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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 , 颁布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阜政》发[2003]【92号 【颁布时间 2—003-12—-,17 ? 生效时间 20】04-01-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人【工煤气(包》括煤制气、》重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燃气!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     燃气经】营企业分为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自】管单位)燃》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 ,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燃气【销售:业务的单位;—自管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燃气的单位  !   家《庭用户是指使—用燃气作为家庭生活!能源的居民;单位】用户是指《燃气用于《工业生产、饮食业】等服务行业的用【户 第四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的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各:级公安、规划、【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二?。章 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贮灌站、—气,化站和供应站管【道燃气净化》站、调压站、气【化站等设施以—及沿城市道路—和小:区铺设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 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 ,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按照燃【气,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建设施《。工;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 (七)持》。有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城市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城市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 (二)堆放物【品或:挖坑取土; —  :   ?(三)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    (四—)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 《    《 (五)其》他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经营:单位自身《积累:或国内外贷款—外,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用户自愿】集资:方式筹集筹集—的建:设资金应当用于燃】气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经营网点设置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经营?网点的设置不得靠】近居:民小区不得与餐【饮,服,务业等使《用明火?。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相邻; 【     (二)有!符合标准的气源【和贮灌站《; :  : ,  (三《),有符合?标准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    (四—)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齐全的》消防设施;   ! , ,(六)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自管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发给自!管,许可证 《 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和供应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转让销售燃气!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保证供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变更供气区域】应当提前3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九条 燃《气,的销:售价格和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及其经营!网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理期《限和服务《标准;  —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分、嗅味、—供气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六,)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     (七)】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八)!不得: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   【  (九)不得直】接用槽车向钢瓶【灌装燃?气;     (!十)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净化、】储存:、输配、检测、【调度和维修服—务等:供应管理系统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能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所供燃!气的质量和供—气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原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居民: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增加:用气时燃《气经营单位应统【筹安排?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除突发事故外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气和超过安全范围】降压作业;如—。需停止供气》。、降压?作,业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向家庭用【户,恢,。复供:气不:得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并按规—定交纳使用燃气【的费用不得拖欠或拒!交,;,违,反规定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有】权停止?供气:并按供气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章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责】任制度、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对燃气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并建立?检修档案确》保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    】。 燃气贮罐、—气化:。站等设施与周围【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站点和贮灌站必【须严禁火源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建立严格的人员【出入制度并设专职】消防人员定》时巡回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 在—施工中影响或—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并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灌装】工、泵房操作工及其!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燃气《贮罐、?槽车罐体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道《燃气净化、储存【和输配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充装燃《气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充装?单位应采用》瓶装:。液化气?塑封口技《术按要求配》备塑封设备对已【。充装的符合有关安全!计量管?理规定的液化气钢瓶!的,角阀进行一次—性塑封塑《封标:。识应当标《注充装?单位、投诉电话、】。。。充装重量(含误【差)等内容并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    (二)【充装燃气必须按照工!艺流程?操作充装《。站内必须《具有残液罐的—。抽,残装置?。严禁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液化—气瓶严禁充装无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 :    (三)【瓶,装液:化气充装《误差及废液》残,留量应当严格按照】GB172671】9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执行质?量必须符合》GB1117—41997液—。化石油气规》。定标准?。;     【(四)燃气》充装应配《备自动计量灌装秤】; ?  :  (五)》充装:钢瓶实行复称检验制!度严禁漏气瓶、超】重瓶:等不合格的》气瓶运出充装站【;    — (六?)不得随意倾倒【燃气瓶中的残渣、残!液,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使用【抽气设备或其他【方法盗用管道—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 ,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   ?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    (七)违】反安全用气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燃气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向燃气经营!单,位或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 第三【十三条 除因—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无故停止供气!; :     (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液—化气钢瓶、角阀、】调压器和燃具; 】  :   (三)违反操!。作规程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上直—接充装液《化气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