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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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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 2】2 号?
?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3月26日德—宏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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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八【年四:月八日 》。
第一章— 总《 : , 则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本着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措施 】、计划 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 :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发展》和改革、《监察、税《务、环保、消防、】人防、?劳,动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委,员会:(居委会)和—厂矿企业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 保 障 方— 式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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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
】 :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七条 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其【他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县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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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我州》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州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核】。定
第九条 】我州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本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分为《四档:
》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5 -【 10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00元;
】 ,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 -! 8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5》0元;
—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 - 】6平方米 每户每月!补助20《0元 ;《
》 :(四)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补助2—50元 《
,
第十条 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将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及租!。金核减
— : ,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 三 章 — 资金?筹,集与住?房来源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其来源主要包括 !
【。(一:),。县、市政府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二)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三):中央及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
《。 , , (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六)直管公房租 】售收:入中按30%比例】提,取的资金;》
? (七)【全州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不得挪作他用
】。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
: , (一)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现存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照底限《收取
《
,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对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四章 】承租条?件与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
,
(二) !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公房)】或虽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15平】方米 ) ;—
— (三)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连续居《。住,5年以上;》
—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特等或一等伤】残军人、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廉租住》房给予优先照顾
!
,第十八条 德—宏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 ) 申请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德宏】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 】
4、】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 》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6、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材?。料
《 (二)【受理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10》日到期后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张榜公!布期:间收集的意》见一并?移交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审核
】
: 1、》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
:
—2、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3】。、,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及户籍!所在地等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到【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 建设、《民政、公安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 四)公示 !
》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排队轮候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针对所—提异议与民政、公安!、残联、镇》政府、?社区等部门进—一步:复核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五)轮候
】。 符合条件进入!排,队轮候程序的家庭】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 (六)【退出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 :。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
?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 !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与】廉租住房承租户(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八)其他!约定
《
合同【期限为一年分配廉租!住房的?结果在7《天内由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住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租房申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所在社区及住【所进行?公示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
第二十三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
【。 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
第二十四条 准】予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社?区或镇政《府对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或!因,人口变化造成住房】。面积扩大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3》个月内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
第 六 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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