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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现】公布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镇规划、强化】城镇规划管理、保】障德宏州《城,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镇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德宏州城镇规划区是!指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下列五?个区域   【  (一)各县(】市)的?城市规划区;  !   (二)各【县(市)的》。建制镇和乡规—划区;  —   (三)全【。州重点风景名—胜区;  —   ?(四)各类开发【区、合作区、—科技园等《; ?    (五)城】。镇规划?区,内的重?要通道?控制区 《 第四条 德—。宏州:。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城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一)加—强绿化、美化环境】、防止污染》、注重改善》城,镇生态环境 —     (—二)保护亚》。热带的风景》、旅游资源》。体现亚热带》。风光和民族》特色的城镇风貌 】     》(三)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土,地节约使用土地 !    (四)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利城镇—发展方便居民生活】。  ?   (《五)符合城镇防火、!防空、?防爆、?防洪:、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二》。章 城?镇,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德宏州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的城市、【乡,镇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 , 城市各类》开发区、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州《、县(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 ,   ?设区(含开发—区、:度假区?、科技?园等)的市辖区【不得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有必要《。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一级?的规划管理行政管】理权限不得下放【 第?六条 德《宏州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德宏《州城镇规划及—城镇发展与布局的战!略方针协调解决全州!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德宏州!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工作;参【与规划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核《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   (二》)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等工作 】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     (!四,)制止违反城—镇规划?。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调:处,、解:决城镇规划方面【的纠纷 》   ?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城镇勘察—及为城镇规划、【建设项目服》务的测绘工作—     —(,六)宣?。传、贯彻、监督、检!查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本—办法:的执行 》第七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  (二《)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等工作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     —(四)制止》违反城镇规划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案件调【处、解决城》。镇规:划方面的纠纷 】    (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及工程建—。设规划管《理参与?初步设计会审及工程!竣工验收 》    《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勘察—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服务的—测绘:工作 第三章【 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 第八?条, 德宏?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州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各县(市—),城镇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州、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城镇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各项城镇】规划和?。实,施细则 第十条 !德宏州城镇体系规】。划、瑞丽《江大盈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各县(市)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工程【规划由德宏州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核、备案按—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 各县(市)—的,。风景区规划、各类开!发区规划《、乡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会同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乡镇、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以《及详细?规划、市《政工程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具备!。条件的?项目应进行招标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类规划设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   州外任何【规划设计《单位进入德宏州区】域,内进行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必须先到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方可进行规!划设计工《作否则该规》划设计成果不予审批!、备案   【  编制各类规划】所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州、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乡镇、各类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     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风景区规】划由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住小区—建设的详细规划【经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城市、乡(镇【)的: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妨碍城镇规》划,的实施  —。   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 需要?进行重大《变更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报】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乡镇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准则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申请用?地的应当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用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 第十五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镇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选?址、:。。用地规划管理由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    (一)城市!规划区内控》制的重要通道(包括!城镇主轴线及两边】的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   《。  (二)在各县】(市:)城镇规《划区外行政区域【以内建设项目—用地在?10公顷(10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工程部分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     (三【)跨县(《市)、区《。建设用地 》    《 (四)各》县(市)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在3公顷(3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五)?由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建【设项目和居住—小区   —  (六)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雕塑!、标志性《建筑:、构筑?物,。 ,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一)县(市)的城】市、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区【内除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条外的?建设:用地   —  (二)》县(市)的建—制镇:、乡镇的规划—区内除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条外的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    《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镇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 ,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镇!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城镇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及其它《。。必备资料按》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    ! (二)《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和发展计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按【照城市、乡镇的【规划:要求核定选址位【置和控制面》积并根据有关规【定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的?。意见  》   (《三)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选址区位》的附:图和明确规划—要求: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还应当申请】办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在城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变更非!农业用?。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应》当先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以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建设的先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然》后再由受让方—持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按第十》五,条规定分别向—相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  :。  (二《)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并提出【用地:。规划:的相:关技术要求   !  (三)》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和【初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分别为二《年,、一年、《三个月超出有效期限!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书自行失效并由发证!机关收回 》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位置确定!在规划道路一—侧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时必—须同时征用规划【道路中线至本侧边线!。范围内的土地—;若道路另一—侧规划不安》排建设项目时则【必须同时征用道【路,两侧边线范围内的土!地并交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城镇道?路的建设用地 【 第:二十六条 临时建】设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需要》继续用地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含【赠与、?交换:、买卖)、》。抵押、租赁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在:城镇规划实施时【。临时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城镇现有《和规划控《制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河《道和:湖泊水面、风景名胜!区、公共活动场地】和学校、医院及【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用地均属城镇【的公共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其?用途     军!事设施、机场—、铁路、公》。路、河道、泄洪道等!专业用地及控制【。。保护地带《不得:进行无?关的建?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改变用】地,性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高压供电走廊或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外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工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燃气:等管线)、》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专业》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设前?应当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工程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列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城?镇规划区内雕塑、】标志性建筑、—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由《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建设用》地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由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第三十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和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标准、—准则:审批建设《工程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件!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规划和有关—规划:管,理标准?、准则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前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确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要求后发给建设单位!或,个人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通知书; —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和占用、开挖道】路以及?移栽、砍伐树—木等有关《手续    【。 施工前《应当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2个:月内开始建设超【出12个月》没有施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书【及,。附图:、,附件自行失效—并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确需建?设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不高》于6米结构简—易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到期因特—。殊情况不能拆除的】需在3?0日前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在使用》期限:。内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应当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测:量,标志、绿《化、环卫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种市政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严密保护措施防止】哄抢:和破坏?并及时报告》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 第:六章 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镇规?划,监,察机:构依法对城镇、乡】(镇)规划的实施及!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城镇》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  (四《。)按照城镇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建设工程的验!线、复核;》     —(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八)建筑物的高】度、密?度、绿地率和建筑形!式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城镇规划—监察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全:面完成建设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环卫、服务》、市政公《共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得少建《或不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用》地内的临时设—施应当在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不得转—让或改作他用 【 第三?十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审!批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审核实际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第四十条 对】有违法用地及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违法行为的【处理未结案前—。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审批 第四十一】。条 :应,当严格实施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镇、乡!(镇)的《城,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城镇、乡镇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镇、乡镇规划对【主要: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限与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权限:相一:致 第《四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吊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擅自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转让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临时用!地许可?证、房屋修缮—。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    《。 临:时建设用地》逾期不交《。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拒不退还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收回!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活动】     —影响城镇、乡—镇规划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3《%的罚款;拒不【执行改正《措施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   严重影响城镇!、乡镇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全部拆除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2:-5:%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擅自改变原】有建筑使用性质不影!响城镇规划的—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2%的罚【款;严重影响城【镇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3《%的罚款 —    应予以【拆除的临时》建筑和规《划道路红线内的旧】房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或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少,建或不建绿地—、环卫、服务—、市政公共等配套】。设施的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应建而未建工【程设施总《造价的1-3—%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按【实施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总!造价的1-3—%处以罚款并—。强制按?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实施 第!四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与,。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0.5》%─2%的》罚款;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人员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停工《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采取停【止,供水、供电、—。停止建设工程拨【款等措施;仍—强行:施工的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在!建工程?或者拆除责》令停工后的续建【。。。部分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所取【得规划许可证由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由—此给建?设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审批部门依法给】予赔偿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各!类,文物和?。。设施损坏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后果!由,同,。级或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城镇、《乡镇规划和有关规】定审查和《审批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  【  : ,(二)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三?)对已经掌握或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工程《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查处困》难的;?   《  (四)接—到建设用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后】无故拖延答复—时间延误建设工【期的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