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 第15【号 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 ,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城市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污泥【处置设施《等 《 ,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具体《标准为生活用水【0.8?0元/吨《工业:用水0.《90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1.2!0元:/吨 —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  【。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应当安装》水表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未安装水表》又,无,法计量?的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T】13:86)定《。。额标准核定具体测】算标准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五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必要时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专门《机,构直接收取 !。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负责?收取 ? 第—六条 禁止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减缴!或者免?。缴 : ?    排污者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在接到】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八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审批《。。新建自备水源—并逐步关闭原有【。的,自,备水源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 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根据供水量和—。收费标准按月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 , ? 第十一《条 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协议【的约定核定》污水处理量等指【标后按月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 【 第十二条 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排《污,者,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四条? 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 ?。 ,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谋】取私利的《;, ?    — (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宿【政发(2001)1!0,号)同时废》止 》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20《0,5年11《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