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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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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努《力提升社区》服务工作水平—的意见(《滁发〔20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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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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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琅琊?、南谯两区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里统一!实施“十二五—”,期间每?个社区工《作用房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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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的社【区或邻近社区—无社区工作用房【及社:区工作用《房面:积达不?到500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划无《偿建设适《合社区的工作用房】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提供?不少于3《00平方米》;10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提供不少于5!00平方米;20】万平方米以上的提】。供不少于700【平方米其中开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无偿提【供不:少于60平方米【的位于一层的商【业门:面房(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无商业门【面房的除外》)
》 市城乡【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公开出!让文件中按上—。述标:准予以具体设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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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规划设计时—应明确无偿提供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商《业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原则上应沿》城市道路建设结【合公:。。共服务用房安排【一至:二层:产权属于市房—产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前与市房—产局签订产权移【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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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根:。据规划不《需,配套建设社区工作】用房: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并按纳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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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纳入《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滁政办《〔2011〕2号)!。(“一?。表制:”)管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收取南谯区在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由区:政府负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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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商业:用房:由市房产局公开【招,租收取租金招租收】入和社区工作—用房配?套建设资金统一【缴市财政按收—支分离、权》责对等、阳光规范】的原则?加以管理使用—
— :第九条 《 市规划、房产【。、,建设等部门》和相关社区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社区工》。作用房建设》进度:的跟踪监《督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对未!能按约定办理交付手!续,的不予规划核实和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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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社区》。工作用房《的管理由市房产局负!责琅琊区、南谯区】政府:配合房产局》加强社?区工作用房》的使用管理禁止【挪作他用切实发挥】其在城市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居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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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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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用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滁政〔2006【〕64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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