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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 】 : 发文字号 —阜政发[《2,003]《92:号 颁布时】。间 2003—-12-17 生!效时间 《20:04-01-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人工煤!气(包?括煤制气、重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燃气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  燃气经营企业】分为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自《管单位)燃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    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燃气销!售业务的单位;自管!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燃气—的单位 》  :  :家庭用户是指使用】燃气作为家》庭生:活能源的《居民:;单位用户是指【燃气用于工》业生产?、饮食?。业等服务《行业的用户 第】四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的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各级公安、】。。规划、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贮灌站、【气化站和供应—站管道燃《气净:。化站、调压站、气】化站等设施以—。及沿城?市道路和小》区铺设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按照?燃气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建设施【工;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七)持【有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城市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城市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 ,    (》二)堆放物品或挖】坑取土;  【   (三)—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   (四)—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    —。 (五)其他—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经营单位自》身积累或国内外【贷款外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用—。户自:愿集资方式筹集筹】。集的建设资金—。应,当用于燃气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经营网点设置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经营网点—的设置不得靠近【居民小区不得与餐饮!服务业等《使用明?火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相邻—;     (】二)有符合标准的】气,源和贮灌站; 【。     (三【)有:符合:标,准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   (四)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五)有!齐全的消防设施; !     (六【)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自【。管,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发给自管—许可证 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和供应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转让销售【。燃气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保:证供: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变更供气区域!应当提前3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九条 燃气的!销售价格和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及其经营网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理期《限和服务《标准;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分、嗅味、】供,。气,。。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  : (六)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  (七)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八)不得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 :   ? (九)《不得直接《用槽车向钢瓶—灌装燃气;   ! , (十)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净化、储存、输【配、检测、调—度和维修服务—等供应管理系统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能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所供燃气的质!量和供气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原《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居【民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增加用《气时燃气经营—单,位应统?筹安:排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除突发事《故外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气和超《过安全范围降压作业!;如需停《止供:气、:降压作?业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向!家庭用户恢复供气】不,得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并按规定交—纳使用燃气的费【用不得拖《欠或拒交;违反规】定,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有权停止》供气并按供气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章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责任制度、》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对燃气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并建立》检修档案确》保,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 ?  :  燃气贮罐、气化!站等设施与周—围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站点和贮灌站必须严!禁火源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建立严格的!人员出入《制度:并设专职《。消防:人员定时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 , 在施工中》影响:。或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并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灌装工、—泵房操作工及—其,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燃?气贮罐、槽车罐【体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道燃》气净化、《。储存和?输,配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充装燃气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充装单位应】采用瓶?装,液化气塑封口技术按!要求:配备:塑封设备《对已充装《的符合有关安全【。计量管理规定的液】化气钢瓶的角阀进行!一次性塑封塑封【标识应当标注—充装单位、投诉电】话、充装重量(含误!差)等?内容并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二)充装燃气—必须按照工艺流程】操作:充装站内《必须具有残液—罐的抽残装置严禁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液化》气瓶:严禁充装无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     【(三:)瓶装液化》气充装误差及—废液残留量应—当,严格按照《。GB1726719!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执行:质量必须符合G【B1117419】97液化石油气规】定标准;《     (四)!燃气:充装应配备》自动计量灌装—秤,; ?    《(五)充装钢瓶实】。。行,复称检验制》度严禁?漏,气瓶、超重》瓶等不合格的气【瓶运出?充,装站; 》    (六)不】。得随意倾倒燃气瓶】中的残渣、残—液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抽气设—备或其他方法盗用管!道燃气;  【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 , ,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    (》七):违反安全用气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燃气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向燃》气经营单位或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 第三十三】。条, 除因?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无,故停止供气; 【     》(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液化气钢瓶》。。、,角阀、?调压器和燃》具; 《    (》三)违反操》作,规程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上直接充【装液化气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