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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滁州市《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努力提?升社区服《。务,工作:水平的意见》(滁发?〔20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 第三条! 琅琊、南—。谯,两区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里统一实施“】十二五”期间每个】社,区工作用房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 》 :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的社区或邻近【社区无社区》工作用?房及社区工作—用房面积达不到【500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划无偿建设适—合社区的工作用房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不少于30》0平方米《;10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提供不少于50【0平方米;》20万?平方米以上的提【供不少于7》00:。平,方米其中开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无偿提供不少—于60?平方:米的位?于一层?的商业?门,面房(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无商业《门面房的除外)【 :     市城】乡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公开!出让文?件中按上述标准予】以具体设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加—。以明确 《 【第五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规划设计时—应,明确无偿提》供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商业】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原则】。上,应沿城?市道路?建设结合公》共服务用房》安排:一至二层产权属于】。市房产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与市房产局签订!产权移交协议 ! 》第六条 根据规】划不需配套建设社区!工作用房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并按纳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 】 第七条》 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纳入》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滁政办〔201!1〕:2号)?(“一?表制:”)管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收取南谯》区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由区政府《负责收取 — 》。 第八条 》 商业用房由—市房产局公开招【租收取租金招—。租收入?和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统一—。缴市财政按收支【分离、权责对等【、,阳,光规范的原则加以管!理使用 —。 :。 第九》条 市规划、房】产、建?设,等部门?和相关社区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社区工作用房建设进!度,的跟踪监督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对】未能按约定办理交付!手续:的不予规划》核实和?验收备案 !。。 ?第十条 社区【工作用房的》管理由市房产局负】责琅琊区、南谯区政!府配合房产局加强社!。区工作用房的—使用管理禁止挪作】他用切实《发挥其?在城市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居?民服务 》 ? :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十—二条 ?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滁政〔《2,006〕64—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