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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黄!政[2005—]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8【月19日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所辖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总体评审】、检查及《验收:工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 ,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其中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四)禁!止在世界《遗产地?、省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范围内新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八】条 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 , (一)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以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三)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上(含】2亿元)]以及跨市!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下)!及跨:区、:县建设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房地—产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一《)凡涉及世界遗【产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项—目; ?     》(二)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三】)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设施) 第十一条! ,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由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屯溪区辖区内(【含新:城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 , ,   (一)对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铁路!、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属核准》制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属备案制的项!。目或不需要》进行备案的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并保证环保设!施建设的投资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报: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试生产时间【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或生《。。态修复?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调查  —   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期限一》般为3个月确—因工艺?需要等特殊原因【其试生产期限经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满前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环:境保护验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重,新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建设: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建设项目分》级审:批、分类《管理规定《违法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无效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对违!法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导:致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山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黄政《[,2001《]36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