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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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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黄政[2005]!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8月19【日,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所辖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总体评审、【检,查及验收工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其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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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在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范围内新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八】条 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以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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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下》)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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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一)凡—涉及世界《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项目;!
(二)!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 (?三)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设施【),
第十一》条 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由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屯溪区辖【区内(含新城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铁路:。。、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二)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属核准制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属备案【制的:项目或?不需要?。进,行备案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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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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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保:证环保设施建设的投!资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报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试生产时间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或!生态修复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调查】
—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期限:一般为3个月确【因工艺需要等特殊原!因其试生产期限经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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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满,。前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环境保护验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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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建设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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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建设项目分级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违!法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无效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对违法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导致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黄政[2001!],36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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