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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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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号
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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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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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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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城市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污泥处置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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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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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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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具体标准为生【。活用水0.80【元/吨工业用—水0.90元—/吨经营服》务业用水1》。。。.,20元/吨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 ?。
《 ,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应,当安装水表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未安装!水表:又无法计量的按照国!家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T1386)定【额标准核定具体测算!。标准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五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必要时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专门机构直》接收取
】 : 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负?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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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禁止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减缴或者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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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者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在接到》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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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再审批新【建自备水源》并逐:步,关闭原有的自—备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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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根据供?水量和收费标准【按月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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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协议的约》定核定污水处理量等!指标:后,按月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 — ,
《第,十二条 《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测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排污者】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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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排污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擅?自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缴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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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
【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 》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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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
《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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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宿:政发(2001)】10号)同时废止 !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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