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阜政发》[2003]92号! 颁布时【间 20《03-12-17】 生效时间 【2,0,04-01-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人【工煤气(包》括煤制气、重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燃气: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燃气经营《企业分为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自【管单位)燃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   ? 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燃气销售业【务,的单位;自管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燃气的单位【 :。    家庭用户是!指使用?燃气作?。为家庭生《活能源的居民;【。单位用户是指燃气】用于:工,业生产?、饮食业等服务【行业的?。用,户 ?第四: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的?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各级公安、规划、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贮灌站、《气,化站和供应》站管道燃气》净化站、调压站【。。、气化站等设施【以及沿城市道路和小!区铺设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   ?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按照燃气—。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建设【施工;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  (?七)持有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城市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城市】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  :(二)堆放物品或】。挖坑取土;  】   (《三)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  (四)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 【   ?  (五《)其他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经营《。单位自?身积累或国内—外,贷款外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用户自愿集资—方式筹集筹集的【建设:资金应当用于—燃气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经营网点!设置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经营?。网点的设置不得靠近!居民小区不得—与餐饮服务业—等使:用明火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相:。邻;  》 ,  (?二):有符合标准的气【源和贮灌站;—  ? ,  (?。三)有符合标准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四)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五)有齐《全的:消防设施;   !  (六)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自管【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发给自管许】可证 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和供!应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转让《销售燃气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保证供—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变更供气《区域应当提前3【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燃气的销售价】格和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及—其经营网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理期限和服务标】。准; ?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分、!嗅味、供气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    (》六)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 ,  :  (七)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 (八)不得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   【  (九)不—得直接?用槽车向钢瓶灌【装燃气;   】  (十)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净【。化、储?。存,、输配、检测、调】度和维修服务—等供应管理系统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能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所—供燃气的质》量和供气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原设计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居民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增加!用,气时燃?气经营单《位应统筹安排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除突发事故!外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气和超【过,安全范围降压作业;!如需停止供》气,、,。降压作?业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向家庭用《户恢复供气不得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并按规】定交:纳使用燃气的—费用不得拖欠或拒交!;,违反规定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有权停止供气并按】供,气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章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责任制?。度、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对燃气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并建立检修档案】确保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    — 燃气贮罐、气【化站等设施与—周围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站点和贮灌【站必须严禁火源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建立严格的》人员出入《制度并设《专职消防人》员定:时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 在施】工中影响或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并制定保护措施 !。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灌装工、泵房操!作工及?其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燃气贮罐、槽车!罐体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道燃气净化、储存和!输配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充装燃气【。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燃气充装】单位应?采用瓶装液化—气塑封口技术按要】求配备塑封设备对】已充装的符》合有关安《全计量管《理规定?的液化气钢瓶的角阀!进行一次性塑封塑封!。标识应当标注充装】单位、投诉电话、充!装重量(含》误差)等内容并【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  (二《)充装燃气》必须:按,照,工艺流程操作充装站!内必须具有残液罐】的抽残装置严禁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液!化气瓶严禁充—装无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 》    (三)瓶装!液化气充装》误差及废液残留量】应当:严格按照GB1【7,26719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执?行质量必须符合【。GB1117419!。97液化石》油气规定标准—; ?    (》四)燃气充装—应配备?自动计量灌装秤; !     (五)充!装钢瓶实《行复称检验》制度严禁《漏气瓶?、超重瓶等》不合格的气瓶运出】充装站; —    (》六)不得《随意倾倒燃》气瓶:中的残渣、残—液造成?环境污染 》。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使用【抽气设备或其他方】法盗:用管道燃气;—   《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  :。  :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 (七)《违,反安全用气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燃气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向燃气!经营单位或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 第三十—。三条 ?除因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 罚则】 ,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无故停《止供气;《 :   ?。 (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液化气钢瓶、【角阀、调压》器,和燃具; —。   ? (三)违反—操作规程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上直接充《装液化气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