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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阜【政发[20》03]92号—
颁布时间】 2003-12】-1:7
?生,效时间 20—04-01-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人工煤气(包括!煤制气?、重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燃气【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 燃气经《营,企业分为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自管单位)】燃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 ? 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燃气—销售:。业务的单位;自管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燃气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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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用户是指【使,用燃气作为家庭【生活能源的居—民;单?位用户是指燃—气用于工业生产、】饮食业等服务行业】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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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的—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各级公安、规划】、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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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贮灌站、气化站和】供应:站管道燃气净化站、!调压站、气化站等设!施以:及沿城市道路和小区!。铺,。设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 :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按照》燃气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建设施工;!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七)《持有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城市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城》市,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
(—。。二)堆放物品或挖坑!取土;
】 (三)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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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
】 (五)《。其他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经营单位自身积【累或:国,内外贷款外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用户自愿集】资方式筹集筹—集,的建设资金应当用】于,燃气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营网点《。设置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经营网点—的设置?不得靠近《居民小?区,不,得与:餐饮服务《业等:使用明火《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相》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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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符合标准的气源【和贮灌站;
—
(三)】有符合标准》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 , (四》)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五)?有,齐全的消防》设施;
》 ? ,(六)?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 自管《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发给自管》许可证?
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和?供应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转让销】售,燃气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保证供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变【更供:气区域应当提前【3,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燃气的销售】价格和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及其】经营网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理期限和服—务标准;《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分、!嗅味、供气》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
?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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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 (》。六)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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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八)不得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
! ,。 ?(九:)不得?直接用槽车向钢瓶灌!装燃气;
】 (十)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净化》、储存、输配—、检测?、调度和维修服务等!供应管理系统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能!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所供燃气的》质量和供气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原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居】民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增加用气时—燃气:经营单位应统筹【。安,排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除突:发事故外《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气:和超过安全范—围降压作业;如【需停止供气、—降压作业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向家庭用—户恢复供气不得【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并按规定交纳使用!燃气的?费用不得拖欠或拒】交;违反规定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有权停止供气并!按供气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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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责任制度、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对燃气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并建立】检修档案确保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
燃【气贮罐?、气化站等设施与】周围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站点和贮《灌,站必须严禁火源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建立严格的人员!出入制度《。并设专职《消防人员定时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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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中影响或】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并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灌装工?、,泵房操作工》及其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燃气贮罐【。、槽车罐体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道燃气净化—、储存和输配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充装燃气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燃气充装单—位应采用瓶装液化】气塑封?口技术?按要求配《备塑:封设:备对已充装的—符合有关安全—计量管理规定的液化!气钢:瓶的角?阀进行一次性—塑封:塑封:标识应当《标注充装单位、【投诉电话、充装【重量(含误差)等内!容,并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二:)充装燃气必须按】照工艺流程操—作充装站内》必须具有《残液罐的《抽残装置《严禁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液化气瓶》严禁充装无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
— (三)瓶装液!化气充装误差及废液!残留:量应当严格按—照GB17》26719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执》。行质量必须符合【GB11《174199—7液化石《油气规定标准;
】
《。 (四)《。。燃气充装应》配备自动计量灌【装秤;
】 (五)充装钢【瓶实行复称检验制度!。。严禁:漏气:瓶,、,超重瓶等不》合格的气瓶运出【充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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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随意倾倒》燃气瓶中的残渣【、残液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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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抽气《设备:或其他方法盗用【管道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
,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 《(七)?违反安全用气的其】他有关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发生燃?气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向?燃气经营《单位或?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
第三十!三条 除因》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无故停止供气;
】
? (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液化《气钢:瓶、角阀、调—压器和燃具》;
【(三)?。。。违反操作《规程: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上直接充装液化气】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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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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