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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大府登〔】2011〕》9号     】现公布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负责相关工作  !   大理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查【、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各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总体需—求状况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 ,(一)?中央、省、州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专项《建设配套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范围;   】  (二)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房!地,产开发税《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 (:五)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   (六》)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  :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把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三)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从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中适当【调剂一?。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 (五)政府或【企业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建的住房!;  《   (六)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七)政府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城中村被拆迁!居民:统,一租赁其自住—以外多余的》回迁安置房、村集】体或:单位:闲置:房,屋;     】(八)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不低于3%的建!筑,。面积:。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4【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0%》予以配建《。;利用企业自有土】地,、并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3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7!0%予以配建—;并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比例《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关国家的规定—执行 ?     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五》条 :。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   ?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大:理,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大理市【工作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无住房人员  !   ?州、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大,理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  :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  (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  (?四)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情况证》明;    【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 ,    《(六)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   ? (七)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二》),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   (三)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 :    (四—)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五)已《享受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实:物配租或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政策的 《   ?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公布:和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二)】孤寡老人; 【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  】   (一》)居:住在危房的; 【     (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  (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在)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区?当场予?以登记受理并发放】轮候登记《号    — ,(二)调查核实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 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市(区)住—建,。局;公示有异议的】由社区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   (《三,)审:查认定市(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认定由区》住建局审查认定的】须报市?住建局复核》     —(四)复核市—。住建局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     (】。五)审核市住—建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六)选房市住建局!按轮:。候登记号码》顺,序安排选房申请【人根据选房规—。则选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各区住?建局负责与各自辖】区内的申请人—签订选房确认书 !    (》七)签?约申请人与市(区)!住建局签订》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八)—入住申?。请人:持市(区)》住建局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1》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社区: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住建局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    (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与市(—区):住建:局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     —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内的【住,房,管,理、续约等工—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未《按市(区)》住建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区【),住建局应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请轮—候信息和选》房配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 第三!十条 ? 配:租后的承租人按【每平:方米:租金标准乘以建筑面!积所得总额缴交【租金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第三十!二条 承租户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户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承租户【。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户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由市—(区)?住建局依法收回房屋! ?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   !  :(三:)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市》。的,;     (四!)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 ? ,    (》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 》     》(四)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七—)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六条 区》住建:局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修缮管理等资】料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建局》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向市住建—局,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十七条 【市(区)住建局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 第三十八条 市(!区):住,建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的!需提:交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的申报《资料     】市(区)住建—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区:住建:局应将核查结—果上报市住建局备】案    — 市(区)住建局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市(【区)住建局作—出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    市(—区)住建局对需【要调整配租》面积:的应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以及:空置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房源归属由市(】。区)住建局或—企业负责 》。 第四十一》条 市(《区)住建局负—责对各自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巡视和监督检查;】     —(二)对《承租家庭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   ?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   (五)—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经批》准的承?租人:应于合同届满之日】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     市—(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的人【员的责任;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