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 第五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及时提出防!雷安:全措施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雷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新建!建筑物的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安全装置【设计审核由》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进行;—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 第八条 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或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防雷设施合格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 第:九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防雷安全!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合格后由防雷】减灾机构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予以监管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各类!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包括工程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防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依法予以处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劣防雷产品》、无防雷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及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防雷》安全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    《。 (二)防雷安【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    ! (三)拒》绝防雷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四)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五)【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