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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 ,22 号
】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3月26!日德宏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 《
: 二○○ 》八年四月《。八日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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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本着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
》。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措施 、计划 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
第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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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发展《和改革、监察、税务!、环保、《消防、人《防、:劳动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委员会(居委会【)和厂矿企业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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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 障 方! 式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
—。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第,七条 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其他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县市政府确—定 :
第八条 我【州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州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核定》
第《九条 我州》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本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分为四档
!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5: - 10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00!元;
—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 -: 8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50【元,;
?
《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 -— 6平方米 每户】每月:补,助200元 ;【
:
《 (四)《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补助2!50元
》
第十条 》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
:第十一条 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将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及租金核减 !。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第 三 章— 资金》筹集与住房来—源,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其来源主要包!括
— (一)县、市!。政府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 (二)【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三)中央及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
《 《(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 (六《)直管公房租 【售收入中按30【%比例提取的资【金;:
(】七)全州《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不得挪作他用
! :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 ?(一)?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
》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现存?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照底限》收取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对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四章 》承租条件与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
: , (二) 【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公,房)或虽《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15平方【。米 ) ; —。
—(三)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连】续居住5年以上【;
》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特】等或一等《伤残军人、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廉租住房给予优!先照顾
》
第:十八:条 德宏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 ) 申请— ,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德宏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
》
》4、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6、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材?料 :。
,
? , (二)受理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10日到!期后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张榜公!布期间收集的意见一!并移交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审核》
—。 1、?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
》 2》。、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 3、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及户籍所在【。地等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到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 建设、民政、公!安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 四)公示【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排队《轮候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针对所【提异议与民》政、公安、残—联、:镇政府、社》区等部门《进一步?复核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 (五)轮候 】
符合】条件进?入排队轮候程序【的家庭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 , ,。 (六)退出—
—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
《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
?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与廉《租住房承租户—(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八?)其他约定 —
合【同期限为一》年,分配廉租住房的结果!在7天内由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住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租房申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所在社?区及住?所进行公示》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
《
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第二十四】条 准予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
: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社区或》镇政府对《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或因—人口变化造成—住房面积扩大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3个月内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 六 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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