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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5:]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应当制订切—合,本行政区《(,辖区)?实际的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条 各】基层:组织、单位发现森林!。。火灾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同时应?迅速就?近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在?行,政区域?(辖区)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有关森林防火!组织:应当立即向毗—邻一:方通报火情并按照】联防协议《共同组织扑救 第!四条 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并首先》组织就近行》政村、组《和辖区单《位的人员扑救同【时乡(镇《。),。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乡(镇—)扑火队伍迅速赶】赴火场扑救需—要县(区)》里支援扑救的—应及时报告不得延】。。误 第五条 【凡发生威胁重要设施!。、居:民区以及距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外围一?公里(直线距离)】。范围以?。内和省?。际、市际、县(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报告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上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由主:要领导带队前往灾区!实施扑救处》置 第六条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扑:火命令?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扑火任务在!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行政:区域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都必?须无条件的服从【。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 【第七条 扑火时火】场应建立前》。线扑火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乡(镇)!组织扑救的火灾【扑火指挥员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需要市、县(区!)支援扑救的—火灾由?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火场指挥【。员前线扑火指挥【员,应佩戴明《显标识便于现—场指挥各类》扑火队伍到达火【场前线?扑火:指挥部后应》向火:场指:挥员报告队伍来【源、人数、领—队、:携带工具等情况【一个火场《有多处火点的应【设立分火场指挥【。部明确?指挥员分火》场指挥员要随—时向前线指挥—。部报告火情发—展动态?、扑:火力:量部署、扑救—情况等接受前线指】挥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第?八条 火场》前线指挥部成立后应!及时分析火场情【。况和火?情动:态沟:通通讯联络》掌握扑火《。队伍数量制订扑火】方案由前线指—挥员准确下》达扑火?指令并检《查落实情况同—。时要:根据火势变化及时调!整,扑火战?术随时补《。充扑火力量》和机具确《。保,有效扑救火》灾,和保障扑救人—员的安全前线—指挥部应正》确处理好积极扑【救与有?。效防:。御、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加》强前线指挥部与【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系 第—九条 凡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从行政—村、组或单位抽【调熟:习火场地形、身体健!。壮人员由前线指挥部!指,派为增援扑火—队伍带?。路 第十条 【扑火力?量的组织、调集【以火灾?发生:地的行政村、组为】主,并根:据,火情发展情况—逐级调度、组—织力量支援必要时】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求援 第【十一条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集辖区范围内】的扑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第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各】地卫生部门要随【时按照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派出医护人员到火!场实施救护并做好】重伤:人员的紧急救治 】 第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沟通短—波、超?短波、移动等通讯】。网络;在有条件的】地方电信部门—要指定?业务部?门架设?固定电话提高通【信质量?和效果;通讯工具】确实无法沟通的【前线指挥部应指定足!够的联络员负责【火场与前线指挥部的!火情联?。。络,工,作切实保《障,火场与前《线,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络》畅通 第十—。四条: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必【要时应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人【工增:雨方案并按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令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第【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火,场指挥员《要组织人员检查和】清理:火场做到《。无火、无烟、无气】并留足人员看—守后各扑火队伍【方,可,撤离火场《留守人员的撤离必】须视情分别报经乡(!镇)、?县(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批准以!防,。。死灰复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