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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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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规登准[!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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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正常运行,【规范城?市排水?行,为满:足,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结合本市【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养《护;凡?。在大理市城》市排水设施防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自建房屋】的,个人和个体》经营户建设主—。体是指实《。施项目的业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和排水户】因生产、经营、生】活需要由排水户自行!投资建?设的排水设施;包含!城市规划区内接【纳,、输送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闸—门、检?查,井、雨水口等—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所辖范围内】的排水设施进行【。。管理及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创,新工:业园区在各自辖区内!履行相?应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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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水务、规划、环】保、交通《、洱管、城管、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城市?排水设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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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排水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大理市城市》排,。水,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由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共同负责【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排水户!的排水设施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接受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
》 排:水户新?建、:改建的排水设施【必须:严格按雨污分—流制设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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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对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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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自排水设施必!。须同步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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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规范化排《水户的排水设施设】计、施工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在进行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时,必须按照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配备排—水,。设施管理用房所需】工,程投资应纳入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内
第九【条 建立排水设施】建设图纸审查制度】新建排水管网及排水!户修建与城市主、支!干,管连接的入户支【管,设,计,施工图必须报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条 ?排水户的自备排水设!。施和排水管网—的配套建设所需费用!由排水户自行承担单!位和个人产权—所有的建筑物—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支管、】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管理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需要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及建设主体须按】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部!位和确定的管径【、标高连《。接所发生的费用【由排水户《及建设主体承担【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接口处—必须设?置沉淀?井支管设施应保持】完,整无缺定期进行疏】通保养排水户排放】污水的?出口处?应设闸井其规格【应符合国家建设规】范标:准
《 工程》竣工后?建设主?体应向?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报送》验收资料到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办理!排水:入,网手续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埋设《对排水设施有影响的!其他:管线时应《事先通知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或》商定的办法施工【因,建设需要《改动或影响原有排水!设施时应《按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主体?负责
第》十三条 排水管网总!下水道两侧各3米】以内干管两侧—各,2米以内《支管两侧各》。1.5米以》内以及其他设施防护!范围内不准》新,建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确需建》设的须征得》规划和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不得】擅自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经有法定《权限部门批准占压】。排水设施《的由占压使用单位负!责,。按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疏挖维护【 ,
:第十四条《。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发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医疗卫生、化!工产:品,、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工矿:企业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水质排放标准不【达标准?的污水不能排入城】市,管网并须依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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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所辖】范围内排放》的生产、生活—污水排放必须在【城市污水《管网改造的同时【按要求?由,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入网排【放严禁乱泼乱倒、】乱排乱放
第十】六条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划分!
: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住】建局和水务公—司负:。责维修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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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水户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之—间的排水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维修养护;
【 (三)各类!集,贸市场的排水—设,施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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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位、企业》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管网的》出户管及其》附,属设施由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五):自建:的排水?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发现排水!设,施,损坏、污水冒—溢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排水【设施管理、维—修,、养护不善造—成损失的《由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 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且及时向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无—故阻挠排水设施维】修养:护专用车辆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不受:时间和道路》禁行限制
】 因事故》抢修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向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予《。以恢复
第十九】条 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经批准临—时占(压)用—。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占(压)用—的位置和使用—。范围不得变更使用性!质并负责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因城市—建设、排水设施维护!需要占(压)用【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须无偿清理占(压)!。用场地设施
【第二十条 凡—。因工程施工涉及【排水设施时应—当报经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施?工损坏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排水【设施的使用效能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有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接设:排水设?施、变更排水条【件、改变排水性质;!
? : (二)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其他堵塞管道】和排水泵《站、排污《机,泵的物质《;,
》 (三)未经—批准在?排水设施技术—安全控制《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 (四)》。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排水设施不受损!坏、盗?窃,、堵塞保证其正常使!用效能用于排—水设:施的井盖、井圈【、井:箅子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占压、损坏、】。堵塞、偷盗》。排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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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排水管道》及设施(含雨水口】、,。检查:井,。)内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 (三)擅—自在城市排水管【道及检查井上破口连!接支管的;
! (?四)排水户》无证排放或私—自超标?排放不积极治理的;!
(五)排】水户疏于管理—造成污水《跑,冒和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和群众生》活不及时《处理的;
— (六)乱—泼乱倒、乱排乱放】的;
》 ?(七)未通过—排水管网设计—。施工图审查》私自开工建》设的;
【 (八)其它【损害、侵占排—水设施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及?建设:主体不?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网配套《建设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进行管》网配套建设
第】二,十四条 《排水设施的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罚款?。。必须开据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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