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山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200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工商】、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
!第五条 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提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加,。强对建?筑市场?各主体信用体—系和:评价机制的建设【逐步把建筑市场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二章 施《工许可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 , (一)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需拆迁的应】有拆迁许可证
【。
(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 (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经》理证:书;
》 (七)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八—)银行资金》证明或保函;—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的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 , ,。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九,)项证明文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资料齐全!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跟踪管理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相一致?
第十二条— 必须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应,在取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章 从业资格
【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审!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定其—经营:范围取得营业执照在!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企业建筑装!饰设计企业;
!。 (二》)建筑业《企业(含《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门窗制作企—业)、装饰装修企业!、房屋拆除》。企业、发电设—。备检修?企业;
— (《三)工程监理企业】;
《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机构;
!。 (:五)施工图》审,查,、建筑?。技术综合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外省!、外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工程检测!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来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项目经理》和施工?、质:检、安全、预算、】材料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资格认定】
,。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和咨?询,机构在?建筑市场中的守法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发布施工企】业应按期如实报送统!计报:告,逾期不报《或报送不实的在资质!。年检中扣除》企业相应的》信用分?值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施工《均应实行招投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建设—单位:具有相应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第二十条 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交易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 (六)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与《资质等?级范:围,内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投标—者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与,建设单位及其—代理人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评委—库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评委库内】随,机抽取
第五【章 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由施工企业【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争创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实,行“三验一总—评”的监督管理
! (一)施工!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并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申请办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手续:经审查验收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 《(二)?主体工程进行三分之!一时安?全文明监督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继续施工
】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先行安全!。文明施?。工验收
】 (四)工程竣工后!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三?次验收?结果及日常管理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评定【总评结果公开—通报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安全技术】规范:”等工程《建筑强制性》规范标准
第二十!九条 建设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
!。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当地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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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当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期限:应涵盖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第六章— 墙改、散装—水,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并核定!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报上一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省市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2?004年元月1目】起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区》县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实》行建设工业产品【准入登?记备:案,制,度
第《七章 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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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建设单位须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报告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二)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检】查;
—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一:)未取得规划、【消防、市容、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认可文件的【;
— (二)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的;
【 (三)存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质量缺》陷的:;
:
,。 (四—。)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 (五)对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所指出】的问题没有整—。改完毕?的,;
— (六)发生质量】。事故后没有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处理或者处【理后没有验收—的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将工程图【纸及竣工资料等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工程监理—
第?四,。十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城?镇基础设施》和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
,。 , (三)政府及!集体投资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 (五)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 (六)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
【 除前《款所列工程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及】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等】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分,。阶段委托不》同的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但每【个阶段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
第四十《七条: ,在施工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监理单位—委托授?予下列?各项权限
! (一?),开,工、停工、复—工、返?。。。工等:监理指令的》发布:权;
》 (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审查建【议权;?
(三】)工程施《工质量否决权;
】
(四)工!程施工进度签认【权;
— (五)》工,程价款支付》签,认权;
《。。
(—六,)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监督权;
! (七)—撤,换,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的?建议:权;
】(八)应当授予的】其他权?利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内容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第四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承揽》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业务;
— : (二《)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建筑机械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或指定供《应商;
【 (三)出—借或转让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第?四,十九条 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工程》。监理人员只能—在注册单位任职【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全:面负责委托的—监理工作并不得同时!承担3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也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转让—他人违法分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一)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五):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
【
: , (六)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未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报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
: (二》)使用无资格证【件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的
第五十六【。。条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超越行】政权:限审批、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 《(四:)违: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