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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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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 2?2 号 《。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3月26日德宏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
二○】○ 八年四月八【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本着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
: :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措施 、【计划 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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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发展和改革》、监察、税务、【。环,保,。、消:防、:人防、劳动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委员会】(,居委会?)和厂矿企业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保 障! 方 式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
!。
《。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第七条 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其他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县?市政:府确定
第八】条 我?州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州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核!定
第九条【 我州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本?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分为!四档
】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5 -【 10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00元《;
【。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 -? 8: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5【0元; 《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 - 6平》。方米 每户每月补助!200元 ;
! , ?(四)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补助2《5,0元
第十条】 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将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及租金核减
!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 !三 章? 资金筹集与】。住,房来源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其【来源:主要包括
】。 (一—)县、市政》府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二)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三?)中央及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 ,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 《
? (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六《)直管公《房租 售《收入中按3》。0%比例提取的资金!;
— (七)全州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 (一)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现存—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照—底限收?取,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对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四章 《承租条?件与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
(二)! 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公—房)或虽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15!平方米 ) —;
— , (三)《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连,续,居,住5年以上;
】。。
: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特等或一—等伤残军人、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廉租?住房给予优先照顾 !
第十八条 【德宏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 ) 申请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德宏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
4、!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 —。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6、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材料 【
《 (二)受理 】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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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1《0日到期后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张榜:公,布期:。间收集的意见一并移!交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三)审》核
【 1、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 —
: 2、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3、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及:户籍所在地等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到》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民政!、公安?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 四】)公示
—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排:队轮候?。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针对所提!异议:与民政、公安、残联!、镇政?府,、社区等部门—进一步复《核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 (五)轮候—
符合!条件进入《排队轮候程序—的家庭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
: (六》)退:。出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
? ,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 ,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与:廉租住房承租户(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八)其!他约定
— , 合同期限为】一年分配廉租住房的!结果在7天内—由,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一,条 :租住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租【房申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所在社区及》住所进行公示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
—。 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第二十四】条 准予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社区或镇—政府对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或因【人口变化造成住【房,。面积扩大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3个月?内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 六 ?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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