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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 2?2 号
】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3月2》6日德宏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
—二,○○ 八年》四月八日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本!着,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措施 、计划 !。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第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发展和改革、监察!、税务、环保、【消防、人防、劳动】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委员会《(,居委会)和》厂矿企业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 障? 方 式《
: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
,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
—。。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第七条 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其他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县市政府确定【
第八条 我】州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州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核定
!第九:条 我州《。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本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分—为,四档
【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5, -: 10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00元;
】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 - 8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50元】。;
【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 !- 6平方米 【每户每月补助2【00元 ;
!。 (四》。。)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补助2】50元
》。
第十条 》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将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及租金核减—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 三? 章 资金【筹集与?住房来源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其来源主!要包括
— 《 ,。。(,一)县、市政府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二)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
》(三)中央及—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
— (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六)直管公【房租 售收入中按3!0%比例提取的资金!;
— (?七,)全州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不得挪作【他用
【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
》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现存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照底限】。收取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对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四章 承租条件与】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
, (》二) ?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公房)或虽—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1?。5平方米 》。) ;
— (三)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连续居住5年以【上;
《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 :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特等》或,一等伤残军人—、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廉租住房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八条】 德宏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 》。), 申:请,
: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德宏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
— , 4、》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
】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6】、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材料
》
, 《(二:)受理?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10日到期后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张榜公布期间】收集:的意见?。一并移交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审核
!
》1、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
!2、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3、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及户籍》所在地等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到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民政、公安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四)公示!
《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排【队轮候?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针?。对所提异议与民【政、:公安、?。残联:、镇政府《、社区等部门—进一步?复核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五)轮】候
【 ,符合条件进入—排,队轮候?程序的家庭》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 (?六)退?。出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与【廉租:住房承租户(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八》)其他约定
【
合同【期限为一年分配【廉租住房《的结:果在7天内》由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一条 租住!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租房《申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所在社!。区及住所《进行公示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
《 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第二十【四条 准予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社!。。区或镇政《府对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或因:人口:变化造?成住房面积扩大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3个月内《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
第 《六 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