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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阜!政发[2003]】92号 《 :。 颁布?时间: 2:。0,03-1《2-17 生效】时间: 2004-0【1-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人工》煤气(包括煤—制,气、重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燃气!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燃】气经:营企业分为》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自【管单位)燃》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 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燃气销售业务的】单位;自管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燃—气的单位    ! 家庭用户是指使】用,燃气作为家庭生活能!源的居民;单位【用户是指燃》气,用于工业生产、【饮食业等服务行业的!用,户 第四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安?全管理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的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各级公安、规划、】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贮灌站、】气化站和供应站管】道燃气净化站、调压!站、气化站等设【施以及沿《城市道路和》小,。区铺设?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按照燃气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建?设施工?; :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    (七—),持有: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城市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城市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 (二)堆》放物品或挖坑取【土;     (!三)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 —    《 (五)其他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经营单位自身积【累或国内外贷—款外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用户自愿【集资方?式筹集筹《。。集的建设资金应当】。用于燃气《。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营【网点设置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经营网—点的设置《。不,得靠近居《民,小区不得与餐—饮服务业等使用明】火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相邻; !    (二)【有,符合标?准的气源和贮灌【站; 《。 ,   (三)—有符合标准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 (四)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齐全的消】防设施; 》    《 (六)《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自管?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发给【自管许可证 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和】供应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转【让,销售燃气《。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保证供气 》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变更!供气区?域应当提前3—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燃气的销售价格和!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及【其经营网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理期限和】服务标准;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分!、嗅:味、供气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 (:六)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  (七)》。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八)不得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   《  (九)不得直接!用槽车?向钢瓶灌装》。燃气;     !(十:)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净化、储!存、:输配、检《测,、调度和《维修服务等供应【管理系统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能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所供【燃气的质《量和:供气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原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居民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增】加用气时燃气—。经营单位应统筹安排!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除突发事!故外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气】和超过安全》范围降?压作业;如》需,停止供气、降压作】业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向家庭用》。户恢复供气不得【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并【按,规定交纳《使用燃气的费—用不得?。拖欠或拒《交;:违反规定《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有权停止供!气并按供气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章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责任制度、》。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对燃气】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并建《。立检修?档,案确保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    【 燃气?贮罐、气化站等【设施与周围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站点和贮灌站必须!。严禁火源《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建立严《格的人员《出入制?度并:设专职消防人员定】。时巡回?检查 ?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 在?。施工中影响或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并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灌装:工、泵房操作工及其!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第二十九条 【燃气贮?罐、槽车《。罐体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道燃气》净化、储存》和输配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充装:燃,。气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充装单】位应:采,用瓶装液化气塑【封口技术按要求配备!。塑封设备《对已充装的符合有】关安全计量管理规】。定的液化气钢瓶【的角阀进行一次性塑!封,塑封标识《应当标注充》装单位、《投诉电话、充装重量!(含误差)等—内,容,并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二)充装燃气必须!按照工?艺流:程操作充装站内【必须具有残液—罐的:抽,残装置严《禁,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液化气】瓶严禁充装无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   》 , (三)瓶装—液化气充《装误差及废液残留】量,。应,当严格按照》GB172671】9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执行!质量必须符合G【B1117》41:997液《化石油气规定标准;!    》 (四)燃气充装】。应配备?自动计量灌装秤;】 : ,   ?(五:)充装钢瓶实行【复称检?验制:。度严禁?漏气:瓶、超重瓶等不【合格的气《瓶运:出,充装站; 》。 ,  :  (六)》不,得随意倾《倒燃气瓶《中的残渣、残液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使用:抽气:设备或?其他方?法盗用管道》燃气;    】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 ,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   ?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  (七)违反【安,全用气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燃气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向燃气!经营单位或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 》第三十三条 除【因,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无故停?止供气; 》     》(,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液化气钢瓶】、角阀、《。调压器和燃具—; :     (三)】违反:操作规程《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上直】。接充装?液,化气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