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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3—。]9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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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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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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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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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八条 ?。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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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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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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