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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 2—2 号
》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3月26日德宏【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 》
二○○ 八】。年四月八《日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本着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措施 、计划 】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第?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发展和改革】、监察、税务、环】保、消?防、人防、劳动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委员会(《居委会)和厂矿企】业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 保 障 方 式 !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
】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七条 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其》他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县市政》府确定
第八条! 我州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州?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核定《
?第九条 《我州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本,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分为四—档
》 :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5 —。- 10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00元;
!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 - 8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5?0元;
》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 》- 6?平方米? 每户?每月:补助2?0,0元 ;
【 ,。 : (:四)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补助250》元 :
第十《条 :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
第十一条 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将【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及租金核减【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 三! 章 资—金筹集与住房—来源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其来!源主要包括
】 《 ,(一)县、市政府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 (二)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三)中央及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 ?
: (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六)直管公房!。租 售收入》。中按30《%比例提取的资金】; :
—(七)全州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不,得挪作他用》。 ,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现存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照底限!收取: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对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四章 承租—条,件与办?理程序
》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 (二》), 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公房)或虽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15平方【米 )?。 ;
《
(三)】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连》续居:住5年以上;—
—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特等或】一等伤残军人、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廉租?住,房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八条】 德宏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 】) 申请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德宏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
— 4、》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
》。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6!、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材料
》
(—二):受理:。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10日到—。期后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张:榜公布期《间收集的意见一并】移交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审核
!。。1、: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
2!、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3、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及《。户籍所在地等—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到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民政?。、公安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 ,( 四)公示
】
: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排】队轮:候,。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针对所提—异议:与民政、《公安、残《联、镇政府、社区等!部门进一步复核【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 (五)轮候— ,
? : 符合条件进入排队!轮候程序的家庭【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 ,。 :。(六)退出
!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
,
, ,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
《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与廉【租住房?承租户(《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八)其他【约定: ,。
—合同期限为一年分】配廉租住房的—结果在7天内由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住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租房申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所在社区及】。住所进行公示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
第二十《三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
! 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第二十四条! 准予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社区或镇政府【对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或因人《口变化造成住—房面:积扩大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3个月【内,。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 六 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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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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