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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阜政发[2003]!92号 —。 颁布时间 20】03-12-1【7 : 生效时《间 2004—-01-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人,工煤气(包括煤制气!、重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燃气—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 燃气经《营企业分为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自管单位—)燃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燃气《。销售:业务的单位;自【管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燃气的单位   !  :家庭用户是指使用燃!气作为家庭生活能】源,的居民;单》位用户是《指燃气用于工业生产!、饮食业等服务【行,业的用户 》 第四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的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 各级?公安、规划、—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贮灌站、气】化站:和供应站管道燃气】。净化站?、调压?站、气?化,。站等设?。施以及沿城市—。道路和?小区铺设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第七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按照燃气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建设施《工,;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七)持有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城》。市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城市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 第十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  (二)堆放物品!或挖坑取土; 】    (三—)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  (四)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 ,     (五【。)其:他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经营单位自》身积累或《国,。内外贷款外》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用》户,自愿:集资方式筹集—筹集:的建设资金应—当用于燃气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营:网点设置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经营网点的—设置:不得靠近居民小区】不得与餐饮服—务,业等使用《明火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相《邻;   —  (二)有符合标!准的气源和》贮,灌站;?  ? ,  (三)有符【合标:准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四)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五)有齐全的消防!设施;?     (六】)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自管【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发给自管许【可证 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和供应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转让《销售燃气《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保证供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变更》。供气区域应》当,。提,前3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燃气的销!售价格和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及其经营网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理期限和《服务标准;》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分、嗅味!、供气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六)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七)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八)不得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    — (九)不得直接】用槽车向钢瓶灌装燃!。气;     (!十)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净化、储存、!输配、检测、调度】和维修服务等供应】管理系?。统,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能,。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所供燃气【的质量?和供气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原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居民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增加用气】时燃气经营》单,位应统?筹安:排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 第:二十:三条 除突发事【故外:。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气和超过安全【范围降压作》业;如需停》。止供气?。、降压作业》。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向家庭用》户恢复供气》不得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并按规】定交纳?使用燃气的费用【不得拖欠或》。拒交;违反规—定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有权停?止供气并《按供:。。气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 第四章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责任制【度、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对燃气?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并建立检修档【案确保?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   —  燃气贮》罐、:气化站等《设施与周围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站点和】。贮灌站必须严禁【火源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建立严格的!人员出入制度—并设专职消防人员】定时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 在施工—中影响或《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并,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灌装—工、泵房操作工及】其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燃气贮罐】。、槽车?。。罐体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道燃气净化、储!存和输配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充装燃气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燃气充】装单位应采》用瓶装液化》气塑封口技术按要求!配备塑封设备—对已充装的符合有】关安全计量》管理规定的液化气钢!。瓶的角阀进行—一次性?塑封塑封标识—应当标?注充装单位、—。投诉电?话、:充,装重量(含误差)等!内容并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二】)充装燃气必—须按照工艺流—程操作充装站内【必须具有残液—罐的抽残装置—严禁: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液化气瓶严禁充装无!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 —    (三—)瓶装液化气—充装误差《及废液?残留量应当严—格按照GB1—。72:6719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执行质?。量必须符合G—。B11174—199?7液化石油气—规定标准; 【 ,  : (四)燃气充装】应配备自动》计量灌装秤;—    》 (五)充装钢瓶实!行复称检验制度【严禁漏气《瓶、超重瓶等不【合,格的气瓶运出—充装站;《 :    (六)不得!。随意倾倒燃》气瓶中的《残渣、残液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使用:抽气设备或其—他方法盗用管道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七,)违反安《全用气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燃气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向燃?气,经营单位或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 》第,三,十,三条 除因》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 罚则 !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无故】。停止供气;》     (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液化:气钢瓶、《角阀、调压器和燃】具; ?     (—三)违?反操作规程》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上直接充装液化气!。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