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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    现公布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镇规划》、强化城《镇规划管理、保障】德宏州城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镇!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德?宏州:城镇规划区是指【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下列五个区域  !   (一)—。各县(市)的城市】规划区;《  ?   (二)各县】(市)的《建制镇和乡》规划区; 》   ?  :(三)?全,州重点风景名胜区;! :    (四)各类!开发区、合作区【。、科:技园等;  【。   ?(五)城镇》规划:区内的?。重要通道控制—区 第四条— 德宏州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城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一)?加强绿?化、美化环境、防】止污染?、注重改《善城镇生态》。环境: ,     (二)】保护亚热带的风景、!旅游资源体现亚热】带风光和民族—。。特色的城镇风貌 】   ?  (三)》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土《地节约使用土地 !    (》。四,)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利城镇发展—方便居民《生活:     —(五)?符合城镇防火、防空!、防爆、防洪、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二章 城镇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德】宏州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的城【市、乡镇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   ?城市各类开发区【、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州、—县(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   设区(—含开:发区、?度,假,区、科?。技园等)《的市辖区不得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有必!要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一级的!规划管理行政管理权!限不得下放》。 第六条 德宏州!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德宏州城镇规】划及城镇发展与布】局的战略方针协调】解决全州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  :德宏州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工》作;参与规划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核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 (二)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等工作《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 —    (四)制止!违反:城镇规划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调处、解决—城镇规?划方面的纠纷 】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城镇勘》察,及为城镇规划、建】设项目服务的测绘工!作     (】六)宣传、贯—彻、监督《、检查?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本?办法的执行 第】七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等工作《   《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 】  :  (四)制止违反!城镇规划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案件调—。处、:解决城镇规划—方面的纠《纷,   《  (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及?工程建设规》。划管理参与初—步设计会《审及:工程:竣工验收   】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勘察!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服务的测绘工【作 : 第三章 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德宏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州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各:县(市)城镇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州:、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城镇!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各项城镇【规划和?。实施细则 第【。十条: ,德,宏州城镇《体系规划、瑞丽江大!盈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各县(市)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工】程规划?由德宏州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核、备案—按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各县(市)【的风景区规划、各】类开发区规划、【乡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会同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城【市、乡镇、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以及《详细规划、市政工程!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具【备,。条,件的项目应进—行招标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类!规划设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  州?外任何规《划设计单位进—入德宏州区域内进】行,。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必须先到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方可进—行规划设计工作【否则该规划》设计成果不予审批】、备案 》    编制各【类规划所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州、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乡镇、各类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     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风景区规划—由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住小区建【设的详?细规划经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城市、乡》(镇)的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妨碍城镇规—划的实施 —    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 ,   需要进行【重大变更《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报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乡镇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准《则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申—请用地的应当—。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用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镇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选址、用地规!划管理由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一)城》市规划区内》控,制的重要《通,。道,(包括城镇》主轴线?及两边的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  ?。   (二)在【各县(市)》城镇规划区外行政区!。域以内建设项目【用地在10公—顷,(,。10: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工程部分《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   (《三)跨县(市)、】区,建设用地  【。   (四)各县(!市)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在3公顷(3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五)由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建,设项目?和居住?小区    【 ,。(六)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雕塑》、标:志性建筑、构筑【物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一)县(市》)的城市《、,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区!内除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条外的建】设用地   【。  (二)县(【市)的?建制镇、《。乡镇的规划区内除】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条外的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  :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规划布局的!。协调;?    》 3、建设项—目与城镇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镇【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城镇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及其它必备资料】。按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   【  :(二:)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和发展计【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按照城市、乡镇的】规划:要求核定选址—。位,置和控制《。面积并根据有—关规定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的意见【 :   ? (三)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选址区位!的附图和明》确规:划要求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还应当申请办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在城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变更非农—业,用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应当先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以》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建设的先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然后再由受让【方持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按第十五条】规,定分别?向相: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并提出用地规划】的相:关技术要求 【    (三)【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和初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分别—为二年、一年、三个!月,。超出有效期限—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书自行—失效:并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位置确定在规划道路!一侧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时必须【同时征用《规划:。。道路中线至本—侧边线范围内的【土,地,;若道路另》一侧规划《不安:排,建设项目时则必须同!时征用道《路两侧边线范—围内的土地并—交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城—。。镇道路的建设用地 ! 第:二十六条 临时建】设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需要继续—用地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含,赠,与、交换、买卖)、!抵押、租赁》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在城镇规划实施时】临,。时,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城镇【现有:和规划控制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河道和湖泊水面【、风景名《胜区、公共》活,动场地和学校、医】院及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用地均属城镇的【公共: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其用】途  《   军《事设施、机场、铁路!、公路、《河道、?泄洪道等专业用地及!控制保护地带—不得:进,行无关的建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改变用地性质!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高压:。供电:。走廊或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外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工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燃气》等,管线)、《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专业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设前应】当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工程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列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城镇规划区内!雕塑、标志性建筑】、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由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建《。设用地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由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第三十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和,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标准、准则审批建设!工,程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件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规划【和有关规划》管理标准、准—则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前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确】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要求后发给建设单位!或个人?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和—占用、开《挖道路以及移—栽,、砍伐树木等有关手!续     施】工前应当《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2】个月内?开始建设超》出1:2个月没有》施,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书及附图、附—件自行失效》。并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确需建设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不高?于,6米结构《简易: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到,期因特殊情》况不能?拆除的?需在30日》前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在使用【期限内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应当: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测》量标志、绿化—、环卫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种—市政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严密保护措施防【止,哄抢和破坏》并及时报告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镇规划监察机构依!法对城镇、乡(镇)!规划的实施》及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城镇!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    (四)按】照城镇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建设工—程的验线《、复核?;   》  (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八)—建筑物的高》度、密度、绿—地率和建筑》形式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城镇规划监—察,。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全面【完成建设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环卫、服务!、市政公共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得少建或!不,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用地内的临!时设施应《当在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不得《转让或改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审批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审,核,实际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第四十】条 对有违法用地】及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违法行为的处—理未结案前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审批 第!四十一条 应—当,严格实施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镇、乡!(镇)的城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城】镇、乡镇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镇、乡!镇规划?对主要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限?与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权限相一致— 第四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吊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擅自】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转让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临时!用地:。许可证、房》屋修缮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临时建》设用地逾期不—交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拒?不退还?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收回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活动—  ?   影响城镇、】乡镇规?划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3%的罚款】;拒不执行改正【措施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 , , , 严重影响》城镇、乡镇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全部拆除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2-5%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擅自改变《原有:建筑使?用性质不影》响城镇规划》的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2%的罚款—;严重影响城镇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3%?。的罚款  —。 ,  应予以》。拆除的?临时建筑和规划道】路红:线内的旧房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未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或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不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少:建,或不:建绿地、环卫、【服务:、市政公共等—配套设施的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应!建而未建《工程设?施总造价的1—-3%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按实施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总:造价的1《-3:%处以?罚款并?强制按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实施】 第四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与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0.5%【─2%的《。罚款;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人员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八条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停工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采取停止【供水、?供电、停止建设工】程拨款?等措施;仍强行【施工的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在【建,工程或者拆》除,责令停工后》的续建部分》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所取得规《划许可证由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由此给建设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审批部门依法给】予赔偿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各类文物和设施损】坏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 第:五十二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后【果由同级或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城镇、乡镇规!划,和,有关规定审》。查和审批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三—)对已经掌握或【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工程: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查处困《难的;  —   (四)接到建!设用: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后无故拖延答!复时间延误》建设工期《。的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