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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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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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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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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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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八《条, 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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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 ,(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 ,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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