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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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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科学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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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最:低控制价即保留【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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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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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设定—出让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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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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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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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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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估价结果结合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政府产业政策【等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审议并!提,出建议
— ?。(四)国有建设用】地(商业、居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在出让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召集?市,国土、?。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并密封】交给土地《出让活动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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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审《议确定期间至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 第八条 —确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价其!。中商品?房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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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的》标,底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拍卖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拍卖师主》持拍卖?。。后,当,场拆封?宣,布;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挂牌规定【的终止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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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土地起叫价、起始!价、参考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滁州市《。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下移的实【施意:见(滁政〔20【0,9〕:。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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