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3]9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八!条 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 , ,(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