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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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工《程设施边侧》的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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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和规划建筑规【。。定的日?照、:侧向、?消防等间距要—求
》 (二)南北!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9(5—)米;退让南—边界距?离不少?于该建?筑物与边界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9(—8)米;
— —(,三)东西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6!。。.5(4)米;退让!南边界距离》不不应?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6.5(《4,)米
!。 第二十一条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建筑】退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东、《西侧设窗(》不设:窗):分别不?应少于6米(3米)!;
!(二:)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建筑退《。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少于—12米(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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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南北《向布置?的
— : 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二且不应《小,于20米;退—让南边界《距离:不,少于该建筑物与边】界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一:且不:应小于16米;【
,。
, , 》退让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少,于8米;
【 (二)】东,西向布?置的:
— , 退让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东、西《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15米;【
》 , 退让南(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南(北)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且不应小】于12米《;,
》
第《二十三条 用【地边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或规划建筑【的地:区参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最近处计算【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或等—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
【。
?第二:十四条 用地边】界外侧为绿地、【广场及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可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功能【使用前提《下由滁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依据【建筑间?距要求确《定退让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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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设有地下室的【建筑物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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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根据其【相临道路《等级的宽度确定
! (一)!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建筑
》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d≥》24米)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5米;》
在!城市支路两侧(【d<24米)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3米
》
— (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总营业【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A类地区不少【于20米B》类地区不少于30米!并应:留有:停车场、回车场【及适量沿街绿地【
【 ,(三)高层建筑(含!裙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视?建筑高度《不同:按下列规定控制
】
,。 , 建筑【高度:h<50《米的A类地区不【少于10米B类【地区不少《于1:5米;
》 建筑】高度100》米≥h>《50米的A类—。地区不少于15米B!类地区不少于不【少于20《米;
! 建筑高度》h>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局核》定
】 (四?)建筑物《悬挑部分《、基础均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建筑物的】台阶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建】筑红线?
【 (:五)建筑后退国【。道,、省道公路中心线】距离:不少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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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主朝向与道路【平行的侧向不设窗】退,让侧:向用地界限距离可酌!减但应满足基础、】消防及与现》状、规划《建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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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筑后—退河道蓝线、道路】绿线、?公园绿线的距离除】退红线距离应大于】。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5:米,;
:。
(二!)建筑高度》在24米100米】(含)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1》0米:; (三【)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局《酌,情确定
! 第二十九条【 建筑后退电力线!。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 (一)在电力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
(!二,)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一)按下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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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路》电压(KV)
! ﹤》1
1】-10
》 35
】。 66-11!0
2】20
》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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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距离?。(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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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气)站等特殊功【。。能的建(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上述规定》。间距外还《必须同时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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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3米以下)车—库等小区配套、工业!类建筑?及建筑?布,局,、沿街建筑、用【地边界不规则—地区及其他》建筑退让《在满足日照标准、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具体距】离由市规《划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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