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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 10 》。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1日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保—证审计?质量促进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 州、县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用国外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或下一《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安【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  计划、》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每年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资《金安排?和拨付、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竣工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将【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群众【。关,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作为】。审计重点  【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的有关?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建!设项目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 ?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经济合同、!预(概)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等:资料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产;  !   (《。三):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工】作情况、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工】。作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程序及相关》报件资?料;: ,  : ,。 ,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到:位,、管理、使用情况;!     —(三)征地、拆【迁、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工】作管理及费用开支情!况;     (!四)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    》 (三)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情况; —    《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及核算情【。况;   —  (六)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收支》情况;? ,     》(七)?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  (九《)建设?项目相?关,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    (十)【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资质】等级等事项;  !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及实《施情况?;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事项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     (二【)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审计资金到位和【项目实际工程完【成总投资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核》算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用核: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情况; 》  :  (四)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情况; 【   ? (:五)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情】况;    【 (六)建设项目】应交税费、基建收入!、包干结余的—核算、分配、—上缴、留《成情况;《     —(七)从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方面分》析,预测评价建》设项目的效益情【况;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对未实施!前期准?备阶段?工作情况《审计和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建《设项: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先审计后】验收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不得全额!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  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交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安排:。审计: 第十六条 【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事实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建!。设单位多计、—少,计的工?程投:资审计?机,关应责令调整账【务;   —。  应缴《未缴的各种》税,金审计?机关应当《责令:。缴纳; 》    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收缴》上缴财政  【   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  :   建设单位【应,将审计机关审定【的工程造价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对外出】具报告、办理项目资!产、:财务移交的依据【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符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作出审计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符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 审计机关可以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委托给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社会《审计、评审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进,行审:计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资格:的专家、技术人【员参与项目审计【     社会】审计、评审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对承办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果:负责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  》   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审计】外聘:。。人员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被审计单—。位拒绝审计、拒绝】提供有关资》料阻碍审计工作的审!。计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