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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 — 第一条《 , ,为科:学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最低控《制价即保留底—价, ,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设定出让【底价:。 , —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确【定 — :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估价《结,果,结合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政】府产业政策等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审议并?提出建议 》     (四)】国有建设用地(商】业、居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在出【让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召集市国【土、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并密:封交:给土地出《让活动主持》人 】。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审议—确定期间至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 第【八条 ? 确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价其中商—品房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 第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的标底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拍卖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拍卖师主》持拍:。卖后当场拆》封宣布;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挂牌规定的【终止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 ! ? 第十条 — 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土地起】叫价、起《始,价、参考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滁州市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下移的实【施意:见(:滁政〔20》09〕45号)同时!废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