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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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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登〔20!11〕9号
【 现公布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负责相关工作!
大理】。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查、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各【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总体需求状】况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
(一)】。。中央、省、州—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专项建设配【套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范围;
! (二)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房地产开发税【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五)!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六!。)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 (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
,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把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一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三):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从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中适【当调剂一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 (五)政府或企】业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建的住房【;,
(【六)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 (七)政府】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城中村》被拆:迁居民?统一租赁其自住【以外多余的回—。迁安置房《、村集?体或单位闲置房屋;!
(八】)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不低于3%的建【筑面积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4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0%予以配建;利!用企业自有》土地:、并: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3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70%!予以配建《;并: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比例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关国家的规!。定执行
— 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大理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大理市【。工作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无】住房人员
— 州、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大理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 《(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 (四)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情况证明;
【 :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
《 (六)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 , (七)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 (二?)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三】),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
《。
(四)】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
? (五《)已享受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实物配租或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政策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公布和调《整
: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 , (二)》孤寡老人;》
: : ,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
— , (一)居住在危!。房的;
【 , (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
(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在):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区当场予以登记【受理并发放轮候登】。记号
?。。
《 (二)《调查:。核实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市(区)住】建,局;公示有异议的】。由社区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 ?。 (三)审查认定】市(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认,定由区住建局—审查认定的须报【市住建局复核
【。
, 《。(四)?复核:市住建局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
? (五)审核市!住建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六)选房!市住建局按轮候登】记号码顺序安—排选房申请人根据】选房规则选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各,。区住建?局负责与各自—辖区:内,的申:请人签订选》房确认书
】。 (七)签—约申请人《与市(区)住建局】签订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八】)入住?申请人持市》(区)住建局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1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社区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住建局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 (八)—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与市(区)住建局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
【。 , 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内的住房!管理:。、续约等工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按市(—。区)住建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区)住建局应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请—轮候信息和》选房配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
第三【十,条 配租》后,的承租人按每平【方米租金标准—乘以建筑面》。积,。所得总?额缴:交租金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
第三十二条 【 承租户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户》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承租户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户?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由市(区《)住建局依法收回】房,屋
?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
【 (三《)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市的;
—。 (四)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
】。 , (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
【
(四【),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
:。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住》建局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修缮管理等】资料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建局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向市住建局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市【。(区)住建局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区)住建《。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的【需提交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的申报》。资料:
市(】区):住建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区住建局应》将核查结果上报市】住,建局:备案
】市(:区)住建局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市(区)】住建局作出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市(区)住》建局对需要调整配】租面:积的应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以及空置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房源归—属由:市(区)住建局或企!业负责
第—四,十一条 市(区【)住建局负责对【。各,自,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巡视和监督检!查;
【 (二)对》承租家庭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 (五》)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经批准的承租!人应于合同届满之日!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 , 市(》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的人员的责任】;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