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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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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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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八条— 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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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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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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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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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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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 (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 ,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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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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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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