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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退,让
第十【九条 ?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工程设施边】侧的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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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和规划建筑规定的!日照、侧向》、消防等间距—要求
》 (二)南!北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9(5)米;【退让南?边界距离不少于该】建筑物与边界—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9(8)《米;
《 , (三)】东西:。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6》.5(4)米;退让!南,边界距离不不应【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6.5?(4)米
】。
第二十一条!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
》 (?一)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建筑》退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东、西侧设窗(不】设窗)分《别不应少《于6米(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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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建筑!退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少于12米(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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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南北向?布置的
— 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二且》不应小于《20米;退》让,南边界距离不少【于该建筑物与边界】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一,。且不应小《于,16米;
! , 退让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少!于8米;
! (二)东西】向布置的
】。 退让—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东】、西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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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让南(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南(北)【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且不应小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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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用地边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或规划【建筑的地区参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最近处计算—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或等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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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用地边界》外侧为绿地、广场及!。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可】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功能使用—前提:下由滁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依据建筑间距!要求确定退让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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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设?有地下室的建筑物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
】
《 第二十六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根据其相临道!路等:级的宽度确定
】 《 (一《。)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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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d≥24米】。)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5米《;
!在城:市支路两侧》(d:<24米)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3米
!
【(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总营业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A类《地区:不少于20米—B,类地:区不少于30米并应!留,有停车场、回车【场及:。适量沿街绿地
】 (三)!高,层建筑?(,含裙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视建》筑高度不同按下【列规:定控制
— : 建筑高—度,h<50米的A【类地区不少于10】米B类地区不少于1!5米;
》 ? 建筑高度10!0米≥h>》50米的A类地区】不少于15米—B类地区不少—于不少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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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高度h>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局核定
— (四)建!筑物悬挑部分、【。基础均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建筑物的台】。阶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建筑红线
!
《 (五》)建:筑后退国道》、省道公路》中心线?距离不?少于50米
!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主朝向与道路!平行的?侧向不设《窗退让侧向用地界】限距离可酌减—但应满?足,基础:、消防及与现状【、规划?建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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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建筑?后退河道蓝线—。。、道路绿线》、公园绿线的距【离除退红线距—离应:大于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5米;
】 —(二)?。建筑高度《在2:4,米100米(含)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10!米; —(三)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局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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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建筑?后退电力线》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电力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
—。。 (》二)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一)《按下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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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路电压(—。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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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气?。)站等特《殊功能的建(—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上?述规定间距》外还必须同时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单层(?3米以下《)车库等小区配【套、工业《类建筑及建筑布局、!沿街建筑、用地【边界不规《则地区及其他建筑】退让在满足》。日照:标准、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具【体距离由市规—划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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