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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 !22 号 》 : ,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2008年》3月26日德宏【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5月1日《起施行 —。 二○○ 八—年四月八日   】 第一章 —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本着!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   ?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措施 、计划— 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     —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发展和改革、监【察、税?。务、环保、消—防、人防、》劳动保障、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委员会(!居委会)和》厂矿:企业: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 障: 方 式 》。 ,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    —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七:条 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其他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县市】政府确定 》 第?八条 ?我州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州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核定 第!九条 我州每平【方米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根据本—州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分为四【档     (!一,)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5, - 1《0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00元》; 《   ?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10 - 8】平方米每户每月补助!1,50:元;    】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8》 - 6平》方米: 每:户每月补助20【0元 ?;    【 ,(四)家庭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每《户每月补助250】元 《。第十条 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将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及租金核减 【 :    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第: 三 章   【资金筹?集与住房来源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其来源主要包括】 :     (【一)县?、,市政府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二)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三)中央及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 》     (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六)直管公房租【 ,售收入中按3—0%比例提取—的资金;《   》  :(七:)全州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 ,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不得》挪作他用 —。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 ,。(一:)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 ,。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现存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照《底,限收取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   对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四章 承租条件与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   (《二) 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公!。房):或虽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15平方【米, ) ;   !  (三)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连续居住5!年以上;  】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  :  :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特等】或一等伤残军人【、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廉租住房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八条 ?德,宏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 ,) 申请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德宏: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 —     4、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6、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材料   】  (二)受理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10日—到期后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张榜公布【期间收集的意见一并!移交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三)审核 【     1、【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 【。  《   ?2、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  3、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及!。户,籍所在地《。等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到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民政、—公安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四)公示 ! :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排队》轮候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针对【所提异议与》民,政、公安、残—联、镇政府、—社区等部门进—。一步复核 【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五)》轮候  —   ?符合条?。件进入排《队轮候程序的—家庭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   (六)—。退出    】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   《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   ?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与廉租】住,房承租户(》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   ? (八)其他—约定 ?    》 合:同期:限,为一年分配廉租住】房的结果在7—天内由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住—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租!房申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所在社区及【住所进行《公示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 :  :   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 ,第二:十四条? 准予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社《区或镇?。政府对?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收,入保障标《准或因人口》变化造成住房面积】扩大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停!止租金核减或者在】3个月内《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 六: 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