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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山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2《00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工《商、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 , 第五条 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提?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七条 加强【对建:筑市场?各主体信用体系【和评价机制》的建设?逐步把建筑市—场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二章 施】工,许可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需拆迁的应】有拆迁?许可证     !(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 ,   ?(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经理证书!; ?    (七)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八):银行资金证明或保】函;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的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九!)项证明文》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资料齐全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跟:踪管理?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相【一,。致, 第十二》条, 必须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应,。在取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章 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审!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定其经营范围—取得营业执照—在,。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企业【建筑:装饰:设计企业;   !  :(二)建筑业企业(!含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门!窗,制作企业《)、装饰装修企业、!房屋拆?除企:业,、发电设备检—修企业;    ! (:三)工程监理企【业;  》  :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机,构;   — , ,(五:)施工图审查、建筑!技术综合服务机构 ! 第十四《条 外省、》外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工程检【测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来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项目经理和施工、!质检、安全、预【算、材料《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资格认定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和《咨询机构在建筑【市场中的守》法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发布】施工企业应按期如实!。报送统计报告逾期不!报或报送不实的【在资质年检中扣除】企业相应的信用【。分值: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施【工均应实行招投标 !   ?。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   》。。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建】设单位具有相—应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第二十》。条 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交易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   (六》)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与,资质等级范围—内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投标者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与建设单】位及:其代:理,人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评?委库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评,委,库内随机抽取 第!五章 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由施工企业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争创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实行?“三验一总评”【的监:督管理    】 (:一)施工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并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申请办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手续经】。审查验收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    (二—)主体工《程进行三分之一【时安全文明监—督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继续施工 】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先!行安全文明》施工验收   】  (四)》工程竣?。工后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三—次验收结果及日常管!理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评定总评结果公!开通报?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安》全技术规范”等【工程:建筑强制性规范标准! 第二十九—条 建设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当地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当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期限【应涵盖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第—六章 墙改、散装】。水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并,核,定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报上一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省:。市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2004年元月【1目起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区县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实行建设工【。业产品准入登记备】案制度 《 第七?章, 质:量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建设单?。位须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报告—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二)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检查; 】   ?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一)未取得规!划、消防《、市容、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认可文件的; !    (二)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的;    ! (三)存》。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质—量缺陷的;  】   (四)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   ?(五)对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所】指出的问题》没有整改完》毕的; 《     (六)发!生质:量事故后没有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处理!。或者处?理,后没有验收的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将工程图!纸,及,竣,工资料等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 《 第:八章 工程》监理 第四十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     (二)城!镇基础设施和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 ,   ? ,。。(三)政府》及,。集体投资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五)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    (六)【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 ,   ? , ,除前款所列》工程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及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等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分阶段委托不同的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但】每个阶段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在施工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监理—单位委?。托授予下列各项权限!     (一)!开工、?。停工、复工》、返工等监理指【令的发?布,权;     (!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审【。查建议权; 【。   ?。 (三)工程施工】质量否决权;—   《  (四《)工程施工进度签认!权;:   《  (五)工—程价款支付签认权;! , ,。    《(六)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监督:权;:     —(七)撤换》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的—建议权; 》     (八)应!当授予的其他权【利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内【容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第四【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承揽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业—务; ?    《 (二)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建筑机械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或指定?供应商;    ! (三)出借或转让!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第?四十九条 》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工程监理人员】只能在注册单位任】职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全面!负责委托的监理【工作并不得同—时承担3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也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第五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转让他人违法分【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一)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 (:五):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     (【六)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未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报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  (二)使用【无资格证件》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的 !第五:十六条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行政权】限审批、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   ? (三)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违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  【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