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
第: 22 号》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3月26日德】宏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
二○【○ 八年《四月八日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本着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措施【 、计划《。 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发展和【。改革、监《察、:税务:、环保、消》防、人防、劳动【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委:员会:(居委会)和厂矿】企业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保 障 方》 式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
】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七—条 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其他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县市》政府确定
第】八条 我州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州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核定
》
第九条 我州【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本,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分为《四档 ?。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5《。 -: 10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00:元;
】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 -《 8:。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50元;
—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 -【 6平方米 每户】。每月补助《200元 ; 【。
(【四)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补助250【元
第》十条 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将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及租金核减 【
?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 三 】章 : 资金筹集与【住房来源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其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市政—府,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 (二)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 (三)中》央及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
! : (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六:)直管公房租 【售收:入,。中按30%比例提】取的资?金;:
》 :(七:)全:州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 (一)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现存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照底《限收取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 对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四!章 :承租条件与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 (二)【 ,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公房)或虽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1:5平方米 》) ; 《
? : (:三)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连续!居住5?。年以上;
【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
, ,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特等或一等伤残军人!、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廉租】住房:给予优先照顾
】
第十八《。条 德宏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 ) 申请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德宏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
— : 4、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 :
》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6、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材料
《
(二【)受理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10:日到期后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张榜公《布期间收《集的意见一并移【交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审核
!。 :1、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
!
《 2、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3、【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及—户籍所在地等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到: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 ,建设、民政、公安】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四!)公:示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排队—。轮候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针对所提】异,议与:民政、公安》、残联、镇》。政,府、社区等》部门进一步复核【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五】)轮:候
?
符—合条件进入排队轮候!程序:的家庭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
(六)】。退出
】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
?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与—廉租:住,房承租户(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八)其他约定
! 合》同期限为一年分【配廉租住房》的结果?在7天内由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一条【 租住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租房!申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所:在社区及《住所进行公》示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
】 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
:第二十?四条 准《。予,。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社区】或镇政府对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或因人口变化造【成住房面积扩大【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3个【月内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 :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
第 六 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