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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 ?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颁布实【施) 一、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及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滁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滁州市规划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 《二、本?细则适用于滁州【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及《滁、来、全城镇群】范围内需报市—规委会审议的建设】项,目 !三,、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及【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设计要求 】 》 四:、,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报》审方案必须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的《内,。容、深度《要求:设计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方案审查应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亮化?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五!。、办理阶段市规【划局经?办人员应当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及审查意!见,对建设项目》报,审材料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    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施:工图:纸建筑外立面效果图!应与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单】。体方案一致图件中】对色彩、材质等【要求与批《准建筑?方案一致;设计【单位应确保外立面材!料的可供性不得【。指,定产品、品牌需【满足滁州市招投标管!理等相关规》定, : , ? 六、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材质和夜景亮化等)!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  市规划》局各科室、》规划:分,局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批后的跟踪督—查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建《筑单体方案实施到】位 — 七、建设项目!实行建筑设计师签字!把关制度主持建【筑设计的《设计:人员必?须具备注册建筑师】资,格 《    《建设项目外立面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在!进行外立面装—饰施工前应在建设】现场做试《样,(式:样尺寸不得小—于2.0米×2.】0,米)通知该项目【建筑设计师对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色,彩、材质等内容【进行:。现,场复核,并签字确】认 ?。   《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阶段应加强对—建,筑外立面实施—效果的?把关凡施工阶段【未经项目建筑设【计师现场签字认可】。、验收阶《段未经项目建筑设计!师对最终《建筑外立面和—夜景照明认可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可不予《。工,程验收 — 八—。、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项目《市规划局将》根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所承》担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 九、局各科!。室、规划《分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 ? :十、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滁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