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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大》府,登〔2011—〕9号  —   现《公布: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负,责相关工《作 : ,   ? 大理?。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查、: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各!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总体需—。求状况?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州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专?项建设配套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范围?; ?    (二)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房地产开发【税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    (五)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六!)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把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  :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三)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从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中适当调剂一!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 (五)政府或【企业: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建的住房;   !  (六)》。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    (》七)政府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城】中村被拆迁》。居民统一租赁其自】住以外多余的—回迁安置房、—村集体或单位闲置房!屋;   —  (?八)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不低于—3%的建筑》面,积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4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0%予以配建;利】。用企业?自,有土地、并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3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70%予》以配建;《并,。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比例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关国家的规】定执行   【  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五条 !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大理【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大理市工作【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无:住房人员《     州、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大理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 ,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  (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    (四—)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情况证明【; :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六!)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   (七)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 ,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 (三)《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  ?   (四)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   (五)已【享受: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实物《配租或?。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政策的》  ?  :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公布》和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 】。   ?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  :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    —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     (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在)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区当场予以登记受!理,并发放轮候登记号 !  :  : (:二):调查核实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 ,  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市(区)住【。建,局;公示有异议【的由社区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  (三《)审查认定市(【。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认定《由,区住建局审查—认,定的须报市住—建局复核 》     》(,四)复核市住—建局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  【   (五)审核市!住建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六)选!。房市住建局》。按轮:候登记号码顺序【安排选?房,申请人根据选—房规则选《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各区住建局负!责,与,各自辖?区内的申请》人签订选房确认书 !    《 (七)签约申请人!与市(?区)住建局签订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八)入住申》请人持市(区)【住建局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1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社区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住建局申《报并退出轮候 【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四)租赁期限】;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 (八)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与市(区)住建局】。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  】   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内的住房管【理、续约等工—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未按市(区)住建】。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区)住建局应!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请轮候】信息和?选房配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九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 》第三十条 配租】后的承租人按每平】方米租金标准乘以建!筑面积所得总额【缴交租金 第三十!。一,条 :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 ,第三十二条》 :承租户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户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承租户?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户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由市!(区)住建局—依法:收回房屋   !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 :    (三—)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市的!;,    》 (四)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 【     (四【)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七)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住建!局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修—缮管理等《资料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建?局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向市住建局】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市(区《)住建局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区)住?建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的需提】交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的申报?资料    【 ,市(区)《住建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区住建局应》将核查结果上报市住!建局备案 —   ? 市(区《)住建局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市【(区)住建》局作出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市!(区)住建局对需】要调整配租面积的应!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以及!。空置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房源:归属由市(》区)住建局或—企业负?责 第四十一条 !市(区)住》建局:负责对各《自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 ,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巡视和监督检查】; :     (二)】对承租家庭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五)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经!批准的承租人应于】合同届?满之日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    市(—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的人员的责任;】。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