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
大府《登,〔2011〕—9号
》 现公》布,。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负责相关工作】
《 大理《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查、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各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总体需!求状况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
, (一)中央!、省、州《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专项建设!配套:。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范《围;
— (二)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房地产开发税】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 (五)《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
《 (六)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 (: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把—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一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三)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 《(四)从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中适当调剂一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府或企—业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建的住房;
】 ?。(六)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七)政府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城中村被】拆迁居民统一租赁其!自住以外多余的【回迁安置房、村集】体或单位闲置房屋】;
》 (八)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不低【于3%的建筑—面积: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4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0】%予以配建;利用企!。业自有土地、并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3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7:0%:予,以配建;并》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比例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关】国家的规《定执:行
【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大理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大理市工作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无住房人员
! 州、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大理—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
《 ,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 : (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 (《四)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情况】证明;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
(六【)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七)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 , , (八)其它相关】材料
?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 (三)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
】 (》四)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五):已享受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实物配》租或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政策《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公《布和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二)孤寡老人;
!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
— (一》)居住在危房的【;,。
,
, ? (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 (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
: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在)【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区当场予《以登记受理》并发放轮候登记【号
?。 (二)调】。查核:实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市(【区)住建局;公【示有异议的由社【区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 (《三)审查认定市【(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认定由区住】。。建,局审查认定的须【报市住建局》复核
《 (四)复核!市住建局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
】 (五)审核】市住建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六)选房】市住建局按轮候登】记,号码:顺,序,安排选房申请人【根据选房《规则选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各【区住建局负责与各自!辖区内的申请人签】订选房确认书
【
(七【)签约申请》人与市(区)住建局!签订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八)入—住申请人持市(【区)住建局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1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社区: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住建局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 (八)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与市【(区)住建局—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
《 , 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内的住房管】理、续约等工—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未按市(区)【住建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 :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
第二十八条 【市(区)住建—局应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请轮候《信息和?选房:配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租赁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
第三十—条, :配租后?。的承:租人按?每平方米租金标准乘!以建筑面《积所得总额缴—交租金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第三—十,二条 《承租户?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户【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承租户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户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由市(区)住建】局依法收回房屋 】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市【的;:
》 (:四)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
— (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
》 (四)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 :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七)》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区住—建局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修缮管?理等资?料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建局】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向—市住建局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市(区)住》。。建局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区)!。住建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的需提交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的申报资料
! ? 市:(区:)住:建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区住》建局应将核查结【果上报市住建局备】案
市】。(区)住建局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市(区)—住建局?作,出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市【(,。区,)住建局对需要调整!。配租面积的应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以及!空置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房源归属由市】(区)住建局—或企业负责
【第四十一条 市(区!)住建局负》责对各自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
, ,。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巡—视和监督检查;
】。。
《 (二)对承—租家庭?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 :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 : (五)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经—批准:的,承租:人应:于合同届满之—日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
: 市(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的人员的责任;!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