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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底价确定办法】 ? 第一条 为】科学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是指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最低】控制价即保留底【价 《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底价:确定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设—定出让底价 】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确定 》。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   (《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期日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对出让地块的出让!底价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估价结果结合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政府产业政!策等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    》 (三)市国土局】就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初步建】议会同市《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审议并提出建议!    》 (四)国有—建设用地(商业、居!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在出?让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召集市【国土、发《改、规划、财政、】监察、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并密封交给土【地出让活动主持人 !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审议—确定期间至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 》 第八条】 :确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价》其中:商品房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 【 《 第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的标底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拍卖?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拍《卖师主持拍卖后当】场拆封宣布;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应在挂牌《规定:的终:。止时间、地》点当场?拆封宣布 — : ,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土地起叫价、起始价!、参考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一条 ? 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滁州—市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下移的!实施意见(滁政〔2!00:9〕:45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