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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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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黄政办[2005】]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山市扑!救,。森林火灾办法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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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应当制》订切合本行政—区,(辖区)实际的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条 《各基层组织》、单位?发现森林火灾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同时应迅速就近】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在行政区域(辖区】。),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有关:。。森林防火组织应当】立,即向:毗邻:一方通报火情并按照!联防协议共同—组织扑救
—第四条 《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并首先组《织就:近行政村、组和【辖区:单位的人员》扑救同时乡(镇【)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乡(!镇)扑火《队伍迅速赶赴—火场扑救需要—县(区)里支援扑救!的应及时《报,告不得延《误
第《五条 凡发生威胁】重要设施、居民【区以及距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外《围一公里(》直线:距离)范围以—内和省际、市际、】县(区)交》界处的森林火灾应】迅,速报告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上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由主《要领:导带队前往灾—区实施扑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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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扑火命令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扑火—任务在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行政区—域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都必须无条件的服!从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
第七条 【扑火时火场》应建立?前线扑火《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乡(镇)》组织扑?救的火灾《扑火指挥《员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需要市!、县(区)》支援扑救的火灾由】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火场指挥员!前线扑火指挥员应】佩戴明?显标识便于现场【指挥各类扑火—队伍到?达火场前线》扑火指挥部后应向】火场指挥员》报告队伍来源—、,人数、领队、携带】工具等情况一个火场!有多处火点》的应设?立分火场指挥部明】确指挥?员分火场指》挥员要?随时向前线指挥部】报告火情发》展动态、扑火力【量部署、《扑救情况等接受前】线指挥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第《八,条 火场前线指挥】部成立后应及时【分析火场情况和火情!。动态沟?通通讯联络掌—。握,扑火队伍数量制订】扑火方案由》前线指?挥员准确下达扑火】指,令并检查落》实情况同时》要根据火势变化及】时调:。整,扑火:战术:随时补充《扑火力量和机具【确保:有效扑救《火灾和保障》。扑救人员的安—全,前线:指挥部应正》确处理好积》极,扑救与有效防御、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加!强,前线指挥部与—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系
【第九条 凡》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从行政》村、组?。或,单位抽调熟习火场】地,形、身体健壮人员】由前线指《。挥部指派为增援【扑火队伍带路—
第十条 扑火】力量的组织》、调集以《。火灾发生地》的行政村、组为主并!根据火情发展情况】逐级调度、组—织力:量支援必要》时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求《援
第十一条【。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集辖区】范围内的扑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第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各地卫生【部,。门,要随时按《照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派》出医护人员到火场实!施救护并《做好重伤人》员,。。的紧急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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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沟通!短波、超短波、移】动等通讯网络;在有!条件的地方》电信部?门要:指定业?务部门架设》固,定电话提高通信【质,。量,和效果?;通讯?工具确实无法沟通】的前:线指挥部应指—定足够的联络员负责!火场与前线指挥部的!火情联络工作切实】保,障火场与前线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联络畅通
第】十四条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必要时应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向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人工【增雨方案并》按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令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第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火场指挥员要—组织人员检查和【清理火场做到无火】。、无烟、无气并【留足人员看守后各】扑,火队伍方《可撤离火场留守【人员的撤离必须视】情分别报经》乡,(镇)、《县(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批准以防【死,灰复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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