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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
第1号
【
现—公布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镇规划、强化】城镇规?。。划管理、保障—德宏州城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镇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德!。宏州城镇规划区是】指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下列五》个区域
!(,一)各县(市)的】城市规划区;—
? ?(二)各县》(市)?的建制镇和》乡规划?区;
(!。三)全州《重点风景《名胜区?;
? (四)各类!开发:区、合作区、—科技园?等;:
—(五)?城镇规划区内—的重要通道控—制区
第》四条 德《宏州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城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强绿化?、美化环境、防止污!染、注?重改善城镇生态【环境
—。 (二)保护亚】热,带的风?景、旅?游资:源体现亚热带风【光,。和民族特色的城镇】风貌
(!。三)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土地?节约使用土地
【
, (四)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利城镇发展方便【居民生活
— (五—。)符合城镇防火、防!空、防?爆、防洪《、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二章: 城镇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德《宏州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的—城市、乡镇》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各,类开发区《、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州:、县(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 : :设区(含开发—区、度假区、—科技园等)的市【辖区不得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有必!要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一级的规!划,管理行政管》理,权限不得下放
【
,第六:。条 德宏州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德!宏州城?镇规划及《城镇发展与布—局的战略方针协调解!决全州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德宏州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
《。 (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工作;参与规划】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核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 《(二)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等工】作
?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
》
《。 (四)制止—违反城?。镇规划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调处、解决城镇规!划方面的纠纷
【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城镇勘察】及为城镇规划、建】设项目?服务的测绘工作
】
》(六)宣传、贯【彻、监?。督,、检查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本办法的》执行
第》七,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
: : (二)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等工作
【。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
!(四)?制,止违反城《镇规划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案件调处、【解决:城镇规划《方面的纠纷
—。
《 (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及工程建设规划管!理参与初步》设计会审及工程【竣工验收
!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勘察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服务【的测绘工作
【第三章? 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德宏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州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各县(市)【城镇规划的》编制
?
第九条 州、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城镇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各项城镇规划和!实施细则
第十】条 德宏州》城镇:体系规划、瑞丽【江大盈?。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各!县(市)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工《程规划由《德宏:州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核、备案按—审,批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
—
各县【(市)的风景—。区规划、各》类,开发区规划、—。乡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会】同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城—市、乡镇、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以及详细规划、市】政工程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具备条件《。的项目应进行招【标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类规划设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 州《外任何?。规,划设计单位进入德宏!。。州区域内进行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必须【先,到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方可进《行规划设计》工作否则该规划【设计成果不予审批、!备案
编!制各类规划所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州、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城市—、乡:镇、各类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 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风景:区规:划由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住小区建设的详细!规划经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城市、乡(镇)的】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妨碍城—镇规划?的实施
】 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 : 需要进行重大【变更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报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乡镇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准则: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申请用地的】应当:。。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用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镇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选】址、用地规》划管理?由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一】)城市规划区—内控制的重要通道】(包:括城镇主轴线及两边!的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
【 :(二)在各县(市)!。城镇规划区外行政区!域以内建设项目用地!在10公顷(—10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工程!部分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
》
(三)】跨,县(市)《、区建设《用地
(!四)各县(市)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在,。3,公顷:(3: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 (五)由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建设项目和—居住小区
【 (六)—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雕塑、?标志性建筑、构筑】物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 (一—)县(市)》的城市、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区内除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条!。外的建设用》地
(】二)县(市)的建】制镇:、乡镇的《规划区内《除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条外《的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 2、建设项目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规:划布局的协调;【
? 3、建—设项目与城镇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
?。。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镇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5、建设项目【对城镇?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如下
》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及其】它必备资料按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
!
》(二)?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和发展?。计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按—照城市?、乡镇的规》划要求?核定选址位置和【控,制面积并根》据有关规定》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的意《见
(】三):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选址【区位的附《图,和明确?规划要求《的附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还应当申请办】理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在城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变更非农业用】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应?当先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 以: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建设的先】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然《后再:由受:。。让方持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按》第十五条规》定分别向相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 (二)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并提出!。用,。地,规,划的相关技术要求】
《 (三)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和初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分别为二年】。、一年、三个月超】出有效期限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书自行失效】并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位置确定在—规划道路一侧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时》。必须同时《征用规划道路中线至!本,侧边线范《围内:的土地;若道路【另一侧?规划不?安排:建设项目时则必须】同时征用《道路两侧边线—范围内的土》地并交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城镇道路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临时《建,设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需【要继续用地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含赠与《、,交换、买卖)、【抵押、?租赁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 在城镇规【划实施时《临时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城镇现《有和:规划控?。制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河道【和湖泊?水面、?风景名胜区、公共】。活,动场地和学校—、,医院:及,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用地均属》城镇的?公共用?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其用途
—
? 军?事设:施、:。。机场、铁路、公路】、河道、泄洪道等专!业用地及控制保护】地带不得进行—无关的建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改变用—地,性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高【压供电走廊或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外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工》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燃气《等管线)、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专业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设前应【当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工程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列》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城镇规划《区内雕塑、》标志性建筑》、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由德宏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建设用—地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由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
第三十《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和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标准、准—则审批建设工程【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件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规划和有关规划】管理标?准、准?则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前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确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要求后发给建设【单位或个人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通知—书;
《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报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和占用、开挖道路以!及移栽、《砍伐树木等有关手】续
【施,工前应当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2个月内—开始建设超出—12:个月没有施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书,及附图、附》件自行失效并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三十?四,条, 因工程确》需,建设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两层不高于】6米结构简易—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到期因特殊情况不!能拆除的需在3【0日前向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在使:用期限内《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应当?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测量标志、绿【。化,、环卫设施》、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古迹、各】种市政工程》管线、测量》标志等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严!密保护措施防—。止哄抢和破坏—并及时?。报告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镇规划监察机!构依法对城镇—、乡:(镇)规划的实【。施及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城镇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
, 《(四)按照城—镇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 (五)建设工】程的验线、复核;】
: ? (: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八)【建筑物的高》度、密度、绿地率和!。建筑:形式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城镇规划监察】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全面【完成建设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环卫?、服务、《市政公共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得少建【或不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用地内的!。临时设施应》当在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不得转让或改【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审批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审核】实际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手续
—
第四十条 对有违!。法用:地及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违法行为》的处理未结案前【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审批
第四十一!条 应当严格实【施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镇、乡(镇)的】城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检查城—。镇、乡镇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镇、乡镇规划【对主要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城镇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限与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权限相一致】
第四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吊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擅:自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转让—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临时用地】许可证?、房屋修缮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临时建设用地逾【期不交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拒不退!还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收回
—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活动
影!响城镇?、乡镇规《划,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3%的罚款;拒不执!行改正?措施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 严重影响【城镇、?乡镇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全部《拆除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2-5—%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擅自改变原有建筑使!用性质不《影响城镇规划—的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2%的罚款;严重】影响城?镇,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1-?3%的罚款
—。
应予【以拆除的临时建【筑,和规:划道:路红线内的旧房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未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或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不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实施少建或不建】绿地、环卫》、服务、市政公共】等配套设施的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应建而未《建工程设施总—造价的1-3%【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按实施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总造:价的1-3%处以罚!款并强制按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实施
【
第四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与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0《.5%─2%的【罚款;对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任【人员由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停工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采取【停止供水、》供,电、停止《建设工?程拨:款等措施;仍强【行施:工的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在建工!程或者拆《除责令停工》。后的续建《部分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所取【得规划许可》证由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由此给建设!。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审批【部门依?法给予赔《偿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各类文物和》设施损坏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 !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后果由同级或【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城镇、乡镇规划和】有,关,。规定审查和审批建】设项目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二)—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 (三)【对已经掌《握或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工程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查【处困难的《;
【(四)接到建设用】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后无:故拖延答复时—间延误建设工期的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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