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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大!府登〔20》11〕9号  】。 ,  现公布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负!责相关工作 —     大理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查、《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各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总体需求状况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七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  (一《)中央、省、州【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专项建设《配套: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范?围;     】(二)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房地】产开发税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  : ,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   ?  (五)》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   ?  (六)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    《(,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把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三)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 ,   ? ,。(四)从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中适】当调:剂一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     》(五)?政府:或企业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建:的住房;  【  :。 (六)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七)政《府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城【中,。村被拆迁居民—统一租?赁其:自住以外《多,余的回迁安》置房、村集体—或单位闲置房屋; !。  :  : (八)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不低!于3%?的建筑面积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 第十三条 — 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4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0%】予以配建;》利用企业自有土【地、并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3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70%—予以配建;并—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比例?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关!国家的规《定执行     !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大理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大理—市工作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无》住房:。人员    【 州、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大理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    《(,一)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  (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 ,   (四)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情况证明》;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    《(六)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   (七)—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二)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三)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     【(,四)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   ? (五)已享—受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实物配租或】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政【策的    【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公布】和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二)孤寡】老人;   【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 ? ,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  (?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在)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区当场予》以登记受理并发【放轮候登《。记号 ?     (二【)调查核实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市(?区)住建局;公示有!异议的由社》。区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三,。),审查:。。认定市(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认定由区《住建局审查》认,定的须报市住—建局复?核 ?    (四)复核!市住建局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 【     (—五)审核市住建【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六)选》房市住建局》按轮候?登记号码顺序安排】选房申?请人根?据选房规《则选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各区住建局负】责与各自辖区内的申!请人签订选房确【认书    【 (:七)签约《申请人与市(区【)住建局签》订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八)入?住申请?人持市(区)住建局!。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1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社区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住建》。局申报并退》出轮候 《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八【)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与市(区)住建局!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 :    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内的住房—管理、续约》等工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按市》(,区)住建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区【。)住建局应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请轮候信息和【选房配?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九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 —第三十条 》。 配租?。后的承租《人按每平《方米:租金标准乘以建筑面!积所得总额缴交租】金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第三十二条 ! ,。承租户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户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承租户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户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由市(》区)住建局》依法收回《房,屋 ?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   !  (三《),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市【的; ? ,    (四—)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   !  :(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  【   ?(四)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 (七)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住建局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修】缮管理等资料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建局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向市住建局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市(区)住建—局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区)住建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的需提交【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的申报!资,料 ? ,   市(区)住】建,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区《住建局应将核查结】果上报市住建局【备案     市!(区)住建局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市(【区)住?建局作出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  :   市(区)住建!局对需要调整配【租面积的应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以及空置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房源?。归属由市(》区)住建局或—企业负责 第四】十一条 市(区)住!建,局负责对各自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巡视和】监督检查; 【    (二)对承!租家庭?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  (五)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经:批准的承租人应于】合同届满之日—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市(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的《人员的责《任;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