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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阜政发[2【0,03]92号
【
?。颁布时间 2003!-12-1》7
生效时间 】2004-01【-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人工煤气》(包括?煤制气?、重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燃!气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燃气经营企业—分为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自管单位)燃】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 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燃?。气销售业务的单【位;自管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燃气:的单位?
—家庭用户是》指使用燃气作为【家庭:生活能源的》居民;单位》用户:是指燃气用》于工业?生产:、饮食业等服务行业!的用户
第—四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的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规划、》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贮灌站、】气化站和供应站【管道燃气净化—站、调?压站:、气化站等设施【以及:沿城市道《。路和小区《铺设: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燃气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建设施工;—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七)持有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城市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城市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
: ?(二)堆放物—品,或挖坑?取土;
】 (三)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
(—四):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
(五!。)其他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经营单位自身【积累或国内外贷款】外,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用—户自愿?集资方式筹集—筹集的建《设资金应当用于【燃气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网:点设置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经营?网点的?设置:不得靠近居》民小区不得》与,餐饮服务《业等使用《明火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相!邻;
】(二)有符合—标准:的气源和贮》灌站;
《。
(三)有!符,合标准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四)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五)有?齐全的消防设—施,;
(】六)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自?管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发给自管许可】证,
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和》供,应,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转让销售燃气】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保证供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变更【供气区域《应当提前3》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燃气的》销售价?。格和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及其】经营网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理期限—和服务标准;—
《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 ,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分、嗅味、【供气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六)!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 (七)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八)不—得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
! (九)》不得直?接用槽车向钢瓶灌】装燃:气;
(!十,)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净,化、:储,存、输配、检测【、调度和维修服【务等供应管理系统】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能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所供燃!气的质量和供气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原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居民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增加】。用气时燃气经营【单位:应统筹?安排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
第二十三条 【除突发事故外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气和超过安全范围!降压作?业;:如需停止供气—、,降,压作业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向家庭用户恢复供!气不:得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并按规《定交纳使用燃—气的费用不得拖欠或!拒,交;违反规》定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有权停止供气并按!供气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章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责任制度、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对燃气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并建立检修档案【确保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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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贮:罐、气化站等设施】与周围?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站!点和贮灌站》必须严禁火源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建立严格《。的人员出入制—度并:设专职消防人员定】时,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
在施工中影】。响或: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并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灌装工、!泵,房操作工《。。及,其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燃气】。贮罐、槽车罐—体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道燃气净【化、储存和输配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充装燃—气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燃气【充装单位应采—用瓶装液《化气:塑封口技术按要求配!备,。。塑,封设备对已充—装的:符合有?关安全计量管理规】定,的液化?气钢瓶?的角阀进行一次性】塑,封塑封?标,识应当标《注充装单《位、投?诉电:话,、充装重量(含误差!),等内容并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
《 (二)《充装燃气必》须按照?工艺流程操》作充装站内必—须具有残液罐的【抽残装?置严禁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液化气瓶严【禁充装无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
【
(三【)瓶装?液化:气,。充装误差及废液残留!。量应当严《格按照GB1726!719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执行质量必须符【合GB111741!99:7液:化石油气规定标【准;
【 (四)燃气充装应!配备自动计量—。灌装秤;
】 (五)充装【钢瓶实行复》称检验制度严禁漏】。气瓶、超重》瓶等不合格的气瓶运!出充装?站;
【 (六?)不得随意倾倒燃气!瓶中的残《渣、:残液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使用抽气设备或其!他方法盗用管—道,燃气:;,
》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
《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七)违反安全用气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燃气【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向—燃气:经营单?位或: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
第【三,十,三条 除《因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无!故停止供气;
】 (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液化!气钢瓶、角阀、调压!器,和燃具;
》
: (《三)违反操》作规:程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上直接—充装液化气的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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