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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 第》15号 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城市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污泥处置设施等【 》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 ,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具体标准为生—活用水0.8—0元/?吨工业用水0.【。90: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1.2《0元/吨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 【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应当安装水—表,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未安—装水表又无法计量】。的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T!1386)》定额标准核定具体】测算标准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五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必要时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专门机构【直接收取《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负责收取 】 ? 第六条 禁止】。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减缴!或,者免缴 》     —排污:。者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在接到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第八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审批新【建,自备水?源并逐步关闭—原有的自备水—源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 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根《据供水量和收费标】准按月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 : 第十《一条 ?。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协议的约定》核定污水处理量等指!标后按月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排污者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四条 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谋】取私利的; 】  《  : (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宿政?发(2001)1】0,号)同时废止 !。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