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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 10 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1—日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保证—审计质?。量促进?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州、县—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用国外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或下一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五条 《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安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    《计划、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每年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资金安排【和,拨付、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竣工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  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将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群众!关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作为】审计:重点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 】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 第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的有?关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向审计【机,关提:供该项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建设项目【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 】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经济合同、【预(概)《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等资》料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产; 《。。。    (三)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工作情况、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工作—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程序及相关报【件资料; —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到】位、管理、》使用情况;  】 , , (三?)征地、拆迁、【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工》作管理及费用开支】情况; 》  :  (四) —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    《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     (三)!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情况?;,    》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及!核,算情况; 》 , ,。 ,  (六)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收支情况;—     (七】。)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    (九—)建:设项目相关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     》(十:)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资质等!级等事项; —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及实施情《况;: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事?项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  (二)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审计资金》到位和?项目实际工程—完成:总投资?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核!算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用核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情况; !   ?  (四)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情况;】。。  ?   (五)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情况; 】     (六【。)建设项目应交【税费、基《建收入、包干结【余的核算《。、分配、上》缴、留成情况—。; :  :   ?(七)从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方面分析预测评价!建设项目的效益【情,况; 《 ,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对】未,实,施前期准备阶—段工作情况审—计和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建设项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先审计后验收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不得全额【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  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交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安排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事实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 ,建,设单位多计、少计的!。工程投资审》计机:关应责令调整—账务:;     应】缴未缴的各种税金审!计机关应《当责令缴《纳,。;  《   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收缴?上缴财政《   《  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   ? 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   ?建,设单位应将审计机关!审定的工程造价【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对外?出具报告、办理【项目资产《、财:务移交的依据—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符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作出审】计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符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将建设项目—审计事项委托给具】有相:应法定资格的社会】。审,计、评审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进—行审计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资!。格的专家、技术【人员参与项》目审计 》    社会审【计、评审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对承】办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果负责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进行监督【 :    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和审计外聘人员!。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审计!单位拒绝审计、拒】绝提供?有关资料阻碍审【计工:作的:。审计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