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3]9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 第五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八条 —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 , 第十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 《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    (》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