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 2?2 号
】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3月26日】德宏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
二○○ 八!年四:月八日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本着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措施 】、计划 《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第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发?展和改革《、监察、税务—、环保、消》防、人防、》劳动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委】员会(居委会)和】厂矿企业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保【 障 方 式—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 ,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
】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七条 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其,他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县市政府确定!
第《八条 我州》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州《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核定
第九条! 我州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本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分为四档
!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5 ?- :10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00元《; :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 《。。- 8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50元; 》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 - 】6平:方米 每户每—月补助?。200元 ; 【
(【四)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补】助,250元
—
第十条 》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
第十一条 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将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及租金核减! ,
? ,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第 三 —章 资金筹【集与住房来源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其来《源主要包括
】 》(一)县、市政府】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二)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三):中央及?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
】。 (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六】)直管公房租 售】收,入中按30%比【例提取?的资金;
—
: , :(,七,)全州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不—得挪作他用
【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 (一》)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现存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照底限收【。。取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对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四【。章 承租《条件与办理程序
!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
: , (二) 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公房)】或虽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15平【方米 ) ;
! (三)【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连续居住《5年以上;
!。 ,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
,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特】等或:一等:伤残军人、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廉》租住房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八【条 德宏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 )! 申请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德?宏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 《
》 4、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
【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6【、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材料
》 , : (二)《受理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10日到期后!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张榜公布】期,间收集的《意见一并移交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
【
1、【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
【 2、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 3、?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及户—籍所在地等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到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 ? 建设、民政、公安!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四)公—示
》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排队轮候!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针对所提异!议,与民政、公安、【。残,联、镇政《府、社区《。等部门?进一步复《核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五)轮候!
? 《符合条件进入排队】轮候程序的家庭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
(六】)退出
【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
: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与廉【租,住房承租《户(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 合同期限》为,一年:分配廉租住房—的结:果,在7天内《由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一条 租住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租房申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所在社区及》。住,所进行公示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
?
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第二十四条! 准予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社区或镇政府对【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或《因人口变《化造成住房面—积扩大?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3个月内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 六 《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