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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大府登【〔2011〕9【号   》  现公《布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负责相关工作 !    大》理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查、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各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总体需求—状况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   (一)中【。央、:省、:州,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专项建设—配套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范围《;   》  (二《)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房:地产开发税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    《 (五)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   (六)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  :  (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把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     》(四)从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中,适当:调剂一?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   ?  (五)政—府或企业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建的住房; —    《。 (六)《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七:),政府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城中【村被拆迁《居民统一租赁其自住!以外多余的回迁安】置房、村集体—或,单位闲置房屋;【     (【八)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不低于3】%的建筑面积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4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0%予?以配建;利》。用企业自《有土地、并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3!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70%予》以配建;并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比例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关国家—。的规定执行 【  :  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大?理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大》理市工作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无住房人员 !    州、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大理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    》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 (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 ,   (四)—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情况证明;】 ,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 ,    (六)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  : (七)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     (八【)其它相关材料 】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 ,   (三)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    》 (四)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    (》五)已享受》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实物配?租或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政策:的    —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公!布和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二)孤寡老人;【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 【 ,   (一)居住】在,危,房的;?   《 , ,(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 (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在)】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区当—场予以登记受理【并发放轮候登记【号 ?    (二)调】查核:实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 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市(区【)住建局;公示有】异议的由社区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 ,   (三)—审查认定市》(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认定由区住建!局,审查认?定的须报市住建局复!核     (四!)复核市住建局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    】 (五)审核市住】建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六)选房市住【建局按轮候登—记号码?顺序安?排选房申请人根【据选房规则选—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各区住建】局负责?。与各自辖区》内的申请人签订选房!确认书     !(,七)签约申请人与市!(区)住建局签订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八)入住申请】人持市?(区:),住建局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1?。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 ,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社区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住建局】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八)其?。他约定 《 第二十六条— 与市(区)住建】局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   】。。  :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内【的住房管理、续约等!工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未按?市(区)住建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 ,第二十八《条 市(区》)住建局应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请轮候—信息和选房》配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九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 — , 第:三十条 》配租后的承租人【按每平方米租金【标准:。乘以建筑面积—所得总额缴》交租金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第三十二条 】。 承租户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户—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第三十三条— 承租户》。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户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由市《(区:)住建局《依法收回房屋 】    《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  :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  !   (三》)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市的;】     (【四)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 》 ,    (》。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  】  : (四)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  :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七】)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住建局—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修缮管理《等资料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建】局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向市住建局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市(区!),。住建局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区)住建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的需提交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的申报《。资料     市!(区:)住建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区住【建,局应将核查结果上】报市住建局备案 】     市—(区)住建局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市(区)住建局】。作出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   市(区—)住建局对需要调整!配租面积的应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以及空置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房源归属由市(区)!住,建局或?企业负责《 第四十一条【 ,市,(区)?住建局负责对—各,自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   ?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巡视和监督检【查; 《    (二)对】承,租家庭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 : ,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  :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  :。。  : (五)其他职责】 , 第四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经批准的承租人应!于合同届满之日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    《市(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的人员的责任;!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