辆要有密!封装置?使用苫布《密闭的苫布应无破损!苫盖严密逐步推行】使,用机械式全密闭运输!车辆;     !(五)实行渣土处置!。无违章行为》保证金制度以加强对!渣土处?置的管理 第十】五条 ?渣土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运输车—辆在:从,事渣土运输》时,必须随车携带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车辆!行驶:证并接受市城管【局、公安交警—部门的管理、—检查:;     (二!)运:输车辆必《须按市城管局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和时间】运,输并按市城管局【指定:的场地倾《倒,;,     —(,三)运输车》辆运输流体》、,散体货物《在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密封、?包,扎、苫?盖并将?车厢槽帮、车轮【清洗干?净保证在运输线路】。中不泄漏、不遗【撒、:不带泥上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渣土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应当依法取得市城】管局行政许可并采取!覆盖等防《污染措施《占道期满后》应当立即清除渣土】、,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局依据有关—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外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渣土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处置渣》土的单?位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渣土或处置渣土】超出核准范围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l 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或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九)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渣】土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侮辱】、,殴打渣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从事渣】土,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公正执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宿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4]8号【)同时废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