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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15】。号 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城市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污泥处置设》施等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具体标准为【生活用水0.—80元/吨工业用水!0.90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1.20元【/,。吨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 【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应当安装!水表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未安装水表】又无:法,计量的?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T1386【)定额标准核—定具体测《算标准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五?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必要时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专门》。机构:直接收?取 ?   《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负责收取 ! 第六条 —禁止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减》缴或:者免缴 —     》。排污:者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在!接到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八】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审,批新建自备水源【并逐:步关闭原《有的自备水源—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 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根据供水量》和收费标准按—月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 第十一条 !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协议的约!定核定污水处理【量等:指标:后按月?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 】 第十二条— 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排污者》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四条 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 ?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谋,。取私利的; —。 《     (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宿政发(2】00:1,)10号)同—时,废止 《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05年11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