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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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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规登准[—2009《]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与】城市空间资源—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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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并获【。得市政府批》准的其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容积】率,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出具:的“大理市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二章 【 容积率调整条【件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一,)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分区)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 ? (:二,)因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在规划设计》条件之外《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在符合!以,上条件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调整容积—率指标
第—。三章: 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七条 【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符合上述【第二:章调整容积》率条:。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书—面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
—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容积率调整】的合理性及专家论证!意见在苍洱时讯【或政:府网:站、规划局办公地点!进行公示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按云南省》城乡规划听证办法(!试行)组织听证;】
: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对,符合调整条件—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调整容》积率的意见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五)—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依《法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进行备案;
【 ,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缴款凭证及调【整容积率通知书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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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等材》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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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制止和【纠正擅自调整容积】率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把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调:整和审批的督察检】查,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检,查,并重点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容积率和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和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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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超容】积率用地行为未经调!整批准或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等手续》。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颁发房产证】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未经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提高建筑》容积率根据其对城】市规划影响程度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 :(一)?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 (二)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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