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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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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登〔—20:11:〕9号?
《。 , 现公布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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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负责相关》工作
大!理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查、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各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总体—需求状况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
(一)中!央、省、州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专项建设】。配套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范围—;
《 , , (二)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房地《。产,开发税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五)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六】)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 (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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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把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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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 (四)—从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中适—当调剂一《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 (五)》。政府:或企业?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建的住【房;
》 : (六)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七)政《。府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城中村被拆迁!居民统一租》赁其自住以外—多余的回迁》安,置,房、村集体或单【位,闲置房屋《;
? (八)【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不低于3%的建【筑面积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第十三条 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4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0%予以配》。建;利用企业自有土!。地,、并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3: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70%予【以配建;《并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比:例,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关国》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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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 申请与分配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大】理,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大理:市工作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无住房人员】
: 州、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大理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
(四【。)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情况!证明:;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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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七】)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 :。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二:)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 (《三)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
!(四)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五)已享《受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实物》配租:或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政策的
》
: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公布和调整
!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 :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 (二《)孤:寡老:人;
—。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
》 (》一)居住在危房的;!。。
》 (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
《 (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在)》。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区当场予以【登记受理并》发放轮候登记号
!。 (二)调】查,核实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 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市(区)住!建局;?公示有异议的由社】区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 (三)—。审查认定市》(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认定由区】住建局审查》认,。定的须报市住建【。局复核
》 : (四)复—核,市住建局《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
: ? ,(五)审核市住建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六)选房市住建】局按轮候登记号【码,顺序安排选房—申请人?根据选房《规则选?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各区住建局【负,责与各自辖区内的申!请,人签订选《。房,确认书
》。。 , (七)签约】申,请人与市(区)【住建:局签订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八)入住》申,请人:持市(?区):住建局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1!。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社—区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住【建局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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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八)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与市(》区,)住建局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
》 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内的住房管!。理、续约等工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按市(区)住建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区)—住建局应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请《轮候:信,息和选房配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九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
第】三,十条 配租后的】承租人按每平方米】租,金标准乘以》建筑面积所得总额缴!交租金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
第三十二条 承!租户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户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承租户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户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由!市(区)住》建局依法收回房屋】。
—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
】 ? (三)《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市的;
】
(四【)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
— (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
— : (:四)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七)】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住建局【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修缮《管理:等资料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建局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向市住建局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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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市(区)住建局!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区)住!建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的》需提交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的申报资料
【 《市(区?)住建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区住建局应将核【查结果?上报市住建局备案
!
《 市:(区)住建局—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市(区)住!建,局作出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
? 市(区)住建】局对需要调整配租面!积的应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以:及空置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房源归属由市】(区)住建》局或企业负责
】第,四十一条 市(区】)住建局负》责对各自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巡视—和监督检查》;
?。 (二)对承!租家庭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五!。)其他职责
—
第四?。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经!批,准的承租人应于合】同届满之日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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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的人员的责】任;: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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