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最?低控制价即保—留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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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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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设定出让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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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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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 ,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估价结果!结合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政府产业政策等】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审议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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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有建设用地(商业!、,居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在出?让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召集市国】土、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并密:封交给?。土地出让活》动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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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审议确定《期间至?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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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确!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价其中商品房!。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第九条 《 招标出让土地的】标底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拍【卖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拍卖师主】持拍卖后当场拆封】宣布;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挂牌规定【的终止?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土,地起叫价、起—始价、参考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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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滁州市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下移《的实施意《见(滁政《〔200《9〕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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