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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努力提升社区服】。务工:作水:平的意见(滁发〔】20: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 , :。 第三条 琅】。琊、南谯两区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里统!一,实施“?十二五”期间—每个社区工》作用房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 】 :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的社区或】邻近社区无》社区工作用》。房及社区工作用房】面积达不到5—00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划无偿建设适合社!区的工作用房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不少【于300平方米【;1:0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提【供不少?。于5:00平方米》;20万平方—米以上的提供不少】于7:00平方米其中开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无偿提》供不少于60—平方米的位于一层】的商业门面房—(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无商业门《面房的除外) 】   《  :市城乡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公开出让—。文,件中按上述》标准予以具体设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加以!明确 【。 :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规划设计时【。。应明确无偿》。提,供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商业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原则!上应沿城市道路【建设结合公共服【务用房安排一至二层!产权属于市》房产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与市房产局签】订产权?移交:协议 】 第六条 根】据规划不需配—套建设社区工—作,用房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并按?纳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 ! 第七—条, :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纳入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滁政办〔】2011〕2号)】(“一表制”)管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收取南谯区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由—区政府?负责收取 — —第,八条 商业用【房由:市房产局公开招【租,收取租?金招:租收入和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统一!缴市:财政按收《支分离?、权责?对等:、阳光规范的原【则加以管理使用 ! 第【九条 市规划、房!产、:建设等部《门,和相关社区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社区工—作用房建设》进度的?。跟踪监督《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对未能按约定办!理交付手《续,的不:予规划?。核实和验收》备案 !。 第十?条 社区工—。作用房的管》理由市房产局负责】琅琊:区、南谯区政府配】合房产局加强社区】工作用房的使—用,管理:禁止挪作他》用切实发《挥,其在城市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居民服务! : 《 第十一条— , 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十二条 】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滁政〔2【006〕64—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