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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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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号
】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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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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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城市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污泥:处置设施等》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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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具体标准为【生活:用水0?.80元/吨—工业用水0.90】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1.20元—/吨: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
【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应当!安装水表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未安装水表】又无法?计量的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T《1386《。)定额标准》核定具?体,测算标准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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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必要时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专门:机构直接收》取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负责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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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禁《止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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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减缴或!者免缴?
》 排《污者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在—接到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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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审批新建》自备水源并逐步关】。闭原有的自备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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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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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根—据供水量和收费【标准按月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协议《的约定核定污水【。处理量等指标后按】月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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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排污者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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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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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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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
《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谋取《私利:的;
— 《 (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
,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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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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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宿政发》(,2,001)1》0号)?同,时废止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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