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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八】条 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 第九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  (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 ,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