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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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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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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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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3,。月2:6,日德宏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
二○○! 八年?四月八日《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本着【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措施 、计划! 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发展和】改革、监察、税【。务、环保、》消防、人防、—劳动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委员会(【居委会)和厂矿【企业: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 障? 方: 式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
—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七条】 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其,他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县市政】府确:定
第》八条 我州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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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州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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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我州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本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分为四档 【
?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5!。 - 1《0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00元;
!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 - 8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50【元;
《
《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 - 6】平方米 每户每月补!助,2,00元 ;
! ?。(四)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补助25—0元
》第十条 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将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及租?金核:减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第? 三 章《 ?资金筹集与住房来】源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其?来,源主要包括
】 (一【)县、市政府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二)!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三)中央及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
【 , ,(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六)直管公房】租 售?收入中按30%比】例提取?的资金;
【 (七—)全州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不得挪《作他用
》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
》(一)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现存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照?底限:收,取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对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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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承租《条件与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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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 (二)【 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公房)或!虽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15】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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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连续居住5年【以,上;
《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特等或!一等伤?残军人、《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廉》租住房给予优—。先照顾
》
第十八《条 德宏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 ) 申》请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德宏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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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 ,
4、】。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
?。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6《、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材料
! (二)》受理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10!日到期后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张榜公布期间—收集:的意:见一并?移交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三)审核 【
1、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
! , 2、》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3、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及户籍—所在:地等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到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 建设、民—政,、公安?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四)公示
】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排,队轮:候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针对:所提异议与》民政、公《安、残联《、镇:政府:、社区?等部:门进:一步复核
—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五)【轮候:
《 符合条件【进入排队《轮候程序的家庭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六)退出 —。
: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
》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与廉租住房承!。租户(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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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 合同期限—。。为,一年分配廉租住房】的结:果在7天内》由,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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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租》住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租:房申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所在社—。区,及住:所进:行公示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
第二《十三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
】 , 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第二】十四条 准予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社区或镇政府对【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或【因人口变化》造成住房面积扩【大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3个月内—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 六 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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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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