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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 :第39号    ! 现公布德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送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审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负责对州【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州发改委、】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工!业(含电力)、水】利、交通《等项目?。和其他?州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各?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建设工程交易—的唯一?场,所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服!务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应当招标】。的项目是否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   (二)监督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是否按法定》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招标; !    (》。三)监督《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招标:; ?     (四【)监督?招标文?件是否按规定要求】编制; —    (五—)监督依法是—否组建评标委员会;! ?    (》六)监督评标—委员会评标》;:     (七)!监,督招标全过》程是:否按规?定要求备案;—     (八!)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     】。(九)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和标准— 第八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 :   ?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 ,   ?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州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第九条 》。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 《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州政工程项目; 】 ,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 ,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实际拥有!控制权);   !  国家融资—包括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的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 】  :  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五)州】直部门投资项目【招标:全部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县(市)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标全部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的!选择应当进行招标】   《  (一)》政府项?目采用BO》T、:BT模?式,选,择投资?方;:    》 (:二)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三)!道路:、供水、供热、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  :   (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四条 !前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属【于州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五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 , (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五)规划!、用地手《续已办理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六)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并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及【。技术:资料;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应》当,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应当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 ,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 ,  :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  (九)中标公】示;     (!十)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  : (十二)签订合】同 ?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招标采购 》 第:。二十条?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  : (:三):编制:标底;   【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    《。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   ?。。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以及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者《州级以?上,报刊如德宏团结【报,发布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费用等—事项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不得规定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参加监督 】 第二十七条 【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超出!批准:范围的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 ? 第三?十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   ?  (三)合同主要!条款;?    》 (:四)投标文件格【。式,; :    《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    《(九)?投标辅助《材料   —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应—当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费的—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的成本》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费标准?应当在?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说明 第三十!三条: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 第:三十四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应当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对货?物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三十》六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七】条 : ,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八条 《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堪项目现场 【    (一)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二!)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要求踏?勘,。现,场的 第四—十条 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报,价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对于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但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的决】定性条件标底应当】保密对于无标底施】。工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三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招标人?要求低于三个的从】其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招标人组【织招标?所需费用三分之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四十四条 项】。目设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补偿数额;》。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  :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四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人不应接受—。 , ,    《(一)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担保有!瑕疵的;》     (【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  :  招?标人应当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由接:受人和送达》人签:字, 第四十八条 】 开:。标应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应当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 第四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  】  : (二)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完成期限【的;:     —(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 ,  (五)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而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 ,    (六)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七)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九):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属于政府性投资【的投资项目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重大、复杂!技术项目《或,州专家库没》有相应专业评标专】家,的,依法可?从省专?家库抽取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性评?审的;   【  (四)在招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第!五十二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第五十—三条 ?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已经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  (?。一)招标《人不得拥《有任何投标加分【权利;   【 , (二)对采用【综合评?标法的评标项—目其投标《书分为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两部!分分:别密:封投:。标开标?时其:商务标书交由—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保!管,其技术标书》经评委评《分、排序《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再由评—委对商务标》进行评分最后由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总分排序【选取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四?条 : 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 —。 第五十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国【家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当》日完:成评标应当在—开标后进行》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三日经公—示未发现有实质性】疑义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前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签定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投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活动 !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八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     (四【)中标结果; 】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 第五十九》。条 未《经,招标人和《监督部门同》意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后调:换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人也不得要!求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分包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六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四条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目的【;     【(四)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    《。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六十五—条 :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的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行政监督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九条 !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二)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  :  (?三)直接或间接【干预评?标的; 《     (—四)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的《;  《   (五)非法】成,立行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     (六】)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   (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     》。。(九)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第》。。。七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交通、水利》。等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德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发〔1!998?。〕32号文)—。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