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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建筑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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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保护范围【等,工程设?施边侧的《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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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 《 (一)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和规?划建:筑规定的日》照、:侧向、消防等间距要!求
!(,二)南?北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9(5)米【;退让南边界距离不!少于:该建筑物与》。边界: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9(—8)米;
【 ? (三)东西【向布置的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6.5(—4)米;退让南边界!距离不不应小于【该建:筑与边界《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6,.5(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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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多(低)层建筑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 》 (一)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建!筑退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东、西侧设窗(不设!窗,。)分别不应》少于6?米(3米)》;,
: 《 (二)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建《筑退让距《离不应?小于该建筑》与,东、:西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少【于12米(8—米);
《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南北向布置的
!。。。
《 退让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边界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二且不应【小于2?0米;退让》南边:界,距,离不少于该》建筑物与边界南侧】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一且不应《小于16《米;
— 《退让: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少?于8米;
【。 ? (二)东西向】布置:的
?。 《 退让《东、:西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东:、西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且不:应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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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让南(北)边界距!离不应少《于该建筑与南(北)!建筑物规定日照间距!的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且不应小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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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用地】边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或规划—建,筑的地区参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按?最近:处,。计算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或等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
《
第二十】。四条 用地边界】外侧为绿《地、:广场:及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可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功能—使用前提《下由:滁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依据建—筑间距要求确定退】让距:离
》
: 第二十五条 】 设有地《下,室的:建筑物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
】 ,。
》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根,据其相临道路—等级的宽《度确定
】 (一》)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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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d≥24米)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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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城市支路两!侧(d<24米)后!退红线距离》不少于3米
】 (二)】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总营业【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A类地区不少于!20米B类》地区不少于30米】并应留有停》车场、?回车场及《适量沿街绿地—
? 《 (三)高》层建筑(含》裙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视建筑高!度不同?按下:列,规定控制
! : 建筑?高度h<50—米,的A类地《区不少于10—米B类地区》。不,少于15米;
! 建筑高】度100米》≥h>50》。米的A类地》。区不:少于15米》B类地?区不少于不少—于20米;
】 : ?建筑高度h>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局核定
! (四)建筑物悬!挑部分、基础均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建筑《物的台阶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建筑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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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后退:国道、省道公路【中心线距离》不少于50米
!。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主朝向与道路平行的!侧向不设窗》。。。退让侧向用地界限】距离可酌减但应满】足基础、消防及与现!。状、规划建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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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筑后退!河,道蓝:线、道路《绿线、公园》绿线的距离》除退红线《距离:应大于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按下列—要求:确定
《 》 ,(一)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5米;
— (二】),建,。筑高:度,在24米1》00米(含)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少于!10米; 】(三:)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局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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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建筑后退电力线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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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电力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建筑】;
— (:二,)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一)按下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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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气)站等特【殊,功能的建《(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上述规定《间距外还必须—同时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 , 单层(3米以】下)车库等小—区配套、工业类建】筑及建筑布局、【沿街建筑、用地边】界不规则地区及其】他建筑退让在满【足日照标准、—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具体距!离由市规划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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