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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 》 第一条 !为科:学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最低—控制价即保留底【价 :。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设】定出让底《价 》 ,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确定 》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估价结》果结合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政府产业【政策等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审议并》提出建议    ! (四)国》有建设用地(商业】、居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在出让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召集市》国土、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并密封—交给:土地出让活动主持人! ? :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审议【确定:期间至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 第八】条 确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价其》中商品?房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 第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的标底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拍卖【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拍卖师主持拍—卖后当场拆封—宣布;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挂牌?规,定的终止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 【 : , 第十条 【 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土地起叫价、起【始价:、参考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滁州市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下移的实施意!见(滁政〔2009!〕45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