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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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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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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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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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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八条 】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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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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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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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 (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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