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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
第 2》2 号
》。。
:。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3《月26日德宏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
! ,二○○ 八年四【月,八日:
《 第一章 【总 《 ,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本着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措施: 、:计划 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发:展和:改革、监察》、税:务、环保、》。消防、人防、劳动】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委员会!(,。居委会)和》厂矿企业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 保? 障 ?方 式?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 ?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第七条 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其【他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县市政府确定
!。第八条 我州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州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核定
第【九条 我州》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本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分为》四档
—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5》 ,。- 10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0》0元;
】。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 【- 8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50元;
!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 -! 6平方《。米 每?户每月补助200】元, ;:
:
》(四)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补《助250元
第!。十条 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将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及租—金核减
【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 三 !章 资金筹【集与住房来》源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其》来,源主要?包括
! (一)县、市政】府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二)!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三)中央》及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 !。
(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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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直管公房—租 售收入中按3】0%:比,例提取的资》金;
— (《七)全?州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不得【挪作他用
【。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 (一》。)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
: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现存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 ,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照底限收取 !
《。。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对—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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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承租【条件与办理》程序 ?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 (二《。) 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公房)或虽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15平方!米 ) ;
】 (三)【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连续居住】5年:以上;
!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特】等或一等伤残军人、!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廉】租住房给予》优先照顾
—
第十八条》 德宏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 《。) 申请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德宏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
— 4、?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 6》、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材—料
— (二)受—理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10日到期后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张?榜公布期间收—集的意见一并移交】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审核
【。 《1、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
《。 2、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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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及】户,籍所在地等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到》。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民政、公安】。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四】)公示
—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排队轮候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针对所提异议与民】政、公安、残—联、镇政府、社区】等部门进一步复【核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五)轮—候
?
《 符合条件进入排】队轮候程《序的家庭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
,
: , , (六?)退出 《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 ,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与廉租住》房承租户(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
? , :合同期限《为一年分配》廉租住房的结—果在7天内由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住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租房申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所在!社区:及,住所进行《公示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
第二《十三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 —
—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
第二十》四条 准予》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社区或镇》政,。府对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或因人口—变化造成住房—面积扩大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3,个月:内,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 —六 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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