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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
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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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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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城市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污《泥,。处置设施《等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
《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具【体标准?为生活用《水0.8《。0,元/:吨工业用水》。0.90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1.20元》/吨 《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 !
《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应当安装!。水表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未安装水表又无】法计量的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T13【。86)?定额:标准核定《具体:测算标准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必要时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专!门机构直《接收取 《
—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负责收!取
第六!。条 禁止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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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减缴:或者免缴
!。 排污者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在接到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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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审批新建自备水源】并逐步关闭原有【。的自备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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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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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根据供水量和—收费标准按月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协议的约定核—定,。污水处理量等—指标后按月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 :
第—十二条 《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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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排【污者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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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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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
【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谋取》私利的;《
【 (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
》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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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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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宿】政发(200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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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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