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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理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大!府规登准[》201?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正常运《行,规范城》市,排水行为满足—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结合本市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养护;?凡,在大理?。市城:市排水设施防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自》建房屋的个人和个体!经营户建设》主体是?指实施项《目的业主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和排?水户因生产、经【营、生活需要—由,排水户自行投—资建设的排水设施;!包含城市规划—区内接纳、输送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闸门:、,检查井、雨水口等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所】辖,范围:内,。的排:水,设施:进行管理及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创新工业—园区在各自辖区【内履行相《应职能?     水务、!规,。划、环保、交—通、洱管、城管、】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城市排—水设:施工作 第二章】 排水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大》理市城市排水—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由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共同《负责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排:水户的排水》设施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接受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   排水户新【建、改建《的排水设施必须【。严格:按雨:污分流制设计—、建设?     —按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对?。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    】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自《排水设施必须同步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规范化【排水户的排水设【施设计、施工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在进—行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时必】须按照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配备排—水设施管理用房【所需工程投资—应纳入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内 第九条 】建立排水设施建【设,图纸审查制度—新建排水管网及排】水户修建与城市主】、支干管连接—的入户支管设计施】工图必?须报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条 排!水户的自备排水设施!和排水管网》的配套建设》所需费用由排水【户自行承担单位和】个人产权所有的【建筑物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支管、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 第:十一条 需要【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及建设主】体须按?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部位和确定的!管径、标高连接所】发,生的费用《由排水户及建设主体!承担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接口处必须】。设置沉淀井支管设】施应保持完整无缺】定期进行疏通—保养排水户排放污水!。的出口处应设闸井其!规格应符合国家建设!规范标准    ! 工:程竣工后建设主体】。应向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报送验收资料到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办》理排水入网手续【。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埋设【对排水?设施有影响的其他管!线时:应事先?通知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或商定的办法—施工因建设需—要,改动或影响原有排】水设施时应按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主体负责 第十三!条 排水管》网总下水道》两侧各?3米以内干管两【侧各2米《以内支管两》侧,各1.5米以内以】及其他?。设施防护范》围内不准《新建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确—需建:设的须征得》规划和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不得】擅自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经有法定权限部】门,批准占压排水设施】的由占?压使用单《位负责按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疏挖维护 — :第,。十,四条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医疗卫生【。、,化工产品、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工:矿企业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水质》排放标准不》。达标准的污水—不能排入城市管网并!须依:法整改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所辖》范围内排放的生产】、生活污《水排放?必须在城市》污水管网改造的【同时按要求由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入【网排放严禁乱泼乱】倒、乱排乱放— 第十六条— ,。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划,分,    》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住建:局和水务《公,司负责维修养护; ! ,    《。(二:)排水户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之【间的排水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维!修养护;  【   (三)—各类集贸市》场的排水设施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四)单位、企业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管网的出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由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   ?(五)自建》的排:水,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发现排《水设施损坏》、污水?冒溢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排水设】施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损失的由》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 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且及时向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无故【阻挠:排水设施维》修养:护专用车辆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不受时间和道路禁行!限,制 :     因—事故抢修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向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予以《恢复 第》十,九,条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经批准临时占(压)!用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占,。(压)用的位置和使!用范围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并负责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因城市建设!、排:水设施维护需要【占(压)用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须无偿清理【占(压)用场地设】施 第二》十,条 凡因工程施【工涉及?排水设?施时应当报经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施,工损坏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 为保证《排水设施的使用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  :   (一)—擅自接设排水设施】、变更排《水条件、改变排水】性质;  —  : (二)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其他堵?塞管道?和排水泵站、排污机!泵的物质; 【   ? (三)未》经批准在排水—设施技术安全控【制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     》(四)?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排水》设施不受损坏、盗】窃、堵塞保证—其正常使用效能用于!排水设施的井盖、井!圈,、井箅子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 (一?)占压、《损坏、堵塞、偷【盗排水设《施的;   (二!。)向排水管道及设施!(含雨水《口、检查井)内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   (《。三)擅自在城市【排水管道《及检:查井上?破口连接支管的;】  ?   (四》)排水户无证—排放:或私自?超标排放不积极治理!的; ?   (五)排【水户疏于管》理造成污水》跑冒和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和群众!生活不及时处理的;!   (六)【乱泼乱倒《、乱:排乱:放的; 《 ,    《(七)未通过排水】管网设计施》。工图审查私自开【。工建设的; —     (八)】。其它损害、侵占排】水设施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及建设主体不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网配套】建设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进行管网!配套建设 第【二十:四条 排水设施的】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罚款:必须开据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