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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 —22 号《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3月26日【德宏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 ?
二○○ 八年!四月八日 》 ,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本着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措:施 、计划 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第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 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发?。展和改革、监察【。、税务、环》保、消防、人—防、:劳动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委:员会(居《委会)和《厂矿企业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保 》障, 方 式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
》
?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七条 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其他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县市政《府,确定
第—八条 我《州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州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核定 【
:第,九条 我州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本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分》为四档
!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5 - 10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00元;
】 ?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 -【 8: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50元; —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 - —6平方?米 每户每月—补助20《0元:。 ;:
《。 (四)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补助250元 !
第十条》 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将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及租金【核减
《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第 三 —章 ? 资金筹集与住房来!源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其来源主要包括】 ,
—。 (一)县、—市政府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二)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三):中央及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
— (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六)直管公》房租 售收入中按3!0%比例提》取的资金;》
— (七)全州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不得挪作他用
!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 , (一)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 :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现存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照底限收取
】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对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四章 承租条件与!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
—(二:), 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公房)或虽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15平方》米 ) ;
! ?(三)?。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连续居住5年!以上:;
?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
, :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特等】或一等伤残军人、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廉?租住房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八条 德宏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 ) 申请【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德宏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
【 4?、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 —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6、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材料
—
(—二)受?理 :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10日【到期后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张榜】公布期间收集的意见!一并移交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审核
—
1、【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
】 , ? 2、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 3、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及?户籍所在地》。等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到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民政、公安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四)公【示
》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排队!轮候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针对所】提,异议与?民政、公安》、残联、镇》政府、社区等部门进!一步复核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五)】轮候 ?
符【合条:件进:入排队轮候程序的】家庭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
》(六)退出 —
《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 :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与廉》。租住房承租户(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八)其他约定 !
合同】期限为一年分配廉】租住房的结》果在7天内由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一条— 租住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租房【申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所在社区及!住所进行公示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
第二十三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
!。 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第二】十四条? 准予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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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社区《或镇政府对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或因人口变化【造成住房面积—扩大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3个月内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 六 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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