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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领域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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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2005]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建设领域—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4月27【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工程【款是指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价款的【行为
— 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付薪时间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未一次付《清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四条 建【立建设领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准立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
】第,六条: 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各级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新项?目,的预(销)售许【可手续
第—。七条 凡新开工【。。的项目?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款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备案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九】条 建设单》位扣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必】须与施工《企业结清不得以【。扣留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第十条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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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施!工企业要《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障金—保障金专户存—储由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用—于农民工工资清【欠
第十》二条 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政府投资工程由!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单位组?织清欠工《作对贻误清欠工作】或产生新的拖欠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清理拖欠工!程款、继续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房管部》门,依法:。给予:。资质降级或注销开发!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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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严格各》环节的审查把关从源!。头上:预防新?。的,。。拖欠:问题发生对因把关不!严,造,成了新拖欠》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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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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