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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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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登〔2—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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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公布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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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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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负责—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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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查】、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各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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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总【体需求状况》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 (一)中央!、省、州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专项建设配套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范!围;
(!二,)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房】地产开发税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 ,(五)?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 (六)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把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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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 (四)从】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中适!当调剂一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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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或企业对【闲置厂房、》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建的住房;
!
(六)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 : (七)》政府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城中村被拆!迁居民统一》租赁:其,。自,住以外多《。余的回迁安置房、】村集体?或单位闲置房屋【;
(八!)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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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不—低于3%的建—筑面积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 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4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0%予以配》建;利?用,企业自有土》地、并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3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70%】。予以配建《;,并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比《例,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关国《家的:规定执行
— ? 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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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大—理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大—理市工?作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无《住房人员《
》 州、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大理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 ?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 ? (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 (四?)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情!。。况证明;
! (:五)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 (六《)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 (七)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 ,(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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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 (:二)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 ? (三)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
【 (?。四)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 : (五)已享—受,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实物配租或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政策的
!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十九条 【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公布和【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
: (二)孤寡】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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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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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在)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区当《场,予,以登记受理并发【放轮候?登记号
】 (二)调查—核,实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 : 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市】。(区)住《建局;公示》有异:议的由社区》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三)审查认》定,市(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认定由区住建局审】查认定的须报市住】建局复?核
(四!)复核市住建局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
】 :(五)?审核:市住建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六)选房—市,住,建局:按轮候登记号码顺】序安排选房申请【。人根据选房规则【选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各【区住建局负责与各】自辖区内《的申请人签订选房确!认书
》 (七》)签约?申请:人与市(区)住建】局,签订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八【)入住申请人持市】。。。(区)住建》局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1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社区《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住】建局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四)租赁期限;
】
? (?五):房屋维修责任;
! (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
第二?。十六条 与市—(区)住建局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
!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内的住房管!。理,、续约等工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 (一)未按市!(区)住建》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
《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区)住建【局应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请轮候信息和选】房配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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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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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配租后的承租人按】每平方?米租金标准乘以【建筑面积所得—总额缴交租金
第!三十一条 》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第三十【二条 《承租户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户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承租户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户《。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由市】(区)住建局依【法,收,回房屋
【。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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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
? (三)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市的;
】 (四)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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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
— (四)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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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七):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住建局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修—缮管理?等资:料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建局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向—市住建局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市(区!),住建:局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区)住建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市(区)住建局【。申请续约的需—提交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的《申报资料
》
: 市(区)【住,建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区住建局应将!核查:结果:上报市住建》局备:案
:
市(区】)住建局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市(?区):住建局作出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
市—(区)住建局对需】要调整配租面积的】应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以!及空置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房源归—属由市?(区:)住建局或》企业负责
第【四十一条《 市(?区)住建局负责对各!自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巡,视和监?督检:。查;:
—(二)对承租家庭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
【 (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五】)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经》批准的承租人应于合!。同届满之日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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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 市(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的人员!的责任;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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