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建筑退让《 第》十九: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工程设施边侧的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 第二十【条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和规划建筑规定【的日照、侧向、消防!等间距要求 【  ?   (二)南北】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9(5)—米;:退让南边界距—离不少于该建—筑物与边界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9(8)米;】     】(三)东《西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6.5(4)!米;退让《南边界?距离不不应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6.5(4)】米 【 第二十》一条: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 ? ,   (一)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建筑退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东、西【。侧设窗(不设窗)分!别不应少于6米【(3米); 】  :  : (:二):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建筑退】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少于12米!(8米);》 :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南北《向布置的  !   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二且不《应小于20米—;退让?南,边界距离不少于该建!。筑物与边界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一且不—应小于?16米; —     退【让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少于8米;【。 : ,     (二【)东西向《布置的  】   退让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东、西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15米; 》 : ,   ? 退让南(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南(北)【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且不应小于1】2米; 》 ?。 第二十三条】 , 用地边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或规划建《筑的:地区参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最近处—计算: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或等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地边界外!侧为绿地、广场【及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可?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功能使用前提!下由滁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依据建—筑间距要求》确,定退让距离 — 》 第二十五条 】。 设有地《下室的建《筑物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 ? — 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根据其相临—道路:等级的?宽度确定 【     (一)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建筑!   —。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d≥2】。4米)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5米; !   》  :在城市支路两—侧(d<24—米,)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3米 《     【。。。。(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总,营业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A】类地:区不少于20米B类!。地区不少于3—0米并应留》有停车场、回车场及!适量沿街绿地 【     (】三)高层建筑—(含裙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视建?筑高:度不同按下》列规:定控:。制 :    — 建筑高度h<5】。0米的?A类地区不》少,于10米B类地区不!少于15米》; ?     建【。筑高:度100米≥h>5!0米的A《类地区不少于15米!B,类,地区不少《于不少于20米【; 》    建筑—高度:h>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局核定 !  ?   (四)建筑】。物悬挑?部分、基础均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建筑物!的台:阶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建筑红线! ?     (五)建!筑后退国道、省【。道公路中心线—。距离不少于50【米 ?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主朝向与道】路平行的侧》向不设窗退》让侧向用地界—限距离可《酌减但应《满,足基础?、消防?及与现状、规划建筑!的要求 《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后退河道蓝线、】。道路绿线、公园绿线!。的距离除《退红线距离应—大于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按下列要—求确定 》  ? ,  (一)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5米; !。    《 (二)建筑高【度,在24米1》00米(含)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10米》。。; : (《三)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局酌情确!定 【 第二十九—条 : 建筑后退电—力线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 (一)在电—力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     (【二)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一)按下!表确定; — —。 线路电【压(KV)》 : ﹤1 】 , 《1-:10 【 35 【 :6,6-110 — ? 220 【 330 ! , — 安—全距离(M) 【 1.0! , 1.5】 3【.0 — 4.0 — 《 ,5.:0 6】。.0 】。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气)站等特殊】。。功能的建《(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上?述规定间《距外还必须同时【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     单层(】3米以下)车库【等小区配套、工业类!建筑及建筑布局、沿!街建筑、用地边【界不规则地》区,及其他建筑退让【在满足?日照标准、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具体距离】由市规划局核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