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 第 10 —号    — 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1日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保—证审计质量促进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 第三条 —州、县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 ,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用国外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或—下一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安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  : ,计划:。、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每年【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资金:安排和拨付、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竣工—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 ,  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将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群众关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作为审—计重点?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的有关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八条 《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建设项!目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经济合—同、预?(概)?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等】资料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产;   【  (三)》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工作情!况、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工作!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程】序及:相,关报件资《料;    【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到》。位、:管理、?。使,用情况;   】  (?三)征地、拆迁、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工作—管理及费《用开支情况;—  ?   (四)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事项 《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  ?  : (三)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情况;】 :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    !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及核算情况; !     (六)】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收支情况; 【    (》七)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     (—九)建设项目相关】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 ,   ?(十)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资!质等级等事》项;   —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及实施》情,况;  》。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事项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    《。 (:二):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审计—资金:到位和项目实际【工程完?成总投资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核算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用核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情》况,; :。  :   (四)—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情《况;: ,     (五【)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情况;  【 ,  (六)建设项】目应:交税费、基建—收入、包干结—余的核算、》分配、上《缴、留?成情况;《    》 (七)《从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方?面分析预《测,评价建设项目的效益!情况;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对未!实施前期准备阶【段工作情况审计和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建【。设项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先审!计后验收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不得全额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   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交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安排审计 !第十六条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事实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建【设单位多计、少计的!工程投资《审,计机关应责令调整账!务;   —  应缴未》缴的各种税》。金审计?机关应当责令—缴,纳,;    — 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收缴!上,缴财政    】 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     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  :   建《设单位应将》审计机关审定的工程!造价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对外出具报告!、办:理项:目资产、财务—移交的依据 —。。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符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作出?审计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符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委托给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社会审?计、评审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进行审计!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资格的专家、技术】人,员参与?项目审?计     社】会审计、《。评审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对承办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果负责【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   —  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审计外】聘人员?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被审计单位拒【绝审计?、拒绝提《供有关资《料阻:碍审计工作》的审计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 ,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