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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领域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2005—]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建设:领,域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4月27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工程款《是指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付?薪时间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未一次付清》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四:条 建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准立》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 【。第六条 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各《。。级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新项目》的,预,(销:),售许可手续 第七!条, 凡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款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备案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九条 建【设单位扣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必须与施》工企业结清不—得以扣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第十】条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企业要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障?金保障金专户存储】。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用于》农民工?工资清欠 第【十二条?。 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政府投资工程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对贻误清欠工【。作或产生新》的拖欠?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清理拖欠工程款、!继续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房管部门】依法给予资》质降级或注销开【发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严格:各环节的审查把关从!源头上预防》新的拖欠问》题发生对因》把关不严《造成了新拖》欠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