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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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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
【 , 发文字号 阜政】发[200》。3]92号
!颁布时间 》。。200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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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20:04-?01-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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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人工—煤气(包《。括煤制气、》。重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燃气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 燃气经营企业分为!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自管单位】)燃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燃气?销售业?。务,的单位;自管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燃气的单位—
《。 :家庭用户是》指使用燃气作—为家庭?生,活能源的居民;【单位用户是指燃气用!于工业生产》、,。饮食业等服务行业】的用户
第四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的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各级《公安、规划、—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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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贮灌站、气化站【和供应站管》道燃气?净化站、调压站、气!化站等设施以及沿】城市:道,。路和小区铺设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按照燃!气,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建设施工;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七?)持:。有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城,市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城市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 (二)堆放!物品或挖坑取土;
!
(三)】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
— , :(五)其他》。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经营?单位自身积累—或国内外贷款—外,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用户自—愿集资方式》筹集筹集的建—设资金应《当用于燃气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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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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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经】营网点设置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经营网《点的设置不得靠【。。近居民小区不—得与餐饮服务业【等,使用明火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相邻;
! 《(二)有符合标【准的气源和贮—灌站;
!。(三)有《符合标准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 ? (四)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 (:五)有齐全的消【防,设施;
— (六)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自管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发给】自管许可证
【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和,供应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转让销售燃气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保证供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变更供气区域【应当提前3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燃气的销售价—格和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及其经《营网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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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理?。期限和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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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分、嗅味—、供气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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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
, (六)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 (七)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八《)不得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
【。 (九—)不得直接用槽【。车向钢瓶《灌装:。燃气;?
(十】)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净化、储存、【输配、检测》、调度和维修—服务:等供应管理系统【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能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所,供燃气的质》量和供?气,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原设—。。计要求
《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居民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增加用!气,时燃气经《营单位应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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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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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除突发事故—外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气《。和超过安全范围【降压作?业,;如需停《。止供气、降》压作业?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向家:庭,用户恢复供气不【得在夜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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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并按规定交【纳使用燃气》的费:用不得?拖欠或拒交》;违反规定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有权停止》供气:并按供气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
第四章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责任制度、【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对燃气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并建立检修】档案:确保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
— 燃气贮》。罐、气化站等设【施与周围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站点和《。贮灌站必《须,严,禁,火源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建立【严格的人员出入制度!并设专?职消防人《员定时巡回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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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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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中影响或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并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灌装工【、泵房操作工及其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燃气贮【罐、槽车罐体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道燃气?净化、储存和—输,配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充!装燃气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燃气充装】单位应采用瓶装【液化气塑封口—技术按要求》配备塑封设备对已充!装的符合有》关安全?。计量管理《规定:的液化气《钢瓶的角阀》进行一次性塑封【塑,封标识应当标注充装!单位、投诉》。电话、充装重量(含!误差)等内容—并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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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装《燃气必须按》照,工艺流程操作充【装,站内必?。须具有残液罐的抽】残装置严禁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液》化气瓶严《禁充装无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
: (三)【瓶装液化气充装【误,差及废?液残留量应当严格按!照G:B1726》719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执!行质量?必须:。符合GB1117】。41997液化【石油气规定标准;】
(【。。四)燃气充》装应配备自动计量】灌装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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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充装钢瓶实行复称】检验制度《严禁漏气《瓶,、超重瓶等不合格】的气瓶运出充装站;!
?。 (六)不得随!意倾倒?燃气瓶?中的残渣、残液【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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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抽?。气设备或其他—方法盗用管道燃【气;
》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 (七)违—反安全用气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燃气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向燃气经—营单位或《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
第三《十三:条 除因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无故—停止供气;
】 (《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液化气钢瓶、角阀、!。调压:器和燃具;
】 (三)违【反,操作规程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上直【接充装液化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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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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