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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阜政】。发[20《03]92号 】 颁?布时间 2003】-,12-17 生】效时间 2》0,04-01-—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人—工煤气?(包括煤制气、重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燃:。气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 燃气经营企业分】。为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自管单位)》燃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 ,    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燃》气销:售,。业务的单位;—自管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燃】气的单位 —   ? 家:庭,用户是?指使用燃气作为家】庭生活?能源的居民;单位用!户是指?燃,气用于工业生—产、饮食《业等服务行业—的,用户 第四—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的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各级公安《、规划、《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 第二章 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贮—灌站:、气化站和供应站】管道燃气净化站、】调压站、气化站等】设施以?及沿城市道路和【小区铺?设,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按照燃气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建设施工;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七)持有!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城?市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城市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挖坑—取,土;  》   (三)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  :。   (四)—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   】  (五)其他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经】营单位自身积—累或国内外贷款外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用户自愿【。集资方式筹集—筹集的?建设:资金应当用于燃【气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经营:。网点设?。。置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经营网—点的设置不得—靠近居?。民小区不得与餐饮服!务业等使用明火【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相邻》;  《   (二)—有符合标准的气源】和贮灌站; 【 ,   ?(三)有符合标准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   (四)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五)有齐【全的消防设》施;: ,。 ,    (六)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    自管—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发!给自管许可》。证 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和供应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转让销售燃气 】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保》。证供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变?更供气区域》应当提?前3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燃气的销售价格和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及其经营网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理期限和!服务标准; —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分、嗅味、供气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六)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    (》七)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  (八)不—得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  ?   (九)不得直!接,用槽车向《钢瓶灌装燃》气;:     (十】。)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净化》、储存?、输配、《检测:、调度?和维修服《务等供应管》理系统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能《。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所供燃《气的质量和供—气,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原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居民—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增加用》气时燃气《经,营单位应统》筹安排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除突发?事故外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气和超》过安全范围降—压作:。业;如?需,停止供?气、降?压作业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向家庭《用户恢复《供气不得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并:按规:定,交,纳使用燃《气的费?。用不:得拖欠或拒交;【违反规定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有权停止供气—并按供气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章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责】任制度、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对燃?。。气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并建立检》修档:案确保?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 !     》燃气贮罐、气化站】等设施与周围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站点和贮灌站必须】严禁火源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建》立严格的人》员出入制度并—。设专职消防人员【。定时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 !在施:工中影响《或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并制定保护措施 】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灌装工—、泵房操《作工及?其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第二十九条 【燃,气,贮罐、槽《。车罐:体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道燃气》净化:、储存和输》配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充装燃》气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充装单位应采用瓶装!液化气塑封口技术按!要求配备《塑封设备对》已充装的符合—有关安?全,计量:管理规定《的,液化气钢瓶的角阀】进行一?次性:塑封塑封标识应当】标注充装单》位、投诉电话—、充装重《量(含误《差)等内容并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     (二)充!装燃气必须按照工艺!。流程操作充》。装站内必须》具有残?液罐的抽残装—置严:禁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液化气瓶严—禁充装无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 —  :  (三)瓶装液】。化,气充:装误差及废液—。残留量?应当严格按》照,GB1?726719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执行—质量必须符》合GB1117【41997液化石油!气规:定标准; 》   ?。  (?。四)燃气《充装应?配备自动《计量灌装秤; 】    (五)充装!钢瓶实行复称检验】制度严禁漏气瓶、】超重:瓶等不合格的气【瓶运出充装站—;     (六!)不得?随,。意倾:倒,燃气瓶中的》残,。渣、残?液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抽气【设备或其他方—法,盗用管?道燃气; —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七)违反安》全用气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燃气》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向燃气!经营单位或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 第三十三条 !除因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无】故停止供气;  !   (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液化气钢瓶、角】。。阀、调?压器和燃《具;     (!。。三)违反操作规【程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上!直接充装液化气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