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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阜政发[200【3]9?2号:
: 颁布时》间 :2003-》12-17
【生效时间 2—。。004?-01-《0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人:工,。煤气(包括煤—制气、?重,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燃气【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
燃气经营!企业分为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自管单【位)燃气用户—分为家?庭用户和《单位:用户
【 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燃气销售业务的单!位;自管单位是【指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燃—气的单位
【。 家庭用户是指!使用:燃气作为家庭生【活能源的居民—;,单位用?户是指燃气用于工业!生产、饮食业等服务!行业的用户》
:第四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是:燃气:管理的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各?级公安、规划、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贮!灌站:、气化站和供应【站管道燃《气净化站、调压站】、气化站等》设施:以及沿城市》道路和?。小区铺设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第七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按照燃!气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建:设施工;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七】)持:有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 城市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城市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城市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
第十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挖坑取土;
【
(三)】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 (四)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
【
(五【)其他?危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经营单位!自身积累或国内【外贷款外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用户自》愿集资方式筹集筹集!的建:设资金应当用于【燃,气,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网点》设置符合城市—。规划和?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经营网【点的设置不得靠近】居民小区不》得与餐饮服务—业等:使用明火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相邻;
【
(二)】有符合标准的—气源和贮灌站;
! (三—。)有符?合标准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 : (:四,)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齐全的消防!设施:;
》。。 (六《),有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自》管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发【。给自管许《可证
第十六【条 燃气生产和【供应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自管许可证的【单位转让销售燃【气,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保证供》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变】更供气区域应当提前!3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燃《气的销售《。价格和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及其经营—网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理期《限和:服务:。标准;
《
, :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分?、嗅味?、供气?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 (六)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七!。。)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 (?八)不得《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
(【九)不得《直接用槽车向钢瓶】灌,装燃气;
【 (十》)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净化、储存、!输配、检测、调度和!维修服务等供应管】理系统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能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所供燃气的质量【和,供气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原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居民需要】使用管道《燃气或增加》用气时?燃,气经营?。单位应统筹安排
】。
: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除突发事故外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气,。。和超过安全范围降压!作,。业;如需停止供气、!降压作业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向家庭用户恢复供气!。不,得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并按规定交纳使用!燃气的费用》不得拖欠或拒—交;:违反规定的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有权停止!供气并?按供气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章 】燃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责任制?度,、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对燃气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并建?立检修档案》确保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
《 :燃气贮罐、气化【站等设施与周—围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站点和贮灌站【必须严禁火源—。。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建立严】。格,的人员出入》制度并设专》职消防人员》定时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
在】施工中影响或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并制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灌装工【、泵房操作工—及其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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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燃】气贮:罐、槽?车罐体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道燃—气净化、储》存和输配《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充装燃气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一)燃气充》装单位?应采用瓶《装液化气《塑封口?技术按?要求配备塑封设【备,对已充装的符—合,有关安全计量—管理规?定的液化气》钢瓶的角阀》进行一次性塑封塑封!标识应当标注充【装单位、投》诉电话、《充,装,重量(含误差)等内!。。容并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 ? (二)充装—燃气必?须按照工艺流程【操作充装站内—必须具有残液—罐的:抽残装置严禁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液化气瓶—严禁充?装无: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气瓶《和超:期未检气《瓶;:
(【三)瓶装《液化气?充装误差及废—液残留量《应当:严格按照GB17】。26719》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执行质量《必须符?合GB11》1741997液】化石油气规定标准】;
— (四)燃气充装应!配备自动《计量灌装秤;—
? , (五)充装【钢瓶实?行复称检验制度【严禁漏?气瓶、超重瓶等不】合格的气瓶》运,出充装站;
!。。 (六)不得随意!倾倒燃气瓶中的残渣!、残液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使用抽气设备或】其他方法盗用管道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 (七)违—反安全?用气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燃气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向燃气经营单位!或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
第三十】三条 除因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无】故停:止供:气;
】(二)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液化【气,钢瓶、角阀、调压器!和燃具;
— (》三)违反操作规程】在液化气贮罐的取】样阀:或槽车罐体上直【接充装?液化气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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