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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努】力,提升社?区服务工作》水平的意见》(滁发?〔20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 ,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 第三条【 琅琊、南—谯两:区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里统一?实,施“十二五”期间每!个社:。区工作?用,房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 《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的社区—或邻近社区无社区工!作用房及社》区工作用房面积达不!到500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划—无偿:建设:适合社区的工作【用房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不少于3—00:平方米;《10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提?供不少于500平】方米;?20万平方米以【上的提?。供不少于700【平方米其中开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无偿提供不少于6】0,平,方米的位于一层【的商业门面房—(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无商业门面房的!。除外) —     市城乡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公开!出,让文件中按上述标准!予以:具体:设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加:。以明:确, ,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规?划设计?时应明确无偿提供】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商业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原则上》应沿城市道路建设】结合公共服务用房】安排一至二层产权】属于市房《产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与—市房产?局签:订产权移交协议【 , , 》 第六条 根据】规划不需配》。套建:设社区工作用房【。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并按》纳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 《 ? 第七条— , 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纳入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滁政办—。〔20?。11〕2号)—(“:一表制”)》管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收取》南谯区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由区政府负!责收取? :。 : 第八条【 商业用房—由市房?产局:。公,开招租收取租—金招租收入和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统一缴市—财,政按收支分离—、权责对等、阳光】规范:的原:则,加以管理使用 ! 《 第:九条 市规—划、房产、》建设等部门》。和相关社《区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社区工作用房建设】进度的跟踪监督【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对未能【按,约定办?理交:付手续的不予—规,划核实?和验收备《。案 : 《 第十条 】社区工?作用房的管理由市房!产局负责琅琊区【、南谯区政府配【合房产局加强社【区工作用《房的使用管》理禁止挪作》他用切实发挥其在城!市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居民—服务: —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 :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滁,政〔2006〕【。64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