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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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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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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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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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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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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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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八条— 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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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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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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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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