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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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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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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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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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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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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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