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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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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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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黄?政[2005]【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8】月,19日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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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所辖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总体《评审、检查及验收】工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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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其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四)禁止!。在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范围内新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八条 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二)?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以《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 (一—)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下)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凡《涉及世界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项—目;
【 (二)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 《(三)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设施)
【。第十一条 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由,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屯溪区辖区内(【。含新城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铁路、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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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属:。。核,准,制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属《备案制的项》目或不需要》进行备案《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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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保证环保设施【建设的投资》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报,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试生产时—间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或生【态修:复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调【查,
《 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期限一般为3个月确!因工艺需要等特殊】原因其?试生产期限》经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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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满前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环境保!护验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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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建》设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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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建设《项,目分级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违法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无效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对违?。法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导致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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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黄政[2001】]3:6,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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