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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
大府登〔》2011〕9—。。号
? : 现公布》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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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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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负责相关工作
! 大理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查、!。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各!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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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总体需求状【况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八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 (一?)中央、省、州【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专项—建设:配套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范围?;
《。 (二》。)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房地产开发》税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五)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六)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 :(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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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把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
第十?一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三)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 , : (四)从》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中适当调剂一【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 (《五)政府或企—业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建—的住房;
》。
(—六)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七)政府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城【。中村:被拆迁居民统一【租赁:其自住以外》多余的?回迁安置房、村【集体或单位闲置房】屋,;
(八!)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二条 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不低于3%的建筑】面积: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4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0%予以配建【;利用企业》自有土地、并—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3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7—0%予以配建;【并,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比例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关国家的规!定执行
!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 , :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大理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大理》市工作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无:住房人员
】 州、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大理】。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 ?(四)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情《况证明;
》
《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 (六)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 ? ,(七)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二【)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
(三)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
《。。 (四)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
(五【)已享?。受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实物配租!或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政策的
》 ?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公》布和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
《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二)孤!寡老人;
—。。 ,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 :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
!
》(一)居住在危【房的;
【 (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 (《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在)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区当场予以登【记,受理并发放轮候登】记号
】(二)调《。。查核实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 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市】。(区)住建局—;公示有异议的由社!区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 (:三,。)审查认定市(【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认定由区】住建局审《查认定的须报—市住建局复核
【
: (四)复【核市住建局》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
】 : (五)审核—市住建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选房市住建—局按轮候登记号码顺!序安排选房申请人】。根据选房规则选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各,区住建?局负责?与,。各,自辖区内的申请【人,签订选?房确认?书
(】七)签约申请—人与市(区)—住建局签订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八)入?住申请人持》市(区)住建—局,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1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社,区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住建局!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 (八)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与市(区)住】建局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
—。 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内的住房管!。理、续约等工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 (一)未按市(区!)住建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区【)住建局《应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请轮候信息和选!房配: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租!赁管理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
— 第三十《条 配租后—的承租人按每平方】米租金标准乘以建】筑,面积:。所得总?。额缴交租金》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第三十【。二条 承租—户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户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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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承!租户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户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由市(区)住】建局依法收回房屋 !
《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
? , ?(三)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市的;
【 , (四)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
: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
—。
(—四)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七)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住建局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修缮管理等资料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建局》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向市住建局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十七条 【市(区)住建—局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区)?住建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的需:提交: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的申报资料
】 市(区)住】建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区住建局应将核查结!。果上:报市住建局》备案
《 市》。(区)住《建局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市,。(区)住《建局作?出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 市(区)》住建局对需要调整配!租面:积的应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以《及空置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房源归《属由市(区)住建】。局或企业负》责,
第四《。十一条 《市(区)住建局负】责对各自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巡视和监督【检查;
【 (二)对承租】家庭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 :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
(五)】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经批准?的承租人应于合【同届满?之日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市】(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的人员!的责任?。;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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