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
,
,。第39号
】 现公布德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送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委员会审【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负责对《州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州发改【委、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工业(含《电,力)、水《利、:交,通等项?目和其他州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各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建》设工程交易的唯一场!所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服务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
《 (一?)监督?应当招标的项目是】否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 (二)监督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是否按法定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招标】;,
:
: (三)监【。督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招:标;:
— (四)监督招标文!件是否按规定要求】编,制;
— : ,(五)监督依法【。。是否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监督评标—委,员会评标;
】。 (七)【。监督招?标全过程是否按规】。定要求备案;
】
, (》八):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
【
(九)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
第七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和标准《
第八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州设施项《目;
—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州政工程项!目,;
:
?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标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实际】拥有控制权)—;
【国家融资包括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的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
—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五【)州直部《门投资项目招标【全部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县(市?)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标全部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 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的选!择应当进行招标
! , (一)政【府项目采用B—。OT、B《T模:式选择投资方;
】
》(二)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
》(三)道《。路、供水、供热【、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 (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四条 》前,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属于州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
?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 ,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五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 :。 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
(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五【)规划、用地手续】已办:理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六!)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并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及!技术资料;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应当?。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 :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应当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由相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 (二)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 ?。(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 , (八)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
》(九)中标公示;
!
(十)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 (十二—)签订合同
—
》采取资格《后,审,的,其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 (三)编【制标:底;
【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 (六)》草拟合同;
—
: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
第:二,十二:条 :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 ,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以及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者州级以】上报刊如德》宏团结报发布 【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和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费用等】事项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不得规定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参加?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超出批【准范围的《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标邀请】书;:
》 (二)投标人须知!;
? ? (三?)合同?主要条款;
【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 :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
: (九)投标辅!助材料
【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三!十一条 《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应当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费—的,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的成本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费标准应当在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说《明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第三十四条 】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应当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对货物【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三十六】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七《条 : 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八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堪—项目现场
》
, (一)【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
! (二)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要求踏勘现场的
!。
第四十条 — 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报价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对于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但!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的决定性条件标【底应当保《密对于无《标底施工《招标的可设》定参考标底参考标】底不直接参》与评标但可作为【确定投标最》高报:价限:。价或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三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招标人《。要求低于三个—的从其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招标人组织》招标所需费用—三分之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
第四十四条 项!目设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补》偿数额;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
第四十五》。。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
: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人不应【接受
《 《(一)?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
《 :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担!保有瑕疵的;—
【(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
招—标人应当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由接受人和送!达人签字
—第四十八条 开标!应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应当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
【 (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
】 (?二)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完成期限的》;
【(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 (五)《。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而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 : (六)》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 , (《七)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 :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九)?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属于政】府性投资的》投资项?。目非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评标委?员,会应全部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德宏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重大】、复杂技术项目或州!。专家:库没有相《应专业评标专家的依!法可:从,省专家库《。抽取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性?评审的;
! (四)在》招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第五《十二:条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第五十三—。条,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已经?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
(—一)招标《人不得拥有任何投标!加分权利;》
?。 (二》)对采用综合评标法!的评标项目其—投标书分《。为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两部分—分别密封《投标开标时其商务】标书交由《。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保管其【。技术标书经评委评】分、排序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再由评委!对商务标进》行评分最后由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总分排?序选取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
!
第五十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国!家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当日完成《评,标应当?在开标后进行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中标公示制度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三日经公示】未发现有实质性疑义!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人
!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前】。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签定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投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活》动
?第五十?七条 ?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八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
: (四)中【。标结果;
【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九,条 未经招—标人和监《督部门同意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后调换【。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人也不】得要求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分包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六【十四条?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 ?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目的:;
— (四)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
,。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六!十五条 《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的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行政监【。督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九条 ? 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二)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直接或间接干!预,评标的;
》。
: (四)—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的;
— , (五)非【法成立行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
—
《 (六)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
? (?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 (九)—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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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交通、?水利:等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德宏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发〔1998〕!。3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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