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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 第: 22 号》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3月26日德】宏,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 — 二《○○ 八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本着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措施 、计!划 :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发展和【改革、监《察、税?务、环保、消—防、:人防:。、劳动?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委员会(居委】会)和?厂矿:企业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 障 】。方, 式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 】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七条 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其他》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县【市政府确定 】第八条 我州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州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核定】 第《九条 我《。。州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本】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分【为四:档  》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5 -!。。 10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00元;  】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 -: 8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50元【;    【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 》- 6?平,方米 每户每—月补助20》0元 ; —     》(四)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补助【。250元 》 第十《条 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 第十一》。条 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将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及租金核减 【   《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 !三 :章   资金筹集】与住房来源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其来源主要包括【 ,     (一!。)县:、市政府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二,)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三)中》央及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 ,     —(,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六】)直:。管公:房租: 售:收入:中按3?0%比例提取的资金!; 《    《(,七)全州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     》(一:。)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现存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照,底限收取《  《。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对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四章 —承租条件与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二) 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公【房)或虽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15平方米 —) ; 》   ? , (三)《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连—续居住5年以上【; : ,  : ,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特等或一等伤残军】。。人、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廉租住房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八条 德宏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 一 【) 申请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德宏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     !4、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 6、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材料  【   (二)受【理, , ,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1!0日到?期后: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张榜】公布:期间收集的意—见一并移交》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三)审核】  《   1、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 !    《 2:、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3、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及户籍所在地等!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到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 建:设、民政、公—安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四)?公示 ?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排队?轮候: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针?对所提异议》与民政、公安、残联!。、镇政府、社—区等部门进一步复】核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五)轮候   !。  符合条件进入】排队轮候《程序的家庭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  : (六?)退出 —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  : ,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与廉租住房!承,。租户(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八?)其:他约定 —  : , 合同期限》为一年?。分配廉租住房的结】果在7天《内由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住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租—房申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所在社区及》住所进?行公示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 【    《 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第二十四条! 准予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社:区或镇政府对—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或因人口变】化造:成住房面积扩大【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3个月内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 第 六 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