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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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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号
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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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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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城市《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污泥处置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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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具体标《准,为生活用水0.8】0元/?吨工:业用:水0.90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1.20元【/,吨
—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
!。。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应当安装《水表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未安装水】表又无法计》。量的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T138【。6)定额标准核定具!体测算标准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五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必要时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专门机》构直接收取 【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负—责收取 《
第六条】 禁止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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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减缴或者免缴—。
】排污者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在》接到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第八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审批新建自备—水源并?。逐步:关,闭原有的自备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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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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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根据【供水量和收费标准】按月: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协议的!约定核定《。污水处理量》等指标后按月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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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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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排污:者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四条 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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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谋取私利的》;
】 (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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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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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宿政发《(200《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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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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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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