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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2【00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黄山市人民政【府 : ,。。 , , 二00四】年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心城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工商、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 第》五条 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提?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加强对建筑市场各!主体信用体系和评价!机制:的,建设逐步把建筑市场!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 第二?章 :施工许可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需拆迁的应—有拆迁许可证 【   ?  (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 (五)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 】   ?  (六)》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经理证!书;  》   (七)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 (八)银行—资,金证明或保函—;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的《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一)】(九)?。项证明文《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资料—齐全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跟踪—。。管理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相一?致 : 第十二《条 必?须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应在取】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章 从业资格 】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审!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定其经营范!围取:得营业执照》在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企业建筑—装饰设计企业—;     【(二:)建筑?业,企业(含《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门窗制作企—业):。、,装饰装修企》业、:房屋:拆除企?业、发电设备检修】企业;  —   ?(三)工《程监:理企业;  【  :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检,测(试验)机构; !     (—五)施工图审查、建!筑技术?综合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外省》、外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工程?检,测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来《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项目经理和施—工、质检、》安全、预《算、材料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资格认定 【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和咨询机构在建筑市!场中的守法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定期—向社会发布施工【。企业应按期如实报送!统计报告逾期—不报或报送》不实的?在资质年检》中,扣除企业相应—的信用分值 —。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施工【均应实行招投标 】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建设单】位具有相应》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第二十】条 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交易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筑!。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     (二【)建筑工程设—计任务书;  】   (三)—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 , (六)其他有关】资料或者图纸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确,。定中标单位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可参与资》质等:级,范围内相适应的建】。筑工程的投》标投标者《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不得与建】设单位及其代理【人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小,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评委库评标【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评委库内!随机抽?取 第五章— 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    《 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由】施,工企业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争创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实行“三【验一总评”》的监督?管理    【 (一)施工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并,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申请办理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手续经审查验收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  :   (二)—主体工程进行—三分之一时安全文明!监督: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继续施工  【   (三)工【程竣:工验收前《先行安全文明施工验!收,    》 (四)工》程竣工后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三:次,验收结果及日常管理!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评?定总评结《果公开通报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安,全技术规范”等工】程建筑?强制性规范标准 】 第:二十九条《 建设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材料、机具—应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当地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当?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期限应涵盖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第六章》 墙改?、散装水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并核定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报上一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省市: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20》04年元月1目【起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区县】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实行建】设工业产品准入【登记备?案制度 第七【章,。 质量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 第四十条》 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建—设单位须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报?告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  (二)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质量】检查; 《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 (一)未取得【规,划,、消防、市容、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认可文件》的;   —  (二《)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的;!   《 , (:三)存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质量缺陷!的,;   》  (四)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五)对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所指出的】问题没有《整改完毕的;  !。 ,  (六)发—生质量?事故后没《有,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处理》或,者处理后没有—验收:的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将工程图【纸及竣工资料—。等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 ? 第八章 工—程监理 第四十】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 (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    》 (二)城镇基【础设施?。和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建—。设工程;《 :   ? ,(三:)政府及《集体投资《建设: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五)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工程;  】   (《。六,。。)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     除】前款所列工程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工程及【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准备、施工等—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分阶段委托不同】的,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但每个【。阶段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在施工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监理单位委托授予下!列各项权《限,     (一)!开工、停工》、复工?、返工?等监理指令的发布权!; :     (—。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审查:建议权;《  ?。   (三)工程施!工质量否《决权;   【  (四《)工:。程施工进度签—认权:; :。     》(五:)工程价款支付签】认权; 》。    (六)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监:督权;     !(七)撤换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的《建议权; 》     (八)应!当授予的《其他:权利: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内!容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第四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承【揽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业务】;     【(二)?。。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建筑机械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或指:定供应商;》     (三】)出借或转让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第四十九条 —。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工程—监理人员只能在注】册单位任职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  :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全面负》责委托的监理—工,作并不得同时承担3!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也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转让他人违法!分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一)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四)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     (!五)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  《 ,。  (六)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未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报】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  (二)》使用无?资格证件《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的 第五—十六条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超越行政权!限审批、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二)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   (三》)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四)违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 】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