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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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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科学: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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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最低控【。。制价即保留》。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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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设定出?让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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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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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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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估价结果结【合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政【。府产业政策等—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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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审议并提!出建议
【 (四)国有建】设用:地(商业、居—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在出让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召集市国【土、: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并密:封交给土地出让【活动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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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审议确【定期间至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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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确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价其【中,商品:房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 第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的标底》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拍卖!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拍卖师主持拍卖!。后当场拆封宣—布;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挂牌规定的终!。止,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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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土【地起叫价、起始【价、参考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滁州市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下移:的实施意见(滁【政〔200》。。9〕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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